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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及原则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理纠纷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调解人主动介入纠纷的解决。民间调解过程中的训导则更有特色。一场纠纷,经过调解人的劝导、调解就这样取得了圆满的结果。经司法机关调解了结的案件,有时原、被告双方还须具结,以表示悔过、和解、服输等。

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及原则

二、一般程序

诉讼程序与诉讼方式是相辅相成的。与调解方式相适应的调解一般程序是:

(一)受理纠纷

调解的第一步是受理纠纷。受理纠纷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调解人主动介入纠纷的解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申请时,当事人可口头陈述,也可递交书面材料。如前述西周中期《曶鼎》铭文所载一起奴隶买卖违约争讼案,“曶……以限讼于井叔”。宋真宗时,同皇族有姻亲关系的人中间,发生了分财不均的诉讼,还进宫直接到皇帝面前说理。[8]调解人主动介入的案子通常是影响较大,危及四邻,或者是当事人出于面子不好意思请外人来化解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主动前去调解,有利于纠纷的调解。如东汉人仇览作亭长时,“亭人陈元之母告元不孝,览以为教化未至,亲到元家与其母子对饮,为陈说人伦孝行,与《孝经》一卷,使诵读之。元深自痛悔,母子相向泣,元于是改行为孝子”[9]。又如清嘉庆年间,顺天府宝坻县孀妇孙张氏诉故夫堂兄孙文降霸占其土地,投状县衙。知县尚未及升堂问理,原、被告双方的6名亲友就主动出面调停,表示“不忍坐视”宗族因讼损及族望。于是他们先邀双方到一起评理,经过查看地契,弄清了原委,最后一切纠纷得以和解。知县也以此为乐。[10]

(二)对当事人进行训导

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它没有严格的调查举证、开庭审理的程序,而重在诉外和解,故调解人受理纠纷后,在着手进行调解时,一般都把对当事人的训导作为必经程序。例如,清康熙时,陆陇其任河北灵寿县知县,每审民事案件时,均传唤原告、被告到庭,训导双方说:“尔原、被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意,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友必须耐劳,往往所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11]双方听了此番训导,往往“俱感激涕零”,“情愿”当堂作出保证,息讼止争。类似这种通过调解训导,最后以情动人,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例,以宝坻县为例,就占到了所有结案的一半之多。

以上是官府训导调处之一典型事例。民间调解过程中的训导则更有特色。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记述了他曾目睹的乡村调解过程:“……差不多每次都有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招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12]

由此可见,对当事人的训导是调解成功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www.xing528.com)

经过调解人的训导或开导后,当事人双方在原则问题上已经统一了认识,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和解就有了可能。如前述顺天府宝坻县孀妇孙张氏诉故夫堂兄孙文降霸占其地亩一案,“调解委员会”查清有争议的八亩地原系孀妇之故夫典给了堂兄孙文降,直到死时还无力赎回,调解的亲友向孙张氏说明了原委,又经过一番例行的训导之后,孙张氏自知理亏,自愿息讼。本应到此结束了,但调解的亲友们又觉得孀妇可怜,遂劝孙文降量力资助一下孤儿寡母。孙文降听了众人劝说,大发慈悲,表示“念及一脉,骨肉相关”,情愿将原告之夫出典的土地白让原告收回为业,并新立字据,表示“俟后各守各业,永无争执,均敦族好”。一场纠纷,经过调解人的劝导、调解就这样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经司法机关调解了结的案件,有时原、被告双方还须具结,以表示悔过、和解、服输等。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宝坻县全宗》有如下对甘结的批文:

甘结。具甘结人胡瑞今于与甘结事。依奉结得:武宽禀身赖伊耕毁豆子争吵一案,蒙恩审讯完结,身回家安分度日,再不敢争吵滋事。所具甘结是实。

嘉庆十六年元月二十四日

胡瑞(画押)

批:准结。[13]

此外,宝坻县档案材料中,还有“准息,附卷”;“既经尔等调理,两造均已允议,准。据票销案”等批词,均说明调解的完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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