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制度的产权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是决定“权”的核心要素,法律制度确保了个人或集体的财产的神圣性,所以,公司的权力是由“产”决定的。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是决定“权”的核心要素,法律制度确保了个人或集体的财产的神圣性,所以,公司的权力是由“产”决定的。相反,在一个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社会里,“产”是最靠不住的东西,如在汉末三国那样一个纷乱的社会, “权”则成了决定“产”的核心要素,谁拥有权,谁就拥有产,如果没有权,即便是已经拥有的产,也会在瞬间失去。
大汉王朝的资产,传到了汉献帝的手里,早已是一本名存实亡的虚账,曹操名义上是刘汉朝廷的大管家,其实是帝国资产的所有者,包括名义上的老板汉献帝,也都是曹操在某种场合认为可以利用的资产的一部分。这个时候,曹操拥有的经营权,决定着帝国的所有权,加上曹操是一个极其务实的人,他没有那个极为搞笑的袁术——“袁仲家”那么多虚幻的追求,所以,曹操根本就用不着称帝,他才是实实在在的大汉朝廷的老板。所以,在许田围猎,曹操可以无所顾忌地走到天子前面,抢夺天子的光彩,全没有一点人臣的样子。对于汉献帝周围的人的多次设计暗算,他都以极其血腥的手段加以镇压,而对于汉献帝这张牌,撕掉还是留着,都只在于他的一念之间。而事实上,到了他儿子曹丕,便轻而易举地剥夺了汉献帝名义上的资产的所有权,只用在刀剑的寒光下,举行一下搞笑的禅让大典即可。
曹丕用强权剥夺别人产权的行为,在三国时代开了恶劣的先例,曹魏江山在曹丕后不过两代,就被别人依葫芦画样,司马炎理直气壮地说:“曹丕尚绍汉统,孤岂不可绍魏统耶?”权力决定产权,不但找到了根据,而且成了暴力社会合法的定律。(www.xing528.com)
如果说魏代汉,晋代魏,产权转移方式是明目张胆地豪夺,那么刘备蜀汉公司的原始产权转移,则是在潜移默化中稀释。
刘备公司草创之初,以结义的形式说明公司的形式是合伙性质,当刘备自报家门后,公司的权力归于刘备,以实物和现资入股的张飞当了小兄弟,而后来公司做大,成为鼎立一方的蜀汉集团时,因为刘备拥有了绝对的控制权,所以“产”随“权”移,蜀汉公司的产权亦自然而然地移动到刘备的名下,关羽、张飞除了以结义的形式仍存在兄弟间的个人情义之外,在公司里的身份,已完全和其他高管人员一样,成了蜀汉集团的金领阶层。连桀骜不驯的关羽,也不得不承认已形成的事实,所以,当刘备进位汉中王后,关羽被封为五虎大将之首,他对与张飞、赵云、马超同列没有任何异议,“翼德吾弟也,孟起世代名家,子龙久随吾兄,即吾弟也,位与吾相并可也”,但他却不能接受与老将黄忠同列,说白了,赵云同他们一同打拼江山,力没少出,马超不仅是世代名家,而且加入蜀汉集团时也带来了不小的资产,而黄忠是被他在长沙打败后,两手空空地加入集团的。但不管关羽有什么样的意见,实质已经改变不了,即当初的合伙关系已不存在,随着汉中王名位的确立,刘备已成为蜀汉集团唯一的老板,资产的继承权也与当初的其他两个股东的后人没有任何关系了。
权力又一次决定了资产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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