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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调解:息事宁人原则分析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调解者们来说,他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明断是非,而是平息争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防矛盾扩大,影响社会安定。在公婆、丈夫、妻子三方表示服从调处之后,各自具结销案。事实上,古时调解,所谓“息事宁人”,多半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而现实中的调解往往正是如此。更有甚者,有的司法官为了息事宁人,还不惜自我解囊来“平此两造”。

古代调解:息事宁人原则分析

一、“息事宁人”原则

“息事宁人”是古代调解的首要原则,也是其首要的直接目标。对于调解者们来说,他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明断是非,而是平息争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防矛盾扩大,影响社会安定。清道光年间,宝坻县厚俗里马营庄陈六的妻子李氏(年仅十六岁)因“不能做重活”以及不堪婆母和丈夫的“终日折磨打骂”而离家出走。陈家状告到官,知县传齐陈、李两家找回李氏,即予调处。公婆表示:“素日打骂是有的,并不折磨,以后好好教导。小的猜疑(儿媳)被人拐逃,是错了,不该混告。”陈六亦表示:“小的将李氏领回教训,并不折磨。”李氏也不得不表明态度:“现情愿跟公公回家,听公公、婆婆、男人教训,不敢有违。”在公婆、丈夫、妻子三方表示服从调处之后,各自具结销案。[21]其“甘结”自然全部出自官代书之手,然而李氏真的心甘情愿么?她以后是否真的不再被打骂?对于官府来说,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经过调解,一场家庭纠纷平息了,一个分裂的家庭又“团圆”(但未必“和睦”)了。(www.xing528.com)

事实上,古时调解(不论民间还是官府),所谓“息事宁人”,多半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对此,清代名幕汪辉祖曾有一番解说:“勤于听断善矣。然有不必过分皂白可归和睦者,则莫如亲友之调处。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措……或自矜明察,不准息销,似非安人之道。”[22]这里的“调处以情”不就是“不分皂白”、“是非稍措”的“和稀泥”么?而现实中的调解往往正是如此。清代姚一如任成都守时,有兄弟争产成讼。开庭前,一绅士前来拜谒姚太守,馈金六千两,嘱其袒护兄长,姚佯许之。及开庭,两造到堂,该绅士亦在侧。姚乃谓其兄弟二人曰:“尔系同胞,为手足;我虽官长,究属外人。与其以金援我,何如一家相让!今金俱在,尔等自思。兄有亏还尔六千金,弟有亏受此六千金,俱可无讼。”兄弟“两人感悟,投地饮泣”。姚又对那绅士训斥道:“尔系伊家至戚,昆季奈何分彼此而辄上下其手?平时不能劝导,又欲宵行嘱托,陷我于不义。今他弟兄已和好,以后稍有龌龊,即惟尔是问!”[23]在这里,姚一如拒贿金不失清官之誉,但兄弟争产总有是非应辨,然而此案的调处却不加辨析,这不是在“和稀泥”么?更有甚者,有的司法官为了息事宁人,还不惜自我解囊来“平此两造”。清同治年间,蒯子范任长州知州,有人状告婶母因借贷未成而打人。蒯知州验得原告伤甚轻微,便婉言相劝:“你贫苦人家,婶母还来借贷,说明她更穷苦,一旦升堂审讯,不仅婶母受累,你也须在县城守候。衙门胥吏差役索钱是现在之急,田地荒芜是将来之苦,何必为一时之气而绝两家生计?”说罢便赏原告两千文钱,让其回家,其人感泣而去。[24]在此案中,法官的做法虽不无可取之处,然同样是不管是非曲直,但求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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