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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标题:古代的道德教化调解方法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道德教化来调处息讼,这在中国古代不仅事例极多,不胜枚举,而且是一般司法官吏的办案原则。同时,儒家的纲常伦理还广泛地融入到各地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之中,成为基层民间调解纷争的准则。

小标题:古代的道德教化调解方法

二、道德教化原则

古代调解的另一重要原则是道德教化,这也是最重要的调处方法。中国传统社会里官吏办案的第一原则就是:“人有争讼,必(先)谕以理,启其良心,俾悟而止。”[25]这是因为,古人认为讼之根源在于道德堕落,故调处息讼之上策乃是对争讼者进行道德感化,不仅“谕以理”,而且“以道譬之”,即使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老百姓宣讲纲常道德之原理,使其品德由卑劣变高尚,以促其良心自觉、自省、自责,从而止讼。在古人看来,这是正本清源之法,因而,儒家经典、诗文对于此道阐发、宣扬得最多,历代司法官们调处息讼也基本不离此道,而古时的那些贤臣循吏更大多均以善用此法而闻名于世。前述东汉著名循吏仇览作“亭长”时所办陈元之母告元不孝一案,仇览便认为是“教化未至”,故“亲到元家……为陈人伦孝行,与《孝经》一卷,使诵读之”[26]。同样的画面在后世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地重复出现。唐朝开元年间循吏韦景骏调处母子相讼一案时不但对当事人反复开导,并痛哭流涕地自责“教之不孚,令之罪也”,而且还送给他们《孝经》诵读,终使“母子感悟,请自新,遂称慈孝”[27]。(www.xing528.com)

以道德教化来调处息讼,这在中国古代不仅事例极多,不胜枚举,而且是一般司法官吏的办案原则。东汉时,“鲁恭为中牟令,专以德化为理,不为刑罚”,其教化所至,当事人“皆退而自责,辍耕相让”[28]。宋代思想家陆九渊荆门军时,百姓有争讼,每多方劝说。尤其对于父子兄弟之间的纠纷,他总是以儒家“纲常礼教”来开导、启发,最后往往使他们感动得自己撕掉状子,重归于好。[29]为了达到教化息讼的目的,有的司法官们还常常花样百出,各使妙招。清代康熙年间,陆陇其任某地知县,有兄弟二人为争财产相讼至县衙,这位陆知县根本不按正常诉讼程序审讯,而是“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30]。“令兄弟互呼”,实是促其醒悟兄“友”(爱护)弟“悌”(敬重)之儒家伦理,从而以此调处息讼。同时,儒家的纲常伦理还广泛地融入到各地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之中,成为基层民间调解纷争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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