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
我们已经说到个人和社会的自由,公民与政治的自由,从国家中产生的自由与通过国家确立的自由;但是在所有这些考查中,我们可以说预先假定了一种不需要任何限定的自由,作为这些特定形式根基。现在,我们必须进行更加基本的考查,惟能到人类自由的本质中,去证明这些自由。
历史呈现给我们两种概念,一种激励着十八世纪的政治体制,另一种则造就了十九与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按照第一种概念,自由是一个人做喜欢做的事情的能力,选择的自由暗示着个人权利在其自身活动的发展中不受其他人的阻碍。从其自身考虑,在其严格的本质上,这种自由完全不存在,只因为它缺少内容,在对抽象能力的正式坚持中,在不关心特殊确定性的完全武断中,耗尽了自己。因此,它只是在其历史形态或论辩当中才一致又鲜明,表现为出自某物的自由,拒绝阻碍个人意志自由扩张的外在障碍。十八世纪自由主义的最大生命力,完全在于它辩论的语气,在于它攻击并消除传统与权威刻板世界的批判力量,在这种消除过程中,无数新生的个人第一次得以按自己的方式生活。
通过这种方式,抽象自由开始获得内容,产生于它与其批判对象——即历史环境的矛盾。它不再是不适当的理论框架中无关紧要的奇思怪想,而是某物确凿无疑的证实——这便是有信念,有见解,有需求,有活力的现代个人。再不靠纯粹根本自然的事实,去净化历史生活中所有的积淀,而靠现代历史的产物,靠教育、文化与工作的结晶。如果反抗压迫以抽象的普遍本能的名义,来坚持自己有能力从其自身经历中引出结论,这只是因为具体的特殊天赋早已在起着作用。
因此,消极的辩论式自由概念导致积极建设式的概念,并在十九世纪得以系统发展。因此,自由不是不确定的奇思怪想,而是人确定自己的能力,因此,通过人自身意识的自发行动,产生在实际生活中束缚他的必然性与契约。所以,它不是天然的事实,而是天性不断教育的结果,是文明成熟的标志。真正自由的人不可以随意选择活动方式——惟有轻浮薄弱的人才会这样做——而是有能力选择最适合其精神命运的道路。他能以自己的行动,去实现普遍的人类本性。不存在外在的强制,仅仅是这种自由的外在方面;其内在价值则在于集中主宰和控制精神生活中所有因素的个性的力量。成为自由也就是所谓sui iuris(具有自主权),废除所有自然和强制的依赖,代之以由彼此的义务意识自行证明的依赖。这一概念通过逐步反对先前的概念而发展。消极的自由存在于对所有权威与法律的否认之中;新的积极的自由则在于将权威与法律的源泉移入人的思想。做自己的法律,换言之就是自治;服从良知所认识到的权威,因为这来自其自身的法律,这就是真正的自由。康德的永恒光荣,就在于论证了这一点:服从道德的法律就是自由。
因此,自由与思想的现实相一致。它不是一种天赋,一种将被撤回的偶然方式,而撇开天经地义的思想的坚实结构。这是指挥、养育、管理人类所有活动的精神力量。行动与自由地行动,这两者其实别无二致;没有自由就不存在行动,而只有激情、手段与习惯。正是因此,任何艺术的能力,任何科学的创造性活力,任何事业中的能动性,人类活动任何分支的进步,都植根于自由之中,因为自由惟是思想中自发的创造性,也是控制其发展的法则。
如此说来,它不会限制或孤立于个人生活的狭隘领域。这样的限制,这样的孤立,仅仅是自由的否定结果,倾向于排斥所有外来干涉,辩解自己的奇思异想。而我们所说的更高概念,个人不仅仅是个人,因为他的意识呈现给他一种法则,一种权威,其中早已表达着其本性的普遍因素,并从中形成对人类生活相互组织的要求,以超越纯粹自私的要求。按照义务原则去行动的人已不再是遗世独立,他与其他人相互存在,在其他人之中,他最初的自我得到复制。这种基本关系是所有人类关系的源泉。
黑格尔的最大优点,在于从康德主义使精神等同于自由的论断中,引申出自由有机发展的观念,在其递进到更精神化的更高形式时,与人类社会的组织相吻合。十九世纪的历史经历表明,自由具有一种约束力,能将人们团结在统一体中,他们的初始动机越有自发性,在其目标的选择方面越有自治成分,他们的统一体也就越加持久,越加丰富。这便证明了黑格尔的观点。十九世纪早期的保守主义缺乏自信,它相信外在约束的破坏,虽能带来灾难性的无政府主义,却反而证明是产生作用的最好手段,它不存在过度的暴力,是社会力量与促进其扩展的力量重新的分配。革命之后的一代人,仍然受启蒙主义哲学的感觉论与自然主义的训练,认识不到理想的约束比将人们联合在一起的物质事实更为有效,而赞同(consent)是现代社会的真正力量。
因此,自由不仅产生出丰富的次级联合,逐渐取代革命在最初的爆发中摧毁的历史性组织,而且还在最高与最复杂的人类联合体——国家中,发现了更进一步的表现。这里有其自身建设性力量最无可驳斥的证据。我们今天对自由国家观是如此习惯,以至于未曾注意到其自相矛盾的特点,而这甚至对没有经验的观察者来说也是极其明显的。国家作为典型的强制性有机体,成为自由的最高表现,个人的传统敌人以个人意识为榜样重组了自己。
这些经验有力地反驳了专制君主及其支持者的观点,即自由能被摧毁,但是不能被建造,至多只能给由奴隶劳动建造的组织添上点修饰。在这两种观点中,第一种只能应用于造反奴隶的自由,第二种只能应用于因主人的仁慈得到解放的奴隶的自由。它们提到的自由只是奴隶的自由,是专制主义的产物。真正的自由,sui iuris(具有自主权)的人的自由,既能被摧毁也能被重建;它只修饰它自己建立的组织。对一个自由人来说,没有什么比朝臣们所谓自由不过是虚矫的奢侈品之类观点更令人厌恶的了:他知道自由比那些远为重要,是一种纪律,一种责任,一种牺牲。自由的行为与简单易行的行为并不同义:自由不许人轻易选择外部强加的、使他免受内心斗争痛苦的现成决定;它使他在良心面前变得一览无遗,为他自己行动的后果担负着无法推卸的责任,不存在仁慈的权威可资推绾。成为自己行动的惟一创造者的快乐,与在此之前的痛苦不可分离:二者同样是他精神进步的要素。(www.xing528.com)
这将存在于十八世纪自由概念间中的巨大区别解释成自然的事实,这也解释了我们何以将我们视为发展的概念叫做形成(becoming)。说人生而自由,必须包括承认他成为奴隶;因为将他与其同伴相联系的所有约束,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与国家生活中的所有关系,都暗示着这种基本的原初自由的屈服。这是一种奇特的自由,只有当人不成其为人时才能拥有,一旦他出生就开始消失!我们视为精神发展的一切,是对我们行动领域的扩大,是更广泛经历的获取;从这样一种观点来看,这一切只是意志自由的减少,是对人的个性的束缚。
相反,我们深信人不是生而自由,而是成为自由。这一点对个人生活与人类生活的历史同样适用。孩子不是自由的,控制他的是冲动,是暂时的感情变化;于是,我们将他置于监控之下。与此相似,幼稚的人民如若不是得到稳定的法律与有组织的政府的控制,就不会自由,尽管他们看起来是自由的。在他们之中,在上层,在统治巨头之中,我们只能发现不能解释的奇思怪想;而在下层,在被统治的弱者之中,我们只能发现奴役。
自由在人类发展之初并不存在,而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随着人类的行动拓宽自己的领域,因为集中于更复杂的个性,人变得更加自由。作为孩子,我们为意识与情感所控制;年轻时,我们开始控制它们;到了成年,在平静的思考中,我们才更完全地拥有它们。孤立的个人,比之生活在家庭、社会与国家中的人更少自由,因为家庭、社会与国家向他提供着活动不断增长的宽阔领域,在其中,他的个性得到加强和丰富。如果自由是抽象的个人天赋,是为所欲为的天赋,当个人开始真正生活在世界中的时候它就将消失。但是这种天赋就是我们所说的奇思怪想,与人觉出其社会与道德使命的自由正相反对。
自由只有当其被行使时才是存在的,只有当它面对不断增长的生活要求的复杂性时才是存在的。被剥夺公民权的人、野蛮成性的人或流亡的人,又何自由之有?做自己情感与怪想的奴隶,做本性与需要的奴隶,在这两种情况下,动机都是一种残忍暗淡的存在。真正的自由,是生活在文明社会中的人,带着其所有的约束与负担,通过从中发现必要的手段来发展他自己的道德个性,使自己不断从这种奴役状态中解放出来。[2]
这是不是意味着,在此概述的两种自由的概念,仅仅是两种思想的历史体系,前后相序,完全替代?或者是不是意味着,它们在我们的当代生活中纯属两种理想因素,一个比另一个更为次要,却不能完全压制,只要我们认为已经将其摧毁,它都以坚持存在的要求而再现?否定第二种选择,将对我们心理与社会生活方面的直接经历产生怀疑,更为严重的是还将否认自由创始的特点。我们企图限制社会发展的最低阶段中反复无常与自私自利的自由,我们永远也无法否认,这其中包涵着精神自发生活的火花,也便是包涵着真正的自由。对习惯和社会结构的否定,无论如何不法和专横,却标志着思想从其遭受的重压与麻痹下第一次获得解放,是其自身信念的第一次行动,是其创造力的第一次运动。其漫长的历程中必定遇到的错误邪恶的经验,是其成长必不可少的因素,没有这些,真理与善行就不能成为它的成就、它的快乐与它的骄傲。甚至在其精神进步的最高阶段,当自由已经是硕果累累的确定财富,否定与批判的工作依然需要经常恢复——如果思想不愿在消极的迟钝当中迷失自我的话。
自由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同一社会世界和同一个人生活中同时呈现,这构成自由主义的第一个政治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仅仅从其高度发展的最成熟形式去认识自由?举例来说,我们是否应该使国家成为自由人的集合,而这些自由人要从必得由权威掌控的奴隶当中分离出来?这将相当于把正确行动的自由看做自由的惟一形式,这一原则始终是天主教会的说教,并几乎被一些所谓的自由主义政治家所接受。但是显然,如此的政策甚至摧毁了它本该保存的自由,其存在与产生它的全部精神过程密不可分。没有低级的自由,没有性格的自由,真正自由的个性就永远不能涌现出来。如果这些实验要求花费大量的精力,这并不是浪费,因为所有用去的精力都能成倍地回到力量的源泉。
可是这种解决方式,无论其轮廓是多么的直截了当,在历史现实不断呈现的丰富环境面前,也势必变得更加困难与复杂。有一种自由表现为任性放纵,在促进某个人行动的同时损害其他人;允许这种自由将摧毁文明生活,并一并摧毁人类自由的基础。因此,这就是自由的第一条自由主义界限,旨在确保不同的自由意志在同一社会中的和平共存。与自由共同产生的是法律,是权利的平等。其次,个人的奇思异想将不仅伤害他人的权利,而且伤害新型自由精神生活的成长。这样,公共利益重又要求另一种甚至更为严格的限制。比如,雇佣童工的人便太嫌过分,因为这窒息了未成熟的个性,社会对这种雇佣的禁止因而就是公正自由的。又比如个人的任性可能没有伤害任何人,而只伤害到他自己,这是对他们更高也更有价值的自由机会的浪费。所以在这里,社会的干涉同样正确。于是例如,社会能规定义务的初等教育,限制出售不卫生的饮料等等。
日常经历提供的无数例子不能从自由普遍概念推演的结论来处理。自由的精神毋宁更为重要,能够看穿形式自由往往靠不住的外表,把握其更为本质的真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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