第二节 创新高等教育制度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创新体系中,管理、技术、组织创新都离不开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在整个创新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保证地位。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制度建设滞后、制度供给不足、制度规则不合理和不明确,直接影响了高等教育质量的可持续提高。高等教育制度创新,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节从分析高等教育制度及创新的内涵入手,探讨高等教育制度创新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并提出高等教育制度创新的若干思路。
一、高等教育制度及创新
(一)高等教育制度
高等教育制度是协调、规范高校的各种行为,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便有效地适应环境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及运行机制。高等教育制度既反映高校自身的发展状况,又反映时代发展的特点,它对内处理高校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教师学生及学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由此形成了高校内部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学生培养制度等;对外处理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形成了教育行政管理制度、投资及办学制度、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制度等。
高校的复杂性决定了高等教育制度的复杂性,高等教育制度实际上由许多功能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制度安排所组成。从组织内部来说,高等教育制度分三个层次:高校层面制度、高校院系制度(事业部制度)、高校职能(部)制度。例如:按照高等教育制度颁布主体的不同,就可以把其分为三类:一是由国家以及代表国家的各级部门统一规定的规章制度,主要通过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二是高校为维护日常运作而颁布的各种常规制度和实施细则;三是高校各部门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特点制定或形成的有关规则。
(二)制度创新
“创新”的概念和创新理论是由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和阐发的。熊彼特认为,创新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市场创新等。美国经济学家戴维斯和诺斯于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继承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了制度变革的原因和过程,并提出了制度创新模型。
关于制度创新,新制度学派有很多论述,他们对制度创新含义的认识上主要有以下几种:[7]
其一,制度创新一般是指制度主体通过建立新的制度以获得追加利润的活动。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是反映特定组织行为的变化;第二,是指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第三,是指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规则的变化。
其二,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而对现行制度进行变革的种种措施与对策。
其三,制度创新是在既定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下,制度供给主体解决制度供给不足,从而扩大制度供给并获取潜在收益的行为。
其四,制度创新是由产权制度创新、组织制度创新、管理制度创新和约束制度创新四方面组成。
其五,制度创新既包括根本制度的变革,也包括在基本制度不变前提下具体运行的体制模式的转换。
其六,制度创新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包括制度的替代、转化和交易过程。
制度创新的原动力在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个人、社团和政府都企图在这一过程中减少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从宏观上谋取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最大收益,从微观上对不同主体的行动空间及其权利、义务和具体责任进行界定,有效约束主体行为,缓解社会利益冲突。
制度创新不外乎三大主体,即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和政府机构。在有个人、团体、政府三种不同层次的制度创新推动者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一般而言,政府的制度创新具有较大优越性。因为某种制度创新需要付出巨大的费用,或者获取潜在经济利益时遇到私人产权的阻碍,或者私人市场还不曾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往往个人或团体都难以承担“第一行动集团”的职责,这时,由政府来进行制度创新则较为有利。再者,通过政府制度创新获得的潜在经济利益,将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不归个别成员或集团成员所有。
制度创新的形式按创新的来源可分为创设式制度变迁和移植式制度变迁两种。创设式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变迁的目标制度基本上是依赖自我设计和自我建构制度的制度变迁。这种性质的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基本上没有先例,所以,制度变迁论证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理论的预期分析。制度变迁主体根据目标函数和对制度变迁的预期,有可能创设一套更具效率的制度,也有可能创设一套更缺乏效率的制度。这种制度变迁初始成本较高、预期可信度较低,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摩擦成本较大而动力较弱。在进行这类制度创新时需要统筹规划、慎重行事。移植式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变迁的目标制度基本上是根据他方已经创设和动作并具有一定效率的制度变迁。换言之,移植式制度变迁其实是一种合法的“搭便车”行为。这种制度变迁初始成本、风险性、摩擦成本较小,创新的动力较大,可以在比较大的制度空间里进行理性的选择。一般来讲,发达国家更多地选择前者,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选择后者。
制度创新作为主体对制度的自觉创建和更新过程,它相对于一般性的社会活动来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8]
首先,制度创新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辩证过程。在本质上,制度创新不是对原有制度的简单抛弃,而是既克服又保留,即克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制度因素,保留发挥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制度因素,从而使制度更具科学性。进一步来说,制度的这种克服和保留,其要求不仅要实现对原有制度的补缺、丰富和完善,更是一种高层次的发展,是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质变。这种质变表现在制度创新上就是立新,它不仅要赋予新制度以新规定、新要求、新标准、新组合,而且意在追求一种高效优化、符合人的发展需要的制度。只有满足这两个方面要求,我们才能称之为制度创新。
其次,制度创新本质上是一个实践过程。就制度创新而言,不是创造出一个新的制度理论就完事了,最主要的是要实现新的制度理论的社会价值,也即如何让新理论被人们接受,这就有一个理论的传播、扩散过程,从而转化为物质力量,现实地影响或改变人们的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这些都是制度创新实践性的表现。
再次,制度创新是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制度创新本身当然是主体能动性的表现,但同时还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制度创新不仅要创造出新的制度,更重要的是使新的制度普遍化、社会化,实现其社会效益。具体而言,新的制度应该比此前的制度更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更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最后,制度创新还具有社会历史性。制度创新的具体目标、方向和手段等也都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三)高等教育制度创新
高等教育制度创新是制度创新的亚层次概念,与制度创新具有通约性,上述有关制度创新的见解同样适用于我们理解高等教育制度创新。高等教育制度创新的不同,在于制度创新是针对高等教育这一特定的教育阶段而言的。高等教育制度创新是指制度创新主体(政府、高校、社会等)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等目的,在现行的既定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下,进行的有关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政策、法规、规定等正式制度的替代、转化等改革、移植活动。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出发点而进行的高等教育制度的创新,包括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制度创新与高等教育领域外的制度创新。而高等教育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主体是各种类型的高校,因此,高等教育制度创新有时又被缩减为高校内的制度创新与高校外的制度创新。同时,中介制度作为联系高等教育与社会的纽带,也日益成为高等教育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部分。
如上所言,制度创新的形式按创新的来源可分为创设式制度变迁和移植式制度变迁两种,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制度创新,都是不可在一朝一夕内完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制度进行了“大学办学自主权”、摆脱政治化的制度创新,从目前来看,这种创新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建立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1)高校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高校依然从属于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控制之下。(2)高校“科层式”的官僚体制从根本上制约着高校的功能性活动。(3)高校办学仍然按计划体制运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没有真正形成自身的发展逻辑与机制。(4)在社会的复杂联系中,高校定位盲目,高校功能泛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已使高等教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高等教育质量提高的瓶颈,为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制度创新已势在必行。
二、高等教育制度创新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意义
在新时期,对现行的高等教育制度进行创新,对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一)有利于形成稳定的高校办学秩序
“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不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它运转和生存。”[9]同样,没有高等教育制度中的规范约束,高校不能运转。高等教育制度借助两种主要方式限制或约束高校的行为,协调高校之间的关系:一是通过隐性的行政权力,使高校在不知不觉中接受约束。这是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教育界大量的普遍存在的一种方式;二是通过显性的规范要求、惩处制度强制执行。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下降与各高校定位目标混乱与飘忽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高校定位不明,直接导致了其培养目标的飘忽,从而影响了高校的教学与课程设置等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质量高低的教育环节。
高等教育体系的庞杂使教育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明确各高校的育人目标、类型定位、学科定位、面向定位等。但在现有的高等教育制度下,各高校类型定位重学轻术、层次定位层层攀高、学科定位综合求全、目标定位世界一流、规模定位贪大恶小等问题屡屡出现。从表面上看,这些与高等教育质量并无直接联系,而实质上,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各高校培养大学生的质量,从而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如何遏制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从根本上消解这些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进行高等教育制度的创新,如全国人大及时修订《高等教育法》,鼓励研究型高校、教学型高校与研究与教学的复合型高校等多种类型高校的合作与竞争等。
高等教育作为教育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由一些专业、学科、社会声望、办学实力、办学特色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的高校组成的,因为,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的限制等多种原因的影响,高等教育体系中存在着矛盾、竞争、冲突。如何使这些相互差异的高校能相互合作、和平共处,从而有效地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就成为高等教育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而高等教育制度为各高校相互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秩序框架。
(二)有利于约束不良办学行为、激励良性办学行为
政府从宏观层面上制定的高等教育制度,其一重要目的是对各办学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惩戒不良的办学行为,激励良性的办学行为,其最终目的是在兼顾高等教育办学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率两者之间的平衡。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自上而下制定的高等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在一定的程度上并没有取得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率均衡发展的效果。
任何制度都具有警示与激励功能。制度通过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抑制什么等信息传达出来,并借助奖励或处罚的强制力量得以执行。通过高等教育奖惩制度的激励,来为规范各办学主体的行为导向,改变各高校的偏好,影响各高校的选择,调动高校提高办学质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任何一所高校来说,给予其以什么样的警示与激励,以及警示与激励的程度大小、警示与激励强度的强弱,都足以影响高校提高办学质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快慢,从而影响高等教育质量的高低。
先进的高等教育制度不仅具有发展生产和创新知识的重要功能,而且还有促进高校内部和谐与自我完善的功能。高校在解决人类问题的过程中也为自己创造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许多问题影响到高校的内部和谐与自我完善。现代高等教育制度在解决和处理大学与社会关系的同时,更具有解决内部矛盾、促进高校内部和谐与自我完善的功能。人类的进步需要高校的发展和自我完善,高校的发展和自我完善需要大学制度的支持、保障与创新。
(三)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育人的本体功能
高校是一个国家、民族发展和前进的动力之一,这种动力来源于高校创造性地传播知识和培养人才。现代高等教育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高校顺利实施传播知识和培养人才的任务。而能否培养合格、优秀的人才是高等教育是否高质量的一种重要表现。
在当代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家、哈佛大学第25任校长德里克·博克看来,在国家资源中,受过专业训练的具有改革和创造精神的人才是最重要的财富。因此,他认为大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开展教学工作,培养训练有素的社会从业人员,从而服务于社会。
如何培养社会所需、能用的人才已经成为高等教育面临的一大问题。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借助合理、有效的高等教育制度是为社会培养所需的、能用的人才,彰显高等教育质量的一个捷径。
人类社会发展要求高校的社会职能必须扩展,除培养人才、发展科技外,还要成为高科技的孵化器和辐射源。适应这种变化必须创新现代高等教育制度,没有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创新,就不能实现高校促进生产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职能。
(四)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派生功能
20世纪后半叶,高校对社会的推动和影响力越来越大,服务社会成为现代高校发展的潮流和趋势。高等教育系统能否培养服务社会所需的人才,也成为衡量高等教育质量高低的一个标志。(www.xing528.com)
通过高等教育制度把服务社会的职能作为高校发展的重要基础纳入学校整体战略思考和顶层设计,并实行高等教育信息开发制度,使准备入校的及在校学生、学生家长了解社会对人才需求的趋势。
通过高等教育制度建设加大与政府和企业的产、学、研实质性合作力度,使高校能够主动出击,以项目为纽带,依据地方经济特点和地方经济链为基础培养人才,促进地方社会进步,赢得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实现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三、高等教育制度创新的思路
高等教育制度创新主要应体现在外部制度、中介制度和内部制度的创新上。
(一)完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制度
建立高等学校的外部制度,需要处理好高等学校同政府、社会、学生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外部制度建设中核心的部分就是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的法律和法规。法律和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是为了解决高等教育的合法性。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其合法性的确立紧密相连,什么时候高等教育的合法性得到了确认,高等教育就走向繁荣,反之则走向衰落。建立高等学校的外部制度涉及诸多方面,但是当前比较迫切和比较核心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
总的来看,我国教育法律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存在“立法形式尚欠成熟、现有法律名称不规范、条款规定意思模糊不明确、缺乏可以具体操作的定量化规范”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乏执法监督”等问题。因此,规定法律责任,明确执法机构,健全司法制度对于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是当务之急,也是落实高等学校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的必要条件。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和制度,以使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更符合实际、更具体、更科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其政府在管理高等教育中的先进做法,也为我国政府管理高教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因此,要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工作,就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权限和范围、区分高教管理中哪些权力是属于政府的,哪些权力是属于高校自身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高等教育领域内各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有些不需要政府直接参与管理和干预的,只要用法律来保障高等教育市场秩序,规范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保证高等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了。这样真正使得整个高教市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进一步加强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制度化建设
法律的制定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执行是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即使有了科学规范的法律法规,但如果这些制度和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和必要监督,那么法律的制定也就丧失了实际意义。尤其是目前,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及其领导官员受经济利益驱动,置法律于不顾,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严重影响着高校秩序的正常运行。要杜绝这些现象的产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制度化建设,制定出工作的具体权责和范围、工作考核和评估的具体标准以及对违法者、违规者的惩罚等规定。同时,要提高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要对他们进行思想上、行为上的教育和疏导,使他们树立为公众服务的意识和信念,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件事、每一个人;要让他们知道任何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行为都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应该做的,都是与他们的神圣职责和使命相违背的,必须加以抛弃。
3.进一步推行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表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府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具体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许,均得以宣告为“无管辖权”或“无效”。这些原则体现在教育行政上就是:教育行政的主体必须是依据宪法和法律,采取一定的形式恰当组织的机关;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其权限内按照合法程序所做的合法行为;教育行政职权的委托及运用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委托的目的。
依法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法治。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管理都必须符合法治的要求,其中也包括对高校的管理。政府对高校的管理必须遵循行政法治的原则。政府在对高校进行管理时必须遵循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做出影响高校合法权益或者增加高校义务的行为。
当然,我们主张通过强化政府与高等学校的法权关系,确定高等学校的主体地位,使高等学校拥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是着眼于发挥高等教育的功能,为国家、社会服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它所具有的协调能力是任何一个组织都代替不了的。因此,明确和强化政府与高等学校的法权关系,意在分清两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不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创造法律,而在于规范现实基础。这才是法律的真正目的。
(二)建立高等教育中介制度
建立高等教育中介制度,是指建立承担社会公平和监督角色,科学规范合理设置,并在政府和高等学校中间发挥平衡和缓冲作用的中间机构体系。这些中间机构体系可以统称为社会中介组织,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组织形式。
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大学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承担一部分责任。正如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会议上指出:高等教育本身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且必须进行从未要求它实行过的最彻底的变革和革新,为了适应这一变革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高等教育不仅需要各国政府、各个高等院校的积极参与,而且需要所有有关人士,包括大学生及其家庭、教师、商业界和企业界、公共和私营的经济部门、传播媒介、社区、专业协会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听取他们的要求和建议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在日益走入社会的中心,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社会力量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并日益介入到高等教育事务中来。实际上,在当前的改革中,社会越来越多地承担了高等教育的责任,如学费改革、民办高校的出现、企业和高校的联系加强、社会各种基金和捐赠等,社会因素在高等教育质量中的调节作用也越来越突出。重视和发挥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作用,把责任和权力统一起来,使社会力量拥有参与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权力,是改革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现状的一项重大课题。
在高等教育中介制度创新中,建立中介评估组织制度迫在眉睫。中介性评估组织是以协调政府、高校和社会之间矛盾,并作为其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出现的,开展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价鉴定活动,承担起质量保障任务,它的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和控制,但政府通过立法、拨款、批准或任命评估机构部分决策组成人员等方式保留主导、监督的作用。中介性评估组织还可以满足高校及其“顾客”(指学生、家长及其他与高校利益相关的社会人员)的需求,一方面,它要了解学生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为他们提供高等教育信息,向他们保证高等教育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还兼顾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帮助高校提高质量,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督促和激励高校的发展。中介性评估组织以其独立、公正、公平、权威性体现其中介性的基本特点。
中介性评估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积极探索的阶段,各种官方或半官方的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虽然相继产生,但毕竟远未成熟,真正独立的中介性评估机构尚未出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它的建立和发展进行多角度的制度上的构想。[10]
1.建立半官方性质的独立自治的专门评估机构
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半官方性质的独立自治的专门评估机构,并独立地开展工作。政府积极扶持,间接调控,并通过相关政策推动教育评估活动的展开。然后,逐渐过渡到建立非官方性质的真正独立的中介评估组织。或者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独立的评估机构,下设几个独立的、平行的分支机构,针对不同学校群体分层和分类评估。这些机构有中央一级也有省一级的,而评估事务应更多地向省一级中介机构倾斜。
2.建立高素质的评估专家队伍
中介性评估组织要在政府的协调下,选拔或培训有较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的来自教育行政部门、工商界、企业界、用人部门、社会团体、学生及家长、社会名流等领域的代表;还可以选择国外权威人士参与。在专家的选择上可以尝试采用“专家库”的形式。在管理上,评估人员可以实行雇员化,实行动态流动的管理模式。
3.建立元评估制度和元评估机构
建立元评估制度和元评估机构,即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各评估组织进行再评估,从而约束和规范中介性评估组织的发展,使其在有一定约束的框架下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其客观公正性。
4.建立高校发展状况信息库
各院校要建立关于本院校发展状况信息库,让评估人员事先通过信息库了解被评估院校的基本情况,同时将历次评估结果也载入信息库。此外,还要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行政和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相适应的,引领时代方向的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与大学之间的规定性,以及大学内部各种规范性关系的总和。现代大学制度是高等教育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对成功构建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前,一些高校领导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仍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是盲目照抄、照搬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大学制度;二是希望套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做法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三是不考虑各类高校不同的办学历史、办学层次、办学特色,所处不同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情况,盲目“跟风”。
大学制度的变革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发展背景以及某种历史机缘结合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大学制度改革不仅是借鉴和移植,而且更应该是基于中国大学发展所存在问题的创新。特别是在制度创新越来越成为大学组织自身行为的背景下,移植式和创设式制度改革相结合,加以政府的有效推动,构成了中国大学制度创新的最佳行程。[11]
大学组织的核心任务是以“高深知识”的操作为主题,因此,大学教学科研活动的制度安排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人事制度安排,也就成为大学的核心制度,其他制度安排要围绕核心制度而设定,或成为核心制度高效运行的工具。
1.健全高校教学管理制度
一流的管理制度是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在我国,科学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改革高校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宏观调控和统筹规划为主,让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以竞争制度激发学校和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健全大学用人制度
人才难得,高素质创新人才尤其难得。充足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最有力的保障。因此,任何一所高校的一切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调整,都要服务并服从于吸引和稳定优秀的人才,把大学制度设计的重点放在教授聘用制度和人才评鉴制度上。有学者在对世界一流大学的研究中提出了一个“产用差”的概念,即“该校培养出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与该校雇用诺贝尔奖获得者人数的差额”。截至1998年,斯坦福大学的“产用差为-13,即斯坦福大学的毕业生中仅有3人获得诺贝尔奖,但斯坦福大学却有16位教授是诺贝尔奖得主,如果加上获奖后到斯坦福大学工作的教授人数,则其“产用差”超过了-20。[12]
3.健全大学学生管理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应有利于在人才培养上从共性转向个性。过分强调共性要求而忽视个人兴趣、爱好和天赋特长的培养,是传统专业教育模式的突出问题,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杰出人才和特殊人才的发现和培养。现代大学制度在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质量和共同的培养规格要求的同时,必须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要求和发展需要,建立有利于实施个性教育,培养创造型人才的教育教学机制。现代大学制度创造宽松环境,有了宽松环境,学生才会自主学习,才会产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拓宽专业口径,丰富教学内容,构建适应个性发展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建立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宽松的环境加上科学的评价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内在积极性、主动性,才能激发创新意识,强化创新机制,培养创造型人才,从而实现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
4.健全高等教育机构开放制度
开放是高教资源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的要求。一个开放的高教市场包括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部分,包括高校之间相互开放、高校对社会的开放等方面,学生交流包括转学和学分互认、互换等,目的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大学的开放性表现在大学信息公开上,即大学应当主动向社会报告它的年度运行结果,包括招生波动状况、就业分布趋势、经费使用状况、教学计划变动、课程内容革新、科研计划执行、仪器设备更新、学校社会服务、国内国际学术影响、科研的社会效益等项内容。这意味着大学应该具备“院校研究功能”,能够将自己运行中的各种信息收集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向社会提交一个反映其实际运行状况的报告;同时还意味着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有责任来检验这些信息的可靠性并向社会定期发布。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应该建立一个大学信息中心来收集大学提供的各种信息并进行标准化的处理以备社会各方面的查询,以此来改变社会对大学运行状况不知情和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同时也可以改变政府和社会对大学投资存在的盲目性和无效性。显而易见,这些信息是政府和社会对大学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
同时,高校对社会的开放是中国高校最薄弱的环节,突出地表现在教师与社会隔绝,学生与生产企业隔绝。封闭的后果就是教师“修道”,学生“念经”,以致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脱节,学生动手能力不强,想象力、创造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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