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自由
“在法国,自由是古典的,专制才是现代的。”斯塔尔夫人的这句话,颇道出了历史的事实。自由与现代君主制下的专制相比,确实更为古老,因为它植根于封建社会。正是在封建社会里,自由化整为零,并且(不妨说)分化为无数特殊的形态,而每一种都覆以同时起隐蔽和保护作用的外壳:我们知道,这外壳的名字便叫做特权。自由得以存在的惟一方式,是国家的力量削弱到仅仅成为一种外在的形式。当缺乏较高层次的公共防护力量的时候,个人就不得不试图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不得不遵循至为密切的亲属关系彼此联合起来,以便提供最低限度的安全,这对发展他们的创造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封建贵族、城乡社区、商业行会,都是特权团体;在每一团体内部,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引申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封建世界,自由产生于特定的平等与特定的安全感。在各阶层或团体内部,如果没有身分地位的相对平等,就谈不上自由或权利,有的只是冲突与暴力。自由或权利的内涵中一定包括彼此的承认,这又暗示着必然存在特定的相互交往。我们可以看到,在中世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拥有特权的个人与团体生生不息,繁衍壮大,强化并拓展着人际关系。仅从特权的无限延伸,我们便能够窥见人格或人性一切特权的根本来源。
这种特权自由的特点,应归之于建立并维护此一自由的法律观点。中世纪是私人权利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代,这里不存在独立的公共权利,我们现代人惯于建构的所有关系,在当时都深深植根于财产、契约、继承和家庭。自由的法律来源也正在于此;其一部分内在于有关财产和家庭的明确地位,另一部分则产生于契约或赠予。因此,我们现在所认为的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与政治自由的根本区别,与中世纪的思想大异其趣;部分由于这一点,即便在现代,不经过斗争,人们依然无法熟悉这样的区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世纪不晓得政治自由其事,而只是说,他们把这种自由与其他一切杂糅混同。认可这些自由的宪章,仅仅是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契约,签约的每一方都保有其独占的权利,与其他各方进行权利的交换与共享,只能出自他们的共同获利。政治自由,无需说成与人性密不可分的东西,它像财产一样买进卖出,所有制度都从这最基本的契约派生出来,它所展现的原初特征,我们或许可以用一个法律名词,就叫做私有权。所以,举例来说,三级会议、帝国议会还有上议院与下议院,都不像现代的议会制一样由人民的代表组成,而是由受命代表——受托保护特殊阶层与团体利益的人组成。他们的职能,完全缺少那种对我们说来是公共权利特有标志的普遍特征。此外,政治协定的契约本质不仅包括签约各方对此协定的一致同意,这使得仅仅取得多数不具备任何价值;而且用现代的话讲,还在产生不同意见时排除了一切体制上的冲突。(www.xing528.com)
这种观念贯穿于十八世纪;此时现代自由主义已经产生,并引发了许多复杂的法律与政治问题:例如代表资格是不是一项授权,这种资格是否具有强制性,选举应该如何进行等等。甚至卢梭——我们会发现,他的社会契约论与我们的观点迥然不同——当他要求在制定社会契约时要得到全体同意,当他坚持把拒绝所有加于契约之上强权的权利以及脱离国家的权利赋予反对派,也不过是在追随传统契约主义的踵武。
封建国家契约的特点,存在于最初的两重性之上。这种订约双方君主与人民的两重性,在人民看来,正意味着构成其活跃核心的特权集团。这正是日耳曼人政治观念的独特特征;在西方,这一特征被加于罗马人的一元论国家概念之上。[1]君主权力的最初来源,与其他领主贵族的权力并无不同,两者的权力同样由财产得来;在财产当中包含政治主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主权者与主权者的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私人与私人的关系,自由人与自由人的关系。这种权利方面最初的平等,产生出中世纪时期封建君主得以组织起来的关系,同时,在其中已经包含着未来矛盾冲突的种子。双方不久便开始为维持发展各自的权力而斗争;贵族致力于加强其特权体制,君主则致力于摧毁贵族的特权,并将其臣民沦于臣服的最低极限。
现代自由主义,从其起源上说,绝非单单与此冲突中的一方存在关联,而是与冲突双方、甚至冲突本身存在着关联。如果不存在某特权阶层的有效抵制,君主制惟一的成果,只能是把人民变为奴隶;如果没有君主专制主义同样的努力,特权体制不论扩展到何种程度,永远也不能跨越特权与自由一词本意之间的鸿沟——这样的自由,便是使特权越来越普及,直至使特权自行废止的程度。但是,这种斗争的进程与其最终结果极尽复杂难解,五花八门,以至这种对事实大而泛之的陈述,对其他内容殊无裨益。因此,我们必须尽可能详细地论及地点、时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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