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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国民的铸造:户籍、学制、征兵制、地税改革与法制统一

时间:2023-12-03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从1871年4月的《户籍法》制定布告开始,维新政府的布告、达、告谕等公文中开始普遍地使用“国民”的概念。在《户籍法》的布告中,户籍被规定为“保护全国人民”的制度基础,“逃其籍、漏其数者因不受保护、与自绝于国民之外无异。”《学制》的实行意味着新式教育制度的移植。应该说,《学制》的推行是卓有成效的。

近代日本国民的铸造:户籍、学制、征兵制、地税改革与法制统一

(一)推行户籍

1871年,日本公布了《户籍法》,设立了办理编制户籍事务的官吏——“户长”。该法的太政官布告首次使用了“国民”一词。明治政府声称,其“大政之本”在于“保护全国人民”,日本《户籍法》的根据便是“详细登记所应保护之人民”,将“逃离其籍而缺其数”之人置于“国民之外”。其具体做法是,各地因地制宜,先定区划,每区设正副户长。区划以“四五个镇或七八个村”为一区,“一府一郡分数区或数十区”,“小区可至数十,大区可仅一二,皆可因时因地制宜。”1872年,新政府废除了村吏,改称户长、副户长,大区、小区则各设区长、副区长。其任务是贯彻通告、整顿户籍、征收租税、设立小学、鼓励上学、进行兵役调查,等等。“大区”、“小区”形成了与过去的郡、村完全不同的新的行政区划——行政村,超越了过去村落共同体的范围,完全是适应中央集权要求的行政区划,是中央控制地方的方法。过去依靠一个单元来整体地控制全体村民成员的做法已经无法实行,政府必须要一户一户、一个一个地控制人民。通过属地主义户籍的确立,近代国家的“领土”第一次与“人民”的概念相结合而得到成立。在这里,横向的“国民”的观念开始登场。从1871年4月的《户籍法》制定布告开始,维新政府的布告、达、告谕等公文中开始普遍地使用“国民”的概念。在《户籍法》的布告中,户籍被规定为“保护全国人民”的制度基础,“逃其籍、漏其数者因不受保护、与自绝于国民之外无异。”注323《户籍法》虽然没有达到近代民族国家的国民观念,但总算将人民作为统一国家的“国民”来把握,将脱籍之人置于“国民之外”,从保护对象中排除出去,用人民的“标准化”和户主的设定,使“家”这个社会基本单位达到同质性和水平化,以“家”作为媒介来掌握和控制全体民众。从此角度看,户籍的编制成为铸造国民的重要措施。

(二)颁布《学制》

作为启蒙主义的产物,《学制》的制定和教育方向的奠定对形成近代国民具有极重要的意义。江藤新平在这方面起了非常基础性的作用。他改变了以往大学仅仅管理府县学、对国民教育不积极负责的态度,确定了由国家主动地在全国设立学校和实施国民教育的方针。就目的而言,刚开始时,政府明确表示学校是以实务学习独立思考为目的,只有这样,一般人民才能发挥所长效忠国家。经过西欧列强的冲击和新政府领导人出使海外,明治政府已经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全民教育是西方经济和军事力量的基础,日本若要走向富强之道,必须要实施全民的教育。1872年1月,有12人被任命组成为“学制取调挂”注324。同年2月,文部省明确规定了《学制》的基本方针,强调“国家之所以富强安康者,其源皆必有赖于社会文明及国人才艺大有长进”。其在给政府提交的呈文中,将《学制》的基本目标放在“普令人民皆大定其方向”上。同年9月4日(旧历8月2日),文部省为颁布《学制》发布第214号太政官布告,宣布“自今以后,一般人民(华族、士族、农、工、商及妇女儿童)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注325,宣示了明治政府提倡四民平等、男女平等、全民皆学的教育理念。而其根本意图,则在于将民众从封建秩序下解放出来,唤醒其国民意识,使其成为具有近代精神的国民,从而达到“一身独立进而一国独立”之目的,功利主义色彩较浓。注3269月5日,《学制》公布,共109章,分“大中学区”、“学校”、“教员”、“学生及考试”、“海外留学生规则”、“学费”六部分。《学制》的实行意味着新式教育制度的移植。学制在行政方面学法国,第一章规定了教育实行中央集权——“全国学校由文部省统一管辖”;在制度方面学美国,学制采用了小学、中学和大学制度。文部省发出“向国民的告谕”指出:“学问乃立身之资本,凡为人者皆不学所致之过也。夫迷途失向,陷于饥饿,家破身亡之徒,终皆不学所致之过也。”它以“劝学”来引导民众对国家的关心,促使民众与国家的同一化。

应该说,《学制》的推行是卓有成效的。强制教育废除了幕府时代士族垄断教育和学问的局面,为实现四民平等、形成国民奠定了基础。1872年,明治政府提出要实行四年义务小学教育,凡男女学童均有资格入学。19世纪末,小学入学率从70年代初的25%~50%上升到90%。随着义务教育的不断深入,新的社会价值逐渐形成,每个人的生命应该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成长,让他的天分得以自由发挥——这种思想对年轻人最有吸引力,成为以后日本社会最受人认同的基本价值。选贤任能成为明治政府的基本方针,《学制》的功利化和工具化特点得以凸显。注327

(三)实行征兵制

军队与近代国家的发展有密切联系。按照查尔斯·蒂利的说法,战争既催生了近代国家,也是近代国民形成的重要催化剂。酒井直树指出:“国民皆兵是国民国家的重要特征……实际上具有将共同体全体成员规定为潜在的战斗者的一面。”注328近代国家中,武力不再私有,战争变成国家行为。各国竞相组织训练职业化的常备军队,使用统一的武器、制服与旗号,由中央直接任命军官来指挥,军人效忠于国家。近代军人的国家化,是近代国家的重要标尺,也是形成统一国民的重要举措。明治政府废藩置县为政府带来了一个飞跃性的扩充军备的机会。早在武士失势前,明治政府领导人就决心要从基层开始改革军队,木户孝允、大村益次郎等人对以武士—农民合作为基础的长州军队在维新战争中的重要性有着深刻体验,他们积极主张要向全国强制招募军队。军队向全国募集而非武士专有,这种观点引起了极大争议,以致大村在1869年被一些极端的武士暗杀于京都。政府高层内部开始也是对百姓持敌视态度,主张武士在明治政府中应有重要地位的保守观点占据上风,但山县有朋从欧洲访问回来之后,开始认识到全国征兵的作用不仅在于增强军事力量,还有利于巩固人民对政府的向心力,因而主张全面开展征兵制。1873年,山县有朋的看法得到认同,政府下令推行全民征兵制,规定凡二十岁以上之成年男子均有义务入伍三年,退伍后担任后备兵役四年。

在征兵制实行之前,1871年9月,政府就开始进行兵制改革。改组兵部省,设立陆军部和海军部,分别掌管陆军和海军。陆军中又设立掌管军令事宜的陆军参谋局,即后来的参谋本部。同月,政府建立了约一万人的亲兵队。10月,政府又加强镇台,把以前的东山、西海两镇台改为东京、大阪、镇西(熊本)、东北(仙台)四镇台。两镇台制将军队分为政府直辖的镇台兵和各藩所辖的常备兵两个系统。四镇台制的兵制,在将城池转归兵部省管辖的同时,也把各藩的常备兵改编为镇台分营的常备兵。各地旧藩管辖的常备兵一律解散。为警备计,各地设置镇台,划定防区。四镇台制是向全国统一兵制过渡的一个标志。1873年1月9日,四镇台制改为六镇台制。增加名古屋和广岛两镇台,总兵员三万余人。

普法战争的国际形势强化了新政府的军备意识,兵部三巨头山县有朋、西乡从道、川村纯一建议扩军,要求采取征兵制,“兵部当前目标在国内,将来之目标则在国外。然详细论之,内外犹如一体,未可截然分割。总之,备外目标既立,措施得其宜,则内忧不足忧矣。”注3291872年3月,政府将世袭之卒编入士族;4月,废除兵部省,分设陆军省和海军省,亲兵队改为近卫兵,并颁布《近卫条例》;12月,政府发布征兵诏敕和告谕;次年1月10日颁布《征兵令》。诏敕宣告“佩双刀,称武士、抗颜坐食,甚或杀人而官亦不问其罪”的封建兵制已经结束,指出了征兵制体现的是“此乃上下平等,人权齐一之道,即兵农合一之基。于是,士非从前之士,民非从前之民,均为皇国一般之民,报国之道亦固无其别”。注330

19世纪70年代初期,征兵制是四民平等在军制上的体现,按照山县有朋的说法,这是适应了“四民同胞之令”和“人权同一之法”的必然结果。面向全国统一的征兵废除了征兵方面的等级制度,对于日本国民国家的形成,并进一步强化民众的四海归一、四民同胞意识和为国担当的责任与义务意识,起到了不可低估的制度性奠基作用。安德森曾经写道:“这个重要步骤不仅向天下英才慢慢地敞开军官团的大门,也符合了如今‘可得的’公民宗教的模式。”注331由于征兵制的实行,士族失去了职业,也失去了作为特殊身份存在的意义,封建制的废除,可以说由此得到了最后实现。(www.xing528.com)

(四)实施地税改革

要实行国家的统一和对国民的统合,进而走上富国强兵之道,需要稳定的财政来源。1867年12月,维新政府明令一般农村土地属农民所有,后来又承认货币地租,允许自由耕作田地,逐渐解除束缚农民的桎梏。1872年,撤销了宽永时期以来土地永世不得买卖的禁令,规定产权转移时只要交付地契就承认其私有财产。在此基础上,明治政府开始着手进行地租改革。

明治政府刚成立时,财政十分拮据,税收只能依赖德川幕府原有的领地,但仍然入不敷出。1873年,明治政府发布了上谕和地租条例,开始进行税制改革。其要点是,将课税标准从原来的按产量改为按地价征收;地价根据当地的耕地、宅地的等级而定,同时还斟酌收获量、谷物市价金融情况等各项条件;税率一律定为地价的3%,不依年景好坏而有所增减;废除缴纳实物,改为缴纳货币;规定地租由土地所有者缴纳,等等。明治政府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便开始丈量土地,确定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并发给地主契约。通过这些举措,土地私有权得以确立。

采取新税制,原来只是要统合幕府及大名税收,但其重要性远远超越了财政上的作用。德川时代的土地所有权建立在各村的不同习惯上,税收缴纳以村为单位,国家本身没有既定的机关管理土地登记或契约,税率方面不以土地价值为计算基础,按田地产量抽取田赋,田赋缴纳以米等实物为主,致使政府收入常常不稳定。新税制改变了地主和国家之间的根本关系,也改变了地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但给明治政府带来稳定的财源,使其不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土地的私人所有权,中央政府得以跃过大名,直接与各户家长联系。民众也开始意识到其与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和过去已有截然不同。1877年,税率进一步降低为2.5%。

实行土地改革,国家正式承认土地所有权,在创造形成近代国民的制度性环境方面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土地私有权的承认,大大扩大了民众的经济自由,促进了经济平等,这为实现民众政治上的平等提供了保障和支持,为以后日本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各种基本设施基础。这种空间的平均化操作为近代日本国民的形成提供了社会结构基础。

(五)统一法制

斯特拉科施(Hentr E.Strakosch)在评价奥地利启蒙绝对主义法典《特利莎法典》、《约瑟夫法典》、《一般民法典》的意义时认为:“对于编纂法典、创制统一法律的最强烈动机,是政治,是行政。唯有法律的统一体系,才能保障女王注332改革的持久成功。”注333他强调了法律的统一和体系化特别集中体现在私法领域的意义,“新的统一法必须是给正在诞生的奥地利国家以法律基础的新法”,“玛丽亚·特利莎及其后继者创制的民法典,事实上建立了法秩序的新原则,即个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这样一来,它就不仅决定了19世纪的政治形态,而且决定了经济形态。它创立了货币经济将所不可缺少的两个条件,即个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和全国各个领域都受统一法律的统治。”注334

近代以后,西方列强的殖民步伐向亚洲迈进的武器之一,便是作为欧洲公约的国际法理论。日本签订了不平等条约,面临沦为殖民的危机,这成为日本有识之士要求尽快吸收西洋法律文化,改变被殖民命运的根本动因。最早意识到要从法律角度推动国家近代化并着手实施这项事务的是江藤新平。在其短暂的政治生涯中,主持明治初期的法典编纂事业是其一生中最耀眼的一页。他从1870年开始先后担任太政官中办、制度局御用挂和司法卿,相继编成《民法决议》80条和《皇国民法暂行规则》1185条,出版了供“法官之考查”的《法宪类编》,主导了维新初期的法典编纂事业。他在担任司法卿之际,还大力推进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意图建立“法律统一的政治”,先后颁布了《司法省职制及事务章程》(即《司法职务定制》),规定司法省“司全国之法宪,统率各法院”,为近代统一法制的确立提供了制度保证。

总之,明治维新后出于修改与西方列强的不平等条约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双重目的,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日本模仿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制定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典,从而在立法方面建立起完全西洋化的法律体系。这些从西方继受而来的法典规模庞大,形式完备,内容周到细密,大量吸收了当时西欧国家法律制度中最为先进的原则规定,“使人们读到这些法典之后,就会感到当时的日本已与最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异”,“即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也不得不为起草者聪明的头脑和丰富的学识而感叹。”从国民形成的角度看,明治政府急速地推进法律统一体系的建立,其意义在于,强制性地形成了全国地域同质的法律空间,为创造均质性国民提供了基础;强制性地确定了民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创造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1873年江藤新平从“正国民之地位”的观点出发,阐述了编纂民法典的意图。“正国民之地位”就是要依据“继承、赠送之法”,“私有、代有、共有之法”和“刑法”等确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自己有确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摆正国民的地位,才能使“财用流通”无滞,国民“各勤其业”,随之“工部之业”也就会兴盛起来。注335此言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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