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剩下的是我们要分析的那部未完成的悲剧性的著作——《政治论》。这部书是斯宾诺莎最成熟时期的著作,但由于他的早逝而中断。它虽然简短,却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因此我们又一次感到痛心,这个高贵的生命成熟了,到鼎盛时突然英年早逝,是一个多么大的损失。在斯宾诺莎的同代人中,霍布斯正在推崇绝对的君主专制,并且在对密尔顿颂扬的英国人民反对国王的暴动进行强烈的谴责。就在这个时候,共和主义者德·威特的朋友斯宾诺莎则简洁地陈述了一种政治哲学,表达了当时荷兰对自由民主的期望,这是形成卢梭和法国大革命思想潮流的主要源头之一。
斯宾诺莎认为,一切政治哲学都必须以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的区分为基础——即必须分清有组织的社会形成之前和之后的存在。斯宾诺莎设想,人类一度生活在相对孤立的时代,没有法律和社会组织,他说,在那种时代,人们没有是非观念,也没有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强权与公理是同一的:
在自然状态中并没有什么公认的善或恶,因为自然状态中的人只顾自己的利益,只按自身利益判定事物的善恶,除了自己以外,他不会依据任何法律对其他人负责。所以,自然状态中没有“罪恶”之说,只有在文明社会中,人们才会一致认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才会对国家承担责任……主宰所有人生命的自然法则只禁止谁也不想干和准也不愿干的事,也不反对争斗、仇恨、愤怒、欺骗,也就是说,不反对欲望所及的任何事情。
只须观察一下各国之间的种种行为,我们就能稍稍领略到这种自然的法则或者说自然的无法则。“国家之间没有利他主义”,因为,只有在具备共同接受的组织和公认权威的地方,才能有法律和道德。国家的“权力”就是昔日个人的“利益”,也就是“力量”,那些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则被某些健忘而诚实的外交家们极恰当地称为“列强”。在物种之间也是这样:没有共同的组织,所以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的道德和法律,每一种生物只凭自己的欲望和能力为所欲为地对待别的物种。
但是,在人与人之间,因为相互需要产生了相互帮助,这种自然的强力秩序也随之转变为道德的权利秩序。“既然一切都惧怕孤独,既然孤独中谁也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和取得生活必需品,于是,人类的天性必然要倾向成立社会组织”。为了抵御危险,“人们如果不相互帮助,个人的力量是无济于事的”。但是,人们并非是生来就能够容忍社会秩序。危险促成合作,合作则培养和加强了社会本能:“人并不是生来就是公民,但必须学会做个公民。”
大多数人的内心对法律和习俗都隐藏着个人主义的敌对情绪:社会本能比自然本能要晚些,也弱些。人并非像后来卢梭冒险设想的那样天生善良,哪怕只是在一个家庭内部,也只是因为合作才产生了同情这种情感,并最终产生了仁慈亲情。我们喜欢同情与我们相似的人:“我们同情的不只是我们爱的人,还包括我们断定与我们相似的人”。于是便出现了“情感模仿”,最后便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良心。但是,良心并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的,并会因地域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群体的道德传统在成长中的个人的心灵中的积淀;社会通过它为自己在敌人的心中,即自然的个人主义灵魂中创建了一个同盟。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自然状态中通行的个人权力的法则,逐渐让位于有组织的社会中整体的法律与道德力量。强权依旧是公理。然而,整体的强权制约着个人的强权——将它限制在理论上个人应有的权利上,使个人权力的使用不损害他人平等的自由。个人天生强权或主权的一部分移交给有组织的团体,作为回报,他剩余的权力的范围得到扩大。例如,我们放弃因愤怒而使用暴力的权利,从而也就不用害怕别人因愤怒对我们使用暴力。法律之所以必要,就因为人们容易被激情所支配,如果我们大家都很有理智,法律就是多余的了。完善的法律与个人的关系,应该同完美的理性与激情的关系一样:协调相互冲突的势力以避免毁灭并增强整体的权力。在形而上学中,理性是对万物秩序的认识;在伦理学中,理性是在欲望中建立秩序;而在政治学中,理性是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秩序。完美的国家只限制其公民中相互破坏的那些权力,它剥夺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更大的自由:
国家的最终目的并非统治人,也不是用恐怖来约束人。正好相反,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使人们免于恐惧,使人与人互不伤害,并充分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行动。我再重复一遍,国家的目的不是要把理性的人变成野兽或无生命的机器,而是要使他们的身体和心灵能够安全地活动。它将引导人依靠自由的理性去生活并运用自由的理性。这样,他们就不会在仇恨、愤怒和欺诈中浪费精力,也不会不公正地对待别人。所以,国家的目的实际上应该是谋求自由。
国家的目标是自由,因为国家的作用就在于促进发展,而发展又取决于能力的自由。然而,倘若法律阻挠发展与自由,又该怎么办?一个国家就像所有生物或组织一样,会力求保持自己的存在(一般是指当权者会力求保持自己的地位)。但是,如果它变成了一个专制和剥削的机构,那又该怎么办呢?斯宾诺莎说,只要它还允许合理抗议和辩论,只要它还确保和平变革的言论自由,我们就应遵守那些即使是不公平的法律。“我承认,这种自由有时会产生许多麻烦。但是,有什么问题能够得到明智地顺利地解决呢?”违背言论自由的法律将破坏法律,因为人们不会长久尊重那些他们不能批评的法律:
一个政府越是竭力去限制言论自由,就越会遭到顽强的抵制。抵制的人实际上并非那些永不知足的人……而是那些从教育、道德和善行中得到较多自由的人。一般而言,人们最难以忍受的是,将他们视为真理的东西当成了违反法律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会把痛恨法律和肆意反对政府当成耻辱……那种可以违反却又不会危害别人的法律,只能被当作一个笑柄。这种法律不仅远不能限制、反而会助长人类的贪婪和欲念。[13](www.xing528.com)
斯宾诺莎像一个优秀的美国立宪主义者一样说出他的结论:“如果只有行动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言论则始终可以自由,那么,蛊惑人心的言辞反而会丧失辩护的力量。”
国家对思想的控制越少,公民和国家双方获得的益处就越大。斯宾诺莎虽然承认国家的必要,但并不信任它,因为他知道:权力会使人腐化甚至连那些最不可能腐化的人(罗伯斯庇尔[14]不就是这样的人吗?)。同时,他也不能无动于衷地看着国家权力由人的身体和行动扩展到人的灵魂和思想,因为那将是发展的终止和社会的消亡。因此,他反对国家干涉教育,尤其是大学教育:“国家出资创办的学院目的与其说是培养不如说是限制人的天赋能力。但在自由的社会中,只要每个提出申请的人都能获准公开办学,并由他自己出资和承担风险,艺术和科学将会得到更充分的发展。”如何在官办大学和民办大学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这是斯宾诺莎没能解决的一个问题。那时,私人财富还不具备能够解决这个难题的规模。他的理想,看起来好像曾经在希腊盛行一时的那种高等教育,这种教育不是来自教育机构,而是来自一些自由的个人——智者,他们从一个城市漫游到另一个城市,流动讲学,既不由国家控制,也不由私人控制。
假如上面所说的各项能够得以实施,那么,政体采取何种形式就无关紧要了。斯宾诺莎对于民主制只表示出略有偏爱。无论那一种传统的政治形式都能够被改造得“使每一个人……都把公益置于私利之上,这是立法者的职责”。君主政体最有效,却会导致暴虐和尚武:
有人认为经验使我们懂得,只有将全部权力交给某一个人,才有利于和平友好。因为,没有一种统治曾像土耳其人的政权那样维持得那么长久而没有明显变化。另一方面,也没有一种民主的政体能够维持长久的和平与安宁,或是不发生被煽动起来的暴乱。可是,如果奴役、野蛮和死寂能被称作和平安宁的话,那么人的命运就没有比这更不幸的了。的确,父亲和子女之间的争吵要比主人和奴隶之间的争吵要多很多,但这一事实从没有导致家庭管理的改变,从没有将父权变为财产权,将孩子们视为奴隶。所以,把全部权力交给一个人,只能导致奴隶制 而不会带来和平。
接着,他又谈到了秘密权术:
那些渴望独裁的人有一种论调;为了国家的利益,国家的事务应该秘密地进行处理……但是,越是用公共利益的面具来伪装自己,就越会导致暴虐的奴隶制……即使让敌人知道正当的意图,也不应该让暴君罪恶的秘密蒙蔽人民。秘密处理国家事务的人会将国家置于他们的独裁之下。就像在战争时他们用阴谋对付敌人一样,和平时期他们则会用阴谋对付国民。
民主政体是最合理的政府形式,因为在这种政体中,“每个人的行动只服从于权威的控制,而不是自己的判断和理性。就是说,人们知道不可能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想法,多数人的意见就具有法律的效力”。这种民主政体的军事基础应该是普遍兵役制,在和平时期人民保存着武器。它的财政基础应该是单一税制。民主制的缺点是它很容易将平庸的人推向权力,而且,这种倾向几乎无法避免,除非作出限制,只让“学有专长”的人担任政府职务。人数本身并不能产生智慧,反而有可能让那些善于投机钻营和善于哗众取宠的人获得权力。“大众反复无常的性情使那些有经验的人几乎陷入绝望,因为左右他们的不是理性,而是激情。”这样,民主政府成了短命的煽动者们的聚会,而真有学问有能力的人不愿把自己的名字列在单子上,让那些平庸之辈指点评论。尽管有真才实学的人只是少数,但是他们早晚都会出来反对这种体制。“所以,我认为民主政体将会逐渐变成贵族政体,贵族政体最终会变成君主专制”。最后,人们宁要专制,也不要混乱。权力平等是不稳定的因素,因为人天生就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中企求平等是极其荒谬的”。民主制还需要解决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保证人人都有权挑选他们所希望的德才兼备的领导人的同时,怎样去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如果斯宾诺莎能够完成这部著作,谁知道他在现代政治学的这个中心问题上会给我们留下怎样的真见卓识呢?但是,甚至我们现在所读到的这部著作的片断,也仅仅是他不完全的初稿。在写作民主制这一章时,他逝世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