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法律与社会理论的巨大发展,尽管受到欧洲政治普遍演进的间接影响,但——从该词的最恰当意义上说——还未能成功地克服政治观点的缺乏:即在不同于法律与社会学技术问题的严格政治问题上,政府、议会与政党还缺乏普遍的训练。德国没有出现使其巨大国家组织浸淫其中的政治环境;而这种组织与世隔绝,生存在一种绝少见于拥有伟大政治传统的英国与法国的环境中。从这种观点出发,德国依据军事力量解决所有争论问题的灾难性倾向,或可解释为其政治虚弱的征兆。
甚至在大战之前,不满将人民说成永远政治少数的刻板立宪主义的迹象开始出现。国家的最优秀分子从政治生活退出,投身于工业与贸易,他们对通过议会职位的选定在政府中起作用,已经彻底绝望。政府陷入技术与官僚主义的职能,完全依赖于国王,并不得不服从国王往往是变化无常的创意。缺乏任何真正的政治责任感,必然使感应的形式显得无力,而这种形式,在比德国为弱的国家,还使政府能够操纵与克服更为困难微妙的状况。政党在政府的官僚化中受到伤害,而政府拒绝与公共舆论主流进行有效合作,使这些主流的潜在影响互相分化瓦解,俾使国王与其军队、官僚附庸彻底控制了局面,而政府的工作则毫无用武之地。
通过大战,政府制度的缺点,以其所有不可挽回的严重性而昭然若揭。敏锐的德国作家马克斯·韦伯,在《德意志新政权下的议会与政府》[22]一书中,清楚认识到这种事实,而该书的出版,正与德国政治制度意义深远的转型相符合。
对韦伯来说,世界范围的反德意志联盟,是由于德意志人民缺少政治训练,也由于德意志人民从俾斯麦学到的消极状态。在俾斯麦统治下,“在其自身的政治命运中,由于对选任代表的依赖,这个民族失去了积极而决定性的合作习惯,而只有代表能培养政治判断”。他在反对“所有独立的头脑与所有始终如一的性格”而表现的偏执中,在一般非政治性而只知服从命令的合作者包围中的不断实践,都使国家被彻底剥夺了政治教育与政治意愿。
这样一种政权,通过把本应在其刻板的界线之外的东西封闭在内的方法,受益于官僚制的巨大发展。韦伯并不否认官僚制在其技术与行政功能的限度之内的积极价值;但是他强烈反对它向完全不同的原则控制的政治生活领域扩展。政治活力在统治集团的等级安排面前退缩,这在不具人格的等级与公职制度之下,隐藏了代理者的人格;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个人与负责式的自由活动。因为这个原因,政治能力不能以技术能力的测验来补充,只能通过政党所行使的政治选举,其组织的形成,则通过在其历史中必须随时更新的自由加入,因此与法律或契约限定的任何封闭组合形成对照。在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其生活都是斗争,是政治天才不停的选举,正如战争是对军事天才的选举一样。因为这种自由灵活的政治学校取代了官僚制,他们失去了所有自由的积极性,所有运动的迅速,所有分辨技术缺陷的政治价值、以及从技术来说完善无缺之政治无能的技巧。专家与文职人员的议会,现代国家社会主义的理想,将仅仅是“实现纯物质妥协的组织,缺少作为国家的政治倾向”。通过在两种物质利益之间搬弄取利,通过微不足道然而遮遮掩掩的公职与薪金分配制,它会增长官僚制保存权力的企图。议会的真正功能则与此相反:建立具有严格政治利益的团体,以平衡专家的排他主义与国家公务员的例行公事。
依据这些观念反思德意志的历史,韦伯发现很容易证明,德意志帝国官僚结构如何使得政府无法束缚皇帝的政治怪想,也无法消除其灾难性的国际后果,而这一点,任何议会制政府都可以轻易做到;这便使国王面临重大的冒险与异常的责任,也使整个民族面临危险与损害。而且,它使国家在需要时得不到最优秀的人们的帮助;它使政党的活动下降为言辞之争,缺少实践上的规定性;甚至它使政党的党员执政时,也通过使他们转变成官僚,使他们与政党脱离关系,并放弃其从他们与所代表的公共舆论潮流接触中获得的威望。更深一层的后果在于,即如技术与行政组织都远逊德国的法国,其民主制被内在危险闹得四分五裂,却能通过结成反德国的世界联盟,在政治领域战胜它的敌人。
我们说,韦伯的著作,符合于德国作为战后自由主义最大胜利的政治与议会新倾向。[23]这一政权真正政治上的成果现在还不能精确估计。但是,如果考虑到德国所经历的内外困难,与魏玛宪法早已经历到的艰难考验,我们认为,德国人民为自己赢得旧政权所否定的政治之自由主义教育的能力,是可以预见得到的。
注 释
[1]De Tocqueville,L'ancien régime,ed.Calmann-Lévy,appendix,336页以下。
[2]A.Müller,Elemente der Staatskunst,ⅰ.5l。
[3]Haller,Ristaurazione della scienza politica,Ital.,tr.,Naples,1850,ch.53,518页。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10页。——译者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324页。原文有所简化。——译者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340页。译文据本书略有改动。——译者
[7]黑格尔做过一项重要观察——这来自于孟德斯鸠,并经由此后许多的作家所重复,就是在专制国家,人民的赋税轻微,而立宪国家则会提高,因人民意识到,他们是在向自己交税。没有哪个国家,赋税会像英国一样地沉重。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86页。——译者(www.xing528.com)
[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82页。——译者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79页。——译者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341页。——译者
[12]Gide-Rist,Histoire des doctrines économiques depuis les physiocrates jusqu'à nos jours,Paris,ed.4,1922,310-324页。
[13]又译《主观的公法制度》。按,此出于德文Recht一词,既可译为“权利”,又或可译为“法(法权)”。事实上黑格尔的《法哲学》一书,即多有人译为《权利哲学》之类,亦出此例。我们此译,同样难于照顾该词的两层意义,故只是权宜的译法。请读者指正。——译者
[14]参见Jellinek,Sistema dei diritti pubblici subiettivi,Ital.tr.,Milan,1912,97页。在我们引用的这一页上,“道德”一词最好换成“政治”。
[15]A.Menger,Lo Stato socialista,Ital.tr.,1915,99页以下。
[16]Treitschke,La Politica,Ital.tr.,Ruta,4 vols.,Bari,1918,ⅰ. 80页[Engl.tr.,2 vols.,Constable,1916,ⅰ.76页]。
[17]前引书,ⅰ.150页以下[Engl.tr.,前引书ⅰ.154页]。
[18]Treitschke,iv.84页,136页等处。
[19]Brentano,La Question ouvrière,Fr.tr.,Paris,1885,167页以下。
[20]Schulze Gaevernitz,La Grande Intrapresa(tr.Jannacone in Biblioleca degli economisti,ser.iv,partⅰ),42页以下。
[21]参见Herkner关于合作运动及其自由主义特征的有趣评论,Die Arbeiterfrage,Berlin,ed.5,1908,185页以下。
[22]意大利文译本由Ruta译,Bari(Laterza),1921。
[23]德国独裁立宪主义的终结,与国家土地制度的深刻变化相符合,即通过打破大地产,倾向于降低容克地主的政治权力,注意到这一点肯定颇有趣味。另一方面,议会制政府与中小地产的同时出现,形成值得单独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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