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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外化:中国传统社会中化外人”的文化意义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称,“化外人相犯”的规定,“为唐律所特有,还是因袭前代成文,今不可考”[16]。中国传统社会中明文规定的行为规范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礼,这是中华文明特有的规范形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不仅是治国安邦的一个要素,还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支柱,构成了中华文明的核心内容。“远古文化遗存,表明中国境内在那遥远的时代,曾经在不同的地区发展着不同系统的文化。”

古外化:中国传统社会中化外人”的文化意义

二、“化外人”与外国人

在外来人员逐渐增多、涉外纠纷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法典中有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称,“化外人相犯”的规定,“为唐律所特有,还是因袭前代成文,今不可考”[16]

这一规定,《宋刑统》完全继承,未作任何改变。辽制、金律同条的律文,虽然在字句上有些差异,但是它们所采取的模式,仍与唐律相同。[17]

1.文化意义上的“化外人”

从律文来看,这一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化外人”。其中的“人”,当然指的是自然人,但是什么是“化外”呢?要界定哪些人属于“化外人”,首先要界定的就是“化外”这一概念。

中庸》说:“动则变,变则化。”朱注:“动者,诚能动物。变者,物从而变。化,则有不知其所以然者。盖人之性无不同,而气则有异,故惟圣人能举其性之全体而尽之。其次则必自其善端发见之偏,而悉推致之,以各造其极也。曲无不致,则德无不实,而形、著、动、变之功自不能已。积而至于能化,则其至诚之妙,亦不异于圣人矣。”[18]周礼·春官·大宗伯》“以礼乐合天地之化”,郑玄疏:“以礼乐并行以教,使之得所,万物感化,则能合天地之化,谓能生非类也。”又“故云能生非类曰化也。《易》云‘乾道变化’,亦是先变后化,变化相将之义也”[19]。《孟子·离娄上》说:“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瞽瞍厎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化是较变更为深刻、更为形而上的转化,是一种质变。化的结果就是要形成人们内化的一种行为模式。

这种深层次的转化依靠什么来完成呢?对于“化外”,《辞源》解释为:“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指中国教化达不到的地方。”[20]《辞海》解释为:“旧时统治者称政令教化所达不到的地方为‘化外’。”[21]这两部辞典分别提到了“教化”和“政令教化”。对于“教化”,《辞源》解释为:“政教风化”和“教育感化”[22]。对于“政令教化”,《辞海》解释为:“政教风化,也指教育感化。”[23]礼记》中说:“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汉代经学家郑玄注:“教谓礼义,政谓刑禁。”[24]也就是说,政教指的是法律和礼义,也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行为规范。

中国传统社会中明文规定的行为规范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礼,这是中华文明特有的规范形式。礼和法紧密结合在一起,“化民之道,礼教为先,礼教所不能化者,则施刑罚以济其穷,此法律所由设也”[25]。“礼”最早是从原始氏族社会中人类祭祀祖先和神的仪式中产生出来。《礼记·祭礼》中说,“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下的情况中,对于很多自然现象,人类都无法理解,自然而然就要求助于外力的保佑。我们祖先选择的崇拜对象是天地鬼神,尤其重鬼,也就是自己死去的祖先。他们认为只有敬重天地鬼神,才能消除很多自己无法理解的灾祸,才能得到天地鬼神的保佑和庇护。因此,在这种祭祀天地鬼神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礼,就成为人们求平安、保富贵的社会活动的共同规范。

夏商周时代,礼开始形成,内容不断丰富。公元前21世纪正式的国家组织——夏朝首次形成,此后的一千多年历史进程中,夏、商、周三个部族逐渐在语言文字、地域经济和服饰习俗等方面趋为一体,形成华夏族的雏形。他们活动于黄河流域,主要从事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组成了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并形成了独具特征的“礼教”文化系统。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26],只是由于文献的不足,孔子虽能言之,但不能征之。[27]到了西周的时候,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为基础,同时吸收夏礼和商礼,制定了包括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方面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日常生活方面的各种行为规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周礼”。这一套礼仪规范维护宗法等级制度,重视血缘家族和基本伦常、婚丧和节日礼仪,强调祭祀天地鬼神。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礼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其他行为规范的判断标准,例如人们在评价唐律时,都说它“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不仅是治国安邦的一个要素,还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支柱,构成了中华文明的核心内容。它“已铭刻在中国人的心灵和精神里”[28],“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29]

在东亚这片大陆上,远古时期有多个民族在此休养生息,在后来的发展中,各民族逐渐融合,形成了以华夏族也就是汉族为主体、多民族并存的形势。“远古文化遗存,表明中国境内在那遥远的时代,曾经在不同的地区发展着不同系统的文化。”[30]春秋经传就曾记载了除夏族、殷族、周族以外的戎、蛮、狄、夷、濮等民族的史事。他们生活在不同地域,使用不同的语言,形成了自己的风俗习惯、思想观念和宗教信仰,组合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中,从而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上与夏、殷、周三个部族都有不同,特别是形成了“礼差”[31]

尚书·禹贡》有“八百里蛮”的记载,孔颖达疏引王肃云:“蛮、慢也,礼仪简慢。”《春秋》僖公二十九年,“春,介葛卢来”。《公羊传》:“介葛卢者何?夷狄之君也,何以不言朝?不能乎朝也。”何休注:“不能升降揖攘也。”又《春秋》襄公十八年,“春,白狄来”。杜预注:“不言朝,不能行朝礼”,“介葛卢与白狄不能行朝礼,盖因其部落内部君臣之分未严,尚无朝礼之习”[32]。《孟子》中说:“夫貉,五谷不生,惟黍生之。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布帛饔飱,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国,去人伦,无君子,如之何其可也?……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33]这些居住在四方的夷蛮戎狄也有自己的祭祀、丧葬、婚姻等习俗文化,被华夏族称为“夷人之礼”。正因为有这些不同,才出现了以礼义区分内外、区别华夷的观念,出现了将没有被礼教浸润的地区称为“化外”这样一个概念。

从文化的意义上讲,可以从“化外”一词中看出两种韵味:第一,古代中国人的自我中心观。也就是说,认为自己的文化层次最高,周边地区随着距离的变远,文明程度依次降低,距离中原越远越野蛮。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文明确实一直遥遥领先,这也无怪乎古代中国人会产生这种想法。“不与夷狄之执中国”[34],古代中国人总会以天朝上国的眼光来看待这些“四夷”,在一些无关礼制的地方,总会对他们采取怀柔和抚的政策。

第二,“化外”中的“化”一词,还含有改变、变化的意思。“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35]“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36]化内人“生于中州而行戾乎礼义,是形华而心夷也”[37]。“化外人”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一心向教化,则可以转化为“化内人”。只是,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他们强调这种转化的单向性,也就是“用夏变夷”。孟子说:“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38],他们在很早的时候就形成了以华夏为中心一统天下的思想,所谓“春秋之义,王者无外,所以域四海而安天下也”[39]。《尔雅·释地》:“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虽然古代中国人把夷狄看成是“非我族类”而甚轻视之,但仍把他们看成是同生天地间的臣民。他们虽然未沐浴到礼教文明,处于“化外”,但仍要去教育感化他们,使其接受“礼义”,变为“化内”[40]

“化”既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名词的“化”指的是教化,也就是政教风化,动词的“化”则是一种高级的上升和转变。“化外”就指在古代社会中,没有贯彻实施中华政教风化的地方。“化内”则指贯彻实施了中华政教风化的地方。所以,“化外人”指的就是那些没有完全贯彻实施中华礼义的地方的人。

中国古代“化外人”一词反映了由于华夏族的“礼教文化”与周边民族习俗文化的差异而形成的“内”“外”观念,蕴涵着文明之间存在高下之分的观念,还蕴涵着古代中国人既承认这种区别的客观存在,又要采取教育感化的方式使其逐渐通晓中华礼义的意向。

2.法律意义上的“化外人”

唐律和宋刑统的疏文对“化外人”是这样解释的:“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由此可见,“化外人”即为“番夷之国”的人。因此,要界定“化外人”,首先就要界定“番夷之国”这一概念。

在传统社会中,对于有一定独立性的政权,中国人的称呼通常有这样几个词:番、番国、番夷之国。番和番国为同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许多民族都被通称为“番夷”,而古代对于“国”的理解与今天并不相同。中国古代的“国”是个多义词。西周初,金文中出现的“或”字与“国”相通,仅指天子所居之城邑。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各对峙政权皆称国,一些民族建立的地方政权也称国,如唐朝时的突厥汗国、回纥汗国、吐蕃国等。此外还有许多分封的“诸侯国”等,所以不能一提到“国”就与今天的主权国家相提并论。[41]

唐朝贾公彦在注《周礼·夏官·职方氏》中的“九服”时说:自蛮服以内是九州的范围,自蛮服以下皆夷狄。夷狄即《周礼·秋官·大行人》所谓“九州之外,谓之番国”。郑玄注:“九州之外,夷服、镇服、藩服”,“服,服事天子也”[42]。番,又通藩,指为国藩屏,保卫王室的意思。“唐兴(西域各国)以次修贡,盖百余,皆冒万里而至,亦已勤矣!然中国有报赠、册吊、程粮、传驿之费,东至高丽、南至真腊、西至波斯、吐蕃、坚昆,北至突厥、契丹、靺鞨谓之‘八番’,其外谓之‘绝域’,视地远近而给费。”[43]这里所说的“番”,指的是唐代在原居住地上所建立的羁縻州,隶属各都护府。唐朝要建立“王者无外”的天下秩序,承认各民族统治者对各自地区的实际统治地位。如《册突厥必伽骨咄禄为可汗文》载:“开元二十八年,乃瞻防方,代有君长,至于应我盛礼,荣彼殊邻,必悍其人谅无虚授,咨尔突厥必伽可汗自继承旧业……”[44]《封契丹李失活、奚李大酺制》载:“契丹松漠都督李失活,奚饶乐都督李大酺等……乃连茹而同归。怀柔有章,宠渥斯在。俾侯利建,宜应胙土之荣;上将师贞,仍允斋坛之拜。失活可封松漠郡王,食邑三千户,行左金吾卫大将军。大酺可封饶乐郡王,食邑三千户,行右金吾卫大将军。”[45]《封蒙归义云南王制》载:“古之封建,誓以山河,义在畴庸,故无虚授。西南蛮都大酋帅特进越国公赐紫袍金钿带七事归义,挺秀西南,是称酋杰……戎功若此,朝宠宜加。俾膺胙土荣,以厉捍城之士。”[46]内地的诸侯国,只是一种虚封,即,封给一定的食邑,受封者仅仅享受相当于食邑内的户数的租税而已。而唐朝在边疆将在番各族的居住地分封给各族的首领,却是一种实封,“谅无虚授”。受封的这些少数民族首领并没有爵位,例如对于靺鞨,唐朝只封了一个都督称号,并没有授予爵位。到了宋朝,还是延续唐朝的羁縻州制。史载,“太平兴国二年……五溪统军都指挥使田汉度而下十二人来贡”,“太平兴国八年,锦、溪、叙、福四州蛮相率诣辰州,言愿比内郡输租税……卒不许”[47]。(www.xing528.com)

“番国”这一概念不仅包括“在番”各族,而且还包括“入附”的各族。入附的各族设置在各都督府内,成为“侨治羁縻州”,这种侨治羁縻州的首领没有实际的领地。唐太宗授突利可汗为右卫大将军,封北平郡王,“以下兵众置顺、祐等州”,也就是在其领地中设置了督护府,其后,“(突利)率部落还番”[48]。当然这种侨治羁縻州还是不同于内地的州县,它们有相当大的自治权,租赋不交到户部,“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而是与“在番”各族一样,交到礼部,“户部以诸州贡物陈于太极门东东、西庙……礼部以诸番贡物可执者,番客执入就位,其余陈于朝堂前”[49]

番国这一概念在唐宋时期还包括附属国,例如百济、高丽、新罗等。唐初,高丽请求成为唐朝的附属国,唐高祖说:“名实之间,理须相副。高丽称臣于隋,终拒炀帝,此亦何臣之有!……何必令其称臣,以自尊大。”但是最终他们又认为不能“……降尊,俯同藩服”。高宗《与百济王义慈玺书》中称:“昔齐恒列土诸侯,尚存亡国,况朕万国之主,岂可不恤危藩?王所兼新罗之城,并宜还其本国……三番无战争之劳……高丽若不承命,即令契丹诸番度辽泽入抄掠,王可深思朕言。”[50]《赐百济王璋玺书》中称:“王世为君长,抚有东藩……新罗王金真平,朕之藩臣。”由此可以看出,附属国属于番国。

朝贡国也属于“番国”。比如真腊,与唐朝并没有实际的隶属关系,但是它们也要根据“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的传统观念[51],向中国朝贡,按照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据“王者无外”的观念,所有国家都应承认中央王朝天下共主的地位。对于那些与中央王朝没有任何关系的国家,它们也有承认其天下共主地位的义务,至少有名义上的义务。

可以看出,“番国”这一概念,包括了羁縻州、附属国和朝贡国三种形式。在当时统治者的心目中,所有的国家都可以归入上述类型。当然,在现实中,是否真的名实相符,就不一定了。尤其是朝贡国这种形式,虽然在名义上,诸多国家都可以归入朝供国的范围,但是由于时代的不同,国力的不同,在实际中执行的力度就有很大的区别。至于敌国,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则不是一种常态,汉以后的最高统治者,尤其是有为的统治者,基于历史使命,都会努力将不臣者变为臣属,将敌国转化为属国。

但是,《唐律疏议》、《宋刑统》在解释“化外人”时所称的“番夷之国”是否与“番国”为同一概念呢?

依照番夷之国后面的文字解释,可以看出番夷之国的法律要件有三个:第一,“别立君长”;第二,“各有风俗”;第三,“制法不同”。这就是说,法律条文对于“化外人”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不应再从其他方面去推测到底如何界定“化外人”这一法律概念。

这三个法律要件中的“各有风俗”,是以社会一般人的观念来界定“化外人”,也就是说,看一个人是否属于“化外人”,要依照当时人的一般观念,断定他原本是否遵守当地通行的风俗习惯。这个要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想象如何才能够查明是否“各有风俗”。但是,其余的两个要件却相当地明了,易于操作,那就是,案件的审理者能够查明涉案的当事人所属的国家是否“别立君长”以及是否“制法不同”。

“君长”这一概念在古代,可以包括皇帝、国王、可汗和酋长。《新唐书·回鹘传》载:“袁纥者……其人骁强,初无酋长……臣于突厥……有时健俟斤者,从始推为君长。”[52]“永隆中……伏帝匐。开元中,承宗、伏帝难,并继为酋长。”[53]回鹘首领在开元年间还是酋长,可以认为,时健俟斤被推为君长,也可以说是被推为酋长。在这件事上,两个词同义。

但是,在君长这个词之前,还有一个限定词,那就是“别立”。只有从“别立”这个词,才好理解条文中“化外人”所属的“番夷之国”。

臣服于唐朝的各族首领,并不是因为自立为可汗、国王而有国,他们都是因统一本族,或者因征服其他的地区而建立了事实上的国家,唐朝对这些统治者的册封是对其统治地位合法性的承认,而未经中央王朝的册封而自立为国王和可汗的则是非法行为,是一种叛乱。调露元年(679年)十月,“单于大都护府突厥阿史德温传及奉职二部相率反叛,立阿史那泥熟匐为可汗,二十四州首领并叛”[54]。唐派兵征讨,裴行俭大破突厥于黑山,擒其首领奉职。泥熟匐为其部下所杀,传首来降。[55]这些首领就不是律文所称的“别立君长”。

别立的君长中,包括皇帝所立的君长,当然还包括其他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国家的首领。

另外一个要件——制法不同,通常也是伴随着“别立君长”这一要件而生的。只要有“别立君长”,通常就会“制法不同”。所以,可以这么说,在唐宋时期,只要是被认为是“别立君长”的国家,就是律文所称的“番夷之国”,这种国家的人就是律文名例中所称的“化外人”。

疏议中还提到了两个番夷之国,那就是高丽与百济。它们为界定番夷之国提供了很好的例子。根据《旧唐书·东夷列传》中的记载,先来看看高丽:

高丽者,出自扶余之别种也……其官大者号大对卢,比一品,总知国事,三年一代,若称职者,不拘年限。交替之日,或不相祗服,皆勒兵相攻,胜者为之。其王但闭宫自守,不能制御。次曰太大兄,比正二品。对卢以下官,总十二级。外置州县六十余城。大城置傉萨一,比都督。诸城置道使,比刺史。其下各有僚佐,分掌曹事。衣裳服饰,惟王五彩,以白罗为冠,白皮小带,其冠及带,咸以金饰。官之贵者则青罗为冠,次以绯罗,插二鸟羽,及金银为饰,衫筒袖,裤大口,白韦带,黄韦履。国人衣褐戴弁,妇人首加巾帼。好围棋投壶之戏,人能蹴鞠。食用笾豆、簠簋、尊俎、罍洗,颇有箕子之遗风。其所居必依山谷,皆以茅草葺舍,惟佛寺、神庙及王宫、官府乃用瓦。其俗贫窭者多,冬月皆作长坑,下燃;煴火以取暖。种田养蚕,略同中国。其法:有谋反叛者,则集众持火炬竞烧灼之,燋烂备体,然后斩首,家悉籍没;守城降敌,临阵败北,杀人行劫者,斩;盗物者,十二倍酬赃;杀牛马者,没身为奴婢。大体用法严峻,少有犯者,乃至路不拾遗。其俗多淫祀,事灵星神、日神、可汗神、箕子神。国城东有大穴,名神隧,皆以十月,王自祭之。俗爱书籍,至于衡门厮养之家,各于街衢造大屋,谓之扃堂,子弟未婚之前,昼夜于此读书习射。其书有《五经》及《史记》、《汉书》、范晔《后汉书》、《三国志》、孙盛《晋春秋》、《玉篇》、《字统》、《字林》,又有《文选》,尤爱重之。

对于百济国的记载如下:

百济国,本亦扶余之别种……其王所居有东西两城。所置内官曰内臣佐平,掌宣纳事;内头佐平,掌库藏事;内法佐平,掌礼仪事;卫士佐平,掌宿卫兵事;朝廷佐平,掌刑狱事;兵官佐平,掌在外兵马事又外置六带方,管十郡,其用法:叛逆者死,籍没其家;杀人者,以奴婢三赎罪;官人受财及盗者,三倍追赃,仍终身禁锢。凡诸赋税及风土所产,多与高丽同。其王服大袖紫袍,青锦裤,乌罗冠,金花为饰,素皮带,乌革履。官人尽绯为衣,银花饰冠。庶人不得衣绯紫。岁时伏腊,同于中国。其书籍有《五经》、子、史,又表疏并依中华之法。

可以看出,这两国的君长都是别立的,由此带来的制法也与中国不同,因此,其国人属于“化外人”。这两国的人相犯,属于异类相犯,要依照中国的法律来处决。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唐宋的羁縻州中,也存在着“番夷之国”,这些地区的人也属于“化外人”。在唐代,这种“番夷之国”多存在于安西都护府中。例如,唐高宗上元中,唐立焉耆国原国王龙突骑支弟婆伽利为王,以其地为焉省都督府。婆伽利死,国人请还前王突骑支,高宗许之。拜左卫大将军,归国。死,龙嫩突立……贞观二十一年,太宗命阿史那社尔执龟兹国王诃黎而失毕,高宗复封诃黎布失毕为龟兹王,与那利、揭猎颠还国。此后,以其地为龟兹都督府,更立子素稽为王,授予右晓大将军,为都督……于阗国王姓尉迟氏,高宗时以其地为毗沙都督府,析十州,授伏阇雄都督,死,武后立其子璥……死,复立尉迟伏师战为王……[56]故安西都护府内的于闻、龟兹、疏勒、焉奢四国,在建立羁縻州时都保留有原有的国家建制。另外“龙朔元年,西域诸国,遣使来内属,乃分置十六都督府,州八十,县一百一十,军府一百二十六,皆隶安西都护府,仍于吐火罗国立碑以纪之”[57]。这些都督府包括鸟飞府都督府即护蜜国,国王名沙钵罗颉利发,被任命为刺史。至拔州都督府国即俱蜜国、天马都督府即解苏国、悦般州都督府即石汗那国,高附都督府即肯咄国、王庭州都督府即久越得键国、姑墨州都督府即怛没国等等。唐朝对这些地区的统辖主要是通过本地统治者(即任命其王为都督、刺史等)而实现的,并不直接参与当地的行政与司法。这种治理方式,明确了唐律中“化外人”相关规定的执行机构,能够使得这些规定得到更好的实施。通过这种怀柔的治理方式,唐朝统治者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已经把这些地区列入了自己的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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