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三方可以解决吗?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方案)提出“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在最初稿的《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中也提出“研究落实医疗纠纷投诉管理、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责任保险机制”,虽然在最近的修改稿中没有关于“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责任保险机制”的字样,但是全国各地都在研究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
比如:
上海市政府2002年8月试行《上海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医疗责任保险以统保的形式在上海全面推行。
北京市卫生局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强制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全市1254多家国有非营利医疗机构、10万余名医务工作者开始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并已统一进入保险合同期。
山西省卫生厅编制的《山西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于2008年9月19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转发。该方案统保医疗责任保险分三步走:第一步,2008年底前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实施;第二步,2009年6月底前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第三步,2009年底前在省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于2007年6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转发,开始启动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但收效不大;后于2009年开始启动全省范围内的统保。
南京去年1月份开始,在鼓楼区、秦淮区和高淳县试点医疗事故责任险。这种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将医患纠纷的赔偿“打包”给保险公司,经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司法判决后,患者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方式,据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8月份在全市推广医疗责任险。
在南京,公立医院全部强制参加医疗责任险,也就是说不管你愿意否都要为医院医疗安全买份保险,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需要赔偿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患者理赔。医院买保险的成本会不会转嫁给患者?对此陈天明局长保证,医院购买保险的经费,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与医疗责任险同时出台的是“第三方调解”,也就是说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市民除医学鉴定、打官司之外可以(或先)找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医患纠纷调解组织成员一般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中立性的机构,独立于医方与患方之外,是一个第三方的组织,其公信力更容易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www.xing528.com)
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在试点一年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鼓楼区自2008年4月以来,共受理医患纠纷177件,调解成功163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2%。据统计,2008年和2009年,月平均医患纠纷受案率下降27%,全市唯一代理医患纠纷专业案件的健康律师事务所,一年多来的医患纠纷案例代理书下降了50%;据江苏省人民医院统计,推广医疗保险,有了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后,医院暴力案件减少了约50%,医院诉讼案件减少了80%。
根据南京的经验,引进第三方调解,使得“医闹”的激烈程度下降,但对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并没有太大影响,患者在出现医疗意外后,首先想到的还是“闹”。所以医院始终还是处理医患纠纷的主体之一。今年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中,60%还是要由医院自己处理,40%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处理。此外,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数量也很有限,每次到医院来只有两三个调解员。而医院平均解决一次纠纷,要接待患者及家属14到15次,所以大量前期的工作还是要医院自己来做。
但是对推广医疗责任险,南京市领导是持肯定态度的。他认为,90%以上的医患纠纷实际上是沟通不当引起的。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同时,更加重要的是加强医疗单位服务质量的源头管理,探索建立医患纠纷的防范机制。
广东对推广医疗责任险和第三方调解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最近广东省医院协会正在尝试在我省推动实施医疗责任互助保险。
总的工作思路是:
由广东省医院协会牵头,成立广东省医疗机构互助保险管理中心,任务为:
1.组织医疗机构实行统一投保、统一承保,推动医疗责任保险。该方式的可能优点:将大幅降低医院管理成本从而减少保费,更为重要的是因规模效益而获得多项优惠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大投保医院修改《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话语权,以及获取一定额度范围内的理赔定损权,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防范和转嫁医疗执业风险的作用。
2.主要由专业律师、医学专家、保险专家和谈判专家组成的独立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全程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因其地位不从属于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相对会站在比较公平、公正的角度调解处理医疗纠纷,更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同时因有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一定额度的理赔定损权,有利于高效快捷地处理医疗纠纷,可以使部分因拖延处理而激化的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切还是未知数。但是我总是在想:为什么在国外用一种法律的方法就可以解决,而我们却要成立第三方组织来处理呢?能解决吗?结症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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