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英国虽与其他各国同为无约国,该国的商人亦与其他各国人受同样的待遇,但在商业上既居于第一位,来船之多远非他国可比,则希望中国的门户开放亦必较他国人为更切。自十八世纪末期以来至鸦片战争发生时止,英国向中国图谋增进商业的关系最重要的交涉有三次:
一为一七九二年(乾隆五十七年)英国第一次特使的派遣。任特使者为伯爵马甘尼(Macartney),于一七九三年八月到大沽口,清政府照例以贡使待之,凡使节进口所乘的舟车皆由政府供给,树立“英吉利朝贡”的大字旗(清代初年,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亦曾屡次派大使来中国,求结通商条约,清政府皆目为贡使,视诸国与藩属国同等,必令其大使向皇帝或御座行三跪九叩礼,诸国之使亦皆勉强遵行)。此时,乾隆帝方在热河行宫,即令英使往热河赐见;一切招待算是极其优渥,对于皇帝所行礼节,因马甘尼坚持,再三磋商,准其用谒见英王最隆重之礼了事,算是很优待了。马甘尼在热河呈递国书后,随即赐宴,并于次日赐游御园;未几,返北京,想与清廷交涉缔约通商问题,清廷军机大臣除以寒暄语相与款洽外,对于其他提议皆避而不谈,并且微露促其速即出京返国的意思。马甘尼知道不能久留,乃致一函于军机大臣提出下列七项:
(2)英国人愿效以前俄国人在北京设一停货仓库;
(3)于舟山附近无城砦之岛设一停货仓库,并设租界;
(4)于广东附近与以同样的许可;
(5)废止澳门与广东间之通行税,或减少其税额;
(6)英商得中国皇帝许以居住权者,不强制出税;
(7)允许英人在中国传教自由。
但是清政府所派定护送马甘尼出京的专员已经要出发了,军机大臣对于他所要求的六项①,告以在皇帝敕谕中已经答复,马甘尼便匆匆出京,除受了清政府的优礼款待外,一无所得而归。
二为一八一六年(嘉庆二十一年)英国第二次派遣的特使来华。此次任特使的为阿姆哈斯(Lord Amherst。刘彦《帝国主义压迫中国史》谓,嘉庆十年,英国曾派使东来,政府斥不许谒见,并作傲慢之国书致英王约翰二世。考是年英国并无遣使事实,且是时英王为乔治三世,英之汉洛菲王统且并无所谓约翰二世者,不知刘氏何所根据而云然),于是年七月初到天津。中国政府当然依旧目为贡使,在天津赐宴时,中国大吏便要他向皇帝牌位行三跪九叩礼以谢宴;英使拒绝,因是便已生出纷扰。时清帝已降旨,定于初七日赐觐,初八日赐宴颁赏,初九日赐游万寿山,十一日赴礼部筵宴,十三日遣行出京;又恐英使不知礼节,特派专员迎赴通州,教以跪拜礼仪,若能如仪,然后带领来京。但英使坚不肯从,专员含糊具奏,于初六日促令入京,次晨即迫其入觐。英使以长途跋涉极疲,且因行李在后,礼服、国书皆未到,辞以须稍缓时日;再三被促迫,英使不为所动;招待的大臣、专员无可如何,乃奏称英使行至宫门病倒;皇帝不知实情,谕令正使回寓,赏医调治,命副使入见;旋又奏副使亦病倒;皇帝大怒,说英使如此傲慢,侮视“天下共主”,降旨勒令即行出京回国,并下一道训饬英皇的敕谕。其实英使何尝有傲慢的情节,不过是那些招待的大臣、专员们对于礼节问题没有方法解决,便用一种逼迫和蒙蔽的手段把英使弄回去罢了。第一次的特使虽未达到缔约的目的,还受了相当优待;此次的结果则更不堪设想,清帝说使臣侮视天下共主,英使则说清廷侮辱英国的使节,除了增加两方的恶感以外,一无所得。(www.xing528.com)
三为派遣商务监督的纠纷问题。此问题发生于一八三四年(即道光十四年,鸦片战争发生以前的六年)。中英的战机在此时已经很迫切了,其原因起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解散。在一八三四年前,中国的对外商业操在专利的广东公行员之手,英国的对华商业则操在专利的东印度公司之手。当时美国的对华商业没有这种专利的机关,比较很自由、很活泼,因此,英国从事工商业的人主张仿美国的自由办法,废止东印度公司的对华专利权,成为很有力的舆论,至此便见诸实行了。当东印度公司未废止时,凡英商与华商间的问题,英商方面皆责成该公司的委员长(中国名之曰大班)处理,粤督李鸿宾听说东印度公司将要解散,恐怕解散后英商没有头脑,无法管理,故在未解散前(一八三〇年即道光十年)曾命公行员向该公司当事人建议,谓该公司若或解散,仍宜设一总管之人如大班者,处理商业交易事项。英国方面听说中国当局希望设一总管商业之人,认为绝好的机会,于废止东印度公司时,根据国会的议决案在广东设一英商的监督机关,置主务监督一人(Chief Superintend),其下置第二、第三副监督各一人。特任律劳卑(Lord Napier)为主务监督,勃罗登为第二监督,带威为第三监督。律劳卑出身贵族,曾受海军大佐之职,在英国是很有身份的;英政府所以选出他来作主务监督,其目的不仅在监督商人,且希望他能够觅得一种机会,增进中英国交亲善的关系。就职务的名义上说,仅仅是一个商业主务监督,就他所负的责任上说,实具有公使的性质——在这一点上,已与粤督原来所希望的相歧。原来粤督只希望再有一个商人的大班,如前此东印度公司的大班;而英政府所派遣的竟为具有公使性质的监督,两方面的心理已大相左。英王及其外务部给与律劳卑的正式训令的要点:(甲)主务监督对于英国商民有行使裁判权,但非重大事件不得开庭;(乙)监督管辖范围以在广东港内为限;(丙)对于中国官厅,宜持和平态度,不可用恐吓之语、使用武力,军舰不得驶入虎门,对于中国法令、习惯宜慎重遵守。律劳卑临出发时,英外务大臣巴马斯顿(Palmerston)又给予他一道特别训令,要他慎重将事,训令中的要点如次:
(2)所负的责任,除保护在广东的英国商业外,最重要的目的,首在查探能否扩张商业于他埠。
(3)为达此目的,万不可失去使中英两政府间可以增进商业关系的良好机会;且欲达此目的,以能与北京朝廷直接交通为宜,务须注意求得一最好的方法以作成此种直接交通的途径。
(4)但宜十分慎重,万不可促起中国政府的恐惧心,或触犯其癖习,恐以求速之故,反危及现存关系;为符此慎重,非遇意外事故,不可轻与中国发生新交涉或谈判;如有发起谈判的机会,宜立即报告政府候训,在未得训令前,不可进行;但如有可使中国当局相信英王诚心欲与中国皇帝亲善并共同促进两国人民的幸福者,不在此限。
我们看英外相这道训令,可以想见英政府对于此种商务监督的希望心和慎重的态度。但是这种慎重、希望的里面便已含着几分矛盾性:一方面要他促进两政府间交际关系,一方面又要他遵守中国的法令、习惯,莫触犯中国的嫌忌和癖习。要他到广东时即直接函告总督,这一点便是当时的中国法令、习惯所难容许的。因此律劳卑一到广东,便生出不可解决的纠纷问题来。
律劳卑于一八三四年(道光十四年)阳历七月十五日抵澳门;二十五日,即入广州城外英国商馆。粤督卢坤于律劳卑未入广州前,听说新来了一个英国“夷目”,便传命公行员查问新来的人是否如旧时大班;结果知道与旧时大班不同,便于二十一日派公行员二人携带命令往澳门,告知新来的夷目,略谓该首长来华目的,是否因东印度公司解散,商改通商办法而来;依中国法规,除商人与其大班外,非先得北京政府照会,无论何人,皆不许入广州;该首长如带特别职务而来,必须俟总督奏探朝旨之准否,方可定夺。此命令虽于二十一日发出,因传达公行展转濡滞,及所派公行员到澳门时,律劳卑已经到了广州了。公行员赶到广州,律劳卑方在命翻译缮写致总督之函,得粤督命令书;婉言拒绝,说他自己是英王的代表,不受命令的文书;其致粤督函大意说:我是被英王任命的商务监督,还有同僚二人,我们有保护并促进英国商业之权,并得随时行使司法之权,希望与贵总督面晤,商议一切。二十六日,将此函直接送往总督署,送函者至靖海门,递交门卫官,请转达;门卫告以一切夷禀须由洋商转呈;后城守协某至,亦以直接函禀违背先例,且函面系平行款式,拒不收受。公行员劝其解用呈文形式,由公行转呈,律劳卑坚不肯从,但终无法使其函得达督署。卢坤以新来的“夷目”如此不谙成规,不先领取红牌,擅来广州滋扰,于二十七日复下令责成公行及通译人等向律劳卑明白开导,制止其目无法纪之行动,若不开导,即该员等亦当受处分。令文大略:(1)外人止许在澳门居住,若因商事来广州,须向税关领取红牌;(2)此次律劳卑初来,不谙中国法规尚可原谅,关于商情,仍许其调查,但调查告终后即须返澳门;(3)中国大臣,向不许与外人私通信函,该夷目来信例不可受;(4)官宪对于商务琐事,向由洋商(即公行)取理,该夷人如欲变更通商规则,须与洋商接洽,连合陈请于官厅,待奏明皇上,得谕旨许可,方得施行。公行员一面迭受官厅的督责,一面又无法使律劳卑退去广州,势处两难,因于八月十日,约集英国商人开会,商议调和办法。律劳卑不欲放弃其主务监督的资格,又以公行并无挽回总督意思的能力,不许英商到会;结果公行所召集的会议,英商无一人到者,乃将督署迭次所下命令送交英商。十六日,公行员为保全自身地位计,议决停止英人通商,凡英商货物,一概停止装卸,一面禀请官厅宣布封仓。卢坤于十八日下令,略谓:夷目律劳卑之目无法纪,破坏成规,实由彼一人顽钝无知之咎,该国王向来恭顺,决不愿其所派之人如此;且该国恃吾茶叶、大黄、绢丝以为生,彼运来之呢绒、毛布于中国并非重要,即停止与彼通商,于我国无所损;惟因该夷目一人越纪犯分之故,使彼国人失其生活必需之具,非天朝所以怀柔远人之道,姑宽待数日,以候该夷目之悔悟。但是事实上,公行对于英商已经停止货物的交换了。二十三日,卢坤复命同知潘尚楫及广州府协二人亲往英商馆,面向律劳卑查问三事:(1)彼来广东的理由;(2)彼所受于本国职务的性质;(3)何时回澳门。律劳卑对于第一点,答谓彼之来此,实根据一八三一年粤督命令公行员告知东印度公司,于该公司解散后,须派一有力代表来此整理商务;对于第二点,答谓彼致总督函中已明白叙述,若开阅该函即知,但开阅后须将该函带交总督;关于第三点,答以视彼之便宜而定。二人自然不肯开阅他致总督的书函,无结果而退。英国商人因商业被停止,于二十五日,结合组织商业会议所,律劳卑借向该会议所表示意见的机会发表宣言,责粤督卢坤的无理,大略说:前任的粤督要求英国于东印度公司解散后,派一有力的代表来整理商务;现彼为英王特任之代表,求与现任粤督一通信函而不可得,反任彼公行商人停止对英之商务;英人对华通商是谋两方面的相互利益,决不愿放弃两国平等的重要主旨。到九月二日,粤督正式宣布停止与英人通商。自此命令宣布后,广州顿形骚扰,粤政府对于英商馆严重防范,施行检查及种种迫胁行动,使英人大感不安。律劳卑于九月五日下令于其随来之护卫舰二艘驶入虎门;岸上炮台发炮制止,二舰还炮,强航至黄埔;律劳卑并于八日发出布告(系用向英商宣言体),痛诋粤督,说他的言论、行动对于中国皇帝为欺诈,现已到了引起战争的程度,并且盛夸英国王的威力,决不受此种无理的压迫。卢坤于十一日也向公行下令,要他们告知英商,说他们要将大班改为酋长虽未尝不可,但中国大员除贡使外,向未与外国夷目发生直接交涉;即就英国此次派来之律劳卑而言,该国事先既无正式照会,彼又未携有信任状,何由知彼为该国派来之员。且贸然闯入,并不容督署有向朝廷请旨之犹豫期间,且以战舰驶入为威吓,其胆大妄为已极;若不退去,决以兵力制服之。此时两国的战机已经很迫切了。但事实上,律劳卑受自英政府的职权既极有限制,随来的护卫舰兵力亦极薄弱,加以律劳卑劳愤交集,于九月初旬忽生热病。十四日,据英商得自公行的消息,说彼若退往澳门,并将英舰开出,停止通商的命令可以收回。医生见他病重,也劝他往澳门去休息。律劳卑于二十一日命二舰退出虎门,他自己别乘小艇,也于二十六日退往澳门。二十九日,粤督解除停止通商令。十月十一日,律劳卑病殁于澳门。一场大纠纷至此暂告一段落。
此次的纠纷,虽由卢坤过于固执,不肯接受律劳卑平行的书函,但我们不能怪卢坤,只能怪当时的君主专制政体和一般士大夫的无知识,不认世界上有与中国同等的民族和国家。卢坤是固守成例;固守成例是在满清专制政府下面作官的唯一官箴;他说中国的大臣不许与外国人私通信函,也是本于所谓“大夫无私交”的“春秋之义”。所以当他奏陈处置新来夷目的办法时,皇帝的批谕说他“所办尚妥,所见亦是”;及将英舰闯入虎门的事情奏闻时,皇帝便将他革职留任,说他不早为防备。所以卢坤的根据成规以抵抗新来的夷目,在他是认为很应该的。再就英国政府方面说,英外相巴马斯顿虽然算是十分慎重,但他的慎重政策也有失当之处。当律劳卑离英时,要求政府发给他一纸信任状,并须先行通知北京朝廷或广东当局。巴马斯顿认为不必,竟不肯给他一纸信任状,也不通知中国当局,只命他到广东时,自己通函告知粤督,不知道这时候外人与中国大员直接通函是不容易的。关于这一点,非但卢坤执为拒绝律劳卑的口实,就是英人后来评论此事的,也说巴马斯顿不对,说当时粤督若竟接受律劳卑的函书,允许与他面晤,及到面晤时,要他提出信任状来,并责问他既无信任状,英政府何以并不先行照会,他将狼狈不堪。所以,巴马斯顿也不能不负缺乏东方知识之咎。
律劳卑退往澳门后,通商恢复,一时虽告无事,但此问题并未解决,好比一包炸药潜埋在地下,只等装上引火线便要爆发的。律劳卑死后,以带威升任主务监督。次年(一八三五年),带威辞职回国,又以鲁滨孙升任主务监督。一八三七年(道光十七年),鲁滨孙又退职,甲必丹·义律(Captaia Elliot)升任主务监督。义律升任主务监督时,已不设第二、第三监督,仅主务监督一人,职权性质已有变更,中国因称之为领事。带威曾任东印度公司事,久于东方,能华语,深通东方情形,律劳卑之行动必无结果,彼早已料及。常彼升任主务监督时,并不与粤督通信,亦不往广州,住居澳门,概守静默,惟将种种情形报告英政府,事事候政府之训令。鲁滨孙任主务监督时,一切依循带威的办法,惟增设事务所于伶仃岛。但是英商对于继任监督的静默政策很不以为然,说他们无能,曾联合向英政府请愿,陈述意见,大略说:政府所派的监督权限太小,不能直向北京抗议;政府既设此监督,即宜赋予以特权,并宜备以相当兵力,一旦有事,便可向北方进行,与中央政府交涉,通商口岸宜扩张于广东以外;若如现时情况,事事听命于中国,实为难忍。及义律接任主务监督时,英外务大臣已为英商之建议所动,训令义律,大略说:以平和手段维持对中国的商业关系,本为政府所希望,惟此等和平政策,为居住广东之英商所反对,即吾意亦觉欲使商务发展非可以寻常的手段成就。这就是表示政府将要采用非常手段了。义律就职后,试与粤督交换公文书,恐被拒绝,书面权用禀单形式,粤督(此时粤督为邓廷桢)接受了;答复时,仍用命令书由公行转交,叫他暂居澳门,候皇帝谕旨许可;未几,果得谕旨许可了,义律始入广州。义律报告英外务部,谓已与粤督交换公文书,系用一种巧妙之方法,其形式虽同于中国官吏对于长官之报告,然非英语之所谓请愿书。英外相巴马斯顿不以为然,再三训令义律,说与中国总督交换公文书,无论如何,不可经公行之手,且不可用禀单形式,意思就是要他务必取得与总督平等的权利。义律得到此种训令后,向粤督试探,但所得到的只是粤督严厉的训饬侮辱(粤督对义律所下的训饬,如曰“大班”不用天朝之敬语,而用对等之“贵国”“殊为不合”;如曰“大清帝国之威严,大班勿再凌辱”;如曰“该大班去澳门以后,无论何时,当报告地方行政官厅”;如曰“汝宜善保其地位勤勉厥职”云云)。于是,义律报告其本国外务部说:若欲取得对等之权利,非诉诸武力,不能有效。此时中国禁止鸦片问题渐趋严重,故义律报告其本国又说:鸦片问题,早晚必起冲突,希望政府派遣相当兵力东来。英政府因于是年(一八三七年,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命在东印度之舰队司令、海军少佐曼特兰(S.F.Maitland,中国官文书译为吗)率军舰数艘赴中国,训令要旨:(1)保护英人利益,有正当理由对于中国官吏申诉事,主务监督可左袒之,应提议时可即提议;(2)广东英商对于主务监督的主张务必顺从。此时候,英政府已放弃从前的和平主旨,决计采用非常手段来打破中国的门户了。而清政府的大小官吏还在睡梦之中,时向公行发命令,要他们好好约束夷人,毋得任令夷人肆行无忌,不知埋在地下的炸药安上引火线就要爆发了。鸦片问题就是绝好的引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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