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部分 揭露消费储值欺诈本质
2003年3月,山东省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推出一种名为“消费储值”的营销模式,宣称“边消费,边储值;自然消费,额外获奖”。2004年7月,众旺公司已在国内26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消费储值”业务,拥有11万个加盟商和数十万个持卡消费者。它的盈利模式和短期内的迅猛膨胀引来了众多消费者的好奇、媒体的关注、专家的讨论与忧虑。早在2004年6月,洪涛教授以其敏锐的经济观察力和责任感,带领研究生对此现象进行了跟踪研究,在研究了“消费储值”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大数法则”后,洪涛教授撰写了《“消费储值”的经济学分析》,到7、8月,各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达到高潮。但是,社会各界的种种质疑,并没有阻挡其他企业对众旺的纷纷效仿。后来全国各地又陆续出现了多家开展“消费储值”营销的公司。
洪涛教授的研究报告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消费储值”业务最终被定性为商业欺诈,各地职能部门及时对该公司的营销业务进行了查处,为一些上当受骗的加盟商和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由于“消费储值”以一种创新的消费模式出现,因此是有较强的欺骗性,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取缔这种经济模式的直接依据。这为当时的事件更是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在这种情况下,洪涛教授从经济学者的角度,带着强烈的保护消费者和加盟商权益的社会责任感,本着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后,深刻揭露了该业务模式背后的本质问题,多次通过媒体采访并亲自撰文发出警示,呼吁有关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做出应对之策,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洪涛教授等专家学者的深入调查和分析不仅向普通消费者做出了警示,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出正确决策也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从2004年7月12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何永鹏的《如此“营销创新”合理吗——关于山东众旺公司“消费储值”的调查》一文开始,洪涛教授公开批驳了这一营销模式,并及时将撰写的《消费储值的经济学分析》与报道送交商务部黄海部长助理。
7月1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加盟类似业务模式,避免权益受损;
7月23日,《经济日报》发表洪涛教授亲自撰写的《消费储值应缓行》一文,随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引起了社会各界更大的关注;
7月3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何永鹏发文《消费储值正反观点大交锋》,洪涛教授在文中再次强调了自己批驳这一模式的观点;
在8月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专家舌战消费储值》中,洪涛教授进一步表明其观点;
8月24日,洪涛教授又亲自撰文《消费日报》,题为《消费储值的经济学分析》,系统阐述了其本质和可能存在的危害,随后,此文也在其他媒体广泛转载;
11月,洪涛教授《“消费储值”注定是场梦》在《新远见》杂志发表;
……
最终,政府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并做出查处。这一事件在事态没有发展到非常恶劣之时得以制止,洪涛教授等专家学者的深入分析、积极呼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此,由于篇幅所限不便逐一记录,只能挑选几篇代表性的文章做一简单的回顾。
第二十四章 质疑消费储值营销模式
采访集萃: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题 目:如此“营销创新”合理吗?——关于山东众旺公司“消费储值”的调查
记 者:何永鹏
时 间:2004年7月12日
“边消费,边储值;自然消费,额外获奖。”山东省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旺公司)这样向消费者宣传。
在众旺公司网站上,可以大概了解该公司2003年3月推出的这种名为“消费储值”营销系统的运作模式。众旺公司称该模式为“第三方营销”,一手联系加盟商家,一手联系消费者:公司与每个加盟商家签订协议,商家可在1%~15%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计点率,从该公司购买10元一张的“消费储值卡”的消费者到加盟商家持卡消费时,该公司向加盟商收取服务佣金(佣金=持卡消费额×计点率),消费者则根据加盟商确定的计点率获得相应的储值点(储值点=持卡消费额×计点率),达到一定储值点时可获得奖励。该公司设定两级市场:一级市场为一次性消费万元以内的普通终端客户,达到200个储值点为一个奖励权,每权奖励1200元,隔月陆续发放;二级市场,指批发商、生产商等非终端客户和一次性消费额在万元以上的终端客户,达到1800个储值点为一个奖励权,每权奖励1.08万元,隔季陆续发放。
据了解,截至目前,众旺公司已在国内26个省、区、市开展了“消费储值”业务,其加盟商数量2004年年初还不足1万,7月初已猛增到11万。“消费储值”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持“卡”消费遭遇隐性侵害
“消费2000元奖励1200元。”这是众旺公司“消费储值”业务代表最经典的宣传台词。他们会这样向消费者解释:如果一家加盟店的计点率是10%,如果你在那里消费了2000元的话,你就可以获得200点,众旺公司就会奖励你1200元。
7月5日,受众旺公司委托,“消费储值”北京管理中心总经理周少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消费储值’是一种营销创新,它改变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持卡后,其实就等于加入了团购的队伍,商家愿意出让一部分利润给我们,我们给消费者高额奖励,等于让他们享受到了很大的价格优惠。”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持此种观点。“一些消费者可能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消费,而是为了获取回报。”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洪涛教授认为,这种营销模式利用消费者的“贪利”心理,容易误导消费者,它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往往是隐性的:一方面是消费者可能要被迫接受加盟商提供的低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是可能会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范建军认为,这种营销模式对消费者权益的隐性侵害有很强的放大作用,它会影响价格和质量对消费的指导作用,扰乱市场秩序,对整个宏观经济也会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7月6日,记者找到了北京市近十家加盟“消费储值”的商店,发现其中有4家都是条件简陋、位于胡同里的小店。
江苏省某市消费者协会一位负责同志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当地一些持众旺公司“消费储值卡”的消费者为了获得奖励权而盲目购物,他对“消费储值”表示非常不解和担忧。
赠予性奖励没有期限
“我们要向众旺公司交佣金,持卡消费者来买家具的话,店里当然不能再给他们打折。”北京昌东嘉美家具厂老板向记者坦言。就持卡消费者能不能和普通消费者一样享受打折优惠的问题,记者随机电话采访了其他一些北京的加盟商,得到的回答与家具厂老板的说法一致。
采访“消费储值”北京管理中心总经理周少建的过程中,每当记者说到“返还”的字眼时,周少建都会指出记者的“错误”:“不是返还而是额外奖励,说返还好像是我们欠消费者似的。”周少建强调,他们从加盟商那里拿到的是“佣金”,“说句实在话,我们不给消费者奖励都可以。”
四川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熊永文律师认为,众旺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储值卡协议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它是一种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格式合同,如规定该奖励为赠予性奖励以及该公司‘有权变更奖励的办法和标准’等不公平条款,这样众旺公司便可以随意更改规则,使消费者无法实现其预期权利。”
周少建向记者表示,众旺公司从未承诺过要在20个月内发放完每个奖励权所获的1200元奖金。他说,那都是人们估算出来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一至多次”。“我们不能确定一个时间期限把自己给套住了。”
商家可交佣金套奖励
“如果按他们的说法操作,我无须花1000元就可得1200元奖励。”7月6日,记者在北京东四三条胡同一家十几天前加盟“消费储值”的小粮油店采访时,店里的伙计精明地跟记者算了笔账,“我花10元钱买一张消费储值卡,叫老板给我开200点,只需向众旺交200元佣金,他们就会给我1200元奖励。这样的好事能成真吗?”
记者了解到,在“领悟”了付出200元成本,可获1200元收益的“规律”后,不少加盟商都不会放过“交佣金套奖励”这种赚钱的好机会。一个加盟商曾无意间告诉记者,他的家人都办理了消费储值卡。
众旺“消费储值”北京管理中心总经理周少建对记者说,公司规定一旦发现加盟商有这种违规行为就取消其加盟资格。而一位负责拓展北京市东城区和西城区“消费储值”业务的业务代表则向记者透露,业务代表主要负责发展加盟商以及向加盟商收取佣金,实在没有精力去管加盟商虚开计点单的事情。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汪浩博士分析,当加盟商明白了“消费储值”当中的奥秘之后,有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钻这个空子。“从数量来看,持卡消费者人数不过30万,众旺公司却发展了11万多‘消费储值’加盟商家,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警惕。”汪浩博士分析,“从‘消费储值’模式的运作程序设计及其操作实际来看,它支持的并非自然消费,而是鼓励加盟商钻套利的空子。如果这样发展下去的话,这种模式跟非法集资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山东省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对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模式进行调查,其营销方式是否合法暂还不能断定。”山东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一位负责同志对记者说。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武卫民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公司也在推广类似众旺公司“消费储值”的营销业务,山东省消协近期打算发布一个消费警示,要消费者谨慎购买消费储值卡。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题 目:消费储值正反观点大交锋
记 者:何永鹏
时 间:2004年7月30日
(编者按)“消费2000元奖励1200元”,最近,一种被称为“消费储值”的销售模式在全国不少地方迅速出现,本报于7月12日刊登了记者对山东众旺公司消费储值经营模式的调查文章《如此“营销创新”合理吗?》以及《暗访重庆“消费储值”》。文章刊出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加入消费储值要谨慎。中国消费者协会还专门在网上开辟论坛,邀请公众对消费储值各抒己见。
连日来,针对消费储值,不少读者、网友以及一些经济学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赞成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正反两方观点交锋集中在消费储值经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否合理,该经营模式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该经营模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理越辩越明。本报记者特采访了各方人士,将正反两方观点亮相,请广大读者甄别。
交锋之一:理论基础是否合理
●正方观点:理论基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大数法则
周少建(山东众旺公司消费储值北京管理中心总经理):消费储值是众旺公司总经理陈玉麟运用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阿克洛夫等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大数法则,结合传统的营销方式,首先推出的一种新型市场营销服务系统。
孙健(中国科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消费储值符合信息不对称理论,它是通过互联网把所有分散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商家的信息不对称优势,从而达到伸张消费者主权,致使商家主动让利。在消费储值模式中,消费者的“中奖率”相当于保险中的“赔付率”,而且由于消费储值模式并无实际的“赔付率”,所以消费储值的风险要远远小于保险业。
●反方观点:其理论基础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大数法则无关
洪涛(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并未增加消费者在销售—购买环节中掌握的信息量,而且在该模式下消费者仍然是松散的个体,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说消费储值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牵强附会的。
汪浩(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博士)、范建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同意洪涛的观点。
徐景峰(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精算教研室主任):消费储值并不符合大数法则的规律。保险学理论中的大数法则,解释的是保险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可以对未来不确定发生的风险进行补偿,而且未来的风险是以一定的概率存在和产生的。而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模式,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补偿却是确定的——只要消费超过一定数额就能获得补偿。它不是分散了风险,而是积聚了风险,用大数法则是解释不通的。
交锋之二: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
●正方观点:消费者自愿加入,不存在欺诈
周少建:众旺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消费者的地方。众旺公司业务人员及加盟商向消费者推介消费储值卡时,都会把众旺公司《消费储值卡协议》出示给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加入,众旺公司不会强迫消费者。此外,众旺公司从加盟商那里拿到的是佣金收入,给消费者发放的是赠予性奖励,众旺公司既不欠加盟商的钱,也不欠消费者的钱。由于众旺公司给消费者发放奖励的多少是由公司佣金收入的多少决定的,公司没有、也不会设定一个固定的发放奖励的数额和期限,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整发放奖励的数额和期限。
孙健:消费储值宣扬的是自然消费,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时的价值并没有上涨或变相上涨,他平时花多少钱买什么东西,持消费储值卡购买时仍然还花同样多的钱。
●反方观点:众旺公司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熊永文(四川律师):除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前不久发布的消费警示中提醒消费者应该注意的该公司把奖励定为“赠予性奖励”条款外,《消费储值卡协议》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应该引起消费者的警惕。“该协议的第14条和第15条涉嫌欺诈消费者的成分最为明显。第14条规定,‘因计点异常,进入公司及其服务机构质疑程序的,奖励权效力中止;确定为非自然消费行为的,取消奖励权’。第15条进一步注明,‘奖励的办法和标准,众旺公司有权变更’。根据这些条款,消费者根据该协议约定取得的奖励权随时可能会因众旺公司更改规则或质疑而无法实现权利。”
李琦琛(山东律师):《消费储值卡协议》中设置了很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但众旺公司在宣传时对那些内容没有向消费者进行提醒,明显对消费者形成了欺骗和误导。
交锋之三:经营模式是否合法
●正方观点:不能用传统的眼光来看这种新的经营模式
周少建:消费储值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不能用传统的眼光来评价它。消费储值没有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有的话早就被有关部门查处了。
孙健:消费储值不是非法传销,因为它不具有非法传销的特点;它不是非法集资,因为非法集资是以骗取客户的本金为目的,一般采取高回报或高息揽存手段,而消费储值既不向消费者也不向商户筹资、融资;它不是不正当竞争,因为不正当竞争通常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诋毁或破坏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条件或声誉,使其处于竞争的劣势,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消费储值模式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它的成功在于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造了一种沟通和连接商家和消费者市场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交易的三方都获得了利益,实现了“三赢”。
●反方观点:经营模式涉嫌违反相关金融法规
熊永文:众旺公司在《消费储值卡协议》中规定,消费储值卡是有效持卡人使用该卡达到一定条件时可获得赠予性奖励的凭证,具有边花钱(消费)、边储值的功能。众旺公司向消费者推销的消费储值卡,属于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发布的企业债务金融凭证,不具备合法的凭证效力。
文道全:消费储值模式,动态地吸纳了消费者和商家的部分资金,在消费者和商家达到相当数量的时候,运营公司所吸纳和控制的资金就会成为一笔巨额资本,形成了很大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一般的中介公司所不能承担的,必须经过严格程序的审批,由具有金融机构资格的公司进行操作。众旺公司显然不具备这种法定的和现实的功能。
张律师(北京律师):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违反了《保险法》。消费储值是变相的购物保险,其实质是:佣金为保费,返款为保金;消费者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加盟商户是保险代理人,众旺公司是保险人。购物保险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因为购物保险与其他险种不同,它是一个理论上会百分之百出险的险种,搞购物保险意味着资金链中断风险的绝对性,这不是保险行业所能承担的,所以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这种模式的购物保险。此外,《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成立,险种的设立必须经国家审批。而众旺公司显然不具有开展保险业务的资质,是以“营销创新”之名行“非法开展保险业务”之实。而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必须在国家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的有关规定,众旺公司开展购物保险明显有超范围非法经营之嫌。
名词解释
何为消费储值
众旺公司消费储值经营模式的基本运作情况是,公司与每个加盟商家签订协议,商家可在1%~15%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计点率,从该公司购买10元一张的“消费储值卡”的消费者到加盟商家持卡消费时,该公司向加盟商收取服务佣金(佣金=持卡消费额×计点率),消费者则根据加盟商确定的计点率获得相应的储值点(储值点=持卡消费额×计点率),达到一定储值点时可获得奖励。截至目前,众旺公司已在国内26个省、区、市开展了消费储值业务,其加盟商数量今年年初还不足1万,7月初已猛增到11万。
信息不对称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和另外两位经济学家因在20世纪70年代成功地“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并揭示了当代信息经济核心”而荣获了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阿克洛夫是这样形象地解释自己的这一理论:在旧车交易中,卖者显然比买者对车辆拥有更多的信息,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买车的人难以完全信任卖车人提供的信息,因而试图通过低价来弥补其信息上的损失。由于买者出价过低,卖者又不愿提供好的产品,从而导致次货的泛滥,其最终的结果是旧车市场的萎缩。
经济学界人士评价说,信息不对称理论挑战了传统经济学“市场万能”的理论,并暗示为了改善市场功能,政府或其他机构有时可能需要出手干预市场。
大数法则
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概率论的主要法则之一。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根据大数法则的定律,承保的危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小,反之,承保的危险单位越少,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大。因此,保险人运用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
公众观点
■一位持卡网友:既然是自然消费,又能得这么高的回报,何乐而不为呢?即使被骗,不也就损失10元钱的买卡钱吗?
■一位读者:就现在的情况看,这种经营活动表面上还很难定性。不过,我认为它最有可能演变成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署名“Tom 995”的网友:消费储值实际上是以高收益为诱饵,掌握消费者。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公司携款逃跑,受骗的将是广大消费者。
■一位读者:消费储值是众旺公司设下的一个陷阱。它利用加盟商家和不理性消费者的心理弱点,以及我国当前市场监管体制尚不完善的现实,精心设计了链条式的欺诈行为,最终,商家和消费者都掉入了众旺公司的陷阱。
■一位网友:“消费储值”和其他新事物一样,一出世就遭到了各方面的质疑和非议。关键是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此事的是与非,要从长远宏观上看,它对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是利大还是弊大,不能从传统观念和意义上来轻易做判断、下结论。
加盟商态度
■北京永盛音像店老板:商店加盟众旺公司消费储值不需要交钱,如果有持卡消费者来消费,我们就给众旺公司上缴部分利润,这是可以接受的。
■北京世一东方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我们4月份与众旺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由于几乎没有持消费储值卡的客户上门,我们现在正准备退出加盟呢。
众旺公司最新回答
本报关于众旺公司消费储值的调查报道见报后,记者再次采访了众旺公司北京管理中心总经理周少建。他认为,记者所反映的问题是消费储值“发展中的问题”,众旺公司会不断完善对消费储值系统和公司内部体制的管理和规范,使消费储值的发展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众旺公司对消费储值的发展有信心。
官方说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消费储值模式的调研工作正在进行中,暂时还不能就其是否违法等进行定性。
■商务部:已派专员展开对消费储值模式的调研工作。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众旺公司开展的消费储值也引起了山东省政府的重视,由公安、工商等机关组成的调查组已经对该公司消费储值的运作情况展开进一步调查。
文章来源:千龙网
题 目:“李永刚事件”凸显消费储值模式前途未卜
记 者:孙郁瑶
时 间:2004年9月16日
近日,随着“李永刚事件”浮出水面,“消费储值”的三大硬伤也水落石出,社会各方纷纷质疑“消费储值”是企业从中谋利的消费陷阱。虽然北京的大道公司迎难而上,但是仍然难以消除消费者的心理恐惧,这一消费模式前途未卜。
大道要重演“李永刚事件”?
2004年3月底的一天,一名业务员走进了北京大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大门。该业务员就是山东众旺公司的代理商,他希望“大道”可以和众旺合作。交谈过后,应光荣发现众旺公司的业务和自己20年潜心研究的消费模式有几分相似。
经过仔细了解,应光荣发现了众旺的几大缺陷,它的理论、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都漏洞百出,当下应光荣拒绝了山东众旺的邀请,没有加入“消费储值”的队伍。
据了解,今年7月,山东众旺描述的“三方共赢”的美好前景,被“李永刚事件”打破。伴随着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一郑州代理商携款潜逃,千余名消费者的返钱没有着落,“消费储值”的种种缺陷浮出水面,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此时,应光荣决定尽快将自己潜心研究的“大道消费系统”(“太极双向逆反、德道变易归一”经济原理及其营销方法系统),尽快向世人推广。
今年7月底,北京大道召开了首届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信息经济高层论坛暨大道消费系统网站开通及签约仪式。在此次活动中,大道公司开通了自己的网上系统,并和七家特约商户签约。
“消费储值”的三大硬伤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山东众旺公司的快速膨胀,使一批做“消费储值”业务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巨额的利润一度使这种公司沉浸在“消费储值”漩涡中不能自拔。但是,伴随着这种业务的兴起,其运作体制的三大硬伤更加清晰地呈现在消费者面前。
硬伤一:恶意“买权”无法制约
2005年4月,消费储值会员陈先生在郑州一家消费储值加盟商处花750元购买了6个奖权(每个奖权120元,多付的30元作为商家好处费),在6月便获得了众旺总公司返还的奖励现金686元。在郑州,类似陈先生这样的拥有奖权的会员还有很多,甚至一些加盟商见有利可图也直接以会员的身份购买大量奖权。
消费者只要掏120元钱就可以购买到120个点,继而获得一个奖权,并可最终获得1200元的奖励!如此真实的一幕,不禁让人震撼,家住南三环的陈小姐告诉千龙网记者:“太可怕了,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有这么幸运,对于那些按规则办事的消费者来说,是多么的不公平!”
硬伤二:“奖励”使会员权益模糊
凡是消费储值的会员,都会有一张会员卡、一个用以发放奖励的资金账户和一本消费储值会员手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会员卡和会员手册上都明确注明了每个权奖励的性质——奖励是消费储值营销服务系统对持卡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与性奖励。
今年刚刚从法律专业毕业的翟小姐告诉千龙网记者:“奖励的形式,使会员的利益十分模糊!”首先,赠予性奖励在法律上是一个时间性合同,当赠予发生变化时,经营者随时可以擅自取消合同;其次,笼统的隔月、隔季发放奖励,并且没有明确每次发放的数额,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众旺公司每次发放的奖励数额一再调低,会员们可能终生也难以全部得到所有的奖励。
硬伤三:对代理商缺乏必要监督(www.xing528.com)
众旺公司授予资格,代理商发展加盟商,加盟商发展会员(消费者);消费者购物计点,加盟商向代理商缴纳佣金,代理商将其佣金向众旺公司全部上缴,公司统一向会员资金存折上奖励。如此严密的消费储值网络为何会出现众旺二七中心法人代表李永刚携款潜逃,致使郑州1000多名消费者的2000多个奖权无法兑现的事件呢?
应光荣告诉记者,代理商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所收的加盟商佣金拥有垄断性的管理权,众旺公司对代理商的财务缺乏必要的监督,众旺公司只规定每月月底前各地代理商必须将所收的佣金全部汇到公司,逾期按天计算收取一定的滞纳金,这样的财务制度难以对一个蓄谋携巨额佣金潜逃的代理商形成有效牵制。
“消费储值”成为众矢之的
“一些消费者可能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消费,而是为了获取回报。”洪涛教授认为,这种营销模式利用消费者的“贪利”心理,容易误导消费者,它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往往是隐性的:一方面是消费者可能要被迫接受加盟商提供的低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是可能会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
据了解,这是因为有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难题。“消费储值”虽然明显潜藏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隐患,但由于是一种新出现的经济现象,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取缔这种经济模式的直接依据。而且,处理工作涉及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协调起来也有难度。
目前,“消费储值”的骗局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鉴于“消费储值”引发的大量纠纷,山东省工商局已经于8月25日向“消费储值”的经营者提出郑重告诫,要求其尊重消费者权益,并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民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杨秀秋经理,是“消费储值”的一个消费者。她告诉千龙网记者,她通过汽车贴膜、餐饮、娱乐等消费已经积攒了20多个奖权,已经先后得到将近2000元的返利,她听说山东发生的事情后,已经打算停止消费,静观其变。
据了解,连日来,一批原“消费储值”加盟店纷纷采取行动退出“消费储值”营销网络。
9月7日,据太原市五一百川电器有限公司李主任对媒体宣称,公司前任负责人与众旺公司太原代理商签订了加盟“消费储值”的协议,但并没有达到吸引消费的目的。看了有关媒体的报道,她更觉得这一营销模式不可信,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和名誉,公司决定退出“消费储值”网络。
西北大学MBA教育中心的吴江教授告诉千龙网记者,由于“消费储值”在管理中存在的种种漏洞,它必将走向灭亡。“消费储值”的核心人物没有研究好自己的运作系统,没有办法自圆其说,员工对公司没有信心,只管自己赚钱,根本没能形成一个体系,如果继续下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大道消费系统前途未卜
在首届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信息经济高层论坛上,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禹代表中国信息经济学会表示,目前我国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局,经济发展由主要提供产品转向主要提供服务是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革,产生了一些新的经济现象和模式。传统产业也在不断进行着重新组合,流通领域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对经济领域的影响越来越显著。所以,在现代经济领域中,确实存在着新的经济模式。
“我们完全不是此前山东某公司提出的‘获奖’一说。”应光荣告诉记者,大道公司模式是根据消费是生产源动力、消费是投资行为、消费是第四产业的新经济理论,提出的是“返利”,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回报,是必须的,而且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应光荣进一步告诉记者,大道公司之所以可以理直气壮地对消费者承诺,是因为有着完整的理论和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大道公司的理念传承了我国传统文化“太极双向逆反、德道变易归一”的三维运行原则,整个消费模式是打破西方经济学的传统模式产生的,无法用西方信息非对称理论、大数法则简单概括的。
此外,大道公司采用了集权、垂直领导的组织管理体系,是一个统一经营的模式,营销和财务主管都是直派的,有严格的组织管理《细则》、《办法》和监督机制,可以形成一个紧密型的大道团队,保证大道模式的正常、健康运行,可以有效地避免代理制所引发的恶意买点“炒钱”、携款潜逃的问题。
首届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信息经济高层论坛上,民惠航空和几家公司一同和北京大道信息服务公司当众签订了《特约商户合同》。事后,民惠航空公司的杨秀秋经理告诉千龙网记者,作为特约商户,对大道公司此种业务到底能形成怎样的规模、能否长久地进行下去等问题,有待实践检验。和大道公司签订《特约商户合约》后,民惠公司的机票价格与原来相比没有变化,而是从本公司的利润中将一部分让利给大道公司,以增加市场份额。
北京市德鹏律师事务所罗书键是大道公司的法律顾问,他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说:“大道公司的运作模式是经过法律专家论证的,现在论证工作基本已经结束,应该说他是合法的。”
西北大学MBA教育中心的吴江教授告诉千龙网记者,他认为大道公司的消费模式和山东众旺的“消费储值”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且他相信大道公司不会出现“消费储值”出现的弊端。效果究竟如何,人们仍将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经济导报》
题 目:“绿盟”,又一个骗钱“神话”崩塌?——“绿盟”消费储值调查
记 者:子木
时 间:2004年9月20日
9月13日,被疑为“第二个众旺”的山东绿色之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绿盟)部分员工出现在济南经七路西段汇统大厦租赁的办公区内,据称这是继绿盟在半个月前“出事”之后其员工的首次露面。但由于现场早已空无一物,这部分员工在短暂停留之后,很快又都“消失”了。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是,传言已携巨款潜逃的绿盟公司总经理赵炜可能仍在济南活动,且该公司已转入“地下”运作。
一位绿盟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正打算近期恢复正常工作,“以击碎一些不利的谣言”。
刚开始“运营”仅3个月的绿盟公司到底发生了什么?
3个月铸就“绿盟”神话
2005年5月底,绿盟公司开始运营。在记者已掌握的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明确标示着其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以及大型会议策划,其山东总部和中国总部分别设在济南市玉函路10号和经七路汇统大厦4层。
但是,随着该公司经营的进行,不少人发现其从事的并非上述业务,而是搞所谓的“消费增值”。其具体模式是:只要在加盟商家或各区域服务中心缴纳10元注册费用,便可获取绿盟公益消费奖励金卡一张。凭卡在全国任何一家“金掌红心”标志的加盟商家进行消费后,即可定期查询消费积分。累计消费积分达到80分后,自动进入“消费奖励金”分红获奖权,每次获奖权为800元人民币。
按绿盟有关人士所言,该消费奖励金来源于通过帮助企业销售所折让出的利润而成立的消费奖励基金。消费者在加盟商家消费指定商品或达一定数额,便可向绿盟公益消费奖励金网申请每份800元的奖励金。依据申请的时间顺序和信息来源排列,同时根据目前的技术与时间设定,绿盟推出了所谓的“21排序流程模式”,即每当排满21位时,排在第一位的消费者就领取奖金,后面的分组依此类推循环。
据知情人士介绍,实际上“绿盟”的路数与“山东众旺”如出一辙,不过“政策”却更加优惠——“众旺”给消费者的奖励隔月一付,而“绿盟”则每月一付。对于其运营模式,总经理赵炜称之为“整合行销新模式”。赵炜认为,消费储值模式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做了改造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在市场运营之初较为良好,所以公司在很短时间内得到迅猛发展。这在中国营销界不能不说是一种创举。
但是,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记者曾采访过几位“绿盟”加盟者,发现很多人都是直接买“点”,而没有进行实际消费。据悉,按绿盟的“游戏规则”,如果你花1万元买“点”的话,下个月全额返还;第二个月扣20%的“税款”,返还8000元;第三个月扣40%的“税款”,返还6000元;之后的7个月,每月返还8000元。
起初,和众旺一样,这样的“大馅饼”少有人喝彩。于是,其“商务代表”走街串巷叫卖奖励金卡,同时展开“诚信”攻势,准时发放在正常人看来根本不可能兑现的“奖励”。一个多月之后,“绿盟”的人气越来越旺,大额“加盟”滚滚而来;再后来,交钱买“点”的人群排起了长队。
随着“绿盟”在山东全省各地的布局完毕,其掘金神话也开始上演。在“绿盟”公布的奖励名单上,会员编号到了232340。据绿盟公司自己所说,至8月中旬,绿盟的招商已覆盖全国100多个市县,持卡者达数十万。
暂停奖励只因“业绩下滑”?
不料,8月底,济宁、威海分部拒绝付奖,导致“绿盟”神话开始坍塌。在济南总部,应于8月下旬发放的奖励也没有兑现。此时,不少消费者和加盟商隐隐感到自己已上当受骗。尤其是花费了数万元买“点”的消费者,更是心急如焚。
于是很多人不约而同齐聚绿盟公司,想“要一个说法”,但一直未果。
9月初,其设在玉函路上的山东总部被愤怒的消费者砸开,办公的电脑等物件被受害者搬走。据悉,其山东总部租用的是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的房子,共十几个房间。许多房间的门都被弄开了,铁门都变了形,到处是垃圾和资料。如今,该处已是大门紧锁。
9月5日,一些外地受害者聚集于其在汇统大厦的中国总部,将其空调和在二手市场买来的旧电脑一抢而空。记者当天在现场看到,偌大的办公区一片狼藉,值钱物件均不见踪影,公司的宣传牌被撕落一地。据悉,曾被绿盟公司总经理赵炜津津乐道的实业——绿盟连锁超市曾设在济南繁华地段(这也是它吸引人的一个砝码),但受害者赶去时,发现它已经改换了门庭。
据知情者估计,绿盟的涉案金额当属亿元级别。对此,一位知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痛心地表示:“消费储值就是利用了广大消费者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现在的社会形式赚钱越来越不容易,消费储值的出现,使一些头脑有点发热的消费者似乎感觉能赚到钱。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以前的都返还了,还差我这一个吗?要知道,返利的前提是消费,而返利的周期就是风险。售卡方信用无从查证,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则风险极大。”
9月13日,绿盟一位人士在电话里告诉记者,绿盟公司运营迄今为止3个月左右,虽然业务开展很快,但每月一次发奖且天天发奖,哪会有像传说中那么大的收入?!
“实际上我们一直遵循微利经营原则。”这位工作人员说,“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市场各方面的因素造成8月份经营业绩大幅下滑,财务一时告急,我们也赶紧进行经营战略调整,以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兴风作浪,怂恿不明真相者向公司发难,想摧垮绿盟。”
公司仍在运转
那么,绿盟公司总经理赵炜是否如传闻所言“携巨款逃往德国”了?
记者通过其内部人士提供的网上联系方式试图与赵炜取得联系,但其一直未予回复。随后,这位人士给记者发来了一份代表赵炜态度的所谓“澄清函”。
信中称,半个多月前上百人围攻公司并哄抢公司财物,使公司损失巨大,几百万的贵重物品和珍贵资料不见踪影,造成公司运转全面瘫痪。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也落入日照代理商手中,使公司无法进行报税(因报税日期已到)和正常的业务开展。“鉴于上述情况,迫使我们转入‘地下’工作。在这风声鹤唳的恶劣环境中,我们首先考虑员工的人身安全,所以说‘人去楼空’应改为‘楼空人未去’,因为一大批中坚员工为消费者、代理商和绿盟理想仍在坚定地工作着。”
在这份“澄清函”中,赵炜表示,“从操作这种模式那天起,在我周围就谣言四起,常听到‘被查了、被抓了和是个大骗子’的传言。对此,我已习以为常。我1998年从德国归来,拥有德国长期工作签证。我无须外逃,既然回国就不会轻言放弃。实际上我们只是在暂时性回避,因为有些人失去了理性,现在我们随时都有危险。有人将我和公司董事长的照片贴到街头,并悬赏5万元。在这种恶劣环境下,我们只能暂时在济南偏远地方研究、指挥工作……至于是不是行骗,需要法律来裁定。”
绿盟的这位人士表示,由于大量的文件资料丢失,电话设备被弄坏,导致现在工作难度大,有些工作的恢复是需要时间的。“但绿盟也在利用这段时间进行调整,总部办公室将重新进行修整,近期有可能开门上班。”
短评:不要陷进这场“赌局”
“众旺神话”已让很多人明白:搞消费储值的公司可以变化取得奖励的点数下限和奖励金额,通过打时间差和变化获奖条件等方式,使其迅速敛财。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公司携款逃跑,受骗的将是广大消费者。但为何还是出现了规模不小的“受骗一族”?
“在商业上,许多精明的商人明知有些东西不合常理,但仍抵制不住利益的诱惑。”一位资深商业人士的看法是,这种公司利用的正是人们的这种侥幸和贪婪之心。
洪涛教授近日对消费储值现象研究后认为,类似公司的经营内容是商家把本应让利给消费者的折扣,以现金形式存入他们公司账户,然后它再分期从中拿出部分来返还给消费者。这种模式的本质是将下一期的消费所产生的商业折扣作为奖励基金进行发放。这种模式赖以成功的基础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断扩大的规模,即不断增加的加盟商家,二是假定将来在加盟店中的消费规模总是比现在的消费规模大。
这一营销模式,明显不符合企业收入应大于支出的基本规律。尽管在短期内,奖金的支付可以靠支付时间差和后续佣金来支持,但其总收入总是远远低于总支出的。消费储值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出现消费萎缩、佣金下滑的情况。此时,这个环环相扣、靠滚动维持的资金链自然就会断裂。“那么,奖金兑付不了怎么办?只有卷钱走人。”
山东省消协投诉事务部主任武卫民日前表示:从掌握的情况来看,“消费储值”有点像前几年的有奖销售,但最终解释权往往都在商家那里。一旦商家宣布取消,最终吃亏的还是普通消费者。
那么,为什么果断的处理措施迟迟难下?据了解,这是因为有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难题。“消费储值”虽然明显潜藏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隐患,但由于是一种新出现的经济现象,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取缔它的直接依据。
于是,“额外奖励”的诱惑让许多人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一场“赌局”,而最终的赢家却不会是他们。
现在看来,绿盟似乎有卷土重来之意,并将继续接受新加盟者的加入。不管“绿盟”是不是第二个“众旺”,消费者在此时都更应该睁大双眼。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题 目:“消费2000元奖励1200元”,目前在各地兴起的消费储值营销网络,引起了各方关注和质疑,专家的声音是——“消费储值”应缓行
作 者:洪涛
时 间:2004年7月23日
2003年3月以来,山东众旺公司以“消费储值”的营销网络,以“自然消费、高额回报”为承诺,运作仅1年多时间,便吸引了全国11万多“消费储值”加盟商家和30万名消费者参与,连锁网点已遍及全国26个省区市。
消费储值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众旺的盈利模式及其资金来源
众旺公司的模式为所谓“第三方营销”,一手联系消费者,一手联系加盟商家:①消费者购买10元一张的“消费储值卡”,30万个消费者就是300万元资金来源;②加盟商的佣金收入,即公司与每个加盟商家签订协议,商家可在1%~15%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计点率,消费者持“消费储值卡”到加盟商家消费时,该公司向加盟商收取服务佣金。如果算商品经营性收入,还应有商品的进销差价收入等。此外,公司鼓励消费者消费。消费者根据加盟商确定的计点率获得相应的储值点,达到一定储值点时可获得奖励。
——“消费储值”能维持多久
“消费2000元奖励1200元”。这是众旺公司最经典的宣传台词。他们宣称,公司从未承诺过要在20个月内发放完每个奖励权所获的1200元奖金,而是“一至多次”。这里就有可能延期兑现,不断地用后来者的钱抵补兑现的亏空。一旦后续资金跟不上导致资金链条断裂,危机就出现了。
——“消费储值”具有崩盘的潜在危机
这种营销模式容易误导消费者,它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是隐性的。而且,其定式合约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如公司规定对消费者的奖励为赠予性奖励及该公司“有权变更”、“奖励的办法和标准”等条款,这表明公司可以更改对消费者的承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尽管短期内支付的奖金可靠支付的时间差和后续的佣金来支持,但其总收入总是小于总支出的。加盟商套现的可能性也同样存在。
对“消费储值”的经济学分析
让我们看看是否符合信息不对称和大数定律理论。
其一,众旺公司介绍,“消费储值”建立在阿克尔洛夫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基础之上。笔者认为,该解释将利益不对称理解成了信息不对称。商品消费量的决定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商品价格、消费习惯等影响可能会更大。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方式并未增加销售——购买环节中的信息量,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仍然是松散的个体,所以也未解决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问题。说“消费储值”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牵强附会的。
其二,“消费储值”的另一理论基础是大数定律。大数定律解释了通过风险管理可以对未来不确定发生的风险进行补偿,在这里风险是以一定的概率存在和产生的,也就是说在将来是依一定的概率可能发生的。而依据众旺公司的做法,对消费者消费(购买)行为的补偿却是确定的:只要你购买超过一定数额就能获得补偿!对于这种确定性的行为,大数定律是无能为力的。
其三,众旺公司这种模式的本质是将下一期的消费所产生的商业折扣作为奖励基金进行发放。这种模式赖以成功的基础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断扩大的规模,即不断增加的加盟商家;二是假定将来在加盟店中的消费规模总是比现在的消费规模大。
笔者认为,“消费储值”对众旺公司、加盟商和消费者都存在较大风险。无论是从宏观还是从微观角度来看,都具有较大风险,“消费储值”应缓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采用该种运作方式的公司运营的监控。
第二十五章 各方调查揭露欺诈本质
采访集萃: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题 目:关于“消费储值”的调查:拨开商业欺诈的迷雾
时 间:2004年10月17日
山东省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3月推出一种名为“消费储值”的营销模式,宣称“边消费,边储值;自然消费,额外获奖”。2004年7月,众旺公司已在国内26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消费储值”业务,拥有11万个加盟商和数十万个持卡消费者。这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2004年7月12日,题为《如此营销创新合理吗?》的报道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新华网等网站及报纸及时进行了转载,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纷纷打来电话咨询有关情况。7月1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加盟类似业务模式,避免权益受损。
2004年6月下旬,本报记者接到江苏省某市一位消协秘书长打来的电
话,反映山东众旺公司在该市开展的消费储值业务,有可能是一种圈套。两天之后,北京一家媒体用很大篇幅登载了一篇某大学经济学博士生导师的署名文章《“消费储值”模式是怎样赚钱的?》,从理论上对该“消费储值”业务进行了“积极的支持”。
那篇以学者名义发表的文章并没有很强的说服力,它更加坚定了本报记
者对该公司的营销模式进行深入调查的决心。
调查采访共花了近20天时间。本报记者从众旺公司的网站将其所有的
宣传材料全部下载,仔细分析研究。接着通过电话采访了数十家加盟店,又走访了北京市数十家加盟店。记者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几家加盟店办理了消费储值卡,想方设法采访到了该公司几位最基层的销售代表。记者发现,大多数的消费者对其权利义务并不清楚,只知道花钱就能从众旺公司那里获得奖励。更值得警惕的是,该公司对加盟商不设门槛,且对其以消费者身份办卡套取奖励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掌握基本情况后,记者与山东众旺公司总部取得联系,要求进行采访。7月5日,受众旺公司总部委托该公司北京分部的总经理周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我们不能确定一个时间期限把自己给套住。”该负责人在回答什么时候向消费者支付完奖励说的这句话,记者至今记忆犹新。
记者向一些经济学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咨询。洪涛教授专门召集研究生展开了研讨,认为该营销模式利用消费者的“贪利”心理,可能会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该模式的资金链有非常大的断裂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范建军也指出,该营销模式对消费者权益的隐性侵害有很强的放大作用,它会影响价格和质量对消费的指导作用,扰乱市场秩序。针对众旺公司与加盟商及消费者签订的协议,四川律师熊永文认为那是“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格式合同”,有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嫌疑。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汪浩博士一针见血地指出,该公司的业务模式并非鼓励自然消费,极有可能演变成为非法集资。
后来的事实证实了专家们的担心并非危言耸听。8月,各地传来该公司一些分公司负责人携款逃跑的消息。不久,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消费储值”业务最终被定性为商业欺诈,各地职能部门及时对该公司的营销业务进行了查处,为一些上当受骗的加盟商和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新远见》
题 目:“消费储值”注定是场梦
作 者:洪涛
时 间:2004年第11期
2003年3月以来,山东众旺公司以一种名为“消费储值”的营销网络,以“自然消费、高额回报”为承诺,运作仅1年多时间,便吸引了全国11万多“消费储值”加盟商家和30万名消费者参与,创造了一个“神话般的奇迹”。在其倒闭前的鼎盛期,从北京到广东,从上海到新疆,“消费储值”连锁网点已遍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一模式注定了它的败局。
盈利模式的脆弱
众旺公司的模式为所谓“第三方营销”,一手联系消费者,一手联系加盟商家:①消费者购买10元一张的“消费储值卡”,30万个消费者就是300万元资金来源;②加盟商的佣金收入,即公司与每个加盟商家签订协议,商家可在1%~15%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计点率,消费者持“消费储值卡”到加盟商家消费时,该公司向加盟商收取服务佣金(佣金=持卡消费额×计点率)。假如每个消费者消费2000元,按10%确定一个计点率,其服务佣金为200元,按11万加盟商计算,就是2200万元。如果算商品经营性收入,还应有商品的进销差价收入等。
此外,鼓励消费者消费。消费者根据加盟商确定的计点率获得相应的储值点(储值点=持卡消费额×计点率),达到一定储值点时可获得奖励。该公司设定两级市场:一级市场为一次性消费万元以内的普通终端客户,达到200个储值点为一个奖励权,每权奖励1200元,隔月陆续发放;二级市场,指批发商、生产商等非终端客户和一次性消费额在万元以上的终端客户,达到1800个储值点为一个奖励权,每权奖励1.08万元,隔季陆续发放。
“消费2000元奖励1200元。”这是众旺公司最经典的宣传台词。但他们从未承诺过要在20个月内发放完每个奖励权所获的1200元奖金,而是“一至多次”。这里就有可能延期兑现,不断地用后来者的钱抵补兑现的亏空,俗话说“蜻蜓吃尾巴——自吃自”。一旦后续资金跟不上导致资金链条断裂,危机就出现了。
“消费储值”一般采取互相介绍的宣传方式,许多人对“消费储值”一无所知。而且许多加盟商的家人都办了“消费储值卡”,因为按照众旺公司的“消费2000元奖励1200元”,许多精明人花10元钱买来一张消费储值卡,叫加盟商给开200点,只需向众旺公司交200元佣金,公司就会给他1200元钱。虽然总部不允许这样,但这种利益安排很可能导致“老鼠会”的产生。
这种模式利用消费者的“贪利”心理,可能导致畸形消费,即不是为了消费本身,而是为了获取回报。它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往往是隐性的:一方面是消费者可能要被迫接受加盟商提供的低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是可能会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
所谓定式合约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众旺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储值卡协议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它是一种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格式合同,如规定该奖励为赠予性奖励以及该公司“有权变更奖励的办法和标准”等不公平条款,这样众旺公司便可以随意更改规则,使消费者无法实现其预期权利。
不肯承诺在20个月内发放完每个奖励权所获得的1200元,而累计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尽管短期内支付的奖金可靠支付的时间差和源源不断的后续佣金来支持,但其总收入总是小于总支出的。到时候持卡人、加盟商的利益难以保证,即使“诚信”的众旺公司也由于累计的风险会导致“非法集资敛财”或“卷款走人”。
加盟商套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领悟”了付出200元成本,可获1200元收益的“规律”后,不少加盟商都不会放过“交佣金套奖励”这种赚钱的好机会,比如许多加盟商的家人都办理了消费储值卡。众旺公司规定一旦发现加盟商有这种违规行为就取消其加盟资格,但业务代表主要负责发展加盟商以及向加盟商收取佣金,实在没有精力去管加盟商虚开计点单的事情。
11万加盟商对30万持卡消费者,显然“僧多粥少”。从数量来看,持卡消费者人数30万,众旺公司却发展了11万多“消费储值”加盟商家。从“消费储值”模式的运作程序设计及其操作实际来看,它支持的并非自然消费,而是鼓励加盟商钻套利的空子。发展下去,这种模式跟非法集资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注定的风险
众旺公司这种模式的本质是将下一期的消费所产生的商业折扣作为奖励基金进行发放。这种模式赖以成功的基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不断扩大的规模,即不断增加的加盟商家;二是假定将来在加盟店中的消费规模总是比现在的消费规模大,这样才会在下期收取足够的佣金来支付到期的奖励。这个假定在一定意义上比第一个方面更为重要,因为规模的扩张总会慢慢减速,所以众旺公司的运营模式并未仔细考虑到将来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模式蕴含着较大的风险。
可以看出,“消费储值”这种模式的运行依赖于一定的条件。从实践的角度而言,“消费储值”对众旺公司、加盟商和消费者都存在较大风险。
众旺公司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模式,牵涉面极广,管理难度很大。管理的复杂性、加盟商的信用风险和自身的财务风险都会对其产生致命影响。其中最致命的危险在于该公司的运作模式比较脆弱,对于不确定性冲击的防御能力较差。前面的分析发现,众旺公司的运作必须依赖于规模的不断扩大,或者在既定规模下销售量必须持续增长,一旦由于某些冲击使这些条件无法实现,就会导致整个运作体系的崩溃,“给消费者带来利益”只会是一句空话。
对加盟商而言,他须在加盟之后,从持有“消费储值卡”的客户“创造”的需求中,按销售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众旺要想拿到佣金必须先为商家创造需求,这个佣金的性质是商家对众旺所创造需求的报酬。加盟商通过让出一部分利润来实现销售额的增加。这一运作方式对于商家而言是较为有利的,众旺在全国迅速扩张也就不足为奇。商家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其所支付的管理费是否物有所值:加盟众旺公司后能否真正实现销售额的上升。
消费者消费的结果会自动记录在众旺和商家的系统中,当“点数”累计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拿取额外奖金。这部分资金来自于众旺公司从商家收取的佣金的一部分。这种奖励对于消费者而言会是一种激励,但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一是由奖励所引致的过度消费风险;二是游戏规则的持久性问题,也就是加盟店和众旺公司能否总是兑现其承诺的问题,一旦加盟店退出加盟或众旺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消费者就有可能面临“毁约”风险;三是为获得奖励而使自己购买商品所能挑选的范围减少,这使得其购买商品的满意程度有可能下降。
“消费储值”的核心问题在于对消费者持卡消费的奖励资金来源。众旺公司的做法是通过向商家收取佣金以及管理费后通过延期分段支付的方式向消费者支付奖励。这个过程有两个问题值得分析:一是众旺公司对其收取的数目可观的管理费及佣金的使用。如果众旺公司用其进行了实物或者金融投资,那么这就涉及了资本运作,严重一点可能就存在一个“非法集资”的问题。二是众旺公司在其具体的营销运作方面采用了经理、业务主管、业务代表的三级运作方式。业务主管发展业务代表,然后从业务代表的佣金中收取一定比例,业务代表发展消费者和加盟商家并从中收取佣金,这种运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变相多层传销的色彩。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众旺公司的这种运营模式构思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是由于这种运营模式具有内在的脆弱性,同时在目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演变”成为一种欺诈活动,所以,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看还是从微观角度来看,都具有较大的风险。所以“消费储值”应当缓行,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这种运作类型公司运营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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