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运营主体,即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的机构。它既不是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投资为专门职能的特殊企业法人。它不直接生产或销售商品,而专门经营资本,实质上成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或称投资银行)。国资运营主体接受国资委投入的国有资产,再投入到企业,并以投入到企业的资产承担责任。这种制度设计,使国资运营主体像一般投资者那样对企业经营高度关切,追求效益最大化,从而硬化投资责任,实现国有资产运营行政化向企业化(市场化)转变,解决“出资人虚置”的问题。
在国资委—国资运营主体—企业三层体制中,国资运营主体承担着两种不同的角色:
(一)对于国资委来说,国资运营主体首先是国资管理相对人
当国资委作为特殊政府机构领导、监管国资运营工作时,它与国资运营主体之间就是国资管理者与国资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法调整,发生的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其次,国资运营主体还是国资委的受资人。国资委出资设立国资运营主?体,后者以金融机构运作方式运营,盘活国有资产。两者之间就是出资人与受资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民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民法调整,发生的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www.xing528.com)
(二)对于企业来说,国资运营主体则是出资人
它将国有资产转投资于企业,是企业真正的“老板”,并以对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按出资比例享有经营管理者选择权、企业重大决策权和资产收益权。两者之间是出资人与受资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关系,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现代新型母子公司关系。这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纠纷。
国资运营主体作为介于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中间层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三层体制中最关键的环节。一方面,它作为连接国资委与企业的桥梁,是具体运营国有资产的市场主体,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方式实现对其投资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的国有经济宏观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利用市场机制对国有资产起基础性配置作用,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产权出让、收购及兼并等运作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追求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它又形成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隔离带,使国资委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真正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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