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喜久夫,男,现年36岁,1919年3月13日生于日本神奈川县津久井郡牧野八八六九番地,家庭成分农民,个人出身纺织机修理工,1932年3月由牧野村寻常高等小学毕业,入伍前曾在八王子市平冈町绢织品制造业及东京都立川町飞机公司从事修理工、装配工工作。1940年1月10日入伍,同年1月29日侵入中国,在日帝侵华派遣军五九师团五三旅团司令部历充通信二等兵、一等兵、上等兵、兵长、伍长、电信所长、分队长、军曹指挥小队长、曹长、通信下士官等职,盘踞在我国山东济南、泰安、石家庄、德县张店镇、狙莱山、肥城、峄县、枣庄、滹沱河、高密、诸城、沂水、新泰、蒙阴、范县、东昌、辛县、桓台、利津、博山、莒县、日照、广饶、博兴、莱芜、蒲台、洪山、历城等地,时常出动进行侵略活动。1945年7月随队移往朝鲜,同年8月22日于朝鲜咸镜南道兴南市被捕。
经侦讯结果,该犯供认及查对证实其自侵入我国领土期间所犯罪行如下:
一、屠杀我军民
1940年5月至1945年7月,该犯在我国山东省泰安狙莱山地区、肥县、峄县朱沟、石家庄、历城东西十六里河、濮阳、沂水马站、鲁中地区、莒县、广饶县石村镇、蒲台、博山朱家庄、蒙阴、大汶口等地共屠杀我军民及被俘人员577名。其中平时该犯以刑讯、酷使、毒打屠杀我和平居民5名,命令部下刺死、打死我和平居民2名;受命参加集体放毒杀害我被俘人员6名;亲自射杀我抗日武装人员1名,刺杀我被俘人员1名,命令部下射杀我抗日武装人员1名。在战时,该犯参加集体射杀我和平居民25名,参与屠杀我抗日武装人员536名,其中该犯亲自屠杀9名,命令部下屠杀10名,参加集体屠杀517名。其性质极为残暴者如:1941年12月31日,该犯在我山东省历城县东西十六里河附近一村中,为搜查失踪的日帝士兵2名,奉命与其部下逮捕我和平居民2人,该犯亲自以棍棒殴打进行刑讯日帝兵的去向,因未获得任何情报,该犯亲自并令其部下将我和平居民2人活活打死。
又1945年5月下旬,于山东省泰安县的大汶口附近,在“秀岭一号作战”侵略行动中,该犯系五三旅团司令部通信班指挥小队长曹长,与四四大队向狙莱山山腰进攻时,其继续指使部下酷使被情报员福本拷打后的我和平居民1名搬运60公斤通信器材,走至狙莱山山腰该和平居民昏倒了,该犯认为是装病,乃将我被毒打酷使劳累过度的和平居民踢死了。
二、放火及破坏我民房
该犯在上述时间、地点,为消灭我军根据地烧毁及破坏我民房430所,其中该犯亲自放火烧毁我民房20所,命令部下烧毁及破坏28所,参加集体烧毁及破坏382所。
三、侮辱妇女
该犯供认,自侵入我国领土以来,在石家庄、滹沱河、沂水、范县、蒲台、桓台、张店镇、历城、济南、德县等地之县城及村庄,强入民宅,以武力威胁强奸我无辜妇女6名,侮辱21名。(www.xing528.com)
四、酷使劳役及掠夺中国人民之物资
该犯供认自侵入我国,为搬运无线器材,建筑用洋灰、沙子,粮秣等,任意毒打酷使我和平居民698名,累计劳动日为3540天。其性质尤为惨无人道者如:1942年2月下旬及1944年9月上旬,该犯在山东省鲁中地区沂水县,先后为搬运重量之粮秣,用棍棒、枪殴打被酷使者,不分昼夜强制行军,因过度劳累与饥寒交迫,将我和平居民酷使至半死状态者达4人。
此外该犯亲自掠夺手表1只,亲自或命令部下掠夺电线5吨多,电柱190根,粮秣550余公斤,马料410余公斤,银元100枚,肉类300余公斤,干草620余公斤,薪柴570余公斤,以及其他物资。
五、以活人试验毒瓦斯
该犯供认自1941年6月中旬至1942年5月之间,在我河北省石家庄、山东省泰安县大众桥附近、泰安车站前、兵营内等地,先后以活人试验催泪性、喷嚏性瓦斯,奉命或任意放毒4次,对现场附近居民及被监禁之和平居民之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如1942年5月中旬,该犯于山东省泰安县车站附近兵营内,该犯系被教育的伍长,曾对倒背手绑着而监禁在营内土房的3名我和平居民,试验了催泪性瓦斯,该犯将土房门窗关上以后,把3根赤棒点着置于土房内,致我被难3名同胞遭受眼睛红肿、流清鼻涕,一时呼吸甚为困难。
上述罪恶事实,该犯均供认不讳,复经查对证实无误。查该犯所犯之各种罪行,实属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该犯已被我管制4年,且对罪恶有所认识,提议从轻处理。
1954年10月29日于抚顺
(中档)119-2-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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