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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2:战犯供述

时间:2024-06-06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上坂胜,男,现年63岁,生于公元1892年5月,原籍日本大分县东国东郡西安岐町八二番地,住广岛县吴市广町虹村宿舍。在这一惨案中,计杀我和平居民和抗日武装人员在800人以上,仅北疃一村被杀绝的即有23户,82人。仅据该犯个人推算,在河北一带所征用之民

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2:战犯供述

上坂胜,男,现年63岁,生于公元1892年5月,原籍日本大分县东国东郡西安岐町八二番地,住广岛县吴市广町虹村宿舍。1913年6月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自1913年6月至1945年8月在前日本陆军供职凡32年之久。其间曾于1934年3月至1938年8月和1939年8月至1941年10月两次侵入我国台湾,历任少佐大队长,少、中佐联队附,大佐陆军兵事部长等职。又曾先后3次侵入我国大陆:第一次是在1916年11月至1917年5月侵入我国旅顺,任六三联队少尉中队附;第二次,1938年9月至1939年8月参加广东侵略战,任第一一军司令部附中佐,从事后勤工作;第三次,1941年11月至1945年5月侵入我国河北、河南等省,任一一○师团一六三联队大佐联队长,1945年6月调至山东任五九师团五三旅团少将旅团长,于1945年8月12日在朝鲜咸兴被前苏联红军逮捕。经侦讯结果证明该犯有如下罪行:

一、施放毒气,大量惨杀我抗日武装人员及和平居民,造成了五二七北疃惨案

1942年5月下旬,该犯任前日军一一○师团一六三联队大佐联队长时期,直接指挥其所属部队1500名对我冀中滹沱河与潴龙河之间地区进行了残酷的“扫荡”,在这次“扫荡”中该犯竟命令其部下施放毒气,以极其卑鄙和残忍的手段惨杀了我大批抗日武装人员及和平居民,造成了惨绝人寰的五二七北疃惨案。1942年5月27日,上坂胜命令其第一大队从定县北疃村东面东城、西城,东南面东湖、太平湖,东北面解家庄等村三面围攻,将我抗日武装部队及民兵一部和上述各村群众全部压缩至定县东南方22公里的北疃村,以枪杀、刺杀、刀砍、火烧等残忍手段进行了血腥屠杀,并向地下道的入口大量施放了催泪性、喷嚏性的毒瓦斯,致使躲入地道内的大量群众窒息毙命,内有扶杖的老人,有出生不久的婴儿,有男有女,绝大部分是手无寸铁的和平居民,尸体塞满了地道。在这一惨案中,计杀我和平居民和抗日武装人员在800人以上,仅北疃一村被杀绝的即有23户,82人。另,李三保全家被杀尽,只剩下3个月的女娃娃在她母亲尸旁啼哭;李洛卿全家被杀光只丢下一个86岁的老人,悲惨万状,目不忍睹。此外,被集体轮奸、强奸的妇女35人,还有被奸污后又惨遭凶杀者;烧毁民房36间;抓走青壮年62人(送往东北阜新煤矿做苦工,仅有李洛转等9人逃回);夺取我抗日武装人员步枪219支、子弹3814发、手枪21支、地雷24个、手榴弹224个,并掠夺其他物资甚多。

此外,在这次“扫荡”中,在滹沱河北岸地区还派出其联队本部坂东军医大尉前往各大队指导施放毒气(特别是向地下道内施放毒气),计毒杀我抗日武装人员及和平居民300余人。

二、虐待和杀害我被俘人员罪

该犯在任一一○师团一六三联队(代号为鹭三九一二部队)联队长时期,于1944年5月至1945年5月之间受师团长之命,将其第三大队第九中队派往洛阳西工原炮二营房之俘虏收容所看管俘虏,先后收容我被俘人员至少在2000人以上,内中除抗日武装人员之外尚有部分群众。对我被俘人员不给以最低限度的食粮并不给水喝,使我全体被俘人员陷于饥饿和病衰不堪的状态,大批被俘人员因而活活饿死。又,我被俘人员病了不但不给医治,反而将病重的活着扔到井里,不仅在物质上进行灭绝人性的虐待并对病员进行残酷杀害。死难者的尸体均被抛弃在距该俘虏收容所后门约200公尺处的土井里和近旁的壕沟里,尸体遍地,横倒竖卧,有的竟不掩埋,臭气熏人,不少尸体被狗拖走。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被俘人员中饿死和被杀死者至少在500人以上,仅从1个井9个坑里挖出的一部尸骨中就有180个头颅。此外,曾于1944年6、7月间将一批被俘人员约800人送到黄河以北某地做苦工,仅在自西工出发至洛阳西城角之间约4华里的行程中,由于被俘人员体力衰弱不能行走,被当场刺死者即达50余人之多。

又该犯在任上述职务中,于1941年11月至1942年10月之间,在保定东郊小营坊村南新立村“劳工教习所”杀害我被俘人员,根据现已查实的材料即在20人以上。1945年5月,在“老河口作战”中令其部下将我被俘人员50余名全部杀掉。

三、指挥其所属部队参加作战“扫荡”和进行“讨伐”,大量杀伤我抗日武装人员及和平居民罪

该犯自1941年11月至1945年6月初旬在任一一○师团一六三联队大佐联队长时期,曾先后亲自指挥其所属部队在我国河北省参加了“冀中”、“获鹿、平山”、“唐县北方”、“行唐西北方”,在河南省参加了“河南”、“老河口”等6次大“扫荡”和作战,并在河北省满城北方,完、唐县北侧高地线和河南省的嵩县南方,伊水南侧,嵩山东北方,白云山周围等地区进行过6次“讨伐”。并在其历次的警备区域内(在河北警备保定、定县、清苑、束鹿等26个市、县;在河南警备洛阳一带地区),不断地进行残酷的肃正和血腥的镇压,大量的屠杀了我抗日武装人员及和平居民,并烧毁和严重破坏了我和平村庄。在该犯侵入我国河北、河南两省的3年零7个月的期间内,根据其自供中的不完全统计,共杀害我抗日武装人员与和平居民4749人(包括在北疃和滹沱河北岸所杀害之1100名军民在内),俘虏165人,逮捕拷问133人,劫夺各种枪支2225支、炮6门,烧毁和破坏房屋285间。

该犯在杀人的手段和情节上也是极其残忍的,如:1943年春季在“行唐西北方作战”中,曾命其所属部队逮捕我和平居民编成地雷探知组,强迫群众走在其队伍的先头,以中国人民的肉体踏地雷,因而被地雷炸死的群众即有30人之多。(www.xing528.com)

又该犯在任五九师团五三旅团少将旅团长时期,于1945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山东为训练新兵刺杀和在修筑工事及战斗中杀害我军民共达60余名。

四、奴役中国人民和掠夺物资资源罪

该犯在任一一○师团一六三联队联队长期间,为确保其对占领区的统治,曾于1941年11月至1943年7月,在河北保定至定县之间铁路两侧以及满城、完、唐等县扩大和增设了遮断壕及炮楼,并在其所盘踞的16个县内修筑了所谓治安道(即汽车路)。又于1944年5月至1945年7月在河南嵩县及山东历城县龙洞庄一带大肆修筑工事,强征了无数的中国人民。仅据该犯个人推算,在河北一带所征用之民工累计达1024700个工日之多。

该犯在广东任华南派遣军司令部附中佐时,于1939年2月受华南派遣军司令官安藤利吉中将之命,作为华南派遣军代表参加了旨在从各占领区大量掠夺战略资源以扩大侵略战争的日本陆军省会议,会后返回广东报告了,参谋长田中少将命令各师团进行了资源调查,遂即在广东大量的掠夺了钨、废铁及数所纺织工厂的全部机器运回了日本。

五、烧毁秘密档案罪

在日本帝国主义被迫投降时,该犯为毁灭罪证,在朝鲜咸兴命令部下将一切秘密档案文件全部烧毁。

1954年12月25日于抚顺

(中档)11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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