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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明清坟葬纠纷初探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各种有关坟葬纠纷事件的文书中,很少看到官府将当事方的状文直接驳回或者不了了之。表2 3—7明清徽州3 8件坟葬纠纷处理结果情况一览表官府对坟葬纠纷的重视,也直接影响着民间对纠纷的解决。

徽州明清坟葬纠纷初探

三、明清38个坟葬纠纷的初步分析

如前所述,徽州地域独特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造就了徽州地域坟葬纠纷事件的频频发生,而导致纠纷的原因大体上包括侵占坟地、侵越坟地、损毁祖坟、盗占和盗葬、霸占风水、厝棺浮殡等。从引起纠纷的起因上看,其中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对风水的信赖和对山地及其附着物的追求,而从实际发生的纠纷过程中看,这两者往往又合而为一或者相互竞合。同时,一些最终酿成大案的纠纷,往往都是因风水而起。而单纯的对于坟地上的树木山林之争,其本意并非是坟地本身,而往往是借坟地的重要性来强调说明几方的利益的重要,并以此来唤起官府对自己支持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山林纠纷,未必能够引起官府的注意,而一旦与祖坟风水有关的事情,官府一般都会顺应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予必要的关注。下面一份正堂审单和正堂票所反映的内容即属此类:

康熙五十八年祁门县正堂审单

审看得汪大囝,乡愚藐法,恃强逞害。生员吴家驹,有坟山一号,土名万字山中带。于康熙四十一年间,买受倪姓之业为茔葬之地,赤契炳据,与囝无涉,本可相安无事也。乃因两姓山地相蒙,大囝遂起谋占之意。于本年二月间,猝将石碑暗立吴地,以为侵占之基。致该生员有势占惨屠之控□。经查勘质讯字号,个别其山□,吴姓不问自明,大囝虽百□狡饰,焉能释其罪戾乎?一杖示儆,法无枉纵,取供立案,以杜后起之争端,该生之可永远保业矣。

康熙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雍正八年歙县正堂票

歙县正堂加一级□□□为盗阴屠坟等事:据十都一图监生江天□抱呈、江寿具呈前事,据此,合饬查覆。为此,票仰该保前去,即将监生江天□呈控毕公美、毕公冉等盗砍坟阴一案,禄由立剖,逐一查明,定限  日内赴县,据实回覆,以凭核夺施行,毋□偏拘迟延。致于差提未便速上须票:

计开

毕公美 毕公冉 毕圣诚以上被犯新砍□□原立包约

干证江天□(原呈) 江寿(抱呈)

右票仰该保 准此

雍正八年四月初六日具

县  定限  日

在本节所收录的38件有关坟葬事件的纠纷中,只有嘉靖十三年(1534年)休宁县李帅保立甘罚文约没有官方参与处理的印记,其余全部都经过了徽州府和各县知县的具体处理。虽然说官府对于盗砍阴木这类事件比一般的盗砍行为要重视许多,但相比较于那些严重的损毁祖坟、侵占坟地或者谋占风水的事件,官府的重视程度仍然是较低的。歙县正堂的这张信票是直接下发给该保的保正,用于保正调查事情真相、拘传两造人犯和干证的依据。但就州县官对待民间纠纷的态度而言,通过委托里甲保正来进行纠纷调查的情况,一般都是州县官认为并不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纠纷事件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表2 3—6 明清徽州3 8件坟葬纠纷种类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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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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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怎样,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即相对于普通的纠纷事件而言,官府对于坟葬纠纷事件还是比较重视的。在各种有关坟葬纠纷事件的文书中,很少看到官府将当事方的状文直接驳回或者不了了之。相反,州县官在受理有关纠纷事件以后,一般都会给据信票,差衙役或令保正、邻右、族亲等协助查证有关事实。而稍微重大的一些纠纷,知县会亲自到现场进行勘验,以示慎重。在解纷的过程中,双方都要提交相关的契约文书、干证,以备验证。对两造相争的事实认定,官府一般都会给据一个明确的“说法”,或者是判令理亏的一方迁葬,或者在勘界后埋石为界,以杜后患,而胜诉的一方往往还会直接向官府请求给具帖文,或者准许抄出判词,以此作为几方拥有该坟地的“合法依据”,同时也为今后可能发生纠纷事件划定了界限。这一点对于官府来说,也更愿意看到争诉的子民能够相安无事,通过给具正式的官府帖文,从而杜绝“讼端”,免致纠葛,而最终的目的当然还是实现民间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一点从下述列表中可以得到印证。(www.xing528.com)

表2 3—7 明清徽州3 8件坟葬纠纷处理结果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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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对坟葬纠纷的重视,也直接影响着民间对纠纷的解决。即纠纷的双方在官府受理状文以后,明知理亏的一方往往会通过合息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愿意再次审告到县。这一点,与黄宗智先生所言的“民间大部分纠纷都是在介于官方的正式制度和民间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第三领域’里解决”这一判断,大体相符。但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在官府正式受理之后再由民间进行调解来处理彼此纠纷的方式,往往是发生在宗族成员之间或者一个较大的家族内部,当事方之间一般都会有一定的关系,或亲属、或主佃、或主佣。天顺三年(1459年)祁门县郑德宽、郑德勋等立保护祖坟合同文约、嘉靖十三年(1534年)休宁县李帅保立甘罚文约和万历十四年(1586年)休宁县竹岩公青龙山合同应是这一情况的典型。

保护祖坟合同文约

十五都郑德宽与兄思广等,众有墓山一段,坐落本都六保,土名查木段。原葬七世祖重一公夫妇在上。因德宽迁居彼处,己田内造物住歇,有犯祖墓。思广、思熙令男后□具告本县。蒙里帖老汪兰玉等勘,报间二家,后思敦陆之义,不愿紊繁。今凭亲眷康汝芳等劝议,自后坟茔禁步内外及来龙四周山场,务要长木成材,庇荫风水,不许栽种茶果桑植,窥图微利,侵犯祖墓。及坟前田一亩,新立埋石。东至埋石,抵德宽基地,西至坑□,南至山水。至埋石抵德宽田并十六都八五婆坟前基地荒熟一段,俱各众存,日后子孙不许侵占。□□八五公安葬,土名部令口住后,嫡祖□重一孺人,安葬七保土名西坑,俱各众不许侵犯……自立之后,家家各宜遵守,如有忘背宗族之义,仍蹈前非故违者,甘罚花银二十两入官公用,仍依此文为准。今人□倍,立此合同文约,各执为照。

天顺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立约人郑德宽 德熏 思广 思□ 永新

中顺大夫 劝议亲眷 康汝芳 程万忠

比都老人 陈福 胡庸敬

排年老 汪兰玉 汪彦清 汪克谐 郑升 方森 郑志道 康从礼 胡景辉

    汪□ 胡振宏 汪则宽 汪守庸

休宁李帅保立甘罚文约

十二都李帅保等,原洪武年间,有十五都外祖母旧郑英才,买受本都五保,土名冯四坞西坞口山地一条,于内安葬外祖郑秀云公在上。是母旧英才,思念姐妹之情,与生李文彬,将母安葬郑氏坟一所在上。至今年二月间,是帅保不知上祖来历,到山朦胧砍折柴木,是英才子孙郑德良等得知,状投里老,帅保不愿紊繁,自情愿央凭中人,立还文约。以后再不敢砍□侵犯其余空闲山地并四周。郑英才长养庇树木尽系英才子孙永远管业,本家自后并无侵犯,其祖□郑氏坟一所听本家标祀,自立文之后务宜遵守,如违听自英才公子孙□文告理,罚银十两入官公用,仍以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文约为照。

嘉靖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立文约人李帅保 李渭

劝谓里长 胡元

亲眷 胡镐 胡景仓

竹岩公青龙山合同[43]

亲族中人陈招保、程梅龄、程大中、程登赢、程良科,今因程五十、程钫为宅里坞里外祖坟毗连山界,界边风折松木,告争在县张爷台下。亲族思得二家一脉,劝谕息讼。二家听允,同中到山,三面勘明定界已讫。二家复央中人当官告准和息,回家议行埋石。因时月不利,凭中将界批明,逐一丈量。其风折松木桩过中三尺,钉楗为界。其泰坟青龙山培丫大松木直上降一丈三尺钉楗为界,界内俱系泰业,界外俱系宿业。再杉木一根,泰、宿二家均业界木。再杂木一根,泰、宿二家均业界木。又山脚下自泰批龙外宣直出七尺钉楗为界,其山脚下楗直上抵杂柴木界。前限界至开明,侯冬埋石。后将二家保存合同,眼同缴付,各收为照。

万历十四年六月初六日

亲族中人陈招保(号)程梅龄(号)程大中(号)程登赢(号)程良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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