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共性要求
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质量观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质量观的设定是“随意性”的、“盲目性”的、没有“底线”的行为。如果对多样性的教育质量观的构建行为没有科学合理的约束和限制,那么,高等教育在利益推动下就难免会出现单方面追求量的增加而使整体教育质量下降的情况,这显然有悖于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宗旨。因此,必须依据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时代的需要,为“多样化”的质量观设定一个底线、一个基本的标准,成为高等教育的共性质量。
一、我国高等教育共性质量观的理论依据
高等教育目标系统是高等教育质量观的载体,是根据国家教育目的与高等教育的任务,对大学生预期发展的结果所作出的规定。之所以将其称为系统,从微观上讲,因为它所反映的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学生多种发展要素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具有系统的一切属性;从宏观上讲,它是由高等教育的总体目标,各学历层次的高等教育目标,以及各学历层次内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教育目标所构成的大系统,同时又是更大的国家教育目标系统的子系统。[1]国家的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一般目标就是国家从宏观角度对整个高等教育提出的共性质量要求。
(一)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方针作为国家对于教育活动的政策性要求,决定着教育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路线,而对教育方针的理解和贯彻,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质量。长期以来,我国指导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教育目的、当前的国家政策以及关于高等教育质量的政策,大多从国务院、教育部等中央政府所下发的有关教育的文件中涉及,一方面是确保合格质量的相关政策内容,另一方面是有关“优质质量”的政策内容。[2]
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将党对教育方针的规定正式写进法律,成为更具有规范性和影响力的国家教育方针。1995年,《教育法》明确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改革开放以后,教育质量的方针政策并没有在法规和条文上明显改动,新的教育质量的政策导向却日益通过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而深入人心。其中主要包括旨在使“全体学生全面、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的“素质教育”和旨在“培养学生主动性、独立性、创造性”的“创新教育”。这些质的规定性,应该说是高等教育的质量观和技术指标,其符合度越高,则教育质量越高。
近年来,随着新时期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的体现,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先后对当前教育方针进行了描述:“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高等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并且强调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这对于高等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高等教育的共性质量要求来看,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针对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和市场变革的新任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育人理念,为国家重点领域培养和输送紧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007年8月31日,胡锦涛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继续坚持好、落实好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方针,大力倡导尊师重教,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大力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人才和人力资源保证。……要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把“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写到教育事业的旗帜上,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新的历史时期的新问题,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切实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要维持相对较低的学费标准,完善贫困学生助学机制,大力挖掘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潜力,从而使全体公民真正能够享有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使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子女享有更多、更好、更高层次的教育资源。总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能只停留在理念层面上,更要落实到教育事业的具体工作之中。
(二)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任务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在快速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始终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摆在突出位置,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整体质量不断提高。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始终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作为标志,虽然不同类别、层次的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类型、层次不同,但对质量都有一定的要求,即达到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高级”。“所谓高级,不仅是在人品与学问上能达到较高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创新精神、科研能力等创造素质”[3],高级专门人才需要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依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提出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成为高等学校制订专业培养计划、设置课程、安排各科教学环节的基本依据,也是评价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
潘懋元认为,在教育质量观中,一般的基本质量要求是相对于具体的人才合格标准,即一切高等教育都要依据我国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一般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结合,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4]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作为新时期高等教育质量的内涵,就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实践教育和创新教育;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树立现代教育理念,以文化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为核心,强化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学生素质教育、实践教育和创新教育为基础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一批通识教育、学科基础和专业精品课程,才能促使学生文化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显著增强,个性化发展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教师教学团队化建设成效显著,科研促进教学效果明显,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教学质量得到进一步优化和提高。
(三)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基础保障
各种相关的高等教育法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确保高等教育的合格质量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也使高等教育的各项活动更加规范,成为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基础保障。《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重要法律和文件,共同构成了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主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建立是确保合格质量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因此,也为共性质量提供了更严格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跨入国际公认的大众化阶段,政府通过加大投入、规范引导,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和质量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保障基础理应成为当今我国高等教育的共性质量要求。教育投入主要是指为教育活动提供的人与物的资源,它是教育质量形成的前提,教育质量的提高必须有足够的教育投入来保障。
《高等教育法》指出:“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大的同时,要保证《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特别是生均教育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从政府来说,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衡量一国教育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提高这一比例目标的关键是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如果国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即使保持目前的国家财政收支结构不变,教育经费的绝对数以及占GDP的比重都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也就是说,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大幅度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是政府财政增加对教育投入的物质基础,是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必然的政策选择。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就必须尽快实现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4%,并逐步达到世界平均水平。高等学校自身则要落实教育部规定,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一般不应低于20%,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设立教学专项经费,加强对教学基础设施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扩招后的办学条件。
同时,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还必须接受政府的规范引导,包括教育质量评估、行政指导措施等。根据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年),国家应加强对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估;《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表明政府在鼓励高等学校实行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也在加强宏观监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高等教育质量越来越重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研究和改革也得以更深入地开展。教育部五年一轮的评估工作已告一段落,目前正在对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是对高等学校进行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通过评估可以起到鉴定、导向和激励作用,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重在促进工作、重在提高质量”的目的,这对于学校加强建设、规范管理、深化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无疑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各类评估标准和要求中,学校的办学定位、教学基本建设、办学行为规范等规定指标,加强了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提高的规范引导和基础保障。
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往往依赖于它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任何一种质量保障模式都是围绕高校内外部对学校运作过程的评价活动,多是以高校的自我评估活动为基础,辅以外部的同行评议和现场检查,自评报告是内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结合点和平衡点。大学是追求高深知识的场所,因此,对于大学、专业的评价和认证离不开专业团体和实践领域专家的参与,同行专家的评议也是评价活动的科学性、专业性的重要基础保障。[5]
二、我国高等教育共性质量观的具体表现(www.xing528.com)
从我国对高等教育质量要求上看,共性质量代表了党和国家一个时期教育方针下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各类高等教育质量的方向性、时代性和普遍性的具体表现。
(一)方向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党和国家对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高等教育质量观的根本所在。共性质量的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方向性上作出了规定。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建立首先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坚持把德育标准放在第一位,把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培养的学生既具有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坚强决心,又具有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过硬本领。共性质量要求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对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在内容上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政府的主张和政党的利益。教育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项重要“设施”,事关培养人的规格,任何国家或政党都不会放弃对于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只不过因国家教育管理体制的不同,其规定的方式、内容有所区别而已。另一方面,共性质量中的教育方针、人才基本要求、办学质量保障等规定都是国家和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政党发布文件等程序加以确定,并以正式文本的方式加以严格规定。作为法律、政策和政党文件,对高等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共性质量的要求应该对当今高等教育发展和质量在方向上具有明确的规定性。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就成为当今我国高等教育共性质量的具体表现。
(二)时代性
高等教育共性质量观应该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它对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提出总体要求,是抽象程度最高的教育质量,通常规定在宪法或教育基本法或有关教育政策文件之中。因此,它是具有代表国家教育目的和方针的规定性标准、体现各时期社会经济建设的政策性导向意义。共性质量的时代性是由教育本身的时代性所决定的,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教育目标。我国高等教育正开始由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发展,教育目标也将随之变化。不同时期高等教育发展有不同的主题,质量观也是个发展的概念,没有一成不变的标准,因此,质量是随着不同时期的发展主题而变化发展的,特别是高等教育共性质量。例如:共性质量内容中的教育方针政策是时代的产物,具有“历史性”。也就是说:教育宗旨和教育方针的任何一个文本的表述,都是在一个特定的客观历史条件下所作出的主观选择,是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既要反映社会政治、经济、教育性质,又要反映社会发展需要和阶段任务。历史上的不同时期,由于教育所处国际背景不同,教育方针制定者的哲学思想不同,教育宗旨和教育方针的文本都留下了时代的印记。因此,当今的高等教育共性质量也表现着强烈的时代性,包括时代精神,以及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要求。
时代精神是一个时代的人们在文明创建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精神风貌和优良品格,是激励一个民族奋发图强、振兴祖国的强大精神动力,构成同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时代精神的内涵以及它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建设活动中所发挥出来作用的大小,可以透视其国民的理性程度与成熟水平,因而成为衡量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例如:党的十七大报告凸现了自主创新的时代需要,自主创新也就成为新的时代命题和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以科学技术创新为主导,并且强调了以全社会的制度、文化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整体性进步。报告提出的六个基本要求中,创新意识的培养、创新氛围的培育、创新实践的规范、创新型社会的建构等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发展方式的重新调整,凸显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创新作为发展的内在动力,本身就是系统化的,包括了创新主体、制度环境等一系列创新条件的转换。从时代精神的整体性维度来看待自主创新,必然要求高等教育共性质量体现出自主创新作为时代精神的当代中国的发展趋势,也是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共性质量的具体要求。
在培养大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等方面,高等学校的教学不仅要有“教”的创新,更要有“学”的创新,要确立学习改革与创新在教学改革与创新中的重要地位,以学习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建立新的教学改革观,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供新视角,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我国高校学习改革的总目标是提高大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并应确立基本学习观:终身学习观、全面学习观、自主学习观和创新学习观。从终身学习的理念出发,经由学什么(全面学习观),到如何学(自主学习观),最终实现创新学习的目标,从而使我国的高等教育更好地为构建学习型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三)普遍性
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前提是多样化,但多样化是指在大致统一的高等教育标准中,各个高等学校应该有各自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类型、层次规格和社会适应面。不应用精英阶段高等教育的学术取向和质量观来规范大众化的高等教育,但是多样化不是随意化,不能没有基本的质量观,这就是近几十年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经验。[6]例如:在人才培养层次上,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特征的一般的基本要求,这是各层次、各类型高等教育人才的共性质量要求。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等教育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设定不同的教育质量观。由此可以看出,所有类型的高等教育应该有全国大致统一的共性质量要求,亦即所有类型的高等教育质量观的设定不能低于这一共性质量要求。高等教育质量是一个包括高等教育所有主要职责与活动的多层面概念,而高等教育共性质量的要求是对各级各类高等教育都必须做到的,体现了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它支配着高等教育个性质量的形成和发展,所以具有普遍性特征。同时,共性质量是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质量,是一种整体都适合的质量,而不只是单一的人才培养质量。
进入21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最根本的是坚持体制创新,大力推进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改革,为政治、文化和教育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实践证明:体制创新的前提,是理论创新和人的观念创新,最终取决于创新人才的培养。全面质量管理是企业界的一种管理思想和管理实践,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下的定义是指:“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途径。”把这一理论推广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使高等教育共性质量管理具有了普遍性意义,也推动了高校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共性质量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表现:一是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机制,全体师生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是教育质量得以保证并不断提升的前提;二是建立及时的信息反馈系统,准确及时的信息反馈是质量管理的前提,主要包括教师的信息反馈、学生的信息反馈和社会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的信息反馈;三是重视教学过程管理,人才培养是一个过程,质量是在过程的每个环节中逐步积聚而成的,只有抓实每个环节才能保证培养出高质量人才;四是建立周期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是高等学校进行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通过评估可以起到鉴定、导向和激励作用;五是建立高质量的管理队伍,不断提高其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促进学校全面质量管理。[7]
三、我国高等教育共性质量观的现实价值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遇到了大众化阶段“多元化”、“多样化”的较大压力,因此,进一步强调高等教育共性质量的作用尤为迫切。共性质量关于国家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一般目标是高等教育质量的宏观基本要求,对当前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有利于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全面提高
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归根到底取决于整个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这已成为人们的普通共识。特别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多,国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我国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显然要通过不断提高我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质量设置基准,来实现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进而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全面提高。那种以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为论据而持分地区设置不同高等教育质量观的观点,是完全没有认识到整个中华民族素质全面提高的重要性、战略性,因而是不科学的。近年来,高等教育质量的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和中央领导的普遍关切,以致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之中,温家宝总理几乎在每年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里都要提到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而且一年比一年提得更具体明确。例如,2005年提出“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007年提出“高等教育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加快教育教学改革,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加强高水平学科和大学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努力造就大批杰出人才”。“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还以鲜明的标题进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
(二)有利于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质量观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高等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在中国这样的高等教育大国,如何建立世界对中国高等教育质量的信任?如何获得跨国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经验?如何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全球化成长?在此背景下,必须加强高等教育共性质量的引导,才能有利于捍卫国家主权和政治安全,提高国家和学生的教育权益和经济利益,建立符合国际规范、具有中国内涵的认证评估标准,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国际认证,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能力等将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高等教育国际合作方面,国家制定并颁布与我国高等教育共性质量相应的实施准则、质量保障原则或指导纲要,在实施过程中,既要突出高等教育的共性质量要求,又要关注本国院校提供的高等教育个性质量和资格标准,强调跨国教育项目在学术质量方面的可比性,从制定法律框架规范的跨国办学活动过渡到通过认证方式将其纳入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使之制度化,建立输出国、接受国与大学的联合质量保障机制,避免对本国高等教育质量的声誉造成损害。
(三)有利于规避过多强调多元质量的危害
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前一阶段发展的主要特征还是以规模的扩张为主,质量、结构、效益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兼顾,其负面影响有的已经产生,有的正在显露。例如:现在有一种极其错误的质量观,好像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多元化、多样化质量观成为必然,统一的质量观不存在了,因而可以降低质量要求。例如: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在多元化的口号下,以就业为质量观,课程职业化倾向严重,教育教学经费投入下降,压缩理论课学时,采取职业教育的顶岗实习,等等,缺少了本科教育的共性与个性质量要求。这种过于强调多元化、多样化质量就等于没有质量要求,而忽视共性质量的要求必将带来可怕的问题及危害。因为,多元化的质量是要求在国家给定的基本规格、基本要求的共性质量基础上,根据培养目标的不同,在知识结构、能力要求等方面有所侧重,但决不能因此抛弃共性质量要求,降低要求。政府和高校都要充分认识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保障基础办学条件等方面的责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强化和推进。高等学校应把重点转移到内涵建设、提高质量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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