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勤,男,现年68岁,日本埼玉县北埼玉郡人,军人出身,受过中等教育。1907年志愿入伍于日本陆军。1910年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毕业后,曾历任日本陆军步兵第五一联队少尉队附,步兵第二九联队附、大尉中队长,近卫步兵第四联队少佐联队附、副官、大队长、中佐队附,近卫师团司令大佐部附等职。1938年12月10日侵入我国,任华中派遣特务部部员,派充江苏省苏州特务机关长。1940年1月返回日本任丰桥联队区司令官。1942年4月又侵入我国,任日军第五九师团五四旅团长,同年8月升任少将,1943年6月至1945年4月兼任济南防卫司令官。1945年8月在朝鲜咸兴被前苏联红军逮捕。
经侦讯结果,查明该犯在侵入我国期间犯有下列罪行:
该犯于1942年4月至1945年7月任五四旅团长期间,在我山东省境及河南省临淇、新乡与山西省陵川一带,为了执行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覆灭我抗日根据地,巩固日本侵略地区,对我抗日军民进行了残酷的镇压。1942年5、6月亲自指挥命令一○九、一一○、一一一3个大队参加了五九师团所策划的“泰莱蒙肃正讨伐”,1942年7、8月亲自命令一一○大队参加了五九师团所策划的“徂徕山作战”,1943年1月亲自指挥一一○、一一一两个大队进行了“新甫山封锁作战”,1943年5月亲自指挥命令一○九、一一○、一一一3个大队参加了一二军所策划的“十八夏太行作战”,1943年9月亲自指挥一○九、一一○两大队参加了五九师团所策划的“三教堂作战”,1943年11月至12月亲自指挥一一○、一一一两大队参加一二军所策划的“十八秋鲁中、鲁北作战”,1944年3、4月亲自指挥命令四五、一○九、一一○、一一一4个大队参加了五九师团所策划的“十九春山东作战”,1944年6、7亲自命令四五、一○九、一一一4个大队参加了五九师团所策划的“衣剿共九号作战”,1944年8、9月间亲自指挥一○九、一一一两大队参加了五九师团所策划的“十九夏山东作战”,1944年9月至12月亲自命令一一○、一一一两大队参加五九师团所策划的“十九秋衣剿共作战”,1944年1月至3月亲自命令四五、一○九、一一○、一一一四个大队参加了五九师团所策划的“二十春山东作战”,1945年4、5月亲自指挥四五、一○九、一一○、一一一4个大队参加了四三军所策划的“秀岭一号作战”,1945年6、7月亲自指挥四五、一○九、一一○3个大队参加了四三军策划的构筑阵地,即“秀岭二号作战”。共杀害我抗日武装人员1702人,其中尤为残忍的是,该犯亲自指挥其所属一一一大队参加“二十春山东作战”时,在我东阿县马家海子村一次即刺杀我军被俘的伤病员7人。共杀害和平居民1001人,其中刺杀116人,砍杀28人,拷问致死53人,烧死17人,虐杀12人。共俘虏我抗日武装人员992人,逮捕我和平居民369人。
该犯在任五四旅团长时,1942年10月至11月间,亲自将属下一○九、一一○、一一一3个大队配属于一二军直接指挥进行了“鲁中、鲁南及第三次鲁东作战”。1943年4月,将属下一一一大队配属于三五师团直接指挥进行了“十八春太行作战。”1943年9、10月间,将属下四五、一○九、一一○、一一一4个大队配属于五三旅团直接指挥进行了“南部东临道作战”。1943年9、10月间,将属下四五、一○九、一一○、一一一4个大队配属于一二军直接指挥进行了“十八秋鲁西作战”。1943年11月至12月,将属下四五、一○九两个大队配属三二师团直接指挥下进行了“十八秋鲁中鲁北作战”。1944年9月至12月,将属下一○九大队配属于五三旅团直接指挥进行了“十九秋衣剿共作战”。1945年6、7月间,将属下一一一大队配属于泷本独立警备队,在海阳县附近构筑阵地。1942年6月到1943年4月期间,又先后将属下一○九大队配属于五三旅团直接指挥下进行了“十二号作战”、“堂邑冠附近作战”及两次“邱馆作战”。共杀害抗日武装人员550人,和平居民331人。其中,一一一大队在配属于泷本独立警备队在山东省海阳县构筑阵地时,在索格庄附近为了训练新兵将我和平居民34人施以惨无人道的集体刺杀。共俘我抗日武装人员397人,逮捕和平居民682人。
此外,该犯所属四五、一○九、一一○、一一一4个大队从1942年4月至1945年7月(其中四五大队是1943年7月至1945年7月)盘踞在我山东省泰安、莱芜、东阿、章邱、长清、德州、新泰、济南及其附近等地区时,又先后进行了23次“讨伐”。此间共杀害我抗日武装人员1349人,和平居民608人,其中刺杀46人,砍杀64人,拷问致死62人,虐杀14人,烧杀13人。俘我抗日武装人员523人,逮捕和平居民860人。
总共亲自指挥命令所属和将其所属配属于其他部队及其各大队在盘踞地内杀害抗日军3601人,和平居民1940人,俘抗日武装人员1912人,逮捕和平居民1911人。
二、施放毒瓦斯杀害我和平居民罪
该犯所属一一○大队进行“九顶山附近肃正讨伐”时,在我山东省莱芜县九顶山麓东边的村庄,由于攻击我抗日武装未逞,即对当地居民施放毒瓦斯3筒,残酷的杀害我和平居民15人。(www.xing528.com)
三、对我抗日根据地进行烧毁、掠夺、奴役、强奸罪
该犯任五四旅团长期间,亲自指挥命令所属和将其所属配属于其他部队历次“讨伐”作战中,和其属下4个大队在盘踞地及其附近地区,为了破坏抗日根据地,共烧毁、破坏民房5099间,其中仅其属下四五大队参加“秀岭一号作战”时,在我山东省沂南县依汶庄一次即烧毁民房400余间。掠夺粮食7336吨,其中仅1944年6、7月间命令其所属4个大队参加“衣剿共九号作战”,即掠夺小麦5700余吨。为了搬运粮秣、武器等物资,强迫奴役我和平居民达854400余工日,其中仅1945年6、7月间亲自指挥其所属3个大队参加“秀岭二号作战”,为了构筑阵地即奴役我和平居民达12万余工日。又其所属4个大队在此期间共强奸妇女326人。
四、进行特务活动罪
该犯于1938年12月至1940年1月充任江苏省苏州特务机关长期间,为了监督和指导汪伪江苏省政权,加强日本帝国的统治,积极领导其特务人员在我江苏省吴江、吴县、昆山、常熟、无锡、江阴、武进、宜兴等地进行特务活动,搜集我政治、经济、军事等情报,并调查我抗日工作人员情况,提供日宪、伪警机关,经该犯提名而被捕的我抗日工作人员计有40余人。
五、协助一二军军法会议屠杀我抗日人员罪
该犯任五四旅团长期间,从1943年6月起至1945年4月止曾兼任济南防卫司令官。此间盘踞济南的一二军军法会议,在1943年6月至1944年7月,屠杀所谓“不利于日军”的我抗日人员时,均由防卫司令部派遣射手。该犯令其部下高级副官负责派遣防卫司令部的卫兵、值日兵和警备队士兵充当射手,在军法会议指挥下于济南白马山东边的杀人场杀害。现已查明该犯所属高级副官先后曾派遣4次射手,共屠杀我抗日人员24人。
1955年5月31日于抚顺
(中档)11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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