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37年3月你侵入中国充任日本关东军二等兵、一等兵、上等兵期间,都进行过什么活动?
答:1937年3月侵入中国后,我主要是在滨江省安达、龙江省纳阿、伊拉哈、拉哈、嫩江等地受新兵训练、军犬训练。在军犬训练中由于我的努力,曾得到两次表扬。除了受训以外,再不进行其他实际活动。
问:你志愿转入宪兵之后,在承德地区犯有什么罪行?
答:我在1938年8月于新京关东宪兵队教习队毕业后,就在承德宪兵分队、大阁镇派遣队、兴隆派遣队当上等兵、伍长、军曹。在这个期间,我根据上级命令犯了如下罪行:
1939年2月我当承德宪兵分队警务系上等兵时,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受承德宪兵分队长谷川少佐的命令,同宪兵、警察、日本军队在承德下板城一带逮捕抗日爱国者200余名,经审讯后将其中之18名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庭判刑下狱,其他的全部释放。在这一集体罪行上,我亲自指挥10名警察逮捕了15名中国抗日爱国者,捕后参加监禁、看守,并押送判刑之18名到承德监狱。10月间,为了逮捕违反治安法的中国人,奉警务系班长的命令,于热河省承德街迎宾胡同,将一名20岁左右的中国青年逮捕审讯30多分钟,审讯后,承德分队长命令分队其他宪兵送承德地方检察厅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41年8月,我当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时,奉命将拘押之3名中国抗日地下工作员绑起交给派遣宪兵长关口准尉。当时,由于派遣队转移,关口准尉就在丰宁县大阁镇街东北方约300米之地点开枪射杀,但当时没有死亡,我又用十四式手枪将这3名中国抗日人员打死。8月上旬,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我以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的身份,增援于汤河口派遣队,当时在古北口分队长斋藤中尉的指挥下,于汤河口一带参加逮捕了40余名中国抗日爱国者,逮捕以后,利用灌凉水,上大掛,棍棒殴打进行刑讯,当场我用棍棒打死两名,10名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28名判处有期徒刑。8月中旬,在汤河口东北方10公里的一带地区,在斋藤中尉的指挥下又逮捕了100余名中国抗日爱国者,押在汤河口警察署内。在刑讯中,由于我使用棍棒殴打施刑过重,在拘留所内死亡3名,余者经过刑讯后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20余名,5年以上有期徒刑60余名,其他的押有两个星期释放回家。
1941年11月,我任兴隆派遣队伍长时,由盘踞于兴隆县一带的日军八八一部队组成之军、警、宪联合作战游击队,在兴隆县长城线一带讨伐中,逮捕了30岁到55岁的中国抗日爱国者300余名,押在兴隆县警察署内。当时,我受派遣宪兵长内田准尉的命令和西泽、岩田军曹对这些人进行了上大掛、棍棒殴打的刑讯。结果,有5名由于严刑逼供而死,两名被砍杀,40名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160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在这一罪行上,以审讯员的身份亲自刑讯了75名被捕者,其中虐死5名,受命用军刀砍杀1名,经我提出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书面意见10名,5年以上有期徒刑40名。
1942年4月下旬,我以兴隆派遣队宪兵军曹的身份,在承德宪兵分队长永山中尉的指挥下,我和宪兵40名、警察一个中队、日本军一个中队,根据兴隆派遣宪兵、兴隆县警务科的侦察情报,在热河省兴隆县六道河子村一带逮捕了中国抗日爱国者150名,关押在兴隆警察署内,在派遣宪兵长关口准尉的指挥下,我和西泽军曹、山住伍长对被捕的全部人员进行了上大掛、棍棒殴打的刑讯。在刑讯中,我殴打致死2名。其他的经审讯后有43名送交热河特别治安庭兴隆法庭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87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8名释放回家。
问:你把充任协力宪兵长时期的任务讲一讲!
答:我在充任兴隆派遣宪兵军曹期间,曾3次临时配属在部队当宪兵长。第一次是1942年1月,配属在日本关东军小川队第四中队,历时15天;第二次是1942年3月上旬,配属在关东军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历时1个月;第三次是1942年4月下旬,仍配属在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历时1个多月。在这3次将近3个月期间,我的任务主要是配属于部队,在河北省的密云、遵化,热河省的兴隆县牛圈子等地和部队共同搜集抗日军的情报,以便必要时宪兵和部队联合镇压中国抗日爱国者。
问:那么你在上述期间都犯了哪些罪行?
答:1942年1月在小川部队第四中队当配属宪兵长时,于河北省密云县华山庄,我和盘踞在华山庄的日本军于华山庄南方前北官村“讨伐”中,亲自逮捕了中国抗日地下联络员3名,用棍棒殴打两小时后,附上判处死刑1名、10年以上徒刑2名的意见书,送锦州高等检察庭承德分庭处理。
1942年5月,我配属在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时,我和长原中队的一个小队一起在兴隆县牛圈子村南方6公里的村庄内,进行了5天的“讨伐”,在这期间,以我个人的意愿,在小队的协助下逮捕了河北省遵化县野户山村抗日救国会的中国抗日爱国者30余名。捕后押至牛圈子村,我亲自用电刑讯,并对抗日救国会会长、武装委员、办事员等3名提出判处死刑的意见书,对其他17名提出判处徒刑的意见书,送交热河特别治安庭杀害和入狱,余之10名押有一个礼拜释放回家。(www.xing528.com)
问:你继续讲在承德地区任职中所犯罪恶事实?
1943年4月上旬,我当日本关东军承德分队特高系特务军曹时,承德监狱扣押之45名中国抗日爱国者被命令进行集体屠杀。当时,我受内田准尉的指挥,和其他20名宪兵一起赶赴承德小西街承德火葬场南200米之地点参加了这一集体屠杀,屠杀后将这45具尸体埋在原地。我在这一集体屠杀中亲手砍杀了两名。
1943年8月15日,奉承德分队长生田大尉的命令,以承德宪兵军曹的身份和其他9名宪兵增援平泉宪兵分遣队,在平泉分遣队长远藤准尉的指挥下,于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参加逮捕了中国抗日爱国者130余名。逮捕后,我就回到承德分队,处理结果不详。
1944年3月21日及22日,我当平泉宪兵分遣队警务系军曹时,为了大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受赤峰宪兵分队长、平泉宪兵分遣队长的命令,我和野崎军曹与平泉警察署取得联系,拟订了逮捕计划,因而在分队长、分遣队长的亲率下于热河喀喇沁中旗黄土梁子及洼子店地区逮捕了承平宁联合政府抗日爱国者200余名。逮捕后,在分遣队长木下万寿一的指挥下进行了严刑拷问,审讯后将抗日爱国组织领导干部阚凤株等12名送平泉特别治安庭判处死刑,53名判处有期徒刑,余者全部释放。
1944年11月,我当青龙宪兵分队建昌营派遣宪兵长时,为了逮捕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亲自指挥部下20余名于河北省迁安县建昌营镇东南方5公里,命河野军曹逮捕了一名三十五六岁的和平居民,当经殴打刑讯后命河野军曹将其虐杀,尸体放在原地。
问:你在承德地区任职期间,除刚才所供述之罪行外还犯有什么罪行?
答:除刚才所供的主要罪行外,我在承德地区军事讨伐中,为了防止抗日游击队的活动,于滦平、赤城、遵化、兴隆、迁安等地,还犯有放火烧毁民房49所和掠夺价值95375元的中国人民财产。除此,检杳盘问了中国人民5420余人,殴打了480余名。
问:你在奉天城内宪兵分队担任什么任务?
答:1944年12月,我从青龙宪兵分队被调到奉天城内宪兵分队任特高班第三主任和第三内务班长。在任第三主任时,我的任务是调查宗教团体的活动情况和侦察中国抗日爱国组织,但由于刚去不了解情况,所以实际上并未有进行具体活动。在调任第三内务班长之后,主要是对分队内部军曹以下的宪兵进行有关各种制度的思想教育,并未进行其他活动。
1954年10月14日于抚顺
(中档)119-2-435-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