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三藩之乱平定了,台湾也收复了,从此清朝统一了中国。于是清圣祖不但下决心来解决黑龙江一带的中俄问题:且在沿海通商制度上,辟了一个新局面。此前在军事时期,清廷曾禁人民下海,甚至强迫沿海居民迁居内地,以免他们接济“叛逆”。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圣祖下明诏开海禁。这个谕旨虽准许了国人下海,并没有明文许外人进口,但是事实上无论哪国人要到广州、厦门、福州、宁波来通商,中国一视同仁。所以在十七世纪末年及十八世纪来中国通商的,如奥国(双鹰国)、普鲁斯(单鹰国)、丹麦(黄旗国)、美国(花旗国)、比利时、法兰西均没有遇着葡萄牙在十六世纪及英荷在十七世纪初年所遇着的困难。
同时清廷正式设海关监督,规定粤海关由内务府派,闽海关由福州将军兼,浙海关及江海关的由各省巡抚兼。按法律,中国的旧关税制度完备极了、公道极了。圣祖的训谕说:“各省关钞之设,原期通商利民以资国用”;“国家设关榷税,必征输无弊,出入有经,庶百物流通,民生饶裕”。世宗的旨趣相同:“国家之设关税,所以通商而非累商,所以便民而非病民也。”高宗也说过:“朕思商民皆为赤子,轻徭薄赋,俾人民实沾惠泽,乃朕爱养黎庶之本怀。”户部颁有税则,其平均率不到百分之五,比《南京条约》以后的协定税则还要低廉。防弊的法令也极森严:
一、各关征税科则,责令该管官详列本榜,竖立关口街市,并责令地方官将税则刊刷小本,每本作价二分,听行户颁发遵照。倘该管官将应刊本榜不行设立,或书写小字悬于僻处,掩以他纸,希图高下其手者,该督抚查参治罪。地方官将应刊税则下行详校,致有舛漏,或更扶同徇隐者,并予严参。
二、各关应征货税,均令当堂设柜听本商亲自填簿,输银投柜验明放行。其有不令商亲填者,将该管官严加议处。
很明显的,中国自十七世纪末年起,已有了法定的、公开的海关税则。
实际上,中国海关收税的情形不但离高尚道德甚远,且与法律绝不相符。直到鸦片战争,外商不知中国的税则的模样。历康雍乾嘉四朝,外人索看海关税则多次,每次概被衙门拒绝。关税分两种:船钞与货税。照户部的章程,船钞应丈量船的大小而定:大船约纳一千二百两,中船约九百六十两,小船约五百四十两。实际除船钞外,还须“官礼”。在十七世纪末年,官礼的多少,每次须讲价。到康熙末年,十八世纪初年,官礼渐成固定:不问船的大小,概须送一千九百五十两,比正钞还多。货税也有正税及“陋规”。陋规最初也是由收税者及纳税者临时去商议,到康熙末年,大约已达货价百分之六,比正税亦大。雍正初年,杨文乾以巡抚兼关监督的时候,官礼报部归公,于是官吏在货税上加了百分之十的陋规,名曰“缴送”。正税及各种陋规总起来约当百分之二十,这是中国实行的税则。
这种税则虽重,但在十八世纪尚未发生困难。彼时进口货少,出口货多。中国的税收百分之八十来自出口货。这种货物,因中外市价的悬殊,能纳重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出银二十两买茶一担,纳出口税不过三两八钱(其中正税仅二钱),到伦敦即能批发到四十两以上。且同时英国茶叶的进口税比中国的出口税还重。(www.xing528.com)
通商的地点的选择,在法律上虽自由,实际无自由。浙、闽、粤三省的官吏虽都欢迎外商,但各处都有特殊权利的华商垄断市场,即所谓“皇商”、“总督商”、“将军商”、“巡抚商”,等等。这班人是商人想借用政治势力以图操纵市场呢,还是官吏利用走狗来剥夺商利呢?还是官商狼狈为奸呢?在厦门,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皇商”组织公行,行外之人概不许与外人交易。从此厦门的市价全由公行操纵,外商苦极了。宁波(实际交易在珠山)不但有特殊权利商人,有时官吏简直自定价格,强迫外人交易。在十七世纪末及十八世纪初年,外商只能从各口彼此竞争占点便宜。最初他们侧重厦门,后来侧重宁波,最后侧重广州。康熙十五年(1676年)以后,中外通商实际只有广州一口,因为广州市面较大,官利的贪索亦比较有分寸。
广州尝了专利的滋味以后,绝对不肯放手。所以乾隆二十年(1755年),英商复想到厦门及宁波的时候,广州的官吏及商人联合起来,在北京运动。他们达到了目的,从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起,广州成了法定的唯一通商地点。
从十八世纪中叶起,外人的通商不但限于广州且限于广州的十三行。十三行的专利实由于环境的凑迫。第一,与外商交易者总是资本比较大的华商,此中有一种自然的专利。第二,外人嫌中国海关衙门纳税的手续过于麻烦,所以常把纳税的事务委托中国商人去办。官吏于是指定少数更殷实的商家担保外人不漏税走私。这个责任甚大,保商没有团结不足以当之,倘团结而没有专利亦是得不偿失。得了专利以后,官吏又觉得保商应负更大的责任,于是保商不但要担保外人不漏税走私,且要担保外人安分守己,换言之,管理外人的责任也到了十三行身上去了。在十八世纪的下半期,广州外商及外船的水手逐渐增多而杂。中国官吏所定的禁令也就多而且严了。
这些禁令的烦琐简直是现在的人所不能想象或理解的。“番妇”不得来广州。“夷船”开去以后,“夷商”不得在广州逗留,他们必须回到澳门或随船回国。“夷商”出外游散只能到河南花地,每月只许三次,每次不得过十人,并需有“通事”随行。“外夷”不许坐轿。“外夷”不许学习中文,购买中国书籍。“外夷”移文到衙门必须由十三行转,必须用“禀”,只许用“夷”字,不许用汉字。“外夷”只许租用十三行。仆役有限数,且须由十三行代雇。每年开市之初(秋末),官吏把这些禁令宣布一次,并训令十三行好好地开导那帮不知礼义廉耻的外夷。禁令的实在用意不外三种:(一)防止外人开盘踞之渐;(二)防止外人通悉中国政情以俾官吏的奸弊无从告发;(三)防止外人熟悉中国的商情,以便行商得上下物价。行商执行这种禁令的方法不外劝免疏通:倘不行,则宣布停止贸易;再不行,则撤退外人的仆役,断绝接济。因这种利器用了多次,每次都见了效,官吏遂以为“驭夷”易如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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