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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审美原则与共通感

时间:2023-11-30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审美的原则,康德也提出了两个契机,这就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和“共通感”。但是,审美判断虽然无目的,却又无不合目的。感官愉快是不能分享的,这就反过来证明审美愉快是必须分享的。因此,有必要为审美建立一个“主观性原理”。就是说,第一,它是先于经验的,是在审美之前就已经设定的,不是审美的结果。就是说,在你审美之前,必须假设别人都会赞同你的感受。

康德的审美原则与共通感

对于审美的原则,康德也提出了两个契机,这就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和“共通感”。

康德认为,当我们问一个事物为什么存在时,也就有了目的论的问题。一个判断既然是判断,那就一定有自己的目的。感官判断、事实判断、逻辑判断、道德判断,都有判断前的目的。事实判断要问是不是,逻辑判断要问对不对,道德判断要问好不好,感官判断要问舒服不舒服。但是舒服不舒服,要看你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要凉快凉快,当然有电扇吹,有空调,是舒服的。如果相反,就不舒服。所以它们的结论,是由判断前的目的来决定的,是“由目的而生判断”。当然,这话康德没说,是我说的,(笑)是我学着康德的口气说的,但大概是这么个意思吧!

审美判断却没有这个目的。审美判断有什么判断前的目的呢?没有。康德说,花,自由的素描,没有任何意图相互缠绕在一起的纹饰,它们并不意味着什么,也不依据一定的概念,但却令人愉快满意。审美,是无目的的。如果硬要说它有什么目的,我们也只能说它的目的就是审美。

或者说,审美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以自身为目的,也就等于没有目的。而且,就算有目的,我们也感觉不到。比如(用康德的例子)一朵郁金香花,它是那样的美,我们觉得它一定会有某种合目的性。但是,如果要把这个合目的性说出来,我们又不能联系到任何具体目的,说不出是个什么。所以,与其说它有目的,不如说它无目的。

但是,审美判断虽然无目的,却又无不合目的。如果不合目的,我们就不知道为什么会感到愉快。没道理么!于是,我们也就只好认定它其实是有目的的。但是我们得先讲清楚了。第一,它生愉快,因此是一种“主观合目的性”;第二,它非概念,因此是一个“涉及形式的规定”;第三,它无利害,因此是一种“单纯形式”;第四,它具有普遍性,因此不是某个具体的客观目的,也不以某个具体的客观目的的形式出现。康德把它叫做“没有具体目的的一般目的”,也叫“形式的合目的性”,也叫“无目的的合目的形式”。

唉呀,很绕口是吧?没办法啦,康德就是这么说的,大家回去慢慢琢磨吧!老实说,我已经说得很好懂了,读康德的书,你更头大。(笑)

康德说的这个东西,啊,这个“没有具体目的的一般目的”,这个“形式的合目的性”,这个“无目的的合目的形式”,是很重要的。它告诉我们,审美并不要求主体在对象那里觉察到什么目的,只要能够唤起愉快的情感,符合情感愉快的目的,就行了。所以,康德把艺术叫做“第二自然”。就是说,艺术虽然是人创造的,却又不能让人看出是人造的。它的目的,不能直接表露出来,而应该像自然一样,具有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形式”,这样才能引起审美愉快。我想,这大约也就是我们中国人说的“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吧!

艺术创造是这样,审美欣赏也是这样,应该“无心于万物”。说到这里,我忽然想起来,宗白华先生把自己的文集叫做《美学散步》,其实是很有深意的。审美就是一种散步。它要的是自由、自然、自如、随意,走到哪算哪。而且,不管走到哪,都能感到美。因为它本来就没有什么目的,只是由于我们感到了愉快,才认为它好像有目的。

所以,审美不但是“由判断而生愉快”,而且是“由判断而生目的”。它原本没有什么具体的目的,也不希图从中得到什么实际上的好处,甚至当初未必想到要进行什么审美活动,然而美却在不经意间来到自己的面前,使我们愉快,让我们惊喜。因为它无意中和我们心理深层的那个“无目的的合目的形式”相符合。因此,如果说它有什么目的的话,那也不是“判断前”的,而是“判断后”的。这就叫“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美无利害而生愉快,非概念而又有普遍性,无目的却又无不合目的,这都说明在审美判断中有一种必然性。如果没有这个必然性,我们就讲不通它为什么会是这样。不过,这种必然性,既不是理论的(像逻辑判断那样),也不是实践的(像道德判断那样),当然更不是没有必然性(像感官判断那样),而只是心理上的一种“范式”。那它是什么呢?康德说,它就是“一切人对于一个判断的赞同的必然性”。

前面我们讲了,美和美感具有普遍性。当你感到美的时候,你也是相信、认为、要求我同感此美的。但是这可能吗?不大可能。同一个对象,有的人觉得美,有的人觉得不美;甚至你今天觉得美,明天就可能觉得不美。这是谁都知道的常识,怎么可能一切人对于同一个判断都表示赞同?

不可能嘛!但是,我又要说“但是”了,(笑)但是,如果我们不这样去想,!不这样去假设,也就不能审美了。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感到某个对象美,这个美是没有意义的。不但没有意义,就连是不是美,也大成问题。因为你无法证明它是美,也无法跟别人共享和分享此美感。那么,不向别人证明它是美,也不跟别人共享和分享此美感,行不行呢?不行。因为那样一来,美感就变成其他快感,比方说变成吃东西的快感了。感官愉快是不能分享的,这就反过来证明审美愉快是必须分享的。(www.xing528.com)

那么,只有几个人表示赞同,行不行呢?也不行。因为这也是靠不住的。你说吧,多少人赞同算数?十个?少点行不?七个行不行?行?五个呢?也行?三个呢?两个呢?(同学窃笑)不能再减了是吧?再减,就剩一个了。(大笑)所以,我们必须在理论上逻辑上先认定一切人都可能赞同的,然后再砍价,实际上只有几个人赞同,甚至只有自己一个人觉得美。但在内心深处,在潜意识里,则是认定大家都会觉得美,都应该觉得美。也就是说,说一个对象美不美,就像说一件事情真不真一样,是要求公认其普遍有效性的。

因此,有必要为审美建立一个“主观性原理”。它不是通过概念,而是通过情感,但又像概念一样普遍有效地规定着什么使人愉快或者不愉快。

康德认为,这就是“共通感”。

共通感是审美的“先验假设前提”。这话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第一,它是先于经验的,是在审美之前就已经设定的,不是审美的结果。审美的结果是靠不住的。它可能是大家都觉得美,也很可能是有的人觉得美,有的人觉得不美。第二,它是一种假设,假设大家都会赞同你的感受,而并不是因为多次见到别人和你意见相同。这个“多次”也是靠不住的。只要有一次不同,不就泡汤了?所以它不是经验证明,而是先验假设。第三,它是审美的前提。就是说,在你审美之前,必须假设别人都会赞同你的感受。当然不是说我们每次审美之前都要这么假设一下。这个用不着,因为它已经先验地潜在地被设定在你的心理结构之中了。你一进入审美状态,它自然就会起作用。比方说,当我们说一个对象很美时,当我们向别人描述一个对象如何如何美的时候,我们是希望他们表示赞同呢,还是希望他们表示反对?当然是赞同,对不对?因为他们如果不赞同,我们就会失望、沮丧,甚至愤怒,说他们太没有水平,太没有鉴赏力,素质修养太差,对不对?甚至,我们在内心深处是早已认定他们会赞同的,否则我们就根本不会去讲。而且,就算我们这次碰了钉子,下回我们还会对别人讲某个对象如何如何美,我们还是会假设别人同感此美。为什么呢?就因为“一切人对于一个判断的赞同的必然性”是审美的前提。

那么,这样假设,有没有根据呢?有。这就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理”,即人性中共通的东西,所以才叫“共通感”。为什么叫“共通感”而不叫“共通性”呢?因为它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是情感的而不是逻辑的。康德说:“比起健全知性来,鉴赏更有权利被称之为共通感;比起理智的判断力来,审美判断力更能具有共同的感觉之名称。”

但是尽管我们可以要求期待希望和假设别人和我们有相同的美感,却不能规定和强迫别人同感此美。强迫别人审美,就像代替别人吃饭一样,是可笑的。啊,你不觉得愉快?那我愉快给你看,我替你愉快愉快?(笑)所以,康德告诉我们,共通感,或者说,一切人对于一个判断的赞同的必然性,“只意味着彼此一致的可能性”。

但是,这种可能性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审美的前提。有了它,美才是可以共享的,而且是必须共享的;美感才是可以传达的,而且是必须传达的;艺术才是可以欣赏的,而且是必须欣赏的。你想吧,如果人与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彼此一致的可能性”,那么,我感到美的,你就不会感到美;我向你传达我的美感,你就不会共鸣;而我创作的艺术品,你也就肯定不会欣赏了。一件艺术品如果没有任何人欣赏,它就不是艺术品。显然,如果不存在人与人之间“彼此一致的可能性”,艺术和审美就不可能!存在。

所以康德说,尽管共通感只是一种假设,但它却能赋予审美判断一个权利,即其内部含有一个“应该”。也就是说,所谓共通感,不是说每个人都“将要”同意我们的判断,而是“应该”对它同意。哈,难怪艺术家脾气那么大了,难怪他们在听到不同意见时会暴跳如雷、恼羞成怒、嗤之以鼻了。因为艺术家比一般人会更强烈地感受体验到那“应该”。在他们看来,如此“应该”的东西你居然没有,实在太不应该。因此,你被骂作不懂艺术,没有审美能力,遭到艺术家或者女朋友的训斥,也就“活该”。(大笑)

这就是共通感了。它虽然是一个“主观性原理”,是一个“先验假设前提”,却规定着我们的审美活动。这就是:当我们把一个事物称作美的时候,我们不仅仅是为自己这样判断着,也是为每个人这样判断着。我们这样判断,不是因为我们多次见到别人和我们意见相同,而是要求他们相同。也就是说,这个原则虽然只是主观的,但却被设想为具有普遍性的。

因为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必然的理念。

这就是审美的秘密,也是美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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