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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木启久:侵华罪行战犯供述

时间:2024-06-06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侦讯结果,根据该犯供认并经调查证实,在其任职期间所犯的主要罪行如下:一、策划领导指挥命令大肆屠杀我和平居民及抗日军,多次制造惨案罪该犯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之忠实指挥者和执行者。被毒打重伤的居民有160余名。强奸妇女160余名,更惨无人道的是将刘备寨村梁某某之妻轮奸后又用刺刀将阴户刺破。

铃木启久:侵华罪行战犯供述

铃木启久,男,66岁,日本福岛县人,出身于中农家庭,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毕业,1911年12月入伍,曾任日本陆军大尉联队附、中队长、联队区司令部部员、少佐大队长。1934年2月侵入我国,任步兵二八联队附,1935年2月转任第七师团副官,同年4月回日本。1938年3月第二次侵入我国,任独立守备步兵第一二大队大佐大队长,1939年3月又回日本。1940年8月第三次来我国,任一五师团步兵六七联队长,1941年8月升少将调回日本。同年10月第四次来我国,任二七步兵团长兼沧县地区防卫司令官,同年12月任唐山地区防卫司令官,1943年8月在东北锦州担任步兵团教育和训练工作,1944年1月任独立步兵第四旅团长,同年7月在一一七师团任代理师团长,1945年4月升陆军中将一一七师团长,同年8月31日在公主岭被捕。

侦讯结果,根据该犯供认并经调查证实,在其任职期间所犯的主要罪行如下:

一、策划领导指挥命令大肆屠杀我和平居民及抗日军,多次制造惨案罪

该犯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之忠实指挥者和执行者。早在1934年侵入我国,历任中队长、大队长、联队长、旅团长、师团长等反动要职,因长期忠实地执行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有功,曾于1936年获旭日勋章三等,又在1942年获瑞宝勋章二等。该犯自侵华以来,在我国河南省、河北省等地曾多次制造血腥惨案,屠杀我国军民,摧毁我抗日政权。

该犯在河北省任唐山地区防卫司令官时,于1942年4月开始,指挥第一、第三两个联队进行了“丰润大讨伐”,命令部下彻底破坏八路军根据地,疯狂地向我河北省遵化县展开了“清乡”围攻,到处“扫荡”搜索,进行烧杀抢掠,对我和平居民施用毒打、火烧、枪杀、刀砍、推入井中和放纵军犬咬,以致对不能搜查之洞穴则施放毒瓦斯等残暴手段制造惨无人道的血腥惨案,对妇女则实施兽欲强奸,仅在鲁家峪、刘备寨及东新庄三个村,即用各种残暴手段屠杀我和平居民390余名。其中最为残忍的是在鲁家峪村将妊妇剖腹,以及使用毒瓦斯将我避难于洞中的100余名和平居民和我军伤病员窒息致死。被毒打重伤的居民有160余名。强奸妇女160余名,更惨无人道的是将刘备寨村梁某某之妻轮奸后又用刺刀将阴户刺破。烧毁和拆毁房屋2300余间,破坏工厂1座,掠夺粮食70余吨,牲畜120余头,机器15大车,汽油40余缸,硫磺8缸,地雷和手榴弹40余箱及其他军用物资一部。

1942年11月28日,该犯所属第一联队报告,在河北省滦县潘家戴庄住我八路军一部,该犯即命令第一联队结合骑兵对潘家戴庄进行围攻和彻底消灭。日军到达后,即在该犯彻底消灭的命令下,对潘家戴庄实行包围,以武力威迫全村老幼集合于一广场上,周围架设机枪,以沟通八路军为名,对手无寸铁的居民开始以枪刺、刀砍、火烧、枪杀、棍打、活埋等残暴手段进行了大屠杀,总计被惨杀者达1280余人,被残害的群众有2500余户。如居民周秉焕等全家23口,除二人外出者,其他均遭惨杀,更为残忍的是摔死婴儿,踢死孕妇,单就被害孕妇即达63名之多。

该犯任一一七师团长期间,于1944年10月命令指挥一个骑兵联队和八七旅团长吉武少将以下三个大队,进行了林县和濬县东方地区的“讨伐”战,并命令八七旅团长要彻底消灭抗日游击队。在围攻我河南省长垣县前后小渠村时,将该村居民包围在一个大广场上,追问抗日游击队的去向,群众忠贞不吐,日寇无奈便恼羞成怒,即对群众实行了严刑拷打、枪杀、火烧、刀刺、和推入井中淹死,在此惨案中,共残杀我和平居民660余名。

除此以外,该犯从1938年3月起在我国曾多次命令指挥部队向我吉林省桦甸、江苏省六合、安徽省宣城、襄安、巢县、河南省遂平开封、新乡、阳武、兰封、濬县、济源修武焦作、孟县、郑州、新郑及河北省冀东等地进行了侵略战争,并对我解放区进行残酷的“清乡”扫荡,采取种种野蛮手段对我和平居民和抗日军进行残杀,总计射杀抗日武装人员7960余名,杀害我被俘人员30余名,和平居民100余名,俘虏抗日武装人员1980余名。

该犯仅在上述惨案与历次作战中,就残杀我抗日军民共10400余名之多。

二、制造“无人区”对我国人民进行烧杀抢掠罪(www.xing528.com)

该犯任唐山地区防卫司令官期间,为了给我抗日武装部队活动造成困难和残暴的奴役迫害我国人民之目的,于1942年9月至12月,把我河北省遵化、迁安等地长城4公里以内地区800多个村庄变[造]成“无人区”,将居民10万余人全部赶出自己的家园,因反抗而被杀害者有200人以上,放火烧毁民房1万余户,造成成千成万的居民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此外在其侵略我国的历次“讨伐”战中,在该犯的指挥命令下烧毁和破坏民房390余间,掠夺粮食1100余吨,并协助日本三井等财阀掠夺大批粮食、棉花和碳矿等资财。

三、实行军事经济封锁,强征劳工及虐待奴役罪

1938年3月至1939年3月该犯任独立守备步兵第十二大队长时,在吉林省磐石酷使我和平居民1万余名修建“警备道”,进行残酷的奴役。

该犯任唐山地区防卫司令官期间,于1942年9月至12月实行了所谓“强化治安工作”,为隔绝我军活动与群众的联系,采取了挖壕隔断的军事封锁政策,由石门至玉田、丰润、沙河镇、迁安、建昌营之间,和迁安至滦县之间,遵化至丰润间及唐山南侧地区建筑长达290余公里的“防卫战壕”,破坏了数万亩良田。为了修筑工事,强迫我和平居民累计达600万名充当劳工进行奴役,因受种种残酷虐待致死者300余名。在此任职期间,并对我抗日根据地实行了经济封锁,严禁粮食、食盐和炭等物资流入外地。

该犯任师团长期间在河南省严密地实施了经济封锁,于黄河铁桥、孟县、中牟等地设立监视哨,对来往物资严加检查,掠夺了大批粮食、棉花等物资,并实行了粮食统治政策,企图困死我抗日根据地的人民。

四、破坏我和平城镇

该犯于1945年8月间,日寇投降的前夕命令八七旅团长庄司巽在苏军未达前对一切建筑物、桥梁、工厂实行彻底的破坏。因此,在我黑龙江省白城子、洮南等地实施了大肆破坏的罪行,炸毁江桥铁桥和洮儿河铁桥各1座,破坏白城子铁路医院、陆军医院、车站及机务段、电务段的全部设备,官兵宿舍大小楼房共97座,飞机仓库4座,烧毁大型粮食仓库1座和大量粮食。

1955年5月12日于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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