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化外人”司法模式与帝王权威
对于国家四周各种形式的政权,中国人历来采用怀柔堉抚的手段,“天子守在四夷”,凡是有作为的君主总是宣称“王者无外”。《国语》中说:“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乎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布令辞而又不至,则又增修于德无勤民于远,是以近无不听,远无不服。”[185]
在这样的秩序之下,中原王朝和周边政权能够和平相处,共同发展。只要周边的政权不主动使用武力,尊奉中国为上国,“奉正朔”,“求册封”,“定名分”,就能够获得中原王朝的承认和保护,名正言顺地进行统治。对于中原王朝来说,则以这些周边政权为屏藩,维护天朝的稳定和安宁。“天生四夷,以御魑魅,故前代圣王,羁縻勿绝,禽兽而畜之……自汉以来,乃有向慕风教,震惧威烈,因其衰弱,相率内附。而乃诏谕之以礼,申于抚纳;怀柔之以德,厚其存恤。以至张官置吏,设亭筑塞,锡之以衣冠印缓,振之以增絮菽粟。因以饵兵息役,开疆拓土。斯皆得来远之道,达御戎之要者焉。”[186]
具体到统治措施上,中原王朝则允许周边政权的首领依照适合他们的方式进行统治,他们可以拥有独立的官僚系统、法律系统。唐代的羁縻州府制度、元明清的土官土司制度、现在的民族自治和一国两制都可以看作是这种思维的延伸。
通过这种思维来处理民族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外交关系等问题是很有效的,取得了唐、宋、明、清各朝令人瞩目的成就。具体到处理涉外司法问题上,这种方式也是恰当的,所以才会出现唐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以这种方式处理涉外纠纷,能够达到“大体不亏,外患自息”的效果。到了明清时代,虽然律文的内容有所变化,但通过条例、圣旨等形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于相当部分涉外案件还是“各依本俗法”。(www.xing528.com)
在处理对外关系中,逐渐由此而形成了一整套措施。“中国之于夷狄,羁縻而已。若乃殊邻绝党之国,钦风慕化而至,深賮维旅,鞮译以通,解辫而习宾仪,保塞而请内属。由是推怀柔之道,开抚纳之意,优其礼遇,厚其赐予,以笃其好而厌其心焉。汉氏之后,乃复加以侯王之号,申之封拜之宠;备物典册,以极其名数,持节封建,以震乎威灵。至于告终称嗣、抚封世及,必侯文告之命,乃定君臣之位。”[187]“先王之御夷狄也,接之以礼,示之以信,濡之以惠泽,耸之以威德,羁縻勿绝而已……三代而下,因其慕向,厚加恩纪,以申抚纳。或优厥赠贿,或被以官带,赐印绶以异其数,班币帛以将其意。以至殊馆谷之待,加优戏之娱,纤车驾以临会,命公卿而祖道。”[188]
自秦朝建立之后,中国的政治一直向更为专制的方向发展,政治权力不断集中到皇帝的手中。“二十四史,二十四姓之家谱也!”整个国家似乎都是皇帝一个人的财产,为了表现帝王的风范,也多会采用抚化的手段来优待外国人。这也在另一方面塑造了中国处理涉外案件的基本司法模式。
所以,在古代中国的眼中,外国人在华犯罪而适用外国法的做法并不会损害王权,相反,这只会增加“天子”的威仪,体现王者的胸怀,展示“天朝上国”的优越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