斋藤良雄,男,39岁,生于1916年1月26日,日本福井县今立郡冈本村人,家庭成分,手工业劳动者,出身店员,高等小学校肄业。
该犯1929年3月在福井县今立郡冈本小学校肄业,1929年4月至1937年4月先后在福井县西野印刷所、武生市纺织工厂、昭和染色工厂当工人及在越前制纸工业组合当事务员。1937年5月至同年8月中旬在京都市森田纸店当店员。1937年9月初旬被征入金泽辎重九联队,其后编入一○九师团辎重一○九联队第一中队第一小队充当二等兵。1937年9月下旬随部队侵入我国天津,当即参加“河北省作战”。同年10月至11月上旬参加山西省“太原作战”,并晋级为一等兵。1937年11月上旬至1938年4月中旬先后曾参加山西省“汾阳作战”,山口旅团对“汾阳县兑九峪方面作战”及输送军用物资等战务,职务为一等兵驭兵。1938年5月初旬至同年10月下旬,配属于步兵一三六联队输送军用物资,其后复归原队参加山口旅团对“离石县柳林镇作战”。1938年11月至1939年12月末曾参加山口旅团进攻“潞安准备作战”及输送军用物资,其间曾担任过一段一○九联队留守队收发员。1940年1月至1941年10月上旬,返日本复员归家,先后在京都森田纸店、细川染色工厂、西松屋精炼工厂当店员及工人。1941年10月中旬再度侵入我国,在长春南岭伪中央警察学校受半年训练,其后分配到热河省地方警察学校任助教警长。1942年3月初旬,先后任热河省丰宁县大滩警察署特务主任警长、小厂分驻所警长,平头染分驻所警长等职。1943年4月在热河省公署总务科暗号室任暗号手警长。1944年10月初旬辞去暗号手警长职务,在热河承德“一郡商会支店”任皮毛革收买员,1945年4月中旬在沈阳任伪满洲毛皮革公司资料课课员。1945年7月中旬被召入伍,以暗号手上等兵资格编入关东军第三方面军第一一敢死游击队第二大队本部。同年9月18日被捕。
经侦讯判明,该犯在侵入我国期间所犯之主要罪行如下:
一、屠杀我抗日武装人员及和平居民
该犯自1937年9月上旬至1945年9月中旬先后3次侵入我国,参加5次较大的侵略作战,并在充当特务主任警长及暗号手期间积极收集情报,翻译传达密码电报,竭力支援日寇屠杀我抗日军民。据其自供,曾亲手刺杀和平居民1人,命令部下杀害和平居民1人、八路军5名,集体屠杀和平居民两名、八路军战士400余名、抗日军战士1600余名、人民武装团体20余名。
如:1937年11月初旬,该犯所属中队参加“太原作战”期间,曾在山西省昔阳县中山村附近草丛中亲手刺杀1名腹部受枪伤的农民。
又如:1942年11月中旬该犯任热河省丰宁县小厂分驻所警长,根据“3名八路军战士正在平头染分驻所南方的3公里的某村庄休息吃饭”的情报而命令5名警士将该3人逮捕,送至凤山法院按照“治安维持法第一条”杀害了。
1938年7月初旬,该犯配属于步兵一三六联队,盘踞山西省离石县城,在该县天口村行动中曾与我八路军交战两次,在战斗中该犯身为一等兵驭兵,积极补给弹药、粮秣集体屠杀我八路军约300名。
又如:1944年3月该犯任暗号手警长期间,曾译我游击队行止的密码情报,结果致使我游击队300余名全部牺牲。
二、逮捕拷问、奴役殴打无辜居民
该犯在侵入我国期间,为收集情报曾命令部下逮捕和平居民60余名,亲自拷问两名,并为输送军用物资及修筑阵地等强制和平居民50余名为其劳役。
如:1942年11月中旬,该犯指挥部下15名以搜索逮捕八路军工作人员为目的曾潜入内蒙古赤城县青泉堡附近村庄,企图从居民口里探听我八路军工作员的行动,残暴的将50余名村民监禁在一间小屋内约6小时之久。
又如:1942年12月中旬,该犯为伪满军骑兵四四团引路弹压我八路军时,询问八路军去向,曾亲自用皮鞭毒打一名农民约60余下。
1942年11月下旬,该犯任热河省丰宁县平头染分驻所警长,命令小厂村公所供出牛车50辆,将在该分驻所南方山中乱伐之木材搬回而强迫小厂村居民50余名为其劳役一整天。(www.xing528.com)
又如:1942年5月中旬该犯身为大滩警察署特务主任警长,曾亲自到禁闭室用步枪托殴打被监禁的一名农民,以致头部流血不止。
三、充当“一郡商会”之忠实走卒,残酷剥削我国人民财产,扰乱经济
该犯自1944年10月初旬至1945年4月初旬曾在“一郡商会”充当皮毛革收买员,该商会系日本财阀一郡益太郎勾结军阀组成的,其支店分布于我国各重要都市,专门掠夺我国出产之牛、马、山羊、绵羊等毛皮,然后交给日本参谋本部直辖的沈阳皇姑屯满洲五八一部队被服厂制造战争物质。该犯在任职期间通过沈阳伪满洲毛皮革“株式会社”共掠夺毛皮达290000张。
该犯在侵入我国期间,为满足其兽欲,先后曾强奸我国妇女5名、朝鲜妇女28名。其中尤为残暴者,如该犯在1938年4月中旬参加侵略山西省汾阳县期间,曾与其他侵略军计70余名在该县南方兑九峪村庄集体轮奸我国避难妇女约30名,其中包括老太婆、青年妇人及少女。
五、破坏烧毁民房及掠夺我国人民财产
该犯自1937年9月下旬至1945年9月中旬在我国河北、山西、热河三省广大地区为“集家工作”制造“无人地带”,曾亲自破坏烧毁民房3间,命令部下烧毁民房60余间,集体破坏我抗日军兵舍10余间、民房5间、庙宇3间。
如1942年4月,该犯奉大滩警察署警务主务伊藤由一命令,为切断我八路军与人民的联系,而强制平头染分驻所管内长城线附近约30户人口的某村居民全部搬至内蒙古赤城县地区,该犯为逼迫居民迅速离开而命部下将30户民房(约60余间)全部烧毁。
此外,该犯曾大批掠夺我国人民财产,仅1937年9月下旬至同年10月该犯参加“河北作战”时即集体掠夺马粮两吨、燃料5吨、蔬菜1吨等。
该犯对以上罪恶事实供认不讳,并经历次审讯证实,该犯确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政策之忠实执行者,在侵入我国期间曾大肆屠杀我抗日军民,逮捕、拷问、奴役、殴打无辜居民,破坏烧毁民房,掠夺居民财产,并充当“一郡商会”忠实走卒,大批掠夺毛皮革,扰乱经济,以及强奸妇女等罪行,使我国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危害。但因在4年管制教育期间对其所犯罪恶尚能悔罪,故提请给以从轻处理。
1954年10月29日于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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