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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自由主义史:公民自由与政治自由

时间:2024-03-14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因而也就意味着相对于国家的自由,也就是个人反对国家的权利。这便产生了将政治自由作为公民自由的补充、也作为反对国家与国王的保护力量的观念。自由的根源在于土地,在肥沃的平原地区,滑向专制主义的运动很难被遏制;但是在与世隔绝的山区,自由却更容易得到。

欧洲自由主义史:公民自由与政治自由

七、公民自由与政治自由

我们已经看到,在现代意识中萌发的一种相对于封建特权的新自由。一种新的精神,一种不觉之间在我们面前成长起来的新精神,便由此引发出来——新的资产阶级精神,这种现代意识就体现于其中。这Homo novus(新人)在服务于非世俗兴趣时拒绝一切宗教的调解,并把这种偏执扩展到世俗生活的组织中去。他将是自己的批评家,自己的法官,自己的辩护者,自己的行政长官,自己的统治者。在这种意识产生之初,所有社会障碍都已被清除,他认识到自己与其他所有人一律平等,他的自由对他来说是一种能扩展到所有领域的权利,一种所有人之为人普遍具有的基本权利。我们说过,人们把自由主义视为一种广泛普遍的历史意识,不仅体现着自由的感觉,也体现着平等的观念。自由的感觉与这平等的观念共同发展;但是从它们的胜利当中,出现了它们之间的新冲突,其结果将创造一个不同于自由主义的民主政体,它不断反对自由主义——虽然也不断表现出对于更高水平下统一的新要求。

现在我们所谈论的各种自由并不是彼此间没有联系的:它们形成一个系统,这正是进步组织中人的个性系统。这些自由最初的名称也最为恰当,就叫做个人自由。然而,这暗示着一个人没有对他人的特权,而只能来自于所有人的共同根源,又因为它们在实践中的运用只能发生于人类社会,他们也可以称为公民自由,事实上它们确有这样的名称。当然,这个名称并不暗示着任何属于有别于homo(人)的civis(公民)特权。这些自由是公民自由,因为它们是人的自由,因为人性的本质是社会性,在其最发达的形式当中明确包含了所谓的市民社会。这种自由带来的公民平等,并非把原初的个性包含在内,而是对其予以强调。这样,当社会威胁对个人实行暴力统治时,这种自由的个人主义活力就会坚持自己的权利,并转向反对社会。

我们已经看到,这种社会统一的因素在个人主义的演变过程中逐渐成长。这使我们认为个人与社会,这两个概念在一定限度之内是同义的,而不管它们之间潜在的对立。在十八世纪,个人与由个人生成的新社会有共同的敌人——专制国家;在反对专制国家的斗争中,它们学会了引导自己的力量,在个人行为必须与社会行为完全和谐的乐观感觉下联合起来。

因此自由,不管我们称其为个人自由还是公民自由,都是国家的对立面。国家无权控制人的宗教信仰,无权指导人的思想,无权干预公民的私人经济生活;在个人的良心以及与良心密切相关的一切方面,国家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自由,因而也就意味着相对于国家的自由,也就是个人反对国家的权利。

但是,未经承认的自由哪有价值,未经认可的权利又所值几何?如果国家不顾个人正相反对的要求,干涉并进攻其不可侵犯的特权,又将如何?一旦国家追求私利,个人的独立性与权利总面临受侵害的危险:惟一的保障就是个人来把持国家大权。

经历了许多不成功的妥协尝试,这种把持大权的观念逐渐出现。在赤裸裸的专制主义与革命之间,还夹了个通称为开明专制主义的阶段,资产阶级就把自由的希望寄托在开明专制的身上。如果国王早在部分地摧毁封建主义,为什么他不能继续完成改革工作?重农主义者坚信他们的自由原则精确自明,期待它可以不借助其他力量而实现;为解决一个精确的难题,有一个具有理性的人确是足够了;启蒙主义者总体上也接受同样的观点。即使从他们构想其改革的严格理性主义方式来说,将行政权力都交给一个人也是势在难免。立法议会包含着矛盾的热情与利益,徒然制造混乱。记得立法议会近期历史的人,如何会反对这种观点?自从1614年就没有召开过三级会议;高等法院宣称至少可部分取代它,结果却造成了无法再坏的结果,恰恰证明他们比国王更为反动,最终被禁止时,大众拍手称快。

君主制的信心在整个十八世纪是如此强烈,以至大革命爆发开始之初这种思想依然存在。在1789年,不仅米拉波与西哀士是君主主义者,连罗伯斯庇尔与丹东也不例外君主制一如既往,千方百计来摧毁这种信念;经历了一次次使人绝望的危机,君主制却依然得以幸存。国王在向贵族支付年金的同时又激怒他们;他向资产阶级盟友征税,好支撑奢侈浪费的宫廷;他给所有权利带来动荡不安的感觉,只要需要来个决定性的前进,他必会向后倒退;对臣民的要求他左顾右盼,虚以委蛇,却指望由此表明自己的重要地位甚至权倾四野。这种犹豫矛盾的行为,渐渐让公民们觉得该要求进一步确保自己的公民权,好使之避免专断权力的侵犯。这便产生了将政治自由作为公民自由的补充、也作为反对国家与国王的保护力量的观念。这种概念最初同样具有反国家的特征,而这正是它要保护的重要权利的标志。

从这里限定的意义上说,这种保证的观念是现代的;可是在一种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它却与中世纪调和封建国王与特权集团(而不是个人)利益的制度相联系:这种制度就是阶层或阶级的代表制。这种制度在法国已经中止实行,在英国却延续下来:通过制造两次成功的革命,以及提供对国王的有效制约,显示了这制度的活力。这使我们有理由设想,在现代世界,这种制度仍然能够履行政治职能。

比其他作家更记忆着这种制度,并使之声誉日隆的,是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是一位理性主义者,同时也是位学者,这种结合在莱布尼茨与马比荣的时代并不罕见。他的学者气引导他详细阐述实现自由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由此来列举并因此限定他对自由的抽象肯定。因此我们可以发现他自发接近法国人之所谓保证主义(guarantism),[31]这概念指的是以自由保证取代对其理想本质的形式而往往形同虚设的宣告。

从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可以集起有关自由论述的有趣选集。自由曾经被执著抽象的理性主义者视为与生俱来的权利,孟德斯鸠却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环境,并对环境产生许多先验的概念无法推演出的影响。自由的根源在于土地,在肥沃的平原地区,滑向专制主义的运动很难被遏制;但是在与世隔绝的山区,自由却更容易得到。将岛屿与大陆做比较,这一个结论也同样正确。土地的开垦程度不与其肥沃程度成正比,而是与自由程度成正比。如果我们在心里将一个国家分区,准会震惊地发现,被浪费的往往是天然最肥沃的部分,人口稠密的地方原本却正是土地不能产生足够财富的地方。其原因在于,土地的贫瘠使人勤劳俭朴,勇敢耐劳;甚至可以说,土地的贫瘠发展人的个性。普遍讲来,较重的税收能成比例地激发交税的人对自由的喜爱;而当自由程度降低时,税收一定会减少。在自由国家,自由是重税的平衡力量;在专制国家,轻税是对失去自由的补偿。在共和国,公民会付出更重的税收,因为他相信他是自愿付出的。大规模的工业更适合于共和制而不是君主制;因为共和国里财产更为安全,使每一个人希望用其资本来投资和冒险。贸易自由并不是允许商人为所欲为;奴隶制度才是如此。对商人的约束并不必定是对商业的约束;准确地说,在自由的国家,商人确会发现自己受到种种限制的最大包围,他在缺少自由的国家的任何地方也不会受到更严重的限制。概言之,自由不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在法治社会,自由只是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对自由来说,这种公正的形式是必需的;但是,如果其数量过于庞大,结果就会挫败法律的意图。自由会带来恼人的不安,而专制主义的目的是平静。有人会拿这两者做对照;但是,这种平静不是真正的太平,而是一个敌人占领的城市中的缄默。[32]

在这样的态度之下,孟德斯鸠推演出了政治自由的问题。对于他来说,政治自由并不与公民自由相分离,而是对公民自由的补充,由上述事实相联系,它处于政府的形式与人民的自由之间。什么是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33]这就是公民自由的条件。一个人对自身安全的确信只能产生于宪法,它为国家行为规定了明确而不容逾越的界限。在制定这样一部宪法的实际工作中,英国提供了很有启发性的范例。在英国,国家的三种基本权力——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第一次符合于每个人必须能自己来统治自己这一条自由原则;但是,仅仅因为领土的扩张,使全体人民都拥有立法权已经不可能,从而引入流行的代议制,并得以不时改选,俾使公民对旧议会失望的时候,他们的愿望将通过选举出来的代表带到新议会上。

构成严格政治权力的立法团体由三部分组成:国王、贵族与平民。其中每一部分都独立存在,但又与其他部分相联系,借此每一部分都可以对其他部分的行动进行制约和阻碍。因此,下议院可以制约上议院,上议院也能够制约下议院;国王和通过他掌管的行政权,得以召开与结束议会的一次会期,也可以解散议会,但是没有议会的同意,他不能颁布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谕令。有人会认为这样的相互制约会造成彻底的静止状态;但是事物必然的运动逼使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了。这就是所谓制约与均衡体制。

但是政治自由不能仅从宪法的立场去认识,也要从公民的立场去认识。可能宪法是自由的,而公民却不自由。要使公民实现自由,就必须存在好的普遍性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独立权力。只要司法权依赖于行政权,或是与行政权相混淆,就不能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实施。由此产生的国家权力之分权与均衡概念,要来得更加广泛。

孟德斯鸠指出,这个结构与其原型全然不同,这话倒不失为正确。他对英国议会功能的描述,与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特殊分配的描述,有时确实符合事实;但是,他坚执的分权与制衡,却与英国十八世纪的政治体制无甚关涉。如果说真存在什么联系,倒是相反的权力混同原则在起着作用。最出色的观察家与学者都认为,当时的英国是一种寡头政治无政府状态的混合物,至少在其政治的外在方面是如此;在内在方面,它却沉浸于传统特权与权力的强烈意识当中,也正是为此,才能战胜其无政府主义的分裂影响。不难理解,孟德斯鸠的理性主义法律思想脱离了英国政治生活未探测过的内在和更有机的方面,却与其形式的和外在的因素相结合,甚至夸大其特性中的形式主义。他诚挚的自由精神必是因一种观察而大为震动,而这甚至在今天依然肯定是正确无误,这就是中央行政权极度的衰弱。因为对这一事实他没能正确解释(我们会看到,惟有十九世纪成熟的历史思想方能把握这一点),他发明了一种巧妙的制约与均衡机制,来为此提供理性主义的证据。[34]

最奇怪的是,他的解释在十八世纪的英国竟被广泛接受。当时的英国人,其理性主义比孟德斯鸠并不稍逊,对自己的历史又了解极少,很容易被他那井然有序的画面引入歧途。于是,孟德斯鸠的精神影响到布莱克斯通划时代的著作《英国法律评论》,这部著作被认为是政治自由主义的圣经。在布莱克斯通的著作中我们再次发现国王、贵族与平民三权分立的概念;他提出一种由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组成的混合政府,并认为这种政府结合了孟德斯鸠所言这三种政体各自的优点。布莱克斯通以英国式的精确细致,罗列了这些权力的显著长处,清晰地描述了其功能复杂的相互作用,所有复杂的政治保障都被纳入这一体系,好用于保护个人权利这一终极目的,而个人的权利被分成两类:绝对的或称自然权利,相对的或称社会权利。[35]这些概念后来由德·洛尔姆在大陆上变得家喻户晓。

布莱克斯通的著作,在形式上固然无懈可击,却也具有与孟德斯鸠同样的错误,就是强调宪法机器的纯外在方面,而忽视了使其得以运行和充满活力的内在力量。这一事实在英国与大陆分别引发出两种相反的结果。它促使英国人给自己的政治思想加入某种程度的理性主义特征,这种特征正与大陆的理性主义异曲同工。而大陆方面,它至少暂时促成了一种危险的幻想,认为这种井然有序的机器能被移植到其他的国家,好像在其制造厂里一样完美地运行。忽视内在动力在后一种情况下产生了最具灾难性的后果:权力的分割导致革命的法国荒谬地将国王的内阁大臣们排除于国民议会之外,从而导致国王与人民发生决裂。更为严重的是,整个十九世纪,人民一心只想着寻求最好的宪法或者完美的政治机器,并且巴望着注定要失望的太平盛世。

但是一种形式可以一无是处,却不至于空洞无物;同样,英国传统的模仿者也绝不会空手而归。在大陆上实施英国式宪法的无数次失败,到头来只能使下面的结论昭然若揭,那就是成功移植英国模式还需要更多的辨明,需要对英国宪法更深的理解,这引导他们去发现在地方自治外表下这种形式真正的内容。一旦走上这条新路,大陆自由主义就开始努力激发其早已萎靡不振的基层行政区的活力,以模仿源于英国的充分代议制。

在我们讨论的时代,所有这一切仍然属于遥远的未来。我们期望在这里,也如其他方面一样,为了历史的发展与联系,事情会变得更加清晰。历史从来不是临时拼凑的产物,如同自然一样,它也绝不会跳跃式前进。

回过头来再说孟德斯鸠,我们必须考察他的著作的影响。1748年他的著作出版以后,最初几十年里没有异议;在此之后,才开始逐渐受到其他不同观点的反对。十八世纪下半叶,在法国和意大利等大陆国家的作家当中,有一种现象特别让我们注意,便是厌恶英国的情绪在不断增长。许多政治事件有助于这一新情绪的形成,这包括国家间竞争与敌意的复活。但是,这却无法解释,何以这种反英情绪因人们普遍对其未来抱悲观态度而加强。英国现在俨然一个行将堕落的国家:腐败混乱,内外交困,不久之后美洲殖民地的丧失,适证实了它的软弱无能。大陆政治作家们产生了一个根本性的疑问:广受赞誉的英国宪法,是否真的不是其走上衰落的真正原因。[36]对英国宪法的理解越深刻——或不如说越糟糕,这种怀疑也变得越强烈,因为理性主义的弟子们在考察理性主义精神的时候,发现的惟有数百年旧传统塑造巩固的复杂制度下面的一片混乱。这种制度的实际工作,仿佛恰恰足以使得他们的看法变本加厉。在混合政府的伪装下面,有谁看不见执掌政治大权的,惟有一班暴虐自私、贪得无厌的贵族?行政权本该由均衡机制加以制约,如今不是已经被腐败销蚀了?难道不是无力自行其是的国王,发动了对美洲的灾难性战争?至于财产权,已经被宣布为不可侵犯的权利,不是受到了国会批准的圈占公有土地的侵犯?诸如此类的观察结果,对许多作者来说,恰恰证明了他们的断言,即政治保证通过英国宪法提供给其公民的只是幻想与欺骗,这导致他们走上另一条旨在坚决建立政治自由的道路。(www.xing528.com)

这一条由英国人及其阐释者们倡导的道路便叫做保证主义,这一种政治自由,表现为个人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对于理性及其激进的崇拜者来说,这条新路因为按照个人不能废除的要求对国家进行理性主义的重建,而更其令人满意。只有这样才能安全对抗旧势力与传统阶级侵凌行径的复活。个人在他自己的国家里将会真正自由。现在,自由将不再独立于国家之外,而是积极参与其中;自由,那是表现为个体自治的国家政府。这种愿望,我们已经表述为这样的公式:个人为了自己安全,免遭国家带来的危险,就必须拥有国家。

这种观念在英国的体制里也不乏其例;想想流行的代议制机构就可以明了。可是,这种观念却仅仅在间接起作用,因为在议会的传统功能中,统治功能远不曾强于保证、制约、拒绝和授权。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新的教条不是从英国而是从希腊与罗马获得灵感。事实上,政治自由对古人而言,才存在于公民分担政府工作的权利之中。

但是,如此理解的自由主义却有其他更为人耳熟能详的名字:民主与共和主义。孟德斯鸠在考察政府形式的过程中,不吝笔墨谈到共和制,并从古代选取了例证;他并不掩饰对混合政府的偏爱,并同时公正甚至和善地关注着共和体制。因此,这种政府形式继续引人注目——即使在某种意义上说已被视为过时的古董。

这一次自由主义运动我们将称之为民主运动,它几乎在十八世纪所有的政治结构中出现,包括同样基于古代共和制的那些具有共产主义特征的结构。如果这一本史著容我们忙中偷闲,我们也许可以给出些有关统计数字;但是漫长的旅行等待着我们,我们必须限制自己只分析此一时期至为重要的体系——卢梭的Constrat social(社会契约),这思想给欧洲的政治历史带来了无比巨大的影响。

什么是社会契约?它不是压迫与统治的契约,共同体中的个人也不是通过它同意自己臣服于主人。它不似于我们谈过的中世纪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它与加尔文教派社区中的自由契约有关,卢梭本人的日内瓦出身也证明了这种渊源。这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契约,是生来自由的人们之间的契约,旨在建立其共同生活的规则。签约各方将自然的自由交给共同体,以换来公民的自由,所以,因为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交给整体,大家的条件都是完全平等的;因为每个人都服从联盟的契约所产生的公意,他实际上也就是在服从他自己。

这个契约也许应该以更通用的名字,就称之为宪法。尽管一旦如此称呼我们就能发现,不同于中世纪的宪法,卢梭指的是一种自愿行为,其资格基于签约各方明确表示的同意,而不是基于事先存在的习惯与权利的承认;同样,卢梭的意思与现代宪法不同,既不是君主单方面颁赐的产物,也不是国王与其臣民之间的契约,而是自我创制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创制中与已创制的权力都归于同一共同体。从法律观点说,这种契约的私人性质,系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国家的所有公共权利都来源于个人。

这样的原则免不了要导致人民主权的概念,卢梭便以无情的逻辑推演出这样的概念。这主权保证创制中与已创制的权力具有同一性与连续性,且永远属于人民。主权不能被代表,人民只有在选举代表时才是统治者,在议会中的代表一经选举产生,他们就重新陷入奴隶的状态,这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情形。人民不能有代表,而只能有行政代理,他们向人民负责,并且无权在没有得到人民同意时作出明确决定。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也不可以出售或转让给国王或任何统治者。他讲过,人民把自己交给政府的行为并不是契约;这是一项法律,是一种主权行为。因此,政府是拥有至高权力的人民的一种功能,统治者是这些人民的工作人员。最后,仅从概念上说,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主权一旦分割,就将产生出两个或更多的主权,这也就是对主权的否定。

这些特征与源自英国宪法的保证主义原则正相反对。不可分割,正好是分权与制衡体制的独立面;主权的不可转让导致摧毁国王的特权并将他变为行政官员;至于主权的不可代表,则导致摧毁议会的特权。然而卢梭的反对观点同样走到了极端:谁能说个人的权利就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护?谁能说像卢梭构想的,依靠国家的自由,比传统的远离国家的自由更安全?

为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探寻后来卢梭发展了的概念。他认为,个人最初具有天然的自由,而后靠社会契约将其转变成所谓公民自由。但正是所有个人毫无保留地把自己交给共同体,才产生了巨大残暴的集权统治。形如路易十四那样的君主强大专权,因为这政权使人堕落到人性的最低极限,从而造成了彻底的平等;也因为君主高高在上,人民根本无从要求自己的权利。于是公意作为主权者,造成的是万马齐喑的局面。

这种新君主制靠使得专制主义下的奴性更其深人人心,靠用这种奴性取代良心,而使得这种奴性变本加厉——其实良心,曾经使得最为不羁的专制主义戛然而止。比之路易十四的旧君主制,新君主制不久就为自己取了个更为恐怖的名字:议会君主制。

卢梭却没有预感到这样一种权力。由于坚信政府形式的古代三分法,卢梭坚执这样一种原则,即人民与政府愈隔膜,赋税便会愈益沉重:因此民主制下人民的负担最轻,贵族制下相对加重,而在君主制下就最沉重。因此,君主制适合于富有的国家,民主制适合于小而穷的国家,贵族制适合于两者之间的情况。[37]这些统统是对往昔的回顾;而他所创造的新民主制却与此截然不同。

但是这一点上卢梭比不上孟德斯鸠,他没有认识到民主政府里集权也能实现,却为这一种集权铺平了道路。说黎塞留的话也可以用在卢梭身上,那就是专制主义不在他心里也在他脑里。想想他给予主权者的权力就够了,正是这种权力将国家宗教强加在公民身上,把它的忠诚条款,不是当成宗教的信条而是当成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他们既不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能是忠诚的臣民。诚然,主权者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他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的人从国家中驱逐出去。公民的信仰自由,便惟独剩下了离开国家的自由。可是更糟的是,如果任何人公开承认了上述忠诚的条款,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些教条一样,他将受到死的惩罚。他犯了最大的罪行,他在法律的面前说了谎。[38]

在这些概念中,还能发现什么个人天赋人权的遗迹?卢梭继续区分公民权利与天赋人权产生的主权者,这种天赋人权是公民以人的资格所应享有的。个人并没有通过社会契约把他的全部自我让渡给共同体,而仅仅是让出了共同体要求使用的那一部分;但是(这种保留十分重要)惟有主权者是这种需求的裁判人。[39]这意味着在如此昭彰的自白下面,只要允许国家权力确定自己的限度,天赋人权的观念立即便会形同虚设。

但是,民主专制主义取之不尽的源泉就在于其概念当中。卢梭讲,公意绝不会错误,永远公正无私,永远为着公共利益。因此,这是一种不会犯错也无从遏止的力量,个人不能反叛也不能控诉它。他怎么能反叛他自己?他又能向谁控诉真理?

看起来,孟德斯鸠毕竟深谋远虑,他所预见到的事态真的存在。对此,他的立宪主义倾向于保护个人:当公民是奴隶时,国家才通过宪法给他们自由。在自缚其身的过程中,公民仿佛已经把自由耗了个干净。

但如若个人不自由,国家的自由又有什么用处?民主专制主义的第一次实验产生于个人要求权利保障更活跃的全新形式,这第一次表现为对君主专制的抗议。来自国家的自由,当个人占有国家时自无归还必要,现在却变成了燃眉之急——虽说也同时变得更难实现。防止自己的侵犯,总会比防止旁人侵犯来得困难;特别是幻想的安全对抗所有实质性的侵犯,会鼓励个人偃旗息鼓,放弃从前积累的保障,退回到手无寸铁的自然状态去。

两种政治自由并存的问题,正是从革命的痛苦经历中产生出来,在十九世纪成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每一种都要求在另一种占据统治地位时自己不能受到压制,这至少播下了绝对奴隶制的种子。

但是它们二者的结合是否可能?若不是忙于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关系的不成熟讨论,我们倒应该限于讨论孟德斯鸠与卢梭争论的问题。我们已经看到了卢梭对主权者归属问题的构想。他的概念中表达的要求无疑是公正的。为反对权力原子论式的分散,他坚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为反对代表一经选出便失去与人民所有联系的政治代议制,他坚持公共权力不可代表。为反对国王自行授予的特权,他坚持这样的权利不可让渡,而国王不过是一名行政官员。但是,如果这些公正的要求与包含在其他主题里相反的要求相脱离,会造成权力的巨大集中,以及煽惑性鼓噪起百姓反复无常的冲动。为避免这些过度的倾向,权力从一开始,就必须分散使用。主权必须委诸人民;这并不是说,民众可以借暴乱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奴颜婢膝的代表上,而是意味着代表集会本身就是政治性组织起来的人民,公共舆论的积极传播将上升到法律上假想为实质性真理的高度,借此每一位公民都出现在集会中并积极活动。政府不存在独立的特权,而只是一种功能;诚然它绝不似纯粹的雇员,随时能被解雇,而是主权者的机构。

所以,结合是可能的,我们将会看到政治意识在其发展过程中是如何实现这一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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