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浪漫主义
撇开其外在表现不论,德国自由主义呈现着伟大历史旨趣的奇观,这不仅由于其理论阐述的非凡天才,也由于其发展的特殊性,这是赋予其错综复杂的特征以及始料未及的取向的诸多力量交互作用的产物。
在十八世纪,德国表现出领土与政治形式的巨大多样性,以及互相排斥的国家传统。普鲁士王国面临着一个封建帝国,却不断成长壮大;在普鲁士王国当中,尽管在国内社会方面封建主义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而军事与官僚化的君主制度已经确立,并以一种完全现代的方式,实现对国家的政治控制。在帝国与普鲁士之间,有一群规模不一的小国家,其中的一些被吸引到这两大强权中心附近;另一切则倾向于至少自外于这种体系,倾向于效仿法国的政治制度——不论是通过地理位置的相连,如莱茵王国,或是通过社会结构的相似,如巴伐利亚。
始于法国并传播到德国的革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西部与南部德国,它找到了更利于传播的土地:那是早已很大程度上从封建主义中解放出来的农业社会,这里有的是中小地产,这里的文化为构成新自由主义本质的公共自由权的侵入作好了准备。但是,通过摧毁神圣罗马帝国——那曾在中世纪与现代构成德国人民理想的约束——革命使一种新的约束成为势所必需。自由主义怀着自治与独立的感情,激起了有力的国家意识,并指挥它来反抗法国征服者。德意志民族祖国的观念,成为取代被打碎的帝国羁绊的新约束。它同样有普遍而神秘的特点。因为十九世纪初的德国,要成为bloss deutsch(纯粹德国人的)也就是成为undeutsch(非德国人的)。其祖国是一个国际都市,是Weltbürgertum(世界主义的),一如其帝国实际上曾是天主教的同义词一样。
但是在这种传统残余的同时,现代自由主义精神却在新的祖国找到了一席之地。一个民族,不可能单单建构于自然或历史的事实;它必须拥有能够美化与复活这些事实的意识。十九世纪的欧洲各国,特别是德国与意大利,最初的主张都具有自由主义特点,这绝非历史的偶然。对于没有政治统一传统的人民,只有自由能给予他们共同公民身份的观念,这能够克服和控制他们的政治分裂性。对德国来说,这种公民身份便是整个的理想:他们的民族是一个相对于Staatsnationen(国家民族)的Kulturnation(文化民族);他们的自由,事实上本质存在于思想之中,在有教养的圈子和学校里繁荣起来,逐渐偏离了法国与英国更加先进的Staatsnationen(国家民族)。
但是,如果说这种理想或书面的统一,在浪漫主义兴起之初,曾使人们的思想得到满足,然而对于拿破仑时期痛苦经历展示的德意志民族相对于其巨大潜力的弱点,对于所有个人与公共活动上政治分裂不断降低的努力,却变得越来越不适宜。文化民族必须从政治民族得到补充的观念,渐渐在德意志意识当中得到发展,仅仅洪堡到费希特的一代人里,便从国际都市的天真爱国主义转变成民族国家。
推动与指导这种变化的例子就是普鲁士,在耶拿战争之后,它逐渐成了整个民族注意力的焦点。普鲁士在其境内统一了历史与社会条件的全部多样性,这正是整个德意志民族的特点,也堪称德意志民族的缩影。通过瓜分波兰而扩大的东部各省,仍然保有封建主义;进行统治的是土地贵族——容克地主,他们扎根于中世纪,并以对奴役状态的农业依附者至高的权力进行统治。普鲁士的土地贵族有似于英国,而不同于法国,他们担负着所有与其财产相联系的政治义务。他们居住在城堡里,由此进行管理和统治,据有国王从不企图攻击的威望,并灵活地推进自己的利益。普鲁士国王与容克特权等级之间的联盟,是德国政治制度的独特特征,代表着介于英国制度与法国的大陆制度之间的中间概念。它与英国同样有其统治阶级的贵族特点,并带有其所表现的所有传统主义与中世纪精神;它又与法国同样有其军事和行政上的君主制。在英国,贵族建立自己的统治,只是在损害国王之后才能成功;在法国,国王是在贵族的废墟上建起了自己的权力。而在普鲁士,这两种政治力量达成协议,其基础是个人主义的条顿精神和该国的大陆位置造成的军事防御的历史需要二者间强有力的结合。
国王与土地贵族之间的协议,在实践中表现为,国王将贵族家庭的年轻成员吸收到较高官职阶层中来,以组织自己的军队与官僚体系。因此,这便能扩展其能动性而又不带任何摩擦,反之因与其子嗣的联系而赢得贵族们的效忠。通过这种方法,几乎没有触动这一阶级的传统特权,就将其巨大的保守力量转变成为它自己的目标,而国王构想并执行了一个十八世纪的启蒙主义坚持的国家重建方案——这样的方案,对任何欧洲主权国家都足称无法胜任。
腓特烈大帝诏令制定并由其继承者颁布的法典,就存在着这种联合的明显痕迹。法典宣称国家及其居民的利益是社会的目标和法律的限度;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法律不能限制公民的自由与权利。这里没有提到国王及其家族的世袭权利,也没有提到有别于国家权利的私人权利。“国家”是立法者用以标示王权的惟一名称。然而这毕竟暗示着国王将国家人格化为其至高无上的官员,并作为社会的代表与代理人。
但是,正如德·托克维尔尖锐地描述的,在这个非常现代的头脑之下,有的却是哥特人的身体。乡村的居民绝少例外,保存着世代相传的农奴制地位;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权得到明确规定;贵族被宣布为国家的首要阶层,只有它可以拥有贵族的财产并建立托管,享有贵族财产固有的狩猎权与管辖。国家奇特地混合着种种矛盾的原则,宣称所有公民在赋税方面一律平等,各省的法律却允许例外的情形存在;此一原则规定,对于那些无法谋生的人,国家有义务提供职业与工资,同时却将农民委之于主人的开恩。[1]
但并非全部普鲁士都是封建主义性质。东普鲁士的容克地主和西部毗邻法国的资产阶级社会并存。这里的土地肥沃且灌溉良好,小规模的地产大为盛行,农民们已经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通过公共权利,财产变成了个人主义与自由理性主义的媒介。西部的资产阶级忠于王权,而王权宽广的视野,及其对公共利益的刻苦关照,倒也值得效忠;但是,这些资产阶级憎恨现代因素与中世纪因素的杂乱混合,希望改变国家的重心,以便摆脱封建主义的残余,使国王得以完成自己的改革任务。法国革命的刺激推进了这些愿望的实现;后来,耶拿之战的失败,出人意料地展示了国家的虚弱,而在这一国家,腓特烈的英名依然拥有不小的威望。于是,改革社会与国家,摆脱过时的因素,就成了极其迫切的工作。国家若不成为所有人的国家,就不能从屈从奴役当中提高自己;惟有成为所有人的国家,才能联合所有公民的力量。因此,被农奴制削弱贬低的农村人口,必须擢升至具有公民身份、必须能从其带动国家的一致行动中产生出民众的精神,以取代一小部分人狭隘的特殊观点;自由必须成为新的力量源泉。哈登贝格的方案,便充满这种自由的精神。他对自由与平等的要求是如此之多,以至与君主制和自由的国内社会无法相容:要废除贵族公职的特权以及拥有男爵领地与免税的特权;要废除农民世代相传的依赖性以及获得与使用土地的限制;不至于损害君主制原则的国家代表机构——当然这还不是个真正的议会,而是一种选举产生的无偿顾问。
施泰因男爵改革方案拟订于1807年,此一方案具有更为有机的特点。如果该方案否定和批判的部分有似于哈登贝格的建议,并包括了一个农村解放计划,其肯定和建设性的部分却在一切复杂性方面对政治问题发起攻击,并试图把资产阶级与乡村贵族纳入一个自由主义制度。这种严格理想主义与历史性的态度,大大有别于法国普遍化的理性主义体系,并使之成为独特的类型,也成为所有后起的一代政治家的楷模。对施泰因来说,自由主义的政府与议会不是同一回事;他不喜欢内阁制,那仿佛国王与大臣之间插入的一个集合体,能够摧毁他们之间关系的直接性,这使他不愿接受在普鲁士国王之下设立这样的机构。他将所有政治创制权留给了国王,国王仅仅受到法律的限制,仅仅受到人民代表的控制。但是依施泰因的观点,最有效的自由力量,是自治的地方行政。在这里,人民的参政是现实的,未受到虚构的削弱。因此,施泰因将国家行政与各省行政严格区别开来:前者必须来自选举的地方行政官员的职务,以防沦于革命时期法国无政府状态的危险,而这种状态只有拿破仑的专制才能解除。另一方面,各省的特殊利益,必须直接受到人民兴趣的关注,因为这是激发他们的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并使得国家的精神与政府的权威保持一致的惟一途径。地方的学院里充斥着有报酬的官员,他们唯利是图,生活耽于形式,官僚主义盛行;他们不了解政区管理,不关心也不相信任何革新。将土地所有者排挤出对公共利益的关心,意味着拒绝通过他们与祖国相联系的中介而获益;而一个选举自土地所有者阶层的灵活的代表团体,是加强政府力量的有力手段。
施泰因的方案,自从1807年他掌权时开始实行,构成了普鲁士各种政治力量的合力。它通过拓宽其基础而加强了君主制政体;它解放了农民而使贵族阶级受到损失,但是为补偿这种损失,它向贵族提供在各省政府参政,以恢复其历史要求与威望的机会。它满足了更温和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渴望;它以传统自治的必然结果做借口实行国家的改革——而这种自治,几个世纪以来德国的社区一直在行使,君主制官僚体制的侵入只能压抑之,却未曾将其完全摧毁。最后,由于与德国精神相符合的缘故,施泰因的自由主义大受尊敬,甚至受到最为敌视“激进”空想派的历史学家们的尊敬;它为立宪主义与“法权国家”提供了起点,是对德国人民政治与法律意识的最高表达。
施泰因的时代堪称普鲁士自由主义的黄金时代,它受到爱国主义情感的激发,受到摆脱拿破仑压迫的使命的激发,也受到在自由的旗帜下恢复德国统一的希望的激发。但是,这成功却未免短暂,因为它还不成熟。农村阶级纵然已由法律予以解放,却还没准备好要求权利,他们也保留着政府不曾经意消除的封建主义精神。容克地主利用臣民的屈服,置法律于不顾,继续使之处于奴役状态而大得其利,并通过竟能将他们过时的封建主义观点变得时新的、普遍而有利可图的反动运动,企图将君主制也纳入他们的轨道。世袭国家的形式,连同据有国家的国王以及其中世纪特权阶级的代表,重新变得时髦,并得到哈勒貌似科学中肯的阐述。像法国与英国这样的国家,复活中世纪的梦想全然不合时宜,只能留在梦想者的头脑里;但在普鲁士却不是这样,这里君主制在自由派与反动派的冲突中,发现了确立自己不受反抗的至高权力,并为所欲为地治理国家的机会。事实是,困惑而犹豫的腓特烈三世成功地做了一位亚历山大沙皇式的国王,他充满着浪漫的中世纪幻想,又满心的神秘使命感,他把实现这种使命视为神圣的义务,这便在所有的外表之下,足以保证这种不合时宜梦想的实现。但是德国人民在自己的文化当中,发现了矫正文化自身产生的罪恶的方法。
在叙述腓特烈·威廉四世统治期间发生的事件之前,我们不妨先从内部考查一下德国自由主义的起源,还要询问为什么浪漫主义由于拒绝自由主义,并由于促进为最纯粹的容克精神鼓舞的反动思想,而终止了自己的存在。
法国革命的观念,开始时受到一班最为卓越地倡导德国文化的人们的热情欢迎。歌德、康德、席勒、费希特、洪堡,在这些犀利的主张中,认识到对自主精神生活理想有力的历史性强调,这与他们自己单独反思时构想出来的不谋而合。每个人都转而开始对革命进行自己的解释与评论。康德把自由定义为意志通过遵循其理性法则而决定自身的能力;这种纯粹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变,在大革命的著作当中找到了实际表达,这便是将哲学转化为人类解放的行动。它开始了个性的统治,这个性战胜了自然,战胜了狭隘的利己与消极传统。席勒与洪堡合写了这出戏的正文,而其主人公庄重严肃的轮廓早已经过了康德的描述。
但是康德的优点,不仅是给了人类自由以最高的表达,还有以此为模式构想的全部政治组织,他在其中注入了革命法国经验当中更有生命力的因素。康德将自己的国家理论,建立在他的实践哲学的根本区分之上,建立在合法性与道德性的区别之上。对前者,行为被简单地视为应符合法律,而不考虑其动机;对后者,却表现着一种特殊的符合——其中被视为法律的义务的观念,构成行为的真正动机。国家控制着合法性的领域,行为外在符合于法律的领域;而这与道德性的领域毫无关系,后者全部存在于个人的良知之中;除良知而外,没有任何权威能创造或判断人类行为的内在道德性。
在这些概念中,康德以理性主义的极度明晰,同时给国家及其限度、规章与自发性、法律与自由下了定义。国家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组织,其首要关切在于保证个人之间有序共存的可能;它是普遍法则的人格化,在其中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意志相和谐。但是,通过国家而共存的个人,并不是国家的造物;他们有自己自主的立场,他们对存在的要求,构成了属于所有人的人之基本权利。
康德仍然属于自然权利论的范围。他按照这一学派的个人主义观点,通过社会契约解释国家的起源,由此,所有的人——omnes et singuli(所有的每一个)人,放弃其外在的自由以支持共同体;当他们重新得到这种自由,它已经转变为公民自由,存在于他们作为政治组织成员的能力之中。在这种交换里,个人并不是向较大的整体牺牲了部分自我;通过放弃无法无天的自由,他在合法的依赖关系下,在合法的状态下,找到了他的全部自由。
如果说契约观念不仅复活了卢梭的传统,也复活了德国世袭与私有的国家传统,从中形成的一个深刻的现代方面,是注定对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留下不可磨灭印记的国家司法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公法的全部科学都来源于康德,它正是从康德学到,组织与权利的保护,不仅该视为国家的根本职能,也该视为国家行动的界限。对于德国人民来说,这一课价值简直无法估量,因为他们对此一法律问题强烈而持久的成见,正形成了他们政治发展中的缺点。压在他们肩上的君主制权力从未太过沉重,即使在最严格的专制时期也是如此,因为这种权力,总是被此一限度的深刻意识所缓和。甚至当统治阶级的思想里,对个人权利革命宣言的记忆已经开始淡薄,它的本质却早已转变成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如果说个人反对国家的要求不再认为可以采纳,这种要求所表达的原则,却在国家司法的自我限制当中活跃而积极地发挥着作用。
但是,在康德直接追随者的思想里,这种自由主义国家的积极特点已被淹没在反国家的个人主义洪流之中。康德在法律上面不仅发现了力量,还发现了革命的解毒药;因而,他否认了革命者们在《人权宣言》中要求的反抗权。(www.xing528.com)
他观察到,在法律上允许反叛,就意味着在法律上承认了反叛权;而这也便意味着,主权者必须有一条规定来束缚,由此他便不再成其为主权者了——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费希特不如康德那样谨慎,又比康德更少受到平衡法律意识的坚定支持,他将契约论推向最荒谬的结论。承认社会契约,从上面解释过的意义讲,也就是自我创制权,则在订约各方同意的情形下,必须继之以宪法改变的可能性。但是行动的私人化本质,暗示着如若谁不愿意接受这种改变,也不能强迫他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他乐意从国家退出,重新回到纯粹道德律的领域;在费希特看来,这也就是个人在国家建立以前所处的状态。
费希特认为,国家的职能仅仅是财产的保护者和管理者。这一种制度,他视为外在并且在起源上先于国家的东西,是个人意志直接而终极的对象。这种对国家自主性的理解同样有害。于是,康德法律规定的概念退化成纯粹的政治规定,我们眼前的国家形象不过是“警察”国家或说“守夜人”国家——这对于较成熟的德国政治意识未免贻笑大方。
浪漫主义时期政治个人主义的杰作,是威廉·洪堡的小书《论国家行动的限度》,它写于1792年,在作者去世后才于1851年出版。在这里,自由在人类个性构成中的重要性,以其最活跃也最具吸引力的色彩表现出来。自由,因为不存在限制,仅仅是各种行动的可能性;因此,它是个人权力一切增长的条件。甚至最独立无私的人,置于整齐划一的环境,他的进步也将更加缓慢。在管理私人生活方面,国家的干预会抑制了其本能与天才的发展;在个人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国家的干预也会削弱了每个人该自动从他人得到的利益,并产生相互间的猜疑。相互帮助会使每个公民更易于强烈地感到,所有的人都有赖于他;经验表明,在政府抛弃的被压迫阶级中,团结的情感自能加强其力量。当人们为自己而不是为遥远的目标去做事,所有的事都能做得更好。这是因为出于自由自发的行动,比拥有更加宝贵。最积极活跃的人宁愿无所事事,也不愿被迫劳动。自由不仅增长人的力量,也通过这种增长带来更慷慨的安排。另一方面,强制则减少人们的精力,激发他们自私的愿望,促成的是最为卑下渺小的改变。强制或许能够减少犯错,但也同时摧毁了行动最有用的美妙。自由可能会引发错误;但甚至对于邪恶,它也能使之少一些蒙昧。
没有什么比自由更能教会人们如何保持自由。那般永远借不够成熟之名施行压迫的人,不会承认这样的说法。缺少享有自由的充分成熟,只能是因为缺少智力与道德的力量,只能通过增长这样的力量来与之抗争。力量增长之后,必须加以使用;在其行使时,必得具备主动的精神——而这只有自由才能赋予。
面对对个性的这种坚决的维护,国家的职能缩小到仅仅是保安的作用,仅仅是排除会阻碍公民自由行使权利的所有干扰与侵犯。如果任何人声称一种更加复杂有机的职能,能够将分散破碎的个人生活联合为一个统一体,因而反对这种狭仄的警察行为,洪堡尽管不反对浪漫主义的概念,认为有机体具有高度的价值,依然回答道,只有个人的自由联合能创造出真正的有机体,国家的干预只能制造出毫无创造力的机器。
洪堡文章的写就,深受米拉波《Éducation politique(论政治教育)》的影响;读这本书,正仿佛读当时费希特以及弗里德里希·施莱格尔的著作,能够呼吸到法国革命的气息。但是这些岁月,革命的激动已成明日黄花,我们还在这一些人身上看得见深刻的变化——不仅在语气方面,也在精神态度方面。当然,这部分因为革命的历史导致的新转变,及其在自由中间创造的新专制——这种军事独裁,这种对征服的贪欲,比旧的专制更惹人讨厌,使德国文化的丰富希望大感失落。然而,较之法国政策的改变仅仅出于偶然因素和刺激,浪漫主义的改变却由于更加深刻的原因。
自由的个人主义,仅仅是浪漫主义观点的一个方面;它是德国人思想第一次孤立分散的展现。这种展现的发展带来了一个后果,便是这种个人的特征传播开来,并与德国人思想在其历史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相联系。独立的个性植根于种族的天才之上,而德意志民族,带有使其成为活跃有机的个性的独特个人特征。这民族与这国家同样,不能解释成一种专断契约的产物。它有自己的语言,自己的传统,自己的风俗,其起源不存在于机巧或惯例之中,而存在于历史精神自发的创造性运动之中。浪漫主义思想,那一种热爱有似于其先前对自身的关注,正是向着这种特征转变,也在较高层次上发现同样的统辖个人诞生的自由。
浪漫的历史主义,仅仅是个人在不断拓宽领域的自我认识。在这种根本性接触里,遥远的过去被变形,并展现出其所掩藏的财富。这个民族是一个活跃的整体,包括许多个人的生活在内;日耳曼人的天才,甚至在中世纪最早的表现当中,就具有这种理想的人格化风格,这完全不同于拉丁民族干巴巴的逻辑思想。因此,对准备去发现他们的追寻者,这里会看到“个性”的整个世界——社会、社团、公社、大学、阶级、宗教联盟,连同全部的法律与政治关系之网,将这些复杂多样性结合在哥特人之民族统一体的刻板当中。
这些历史经验,构成了革命的抽象理性主义最好的解毒药。这种理性主义将个人转变成孤立的原子,摧毁他们之间的有机联系,要求通过机巧与惯例取代这些,而全然忘记了自己津津乐道的人类自由的紧迫性。通过民族的途径,日耳曼人的浪漫主义学到了对国家价值的深刻意识。
在诺瓦利斯的哲学里,我们发现了早已与个人主义的断言并存的要求,要将国家的观念更加深刻地渗入个人生活,因为国家的成员越是活跃而精神化,国家也就越是活跃而个人化。弗里德里希·施莱格尔起初比任何其他浪漫主义者都更多受到共和派激进主义的影响,他向保守主义的转变则更为明确。对施莱格尔来说,他对民族精神的爱变成为一种愿望,要恢复民族精神曾历史性表达过自己的所有组织。因此,他对真正民族国家的梦想,就是一种封建君主制,其人民要分有等级,而军事贵族属于最高等级。问题是——什么是国家?约瑟夫·德·梅斯特答曰:是主权与贵族制。施莱格尔的理想,与这个回答完全吻合。费希特生涯的最后时期,从1800年的《商业国家的终结》,继以1807年与1808年的《向德意志民族的演讲》,最终是1813年的政治遗嘱,看得出对普鲁士国家逐渐增长的吸引力。而洪堡,中年时走入政界,他在这种新功能中发现了对他早年对抗国家观点的自然修正。
德国的浪漫主义转化为保守的民族主义,这越发近似于伯克的思想,也适应着历史与对传统连续性的尊重。在德国,伯克的著作比在其他任何国家得到更热切的阅读与移译。弗里德里希·根茨是伯克著作的第一个译者,他的反动气质着重强调了伯克观念中的许多反自由倾向。亚当·缪勒,从这些作家推导出自己的理论,在《治国才能要素》中他认为,在政治有机体中,所有契约主义和自然权利论的痕迹都将消失无遗,而国家成为“完全统一、伟大、有力、确定的存在与活动之中,民族全部内在与外在生活的”交流。[2]
民族的理想,是浪漫个人主义与这种将国家视为有机体的观点之间的联系。按它的意义,文化和伦理的理想,都要交还给国家——虽然革命期间的德国思想已经越出国家的领域,并被认为单单属于个人。国家的合法属性,经历着深刻的精神变化。胡戈与萨维尼创始的法律历史学派,在其最后的堡垒里向革命精神发起攻击。对于理性主义来说,权利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内在原则,是纯粹理性法则的对象;历史主义学派反对把权利看成民族精神自发而有机的造物,与语言、风俗及其他流行的制度一样。萨维尼夸大了因而也便歪曲了无疑包含在这种观念里的真理成分,他否定他所处的时代的精神已经成熟到适宜编纂法典,他以非常无力的论据质疑《拿破仑法典》的价值。这就是他与蒂博进行的著名论战的主题。他之不喜欢法典,不仅包括其形式系统的特点,也包括其实际内容;他坚持认为,对司法规则的抽象确定,破坏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把活生生的有机体变成了无生气的理性。
如果这种发展的观念,代表着自然权力论固定人格化的真正进步,则冠以时代历史精神的保守主义和反动解释,就通过反其道而行之的编纂工作,不在法律进步的名义下,而是在复活古代条顿法律的兴趣中,使这种进步变成退化。历史主义并不隐瞒对法国革命力图摧毁的哥特人习惯权利的奇特结构的同情,在十九世纪早期的学生眼里,这俨然是对其民族精神最纯正也最天才的表达。
在浪漫主义活动的其他领域——艺术、文学、宗教与政治,也可以发现同样的倾向。对严格日尔曼特点的一切的热爱,在最具中世纪色彩的意识里,使得浪漫主义甚至抛弃了新教改革,他们中的许多人认为,新教改革是对古代条顿伟大天主教传统的现代背离。弗里德里希·施莱格尔、诺瓦利斯、亚当·缪勒、施托尔贝格与哈勒都加入了罗马教会——这一举动,增加了早已困扰着路德派教会的困难。但是,甚至那般传统概念宽泛到足将三百年历史的宗教包含其中,并与人民精神完全同化的人们,也将路德主义变成与那般青睐新天主教坚称的信念的人同样保守的原则。路德主义事实上具有深刻敌视所有革命运动的政治特点;因而,它与神圣同盟时期正统派倾向的潮流倒是完全合拍。
但是浪漫主义,以其中世纪的梦想及其对国家和政治的热情,却因内在的矛盾而分崩离析。他们憎恨导致国家毁灭的革命破坏欲,他们要重新发现民族精力的源泉,创造出一个强大的国家,以表达他们民族的有机联合。但是他们对日耳曼民族生活的历史研究,却把他们导向这样的时代,在其中他们在人民的纯洁性当中发现了人民的灵魂,而他们心仪的国家,甚至连萌芽也没有存在。在中世纪,日尔曼国家不过一个幻影而已;甚至更糟,在中世纪的政治当中所能发现的惟一具体的现实,不像他们自己的主权国家理想,倒更像他们深恶痛绝的自然权利论之契约主义观念。国王们权力的源泉存在于财产之中,这天生具有主权的特征;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基于私人契约,这至少在私人化的特点方面,有似于民主式抽象的社会契约。将主权与财产所有权明确区别的公法已经作为真正国家的基础,在这里却完全缺乏;于是惟有通过压制封建主义(真是个深刻的嘲讽),将民主的抽象指定为区分公私生活、区分财产与主权的惟一途径,由此,公法才开始真正出现。浪漫主义者,不能不去恨其所爱,而爱其所恨;他们缺乏具体事实,只能生活在抽象的梦幻世界。对组织的嗜好,使他们不仅否定革命,也否定腓特烈的君主制下他们之所谓官僚与军事机器;而这便是他们的民族有机体发展更现代的阶段。他们对历史的喜爱,到头来变成对反历史拜物教,将一个时代提高到损害其他时代、也损害历史演进法则的地步。
在哈勒的著作《国家学之恢复》中,找得到这种不合时宜的精神最偏执的表达,这完全因为它最全整也最“有组织”。在这里,我们看得到对反对抽象“权力”的力量的溢美之辞。这些自然法则,包括强者统治弱者,取代所有人无能也无用的自由状态,一些人该成为自由,旁人则成为臣民。独立的源泉是财产,财产中也存在着权力的源泉。王国只是私人的财产,只是大领主的财产;因此,王国为国王而生,而不是国王为王国而设。政府的权力与职能是国王的权利,而不是他的义务,只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并相应享有合法的自由。哈勒讲,腓特烈大帝说国王不过是国家第一官员,这种说法浮夸错误得出奇;最严格地讲,国王就是国家的主人,他不依赖任何人,而只依赖上帝,他是上帝在地上的代理人。
但是,如果主权只是财产的附属物,它的限度就由财产的限度确定。国王的权利受到更小的所有者权利的限制,他们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自治,与他们的权利成比例。这一原则直接导向封建的无政府主义。哈勒讲,[3]按照社会契约的伪哲学体系,所有的人对其共同建立的国家权威而言都必是平等的臣民,必须牺牲他们的所有自由,因而就成为奴隶。但是,在遵循自然建构的国家,自由与依赖性一样分成明确的等级;臣民、统一体以及行政部门的持久性,都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每个人都依据其财产、需求与目标自愿签约;每一个人都尽可能自由;因为追求的利益的缘故,每一个人的依赖性都与他的需求成正比。既然儿子分立门户,就不再臣服于父亲,则当臣民脱离了国王的帮助,他作为臣民的义务也就同样消失。
很容易发现,哈勒憎恨要将个人合而为一以加强国家的革命契约主义,这导致他热望恢复国家的封建契约主义结构。没有哪一个作家像哈勒一样,把强大现实的君主制国家理想与国家权利与职能的实际崩溃之间的矛盾看得如此顺理成章;对他来说,时代精神赠给他意外的荣誉,使他不合时宜的梦想进入政治现实的舞台,并为腓特烈·威廉四世的改革提供灵感。
浪漫主义向中世纪空想主义的转变,由于其大事夸张的整理,剥夺了其最优秀力量的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精神,也至少部分地剥夺了其自由主义论题。如果说它的中世纪精神表达着古老的贵族和封建主义的德国精神,那么,正是自由主义表达着现代德国的要求;现存的民族要求,与曾经存在过的民族要求同样具有说服力。这些对立思想潮流的并存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找到一个中间概念,使现在与过去的要求相一致,并允许对民族生活的连续性做更真正的历史表达。革命派的抽象理性主义要对过去进行彻底的清扫,而反动派同样抽象的历史主义则要把现在清除无遗;在这两种观念之间,还有综合概念存在的余地,这种概念通过历史性地解释理性,将政治演进的各种阶段缩减为公分母,而将个人与国家熔铸为单一的整体,将形式法律与传统习惯、世袭的阶级利益与公法的主权地位统一起来。是黑格尔,以一种卓越超群的方式,制定出了这样一个综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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