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法律文书是徽州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徽州地域司法文化载体的徽州法律文书,是研究明清时期徽州地域法律文化极为重要的第一手资料。从现存的明清时期的徽州文书来看,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种类繁多,同时在记载历史事件、社会活动和社会现象等方面还具有连续性、完整性等特点,从而构成了对该时期特定地域条件下较为完整的历史图像。
明清徽州法律文献史料的典型性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文献史料的内容看,明清徽州法律文献史料具有强烈的地域特征、人文属性和实践品格,它产生于明清徽州特定的地域环境和历史语境中,反映了徽州文化的厚重与多彩,真实地记录了普通民众在解决自身的纠纷过程中所展现的诉讼观念和诉讼实践活动。徽州民间每次诉讼以后,都将诉讼状纸加以誊录,作为家族档案永久保存,有的称为“案底”、“词底”。除了独立成卷的诉讼案卷以外,还存有一些单张或零散的诉讼词稿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从文献史料的形式看,明清徽州法律文献史料同时具有多样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的特点。[7]仅就多样性而言,明清徽州法律文献史料广泛存在于官府文书、地方档案、宗族文书、私人文集、民间记事、方志宗谱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案例、判语、谳词、碑示、禁牌、帖文、典约、佃约、状文、回禀、禀状、呈文、审单、推票、拘票、禀文、批文、宪牌、县票、信票、公票、韱票、贴文、抄贴、甘结、谕文、会单、甘罚文约、伏罪书、互控文书、诉费合同、息讼合同、弭患告示、应役文书、投主文书等近四十种文献。(www.xing528.com)
徽州法律文书大体可以划分为四大类别:即告状文书、审案文书、干证文书和息讼文书。其中状文、回禀、禀状、呈文等属于告状文书类。案例、判语、谳词、碑示、禁牌、审单、推票、拘票、禀文、批文、宪牌、县票、信票、公票、韱票、甘结、谕文、会单等属于审案文书类。典约、佃约、批文、贴文、抄贴、甘结、谕文、甘罚文约、伏罪书、诉费合同、弭患告示、应役文书、投主文书等属于干证文书类。甘罚文约、伏罪书、诉费合同、息讼合同、弭患告示、应役文书、投主文书等属于息讼文书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零星法律文书兼有上述四大类文书的内涵。
离开徽州文书来研究徽学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各种徽州历史文书承载的,是一种历史的事实,而这些事实记载的,又是明清徽州社会所特有的文化。通过对这“事实”的研究,可以展现旖旎的徽州文化图景。正如滋贺秀三先生所言:“社会事实的内部必然有着某种在更广泛意义上的思想。正是在这种事实的深处,或许存在着比思想家们雄辩地主张着争论着的各种命题更为本原的思维框架和条理。这种思维的架构和条理不待某人特意提出并加以阐释就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而对于相互对立的思想家的任何一方都是共同的了解和前提。而且某种事实以及支持着该事实的思维架构如果是某一历史阶段的某一社会所特有,或者说即使不完全是特有的但却特别显著地表现出来的话,就可以说这种东西不是自然本身而正是文化。”[8]因此,徽州地域司法正是通过对明清徽州法律文献史料所反映的基本特征、内在逻辑、法律价值取向以及所反映出的各种法律信息的研究,来探索明清时期徽州地域社会中具有特色的诉讼观念、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活动和民间解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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