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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和的观念与调解机制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正是中国古代“和”观念的真谛所在,也恰恰是传统“调解”机制的内在原理。直至20世纪下半叶,中国社会千千万万民间调解人员最强大的动力和理由恐怕依然是“和为贵”之类的古老观念。

中国古代和的观念与调解机制

二、观念基础

从观念层面来看,调解即“和解”,它的基石乃是古代中国独特的“和”的观念,包括传统社会对于“和”的独特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以“和”为美的审美观念与“和为贵”的社会意识。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生产和社会结构的狭小、简单等等特殊的历史条件,传统社会的“和”观念极大地强调对立面的均衡统一,而把均衡的打破以及对立面的互相矛盾和冲突视为应予竭力避免的灾难,由此,调和与折中矛盾便成为古代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理念;也多少是因为这一原因,“和”在中国古代的观念世界里有着格外的重要性:它既是美与艺术的理想,又是社会与政治的理想,而这两者又是相互贯通、相互结合的。

美学史界的研究表明,在中国古代哲学和美学中,“和”的观念最为典型地体现了中国“古典美”的理想,这种理想曾经支配了中国艺术发展的漫长时期;而以“和”为美,实质上就是对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一美的本质的朴素认识。[42]但中国古代这一审美观念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和”不只是涉及美的外在感性形式,而且更强调了其所具有的社会伦理道德的意义。早在春秋初期,单穆公、州鸠和晏婴等人提出艺术之“和”时,就曾指出“和”与人内心的精神状态、以至国家的政治状况均有密切联系;后世论“和”者亦无不带有某种道德比附的说教色彩。这种传统使得古代中国高度强调美与善的统一,使得“和”不仅成为美与艺术之理想,而且成为社会与政治之理想(即所谓“政通人和”是也),并且相互贯通;也使得古代审美观念对矛盾和冲突的排斥与厌弃直接波及政治法律领域,并导致对调和与折中的推崇和追求;还使得以“和”为美与以“和为贵”、审美观念与社会意识既互为因果、又彼此强化、甚至相互融通,从而共同促进传统文化(包括调解与无讼)的发展。(www.xing528.com)

上述“和”的审美观念与社会意识在孔子仁学体系中发展为“中庸”之道。就其社会伦理含义而言,孔子的“中庸”原则要求在保存原始民主和人道的温情脉脉的周礼体制下进行政治统治。在这里,孔子看到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类推于“诉讼”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尖锐矛盾,但他要求使矛盾的双方处于和谐的统一之中,每一方都不片面突出而压倒另一方,双方的发展都有其适当的限度而不致破坏均衡统一。这正是中国古代“和”观念的真谛所在,也恰恰是传统“调解”机制的内在原理。所以孔子特别强调“中”,强调不“过”又非“不及”,运用刑罚也同样如此。[43]这里的“中”同样包含不“过”又非“不及”的美学意蕴。在孔子看来,“中庸”原则的实现,使社会生活中种种互相矛盾的事物和谐统一起来,从而达到一种均衡,这是其政治学的最高追求。于孔子而言,美是离不开这一原则的,违背了“中庸”或破坏了和谐与均衡,就不会有美;故《论语·学而》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审美评价不仅直接深入社会政治领域,并且,“先王之道”之所以美,也正在于它能通过“礼”的功用使社会臻于和谐统一。而这种和谐统一的实现,便是“中庸”原则的实现。“和为贵”一语之所以在中国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长久的生命力,恐怕也主要应归功于其所蕴藏的美学内涵与“和谐”理想境界。

既然整体社会的和谐统一是美的,而对均衡的破坏以及事物对立面的相互矛盾和冲突则是应当竭力避免的,这就难怪孔子要提出“无讼”的理想,而民众要视“诉讼”(打官司)为灾难了,因为,就其本质而言,“诉讼”恰是对立双方(原告与被告)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正是对均衡与和谐的打破;抑或说,诉讼之发生,虽有其自身的逻辑与必然,因而具有合规律性,但于社会来说,却是对和谐统一的破坏,因之不具有(严格地说是违背了)合目的性。所以,在中国古人的审美观念中,“诉讼”不仅不美,而且恰恰是对美的破坏,是“丑”的表现(用老百姓的话说是“丢丑”或“献丑”);反之,消除了纷争和刑杀、实现了高度和谐与统一的“无讼”境界(如果降低一点标准,那也包括经调处而“息讼”)才是美的体现。

然而,尽管诉讼的发生或纠纷的出现被视为是对美(“和”)的破坏,但它们有时又似乎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正如人们所说:“自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有)饮食必有讼。”[44]既然已经出现,那就得尽力消除,这也是“和”的需要;至于消除之手段,最佳者自然还是莫过于体现着“和”的“调解”(或称“和解”)了。最初是民间调解,企盼将纷争化解于成讼之先,不讼而能和解,那也是美事一桩,这是官方鼓励民间调处或“官批民调”的重要考虑之一;但有些纷争终究化解不去,而非诉诸官府不可,当然,“和”的精神与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放弃的,于是又有了法庭调解;倘若遇上个“认真”的父母官,法庭调解达半年乃至数年之久也是常有的。总之,不到一切希望全无,不会诉诸法律和判决。在古人看来,调解作为一种化解纠纷的社会机制,既能促使各方当事人较为“合理”地解决矛盾,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不因此而伤害感情(即所谓“不伤和气”)。在这里,是非对错的计较常常是第二位的,人际关系的“和谐”才是首要的考虑。调解这种“特殊的司法”就是在这种“和”的独特观念背景之下在中国长盛不衰、并发展为一种文化传统的。直至20世纪下半叶,中国社会千千万万民间调解人员最强大的动力和理由恐怕依然是“和为贵”之类的古老观念。这也或多或少地表明,调解这种由中立的第三者通过协调与说服来化解纷争和诉讼的传统,恰恰凝聚着传统中国对社会和谐与人际温情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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