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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犯供述|侦讯千田谦三郎的总结意见书

时间:2024-06-06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千田谦三郎,男,现年39岁,公元1916年3月2日出生,日本秋田县山本郡鹈川村鹈川字东鹈川四六号之一人,家庭成分小资产阶级,个人出身银行职员,秋田商业学校毕业。1938年1月10日从现役退伍,同日被召集任见习士官,返回日本,同年7月1日晋级少尉。在被集体屠杀的179名抗日战士中有1名是该犯亲自在战场上砍死的;84名是该犯亲自命令其部下射杀的。在被杀349名和平居民当中有134名是该犯命令其部下杀害的。

战犯供述|侦讯千田谦三郎的总结意见书

千田谦三郎,男,现年39岁,公元1916年3月2日出生,日本秋田县山本郡鹈川村鹈川字东鹈川四六号之一人,家庭成分小资产阶级,个人出身银行职员,秋田商业学校毕业。日本投降被俘时任前日军哈尔滨独立混成第一三一旅团第七九大队大队长中尉。

该犯在秋田商业学校毕业后,1935年4月1日来到我国长春,在伪满中央银行服务。1937年1月10日在日本被征入秋田步兵第一七联队第六中队任二等兵,同年10月1日被录取为甲种干部候补生晋级军曹,同年11月20日重新侵入我国牡丹江省宁安。1938年1月10日从现役退伍,同日被召集任见习士官,返回日本,同年7月1日晋级少尉。1939年4月22日以三六师团二二三联队第一大队第三中队二小队长少尉的身份三度侵入我国在塘沽登陆,盘踞山西省中阳县金罗镇,同年12月1日晋级中尉,至1941年11月16日期间担任二二三联队一大队、二大队的小队长及代理中队长,1941年11月16日返回日本即被编入秋田补充队第六中队任队附中尉,退伍回家。1942年5月1日又侵入我国长春,在伪满中央银行内复任原职。1945年2月25日被临时征入一二四师团一一七联队二中队任中队长中尉,盘踞我国牡丹江省绥西,同年7月25日转调哈尔滨独立混成第一三一旅团第七九大队任大队长中尉,直至同年8月22日于哈尔滨道里南马路被捕获时止。

经讯问结果,根据该犯供认和调查材料证实,该犯在侵入我国期间所犯主要罪行如下:

一、逮捕屠杀我抗日战士、被俘人员及和平居民罪

该犯自1937年12月下旬至1945年8月18日曾先后3次侵入我国,在前日军一七联队、二二三联队、独立混成一三一旅团充任分队长、小队长、代理中队长、大队长期间,在东北牡丹江省宁安、哈尔滨市,山西省闻喜、高平、壶关、晋城、襄垣、陵川、离石、黎城、绛县及中阳等县,集体屠杀我抗日战士179人,和平居民349人,集体参加逮捕抗日战士1023名。在被集体屠杀的179名抗日战士中有1名是该犯亲自在战场上砍死的;84名是该犯亲自命令其部下射杀的。另外该犯还命令其部下屠杀我被俘武装人员2名。在被杀349名和平居民当中有134名是该犯命令其部下杀害的。其杀人手段的残酷毒辣者如:1940年9月9日(农历),该犯作为二二三联队二大队七中队代理中队长指挥部下110名与大队一起参加晋中“三光”作战,于我黎城县停河铺中街村,曾以机枪扫射、捆在树上用火烧、用刺刀剖腹、挖心或用狼犬咬人等杀害我和平居民张凤莲的父亲等29人,其中在该犯领导下的中队屠杀我居民10名。又如1940年10月中旬于黎城县西井乡,该犯所属大队逮捕该乡我和平居民栗腾父子,进行挖眼睛、割舌头等残酷手段凌辱后用刺刀刺死,此外还抓来我和平居民刘双全等23人排成一列带到村南小河边跪下一刀一个全部砍死,像这样情况而被杀害的老百姓在该乡竟达45人之多,其中该犯领导下的中队杀害我居民10名。

二、违反人道施放毒气罪

自1940年1月7日至1941年5月中旬,该犯充任前日军二二三联队一大队及二大队的小队长、代理中队长期间,曾不顾国际公法惨无人道地先后向我军民施放毒气3次,其中两次是该犯在战场上与其大队一起施放的,此外一次是该犯在所谓“扫荡”之际命令部下施放的。以上3次都给予我军民莫大损害。如:1940年9月下旬,在山西省襄垣县西营镇,该犯作为二二三联队二大队七中队代理中队长中尉,指挥其部下110(名)进行“三光”作战之际,曾命令其部下对在土窑洞里避难的我和平居民燃放瓦斯弹,以致毒死和平居民任和尚、任治等13人。

三、放火焚毁、破坏我国民房罪

自1939年4月下旬至1941年5月中旬,该犯充任前日军二二三联队一大队及二大队的小队长、代理中队长期间,曾忠实执行日本帝国主义的“三光”政策,集体参加焚毁我国民房6810余间,命令部下破坏民房4680余间,被烧的6810余间当中有1080余间是该犯命令部下焚毁的。仅1940年9月中旬至10月下旬在山西省黎城县、襄垣县进行所谓“三光”作战期间,就命令部下烧毁我民房985间,破坏2000间,迫使我国居民流离失所,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www.xing528.com)

四、强奸妇女

1940年9月中旬至10月下旬,该犯充任前日军二二三联队二大队七中队代理中队长在山西省黎(城)、襄垣县参加所谓“三光”作战期间,曾放任部下大肆奸淫我国妇女,其准确数字无法可计。另外,1941年1月上旬至3月上旬,该犯充任二二三联队二大队八中队一小队小队长中尉期间,在晋城县泽州及白羊泉河曾先后用暴力强奸中、朝妇女各1名。

五、掠夺我国人民财物罪

自1940年9月中旬至10月下旬,该犯以二二三联队二大队七中队代理中队长中尉的身份率领部下110名参加“三光”作战期间,曾集体掠夺了我国人民的粮食19600余石、牲口500余头、衣服67400余件、农具43900余件,及其他家具等物资无法可计。另外,自1939年至1941年10月,该犯充任前日军二二三联队第一大队及第二大队的小队长、代理中队长期间,在山西省高平、壶关、中阳、沁水、翼城等县,曾命令部下掠夺我人民的粮食28500余公斤、汽油70罐(每罐18公斤)、骡2头、煤70000公斤、肉类5400余公斤及其他锅、盐、油等物资。

以上罪恶事实经迭次讯问,该犯已供认不讳,复经受害群众检举控诉证实,确凿无误,判明该犯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奴役我国人民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在其侵华任职期间曾犯有屠杀我国军民、施放毒气、焚烧民房、奸淫妇女、掠夺财物等罪行,手段毒辣,给我国人民之生命财产造成了浩大损失。据上罪恶事实本应严惩,唯念该犯在管制期间,对其过去之罪恶行为已有所认识,在此次受审时期亦能低头认罪,提议给予从轻处理。

1954年11月6日

(中档)27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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