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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野源之助总结意见书:战犯供述

时间:2024-06-06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星野源之助,男,现年41岁,生于公元1914年12月1日,日本山梨县都留郡人,寻常高等小学八年毕业,家庭靠劳动生活,本人入伍前做工。1942年4月3日,应召回第六三部队服役。土列事实该犯供认不讳,经查对证实无误。

星野源之助总结意见书:战犯供述

星野源之助,男,现年41岁,生于公元1914年12月1日,日本山梨县都留郡人,寻常高等小学八年毕业,家庭靠劳动生活,本人入伍前做工。1941年6月20日被征入山梨县甲府市第六三部队机关枪第一中队,受后备兵教育两个月后回家。1942年4月3日,应召回第六三部队服役。同年5月22日,被编入五九师团五四旅团第一一○大队机关枪中队,于1942年5月29日随该部侵入我国山东省,盘踞在莱芜充当二等兵弹药手。1942年7月1日,进级一等兵,至1945年2月进级上等兵,仍充当弹药手,先后盘踞我国河南省夏邑县及山东省莱芜、蒙阴、长清章丘、堂邑、临邑、济阳、平原等地。1945年7月中旬随该部逃往朝鲜,于同年8月25日在朝鲜咸兴被前苏联红军捕获。

经侦讯结果,根据该犯供认并经查对证实,该犯在侵略我国期间所犯罪行如下:

一、惨杀我抗日军

该犯在侵略我国河南省及山东省莱芜、蒙阴等地时,该犯以机枪弹药手参加日寇于历次侵犯所谓“讨伐”“作战”中,参与集体残杀我八路军44名和抗日军185名及和平居民1名。如1942年9月中旬,在河南省夏邑县一一○大队侵犯我八路军行动中,该犯以弹药供给机枪手射杀我八路军2名。又在1943年5月中旬,该犯曾在所谓“鲁中作战”中,于山东省蒙阴县灵崮坡参与日寇一一○大队以放射器、机枪等武器残杀我抗日军150名,其中由该犯给机枪手搬弹药伙同残杀我抗日军4名。

二、参与施放毒气与放火烧毁我居民房屋

该犯于1943年6月中旬,在山东省堂邑县参加一一○大队第二中队侵犯我抗日军的所谓“东临道南部作战”中,该部队曾放了5枚瓦斯弹,在我抗日军撤退时,除集体刺杀6名外,并逮捕了我抗日军20名,送交五四旅团司令部。另外,同时并参与放火烧毁我居民房屋100户。

三、拷打与奴役我和平居民

该犯于1943年1月在山东省莱芜盘踞时,随同一一○大队第二中队长、指挥班长及官下上等兵到莱芜吐系口某村搜查我八路军武器时,将该村村长逮捕,与官下上等兵用灌凉水等残酷手段进行拷问,追逼我八路军的武器。

另外,该犯在侵略我国山东省莱芜、蒙阴、临邑、平原等地区盘踞期间,曾先后参与集体奴役我国和平居民333名,进行搬运弹药、粮食等劳役,其中该犯亲自奴役9名。如1944年8月下旬,在临邑县侵略行动中该犯曾抓捕我和平居民3名,强迫搬运弹药酷使3天。(www.xing528.com)

四、强奸与淫污我妇女同胞

该犯于1944年5月初在山东省平原县盘踞时,为发泄其兽欲,曾在马腰务西南方某村,以刺刀威胁强奸我1名妇女同胞。又该犯在侵略我国山东省章丘、长清、平原等地盘踞时,曾先后淫污我国妇女同胞10名,及朝鲜妇女7名。

五、掠夺枪支及我人民财产

该犯于1944年1月参加一一○大队森有中队,在山东省济阳县张家岭集体掠夺步枪50支、手枪5支。

另外,该犯于1943年10月到1944年7月、10月,先后3次参加日寇一一○大队在我河南省夏邑县及山东省平原县所进行的小麦棉花掠夺,共掠夺了小麦83600公斤、棉花15750公斤。如在河南省夏邑县城附近掠夺的小麦8000公斤。其他物资很多。

土列事实该犯供认不讳,经查对证实无误。根据该犯所犯罪行,本应科给予应得之惩处,但考虑该犯业经我管制4年,在管制期间坦白认罪,因此,特提议予以从轻处理。

1954年10月19日于抚顺

(中档)119-2-6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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