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无法教化的人。在这样的法律观念下,外国人在华犯罪而适用外国的法律,并不会损害中国法律的完整性,这种处理方式反而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有机部分。
唐宋时代规定,即使是刑事案件,“化外人”也可适用本俗法,明清时代虽然规定“并依律拟断”,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仍然各依本俗法。对于这样的做法,古代中国人并不认为会损害王权。原因是,中国人认为法律是习俗逐渐发展的结果,不像罗马人——认为法律是自然正义的体现,也不像现在——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律产生于习俗,而中国的风俗就是礼,礼也就是“化”的工具。《礼记》中说:“礼以导其志,乐以合其声,教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与民而出治道也。”“达而不悖,则王道备也。”[178]礼乐刑政,是一体的,礼法是相互结合的,“化民之道,礼教为先,礼教所不能化者,则施刑罚以济其穷,此法律所由设也”[179]。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无法教化的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180]法律发展到了盛唐时代,就产生了一部“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的唐律。[181]
中外“各有风俗”,因此“制法不同”。法律的不同是由于习俗的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并非国家权力的象征,而是习俗演变的结果。“中华者,中国也,亲被王教,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义故谓之中华,非同远夷狄之俗,被发左衽,雕体文身之俗也。”[182]风俗不同,所以“圣人但抚之教外,不以中华强之不能也,故许听其俗”[183],这就是“修其教不移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184]。
在这样的法律观念下,外国人在华犯罪而适用外国的法律,并不会损害中国法律的完整性,这种处理方式反而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有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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