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心理背景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通常都是作为一种阶级镇压的手段和赤裸裸的暴力工具而出现,在社会功能上几乎仅限于“刑”。这从法家的法律主张中看得最为清楚。法家开山祖李悝在编纂古代中国(目前所知)第一部法典《法经》时,其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后世历朝立法的指导思想也大致如此),而其中所着重强调的,正是“刑”、是惩罚、是暴力、是阶级统治。后来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谈论法律时,他们所展示出来的仍然是对“禁”的突出、对义务的强调和对暴力统治的关注。不但法家如此,其他各家也不例外。儒家虽系法家的坚决反对者,但它与法家的分歧只是“法律”在治国中的具体位置和作用大小,两家关于法律内涵和本质的基本理解则是始终相通的。即便是最为出世的道家,他们在描述法律时,也无不是使用“赏罚”、“盗贼”、“治之末”、“窃”、“诛”一类的字眼,从而显露出法即为刑的基本理念。《说文解字》称“法者,刑也”,这恐怕是道出了中华民族在古代社会的一种共识。当这种源于社会现实的褊狭的法观念与孔孟主流文化相遇时(二者其实原本共生、共存于同一文化母体之中),人们从心理情感上厌弃和拒斥法律就势不可免。
在孔子(及其后继者)的观念中,法与“刑”合而为一,常常与赤裸裸的暴力镇压相连,因而难免染上几股血腥味;可他的“仁学”体系却偏偏带有浓厚的原始民主性和人道主义色彩,其“中庸”之道使得他强烈反对残酷的、赤裸裸的暴力与镇压;他所向往的乃是一种既具有严格的等级秩序,但又极富于人情味的温情脉脉的阶级统治。由此,孔子以及后世儒家主流排斥“法律”、向往“刑措不用”乃是可想而知的。而道家(尤其是庄子)从保全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批判法律最为激烈,主张抛弃法律也最为坚决,这种对待法律的态度与儒家可谓殊途同归。儒道之间相反相补、相辅相成的“互补律”深深地支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在这种主流文化影响下,人们习惯于将“法”等同于“刑”,而“刑”又与“罪”和“监狱”(或者“坐牢”)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于是,民众在心理上便自然地生出对“法”与官府和“诉讼”的厌弃和抗拒。作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重要的价值取向,古代中国的“厌讼”、“贱讼”之诉讼心理正由此而产生,并从反面对人们的“调解”(和解)倾向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www.xing528.com)
而在人们厌弃和拒斥法律与诉讼的同时,是对伦理道德的崇敬和依赖。在孔、孟、荀等儒学大师那里,礼义道德有着与法律(“刑”)决然不同的形象和地位,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45],所谓“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6],如此等等,其抑扬褒贬之情溢于言表。非但如此,礼义道德还是人之为人,或者说是人区别于禽兽的本质所在。[47]正是基于这种对人本质的道德化界定,一方面,中国人对于“人心”和“人性”始终充满信任,“人之初,性本善”一语的广泛流传即是明证;另一方面,当时的人们大多认为,一个社会“刑措不用”,一个人远离法律和诉讼,那都是道德高尚的表现,但是,倘若人没有礼义道德,那就“近于禽兽”了,伦理道德在中国古代正因此而获得了根本的重要性。有关这类的道理,中国历代儒士讲得既多且滥,在这种强大而长久的宣传攻势之下,就连一般民众也往往将道德视为安身立命之本,以做道德完人为人生理想,从而生发出对伦理道德的崇敬心理和依赖心理,并在日常的生活中重道德义务的践履、而轻国家法律的遵守。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的心理天平上,一边是对法律和诉讼的厌弃,另一边则是对道德与和谐的向往,孰轻孰重,可想而知。这种社会心理又势必影响社会现实,其结果,人们耻于将纠纷诉诸司法,而更多地求助于自我解决,求助于情理和道德;再加上“家丑不可外扬”、“屈死不告状”、“宁可‘私了’不愿‘官了’”等等其他各种社会心理的影响,调解传统已然是呼之欲出了。
但更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假如说调解传统的缘起在于古中国视“法”为刑和暴力的法观念、法心理,在于社会上下对于道德和人心的过分崇敬和信赖,在于广大民众对于血缘亲情的过分依恋,在于主流文化中那种极其独特而又极其发达的“和”观念,那么,凡此种种,这一切又因何而起?也许,对这一深层次问题的思考需要溯及中国远古“国家”的产生以及传统中国的社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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