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由主义国家
稳定、持久、公正——这些特点,最终都与自由主义国家的观念联系在一起。所有社会力量、舆论与能动性的自由运动,如果没有将历史生活的变动因素及其运动连续性的保证统一起来的共同渠道,就不能产生有组织的文明社会。通过这种职能,自由主义的国家走向和平与正常状态,再通过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等重要的聚敛要素,使这种状态维持下去。
(1)政治方面是基础,并构成自由主义国家较之于其他历史类型国家的特殊区别。它基于这样的概念,即形成国家统一体的利益、经济、行政、文化、军事等等方面的综合,具有不同于其各种因素的特点。国家统一体的各种因素,具有局限褊狭的特点,因为每一种因素在其自身之内都不能包括其他因素要求的立场,倾向于消耗其他因素以证明自我,或至少不考虑其他因素。另一方面,综合的特点则是联合与概括:既联合和融合同一团体的利益,也联合与融合不同团体的利益。这种结合绝非抽象动荡,不过是兼容并蓄的仓库;而是在时间、地点、原因、方式方面高度个体化,从而代表着全体人民详尽无遗、不可分割的历史行动。比如可以设想,它建议发布一项工业管理的法令:国家不能满足于找出国家工业力量的合力,而是必须将这些力量与所有其他因素联系起来思考,必须考查其加于生产与分配的即时收益以及财政、国防等等行动的后果。因此,所有社会组织的问题,一旦带到这种综合活动的焦点上,都会得到重要的修改:它们成为政治问题,在其中原始的技术因素没有消失,而是相对于更高概念的要求,相对于更加包罗万象、更加正式规范(取这个词最好的意义)的要求,成为次要的要求。适应这种职能的最主要机构就是议会。在不断的经验中,通过不断修改与适应,议会使自己发展与组织出愈益敏锐的政治感觉。议会由人民代表组成,由这种构成,形成最初的选择与社会力量的净化,节制着利益基础的暴力表现,以早在某种程度上先于最终政治对立的形式表达这些利益.缓解它们间的对立。代表既来自人民,便带着各阶级的观点与利益;其庞大的数目,与精心安排的选举体制相结合,相当程度上保证了议员的分布与国家社会结构的一致。然而代表们代表的是整个国家;与这一普遍原则相比,特殊利益和等级便只具有次要的意义。而代表被要求履行的职能有其普遍综合的特点;惟在此一特点下的法律程序,才真正算得上意义重大。
议会的历史演进成功地强调了人民代表的两种职能:作为对政府的制约,将政府按照中世纪的二元论传统视为与人民对立;其次,是依靠自己而统治,这与现代民主的一元论相符合。自由主义接受了这两种观点,并不认为它们完整表达了议会机构最深刻的本质,而认为这种本质存在于其作为国家政治感受器的机构之职能当中。
议会被指责为说得太多而做得太少,好像其适当的工作严格讲来并不是讲话;人们还指责它对自己讨论的问题缺乏技术知识,好像其知识不曾被单纯要求成政治知识。在我们的时代,对议会的敌意只是对技术的过分热爱引起的政治迟钝的标志:受工业主义、实证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一代,自然不能把握住形如这种政治综合的理想与精神特点,并不能不将之分解成其各种因素的物质性。
(2)自由主义国家的第二个职能是法律。同我们谈过的政治职能相比,它较少基础性;这并不是指政治利益会构成对法律秩序的干扰影响,其实这种秩序,乃是国家强大而组织良好的生活的必要条件。我们是说,如若政治活动表现出社会力量结合体的肯定结果,法律组织便构成对抗外来干预的否定力量。
“法权国家”,是负有这种职能的复杂组织,在前面的历史考察当中我们已经明瞭这一点。它的起源可以远溯到封建的自由主义,封建自由主义通过有限的统治,保证着个人与联合体的特权不受地主与君主的侵犯。但是其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行政君主制的平均与平衡工作,传播人人平等的意识——至少在其作为臣民的状态下是如此。它也以推崇这种平等的个人反应作为先决条件,这使它不是依靠统治者的意志,而是依靠法律稳定与公正的统治。
在现代自由主义的兴起中,因私人权利凌驾于公共权利之上,对个人权利的法律保证第一次出现:亦即脱离开国家排他性干涉个人所有事务的领域,直到通过对国家传统权利的蚕食鲸吞,将公共权利的整个组织融入私人权利的组织之中。在法国大革命中,天赋人权学派倡导契约理论的胜利,标志着这种吸收过程臻于顶点,也同时标志着一种反运动的开始。因为,当个人将其个性嵌入国家,他逐渐建立起新的公共权利,并感到需要重新坚持这些公共权利与单纯的私人权利的区别。事实上,他越是将自己深深地投入这种发展之中,这两种权利间最初的关系就越是完全颠倒。他感觉到自己正在建立一种更高的个性,于是开始尊重所有他自己的主观天赋,不是将它们本身作为目标,而是作为实现更高目标的手段。他的权利因此成为义务和职能,这些权利的整个体系开始作为公共利益的从属物而出现。现代的“法权国家”趋于逐渐获得这种宣传家式的特点,尽管肯定只是在一定限度以内。对于我们来说,个人权利得到保证,不是像《人权宣言》的作者所说的,通过所谓对国家之前的统一体的承认,而是通过基于现代个人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存在的事实作出的规定,因而属于公共权利领域的规定。
同样,联合体的权利与地方自治的权利,再无法在纯私人化的背景下得到证明,于是利益各方是自身利益的惟一判断者。这些权利如今毫无其世袭制国家中起源的痕迹可寻,它们建立于锻炼和训练个人政治意识必要性的基础之上。格奈斯特的自治概念作为一种主权机构,是一种公共权利将个人统一于国家的渠道,它为法律思想开辟了一条富有前途的道路。
但是,现代公法所承认的国家与个人间关系,其最重要的标志,是二者被同样的法律体系所约束,两者都无权违反这一体系。国家与从前的君主不同,没有legibus solutus(至高权力),其主权不是无限的,而是如法理学家们所说,是一种限制自身的权力。这种限制不仅存在于个人的权利之中,也存在于机构与宪法的内部结构之中。这一原则最具体的体现,是对公共职能责任的规定,不仅是要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也要防止对其自身利益的侵犯,并允许它们通过普通法庭与独立于行政权力的法庭得到判决。个人反对政府的组织权力与任意妄为的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人民的文明成熟的标志。
作为整体,“依靠权利的国家”这一自由主义概念,构成作为强力的国家这一概念真正的对立物,所谓强力,从其最直接与残忍的意义上去理解,用德国人富有表现力的话讲,便叫做拳头的权利(Faustrecht)。这种关于国家的虚假理论受到卢梭决定性的批判。他讲,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说它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简直不可思议。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如果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对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说强力的权利,其实只是在说强力而已;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4]这种批判并不是意在否定国家必须永远拥有强力,而只是断言,就其作为国家来说,它的强力必须只用于强制或规定合法秩序的方面。(www.xing528.com)
然而,除了可能存在的少数虚弱病态的思想,国家作为暴力的信条根本就无人接受。对作家们而言,这样的信条竟能够归结为什么别一种全不相干的强力,是相当愚不可及的事情。一个例子足可以证明一切。特赖奇克认国家为强力的定义往往遭到不公正的滥用;“但是一种践踏所有权利的力量将因最终被推翻而毁灭,因为在道德世界,任何没有足够美德的东西都不能生存下去。光荣正直的政策将为其自身赢得作为非常现实的强力的荣誉。”因此到头来,国家的强力属于道德秩序。
(3)属于自由主义国家第三层次的职能,涉及更具不确定性的行政、经济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利益领域。早期自由主义不承认这些职能,认为在处理根本上涉及私人利益的事务方面,国家无能为力,或可说比个人缺乏能力。曼彻斯特学派坚持认为,任何在某一问题上具有个人利益的人,对此一问题的解决都处于比任何与此利益毫不相干的人更好的地位。这种观点尤其直接用以反对国家活动借以展现的官僚制度。因此,坚持这一观点的自由主义者,其政治方案在于国家职能的“最小化”,尽可能将其限制在通过法庭与警察维持法律与秩序的范围之内。他们最喜爱的格言之一就是“提防政府做得太多”。
这种对国家的敌意终于有所减少的现象,部分由于自由主义者执掌了政权,迫使他们着手处理政府与行政的工作;部分则由于国家转型为个人势力的综合表现,这使它不复成为敌意的对象;还有部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巨大增强,不断形成个人活动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人们开始认识到,经济斗争中国家的不干涉政策,并不像激进主义者想象的,是国家无动于衷,消极以待,而是它更注重保证竞争各方公平行动,以及防止使用武力破坏市民社会的原则。所有社会力量必能进行有效的竞争,所有人的公平机会都不应遭到他人任意力量的剥夺,这样的自由主义原则,导致限制个人自由的干预政策明显增加,但却真正促进了整体上的自由运动。全体人民的自由,而不是少数特权者的自由——自由作为发展一个人个性的积极能力,不是不幸者将永远不能拥有的抽象天赋——是真正的自由主义政府逐渐学会用以指导其行动的理想目标。
因此,它们的社会职能和普遍意义上的文化职能便有了一种不断增加的重要性。仅仅是根据国家成为个人的创造物这一事实,它已意识到积极对个人进行教育的义务,并拓宽和加强个人及其自由自愿的联合体的力量。通过滋养其身体的细胞,它也滋养着自己。
注 释
[1]原文liberty and liberties,其含义如下文所述。而中文难以表达原文中单、复数的相对意义,故结合文意,姑将复数形式译作“自由权”。请读者不吝赐正。——校者
[2]见本书作者的Problemi della conoscenza e della moralità,Messina,1924,120-121页。
[3]S.Spaventa,致Camozzi的信(1882),载La politica della Destra,前引书,1910,470页以下。
[4]Rousseau,Du contrat social,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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