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仓满,男,现年30岁,1922年2月生于日本埼玉县大里郡男沼村大字间间田二八○番地,家庭务农,本人入伍前职业为工人,前日本军第五九师团五四旅团一一○大队步兵炮中队、大队炮小队长、曹长。
1939年12月1日志愿入伍,同月22日第一次侵入我国,先后曾于河北省卢龙县、西〔迁〕安县沙流河镇、唐山市及丰润县等地盘踞,于前日本军第二七师团步兵一联队一大队第一机关枪中队服务,最后阶级为伍长。1942年3月归国,同年5月末再度侵入我国山东省,先后曾盘踞于莱芜县的吐丝口镇、雪野店、西搜石村及章丘县城、德县、北京、长清县崮山等地,于前日本军五九师团五四旅一一○大队服务,充任过大队炮分队长、新兵教育助教、中队兵器系下士官、中队翻译及大队行李班长等职。1945年随部队开往朝鲜,同年8月下旬在朝鲜咸兴富坪被苏军捕获。
经侦讯结果,根据该犯供认及同犯检举证实,该犯在侵入我国期间所犯罪行如下:
一、屠杀我抗日武装人员
该犯在两次侵入中国期间,于河北及山东之卢龙县、丰润县、莱芜县、新泰、章丘、德县等地积极参加向我解放区“扫荡”,共打死我八路军1928人,其中该犯亲自或指挥部下发炮炸死我八路军35人,参加作战而集体杀害我八路军1893人。如1941年6月,该犯充当中队炮手,参加联队长川合指挥的作战,于河北省丰润县新军屯包围杀害我八路军1200名。同年7月,又于韩庄参与屠杀我八路军600名。1942年9月,日寇一个中队在山东省莱芜县雪野店被我八路军包围,该犯亲自指挥部下发炮5发,炸死我八路军两名,掩护了日寇中队的退却。
二、杀戮我和平居民
该犯供认,在侵入我国上述地区(期间),不仅屠杀抗日武装人员,并惨无人道地杀害我和平居民350人。其中在战场参与集体杀害333人,个人刺死4人,虐打而死5名,发炮炸死18人。如1941年7月,该犯担任中队炮手,在联队长川合的指挥下,于河北省丰润县韩庄与我八路军作战,参与屠杀我和平居民300人。同年6月,在丰润县某村刺死1名50岁左右的病人。1942年9月中旬,在莱芜县雪野店将我一名爱国人士吊在木椿上,火烧、拷打而死。1944年4月,在莱芜县渔湾庄亲自及命令部下用刺刀杀我爱国者各1名。
三、焚烧破坏我和平村镇
该犯在侵入我国作战行动中,参与集体放火烧毁我和平居民民房约470间,其中该犯亲自烧毁两间。如1941年9月中旬,在丰润县及玉田县交界处山脚下某村,该犯所属之大队发现有我八路军手榴弹工厂,遂将该村170间民房全部焚毁。此外,由于该犯发炮轰击及集体霸占民房作为兵营,而加以破坏之房屋计约272间,造成了我和平人民倾家荡产,无家可归。
四、奸淫妇女以泄其兽欲(www.xing528.com)
该犯在侵人我国期间,为发泄其兽欲,以刺刀威胁而强奸了我国妇女共6人。1942年11月上旬,在莱芜县西搜石村,竟与寺岛日寇共同轮奸妇女1名。此外,该犯还奸淫过被日寇诱扣监禁之中国妇女17人,朝鲜妇女13人。
五、强制奴役我国和平人民
该犯侵人我国期间,为了为其搬运弹药、粮食及修构侵略阵地、碉堡等,共强制酷使奴役我和平人民的总人数49614人。其中该犯直接或命令部下酷使过2114人,集体酷使47500人,在酷使中经常无辜殴打、辱骂我同胞。
六、掠夺我国人民财产
该犯在侵入我国期间,亲自或命令部下掠夺之粮粖、猪、鸡、衣服等很多,无法一一加以统计。仅1943年10月上旬,于我山东苑县、阳谷地区即集体掠夺我粮食100吨。1945年5月下旬,在诸城、高密集体掠夺牛50头、驴子150头,使我人民财产遭受很大损失。
由于该犯积极参加日帝侵略我国的战争,屠杀我国军民,因而曾获得日本政府的勋八等、勋七等瑞宝勋章及90奖金。
根据该犯所犯上述罪行,罪情严重,本应给予应得之惩处,但考虑该犯已在我国管制了4年,在管制期间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所认识,并表示愿意悔罪,因此特提议予以从轻处理。
1954年10月16日于抚顺
(中档)119-2-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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