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
可能许多人都会认为,由于受“多子多福”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人比西方人更热衷于生育。
抛开这种逆向种族歧视不提,即便将“中国人热衷于生育”当成一个不含价值偏见的事实性判断,这也是一个误判。因为不管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中国人的生育率都低于西方社会。目前所有的华人社会——包括实行计划生育的中国大陆、鼓励生育的台湾、香港与新加坡,总和生育率仅有0.9至1.2,处于世界最低水平。属于汉字文化圈的日本与韩国,生育率也都非常低。
历史学家对古代人口与生育的研究,也可以驳正人们一直以为中国人热爱生育的错判。近代之前,在西方社会,一名已婚妇女平均会生育10个孩子。而根据程民生先生的评估,在中国宋代,北方家庭平均每户约生养6.20个子女,南方家庭的子女数目还要更少一些,平均只有5.38人。显然,宋代中国的生育率远低于中世纪的西欧社会。
因为宋朝人的生育能力不如中世纪西方人吗?不是的。这是因为从宋代开始,中国社会的育龄夫妇已经有意识地控制生育,自觉使用了节育手段。研究经济史的李伯重教授提出,宋元明清时期,生育控制在中国一些地方逐渐普及,成为这些地方人口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特别是江浙地区,民间社会出现了普遍性的节育意识与多样化的节育技术。节育方法的广泛应用,导致南宋以降江南地区的人口增速发生“明显下降”:江南的八府一州,“7世纪中叶约有10.3万户,12世纪末叶则有102.1万户,5个世纪内增加了9倍;而13世纪初,江南人口约有800万,到19世纪中叶,则为3600万,即6个世纪中只增加3倍。”(参见李伯重《堕胎、避孕与绝育——宋元明清时期江浙地区的节育方法及其运用与传播》)
按李伯重先生的研究,宋人使用的节育方法包括利用药物或其他手段避孕、人工流产与实现绝育。宋代的医生已经明白多种药物可以致使孕妇流产,北宋末刻印出版的《经史证类大观本草》与《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均收录了五六十种堕胎药,其中多种经现代药理实验,已证实确实具有致流产的药效。南宋陈自明的《妇人良方大全》还专门列出“断产方”,并称:“欲断产者,不易之事。虽曰‘天地大德曰生’,然亦有临产艰难,或生育不已,或不正之属,为尼为娼,不欲受孕,而欲断之者。故录验方以备其用。”这个记载显示,宋朝人不但掌握了流产的药方,对民间的人工流产需求也能够给予正视,尽管“人流”被认为不合“天地大德”。
《妇人良方大全》还记载了一个避孕药方:“四物汤,每服五钱,加芸苔子二撮,于经行后,空心温服。”此外,宋代有一些医书也收录有一些“断子方”,称服用后“月经即行,终身绝子”“永断孕,不伤人”云云。成书于南宋的《针灸资生经》则介绍了运用针灸“绝孕”“绝子”的方法。
限于当时的科学发展水平,这些药方与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性,我们不应该高估。但是,从节育方法在宋代医书广泛记载的事实来看,我们可以肯定地确信,宋朝平民显然已经在有意识地尝试控制生育,至少有一部分宋人并不愿意自然地生儿育女。
由于当时的避孕与“人流”技术毕竟滞后于民间高涨的节育意识,宋代社会还存在一种非常残忍的控制生育方式:溺婴。如江南东路,“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荆湖北路,“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福建一带溺婴之风尤盛,“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宋人用“不举子”的概念来陈述溺婴、杀婴的野蛮陋俗。
许多人都以为,溺婴是因为贫穷。但宋代的“不举子”现象却表明,贫穷并不是民间生子不举的唯一原因(当然贫困确实是重要的因素),因为宋代东南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中西部,但溺婴之风更盛;不少富有的家庭也是“不过二子一女”而已。今天我们都知道,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其实会激发与强化人们的节育观念。南宋民间生育控制行为的流行,可能跟城市化与商业化的加速有关联。
◎ 宋代钱选(款)《婴戏图》
总而言之,对于很多宋朝女性来说,她们并不愿意无节制地生育孩子,民间社会对“多子多福”的认同,未必如我们今天想象的那么高。我觉得,或许正因为民间对“多子多福”的认同并不高,传统的主流社会才会刻意宣扬“多子多福”,以补救时弊。
胎养令
今天的一些人口学研究者会将人口当成社会发展的累赘与负担。但宋朝的政府与主流社会显然不是这么认为,他们更相信人口是国家的财富。因此,宋朝政府并不支持民间自发的生育控制行为,而是鼓励生育,将人口增长列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首要指标:“守令满替,并以生齿增减,为殿最之首。”
当然,宋王朝也不会像后世的罗马尼亚那样设立“月经警察”。宋政府的对策是:一、立法禁止溺婴,“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溺婴的陋俗也必须严厉禁止;二、给贫困家庭发放生育补贴,激励她们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成人。南宋绍兴八年(1138),高宗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这便是南宋政府的“胎养令”。
那么什么样的家庭可以获得生育补贴呢?政府补贴的标准又如何呢?绍兴八年的一道法令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宋朝政府按居民财产多寡,将乡村户划为五等,坊郭户划为十等。乡村第五等户,是“家业钱”只有三四十贯(按购买力折算,相当于人民币1.2万元)以下的农村下户,家境贫寒,“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城市第七等户以下,家产通常不足十几贯钱,也是贫乏之家。因此他们都被纳入国家救济的范围。
救济的标准是生下孩子后,政府给每户每胎补贴4贯“奶粉钱”,大约值1200元人民币。这笔支出来自“免役宽剩钱”,是由地方政府征收并留存备用的一项财政收入。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宋朝贫民生育补贴,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
“胎养令”施行三年后,即绍兴十一年(1141),由于地方政府的“免役宽剩钱”有限,入不敷出,一位叫王洋的地方官上书皇帝:“近蒙恩诏,贫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养赡者,人与免役宽剩钱内支四千,可谓仁德甚厚矣。然免役宽剩,州县所收甚微,势不可久。乞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候生子日,无问男女,第三等以下给义仓米一斛。……盖义仓米本不出籴,今州郡尚有红腐(指储粮)去处,二郡岁发万斛,可活万人。通数路计之,不知所活其几何也。……又义仓之米若有不继,逐年随苗量添升斗,积以活民,民自乐从。再三审度,实可经久。”(www.xing528.com)
◎ 宋代李嵩《骷髅幻戏图》上的宋朝儿童
王洋建议朝廷,将给予产妇之家的货币补贴调整为粮食补贴(每户每胎给米一斛),并将救济的对象扩大到乡村第三等户以下。因为靠“免役宽剩钱”难以长久维持,而各州县的义仓储粮甚多,而且仓粮用尽了也比较容易征收、补充,“实可经久”。同时,王洋还建议,对妻子有身孕的农民免除一年杂色差役。
宋高宗接到报告后,批准了免除孕妇丈夫徭役的提议,又批示说:“愚民无知,迫于贫困,不能育,故生子而杀之。官给钱物,使之有以育,则不忍杀矣。朕为民父母,但欲民蕃衍,岂惜小费也?”“乃诏户部措置”,让中央财政拨款发放生育补贴,即由中央政府负担起国民胎养的财政支出。绍兴十三年,又下诏蠲免生育之家的丁税。
到了绍兴十五年(1145),胎养补贴又改为由常平仓、义仓联合发粮:“臣僚言:‘已降指挥,生男女每名支钱四贯文,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窃闻州县免役钱所收微细,乞发义仓之粟以赈之。’诏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支米一硕。”
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之后,又改为同时发送钱米:“诏,应福建路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余路州军依此施行。”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朝廷又重申旧令:“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仍令有司月给钱米收养。”
总之,按南宋政府“胎养令”的精神,凡乡村与城市的贫困家庭,在妻子怀孕五个月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州县政府登记,申请政府救济。政府的救济包括: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有点像“陪产假”;蠲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即减税;以及发放生育补贴。现代政府也是这么鼓励国民生育的。
举子仓
尽管宋廷的“胎养令”要求所有州县均必须给辖下的贫困之家发放生育补贴,但由于财政资金紧缺,或因为吏治腐败,“胎养令”的实际执行难免打了一个折扣,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有臣僚反映:“顷常指挥州县,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千,后给支义仓米一石。然近于临安市井穷民,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
为救“胎养令”之未及,南宋不少地方官员与士大夫又发起成立“社会化育儿公益基金”,叫作“举子仓”或“举子钱库”。
许多研究者认为,南宋“举子仓”是淳熙年间赵汝愚在福建率先创立的。赵汝愚的墓志铭记录道:“闽俗,生子往往不举。公创举子仓,凡贫不能举其子者,以书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甚众。”但实际上,“举子仓”非赵汝愚首创,早在绍兴五年(1135),由于福建路的建、剑、汀、邵四州“细民生子多不举”,地方当局遂“逐州县乡村置举子仓,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此为南宋“举子仓”的先声。
后来赵汝愚就任福建安抚使时,又上书朝廷,请求推广“举子仓”之制:“许令于民户、寺观绝产田并与住卖,召人承佃,将所收租利与安抚司所置客庄及常平、义仓钱米通融,以充一路食子之费。”获得朝廷批准。自此,“举子仓”广布于福建路,如建安县有举子仓十所,瓯宁县有举子仓二十六所,浦城县有举子仓十二所,政和县有举子仓十一所。福建路之外,当然也有举子仓,如赵善誉在潼川路诸州设举子庄:“以羡赀给诸郡置庄,民生子及娠者俱给米”。
依福建模式,“举子仓”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一为没官田产的租息;二为常平仓的拨款;三为民间富人的捐献。赈济标准一般是:每户贫困产妇每产一胎,给米一石。一些设“举子钱库”的地方(如武平县)则发钱若干。
跟宋政府“胎养令”的财政补贴属性不同,“举子仓”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绅办性质的公益基金。虽然“举子仓”的普及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倡导、扶持与资助,但在“举子仓”的建设过程中,更离不开地方士绅的支持与参与。主持“举子仓”日常运作的通常也不是官方,而是地方士绅:“举子仓亦仓也,然非官司所掌,其原出于乡先生及乡大夫。”地方政府一般只充任“举子仓”的监管者。
如荆湖南路桂阳军的“举子仓”,其管理制度是这样的:“军委司法,县委丞、簿充提督官;军请寄居(指致仕居乡的士大夫)一员,每乡请诚悫、慈良寄居或士子一员,充收支官;军令本学保明士两员,每都(疑为县)请谨审不欺士人两员,充附籍官。妇人有孕五月,供报附籍官;至生子一日,赴收支官请米七斗,周岁再支三斗。……军据提督月申,半年类聚申提举司。”
翻译过来,就是说,桂阳军(军为州一级政府)委派一员司法官担任整个州郡“举子仓”的监管官,下面每个县则委派县丞或主簿担任该县“举子仓”的监管官;同时,州郡政府与各乡“举子仓”又分别聘请一位居乡士绅任收支官,负责仓粮的收存与发放;州郡政府与县政府再分别聘请两名士绅任附籍官,负责审核和批准居民生育资助的申请与登记。怀孕妇女之家,在胎儿五个月大之后,可到附籍官那里登记,申请补助;到孩子出生后,便可以拿着登记凭证到收支官那里领米。请注意,“举子仓”生育补助的申请与发放是分离的,由相互独立的两组人员负责。监管官按月检查全郡“举子仓”的申请与收支情况,并报告知军。每隔半年,知军再报荆湖南路的提举司备案。应该说,南宋“举子仓”的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
这一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绅办官督”。这也是宋代诸多民间公益组织的常见管理模式,如史浩设立的乡曲义庄(济贫机构)、朱熹创立的社仓(农村小额低息贷款),均采取“绅办官督”的方式。尽管南宋后期,“举子仓”因管理不善、日久生弊而出现了种种问题,但我们必须承认,“举子仓”制度的推行,让无数婴儿在降生之后得以免被溺毙、遗弃,称得上“功德无量”。
贫民生子而无力抚养,政府与社会运用国家财政与公益基金助其养育,这是名副其实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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