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革命
在法国革命伊始,革命的主角是第三等级。在1789年时,西哀士便问道:第三等级是什么?它是广大无特权阶级组成的公民共同体;但是,它同时也是一个完整的国家。什么是实现国家存在与繁荣的要求?是生产性行为,是复杂的公共职能;首先,它分成若干亚种,如农业、工业、商业,还有自由职业者,都属于第三等级。至于公共职能,它们的所有负担都加在第三等级身上,而煊赫生财的位置却被特权阶级的成员占据。[41]
但是,如果第三等级是一个完整的国家,它就可以自己存在,不需要特权阶级,甚至无视其存在;可以废除特权,为制定普遍性法律。网球场之誓和8月4日之夜的举措,可以看出这种原则的实践性后果。通过这一革命的序曲,第三等级把自己组成一个政治性的国家,并开始逐渐吸收其他等级。他们的志向是建立由他们自己的代表监视的有限君主制政府,分权的原则可以使政府受到制约,可以保证习惯法的公正执行,虽则这种制约与均衡体制使得一败涂地但尚不至土崩瓦解的封建社会免于遭到致命的一击。在十九世纪,这种政体被称为典型的立宪政府。人民的代表负责立法,投票通过税收,行使批评职能,但并不直接统治;事实上,他们被正式排除了被任命为国王大臣的可能。米拉波对这种刻板的分权后果所做的抗议徒劳无益,只被当成对国家政治统一的偏见;只是在以后,当民主政体达到了鼎盛,西哀士才在两种政体之间找到了妥协。根据他的理论,创制的权力统一而不可分割,惟有已创制的权力才可以分割。但这种妥协仅仅是昙花一现,主要的作用是为国民公会开辟了道路。
但是,第三等级的胜利重新引发了一个本来仿佛解决了的问题:它是否能够代表整个国家?只要贵族与教士两个阶级还同它对抗,第三等级,这惟一的另外一个令到自己人所共知的阶级,就会被认为代表着在它身后的全部无名群众。但是,一旦胜利,它就开始划定永久的界线;同时,纵令第三等级具有我们讲过的特点,这其中却不存在与特权阶级的物质分野,而只存在着理想的法律界限,惟比他们的前辈更其阴险,因为从法律上讲人人都能够越过这条界限,事实上只有凤毛麟角的人能够做得到。第三等级就是法定国家,[42]也就是说,国家这一部分的经济环境,使它有能力实现对公民权与政治权的享有,而理论上讲,这些权利应由全民享有。于是基于财产的公民联合体当中引入了新的划分;由公共权利赋予的财产,每个人都应有条件得到它,但实际上它却仅限于有限的一部分个人,这便使他们隔绝成为一个财产所有者团体,拥有积极的公民权,而广大无产阶级却被剥夺了这种公民权。
我们现在能明白,为什么这个“法定国家”热情拥护温和的立宪主义,通过分权与对议会的控制,倾向于限制而不是占有国家与政府。它本能地认识到,将国家权力限制于外在的功能,以捍卫和保证他们的权利,这对于保持他们财产所有者的地位,是很不错的方式。而这种权力的增长,总可能包含着人民主权原则的应用,将导致危险的冲突,甚至更危险的社会再分配。国家是不易驾驭的危险武器,一旦开始启动,它会自行其是,而不理会企图独占这种权力的那些人的意图。
但是人们认为,国家扭转社会非正义、帮助弱者对抗强者经常性的可能,总还抵得上从这第三等级的法定国家大量流放到赤贫状态的规模。三百年的专制君主统治,使人民惯于依靠权力无限的国家。现在,资产阶级革命始于动员数量日增的群众,一旦爆发了决定性的行动,他们用财富的承诺诱使人民继续前进;而后却使得人民的期望落空,于是激发起民主的第二轮更汹涌的浪潮,终于冲决了自由派资产阶级企图用于围堵的所有堤防。民主的力量就在于此,它会转而反对昨日武装过它们的自由。它的座右铭就是自由,不会沦为财产阶层的特权,而要扩展到所有的公民。随着财产资格的废除和普遍选举的实现,民主可以直接依赖于国家,不再需要慎重的立宪主义作为中间站;因它认识到它所具有的强大力量,使它能够占有国家的权力,并用来击败占少数的资产阶级。因此,自由派竭力企图分割的权力得以集中为一;因此,国民公会握有了无限的权力,将立法、行政、司法等职能集于一身。
但是民主政体也很快分而为二。考察第一次民主团体的构成,我们会发现,这些团体本质上是由能理解人民感情的资产阶级分子所组成,但赋予了这种理解以他们本阶级的法律精神。他们相信人民革命将通过普选和占领国家之类纯粹的政治手段,成功地实现。在他们看来,进一步的社会革命会出现对财产与法律始料不及的破坏,将意味着无政府状态与灾难;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最好是用国家逐步的法律行为予以保护。这种民主的精神影响着1793年宪法,这部宪法在有关财产的方面与此前的宪法大同小异,但区别在于它给予国家的职能与人民主权以更大的范围。(www.xing528.com)
然而民主的潮流里,还包括另一种更为混乱曲折的暗流,它源自社会的最底层。只是为了理解其本质,我们斗胆把它叫做社会主义,但是应该记住,这一名称是至少三十年之后才出现的,而在我们谈及的时代,没有人设想过类似有组织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观念,因为那时还不存在工厂无产阶级,农民也几乎没有从封建农奴的状态当中产生出来。
可这时确实存在着企图强行没收富人、贵族或是公共财产的愿望。这种愿望,来自城镇或乡村的群众,渴望着为自己争得一点积极的革命果实。对这些无产阶级,如果不是同时争取来能缓解苦难的具体收获,政治权利突如其来的巨大扩展,又有何好处?随着这种概括普遍正义的企图,出现了为这种正义观念辩护并使之法律化的思潮。十八世纪的思想意识包括了共产主义思想,对这样的思潮或许会有所裨益;而更加激进的资本主义民主派,也未曾疏于利用之,并在反对资产阶级新特权的斗争中,为这些无产阶级的要求确立了普遍的合法性。《巴黎革命》的一位作者说,人民已经得到了权利,现在,他们也必得要分得财产,驱逐最后的篡夺者。国民公会委员拉博·德·圣艾蒂安,在《巴黎编年史》当中把这一点表达得更为明确。他说,穷人觉出政治平等会因财产的不平等而大打折扣,因为平等是独立的,所以也就是自由的,于是对那般强使他们依附的人,他们深恶痛绝。法律因而必须提供对财产更为平等的分割,并防止将来不平等的出现。立法者必须规定一个人所能拥有最高的财产限额。[43]
这些要求,不仅具有政治特点,而且具有社会特点,也反映在1793年罗伯斯庇尔提出的一份宪法草案里,这正是无产阶级革命声势高涨的时期。在这份草案里,财产权依然得到承认,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累进税制的条文,作为财产逐步平等化的手段。草案中也提出了工作的权利,依据这一原则,“社会有义务为其每一成员提供生存条件,或者是为他们提供工作,或者是保证无力工作者的生活资料”。工作的权利在1848年革命中成为无产阶级的座右铭。更激进的社会主义精神激励着所谓平等密谋派,其领导人是巴贝夫;但它的出现适逢资产阶级已经走向反动,所以很快被镇压在血泊之中。
在1789年到1793年的短暂时期,有三种革命连续发生,每一种都是对前者的补充和否定。它们靠自己的洞见,以浓缩的形式,包含着十九世纪政治和社会斗争的整个过程。
在我们提及的这一时期,三种革命中仅有一种达到成熟,便是自由资产阶级革命。短暂的恐怖统治,使这种革命黯然失色,并在其专制时期建成了公民自由的结构。到复辟时期,这些政治自由才逐渐恢复。革命的行动范围如此广泛,竟包括所有的大陆国家;在这些国家,一个充满活力的工业财产所有者资产阶级已经产生,并正在壮大。比利时,德意志西部和南部,意大利,是其最早征服的地域;而其影响慢慢扩展到那些封建主义还十分强大的国家。其他两种革命,则要么不成熟,要么太嫌早熟。它们先是坚持被一缕意外的凶险光线所照亮,而后便迅疾隐没在黑暗当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