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教研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补充规定
对校院教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进行考核,是推动校院科研转型、激发教研人员科研积极性、多出有用的精品的重要环节。按照《关于校院科研工作更好地为山西转型跨越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晋校发[2010] 40号),结合校院科研工作出现的新情况,现就教研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量化的统一考核标准
1、根据近年来校院教研人员科研成果多样化的发展状况和评聘职称采取量化考核以及推进“教学科研一体化考核”的现实要求,现将原来按篇数、字数考核的方式,调整为换算相应的量化分值进行考核。
2、高级职称人员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由原来规定的“在正式出版的著作中撰写2.5万字以上或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论文2篇”,折算为每年应积累40分;中级职称人员由原来规定的“在正式出版的著作中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论文1篇”,折算为每年应积累15分。从事数学、外语、体育和计算机教学的人员因专业限制,其基本科研工作量按职称不同等级减半。
3、无论论文、著作还是各类课题、决策建议报告及其它成果(包括各级各类奖励),计分达到基本工作量即为完成当年科研工作量。
二、相关的具体规定
1、每年年底,教研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个人年度科研成果情况;各教研部门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将本单位科研工作量统计表汇总后,对照科研成果原件逐项审核并签字;最后由主要负责人严格把关,签字上报科研处。对于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相似率问题,成果署名人应自行检测,教研部门也应负责审核把关。
2、各教研部门应将本单位及教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统计表、成果原件及电子版汇总上报科研处;科研处进行复核和相似率抽查后,将各教研部门科研工作总分、人均分、个人分排序列表,报校院委同意后通报全校院。
3、年度考核以教研人员每年已经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为依据,考核时未拿到正式成果原件的,需提交有关的有效证明,过后补上原件;过后补不上原件的,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置。各类科研成果只计入发表时间所在年度的科研工作量,不转入下一年度累积计分。考虑到科研成果社会反响的滞后性,也为了鼓励多出有影响力的精品力作,转载加分和获奖加分可不受年度限制,分值相应计入转载和获奖年份。跨年度的各级各类课题,按立项、结项分别对应的年度计分。教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课题如被撤项,减去当年和以往的课题计分,已发表的阶段性成果按通常的科研成果计分。
4、考核的科研成果以正式署名为准,应在规范位置标明本校院名称及作者简介等。特殊情况未标明本校院的,由科研处核实、认定。教研人员申报立项和结项的课题应以本校院为所属单位名称,经费由本校院管理。获奖的科研成果,也应在有效证书或文件上标明获奖者所在单位为本校院。(www.xing528.com)
5、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要求,年度考核的学术论文和著作应提供在中国知网或相应网站下载的验证检索页;内参类及其它网上无法检索的成果,由科研处审核与认定。
6、参照校院内外研究生毕业论文相似率要求和有关校院教研人员评聘职称的科研成果认定标准,校院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的科研成果相似率检测以20%为上限(历史研究、学术述评、资料考据类成果可适当放宽)。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研部门及教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纳入校院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完不成当年科研基本工作量的教研人员,不得评优评先。
2、对于年度考核中成绩突出的教研部门和教研人员(考核人均计分最高的前3个部门和总分最高的前5名个人),由科研处报校院委予以通报表彰。
3、各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科研处要详尽记录与存档,作为科研人员评聘职称、职级进档和政府选聘人才的客观依据,一般不再作重复统计和认定。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度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按原规定或现规定任何一种要求达到考核标准的,均视为完成本年度科研工作量。
科 研 处
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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