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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商业社会中的神明崇拜与商事习惯法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清代商业社会奉行的神明之种类和渊源,说法不一。可以说,在晚清商事立法之前,清朝的商业社会所适用的那一整套商事习惯法及其较为有效的运行,与当时盛行于商人社会的宗教仪式是分不开的。

清代商业社会中的神明崇拜与商事习惯法

一、神明崇拜与清代商业社会

仅从字面意义,很难理解“神明崇拜”与清代商人自治之行业司法之间有什么联系。但对清代碑刻资料比较熟悉的人都会依稀记得,清朝的商人不吝耗费地树庙供神、春秋祭祀之类的事情相当普遍,而且这些事情在商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神者何,灵化之真宰者也”[120],则“庶人力尽而神以妥灵,神道彰而人必获福”[121],且往往成为行业活动的常例内容:“常年三节致祀,同业一体拈香,自诚虔敬”[122]

关于清代商业社会奉行的神明之种类和渊源,说法不一。[123]但这并不影响本文研究“神明崇拜”与清朝商业社会及其商事活动秩序之间的联系。而从清朝商业社会普遍崇拜神灵这一现象中,我们或许可以窥见那些通常被视为“钻进钱眼里去了”或“认钱不认人”的清朝商人们内心世界生活中十分精彩的一部分内容;概言之,就是:行业精神、乡土观念、富贵欲望的糅合。

商事活动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经营中潜藏着的许多不可预料的风险且有时甚至是不可抗力,往往使泛舟于风波迭起的商海中的经营者有一种“凡天地间,事之有成有败,有兴有丧,自有物焉以主之。岂人所得为力也”[124]的宿命感,并油然而生一种对冥冥之神的畏惧与祈求。轮回观、善恶报应观、天命不可违的心理时时在提醒着这些商人有不可测的风云存在。商人们由于各种偶尔或必然的际遇(例如行情波动价格难以把握;交易环节出纰漏导致亏损;天灾人祸导致生意难以维系等等),更将这种宿命的思想演化成为固定的宗教仪式,用以警示自己、慰藉自己并自欺欺人地洗白自己。深藏在祈祷者内心的企图却是希望借这样的宗教仪式,一方面可以暂时地摆脱内心世界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对于未来的希冀——所谓“祀神饮福”。“祀神”与“饮福”,反映的是商人们内心世界因果报应观的影响及由此演绎出的逻辑:“其积德愈久,其店业愈隆,而神之福之者亦愈厚。然则神□□[125]福愈厚,店之业愈隆,而诸君子之德之积,亦将愈久而无穷也。”[126]

“每逢节期朔望,焚香瞻拜”[127];每一次的“祀神饮福”,对商人们都是一次内心世界的宣泄和精神上的松绑,以及对挑战未来的勇气和力量的补给、加能。由于这些宗教活动对于清朝的商人们具有调整、平衡内心世界和精神状态这样的重要作用,所以,敬神活动在清朝的商业社会中,非常盛行,几乎所有的工商行业,所有的会馆、公所、公会,都有一定的崇拜偶像。所有的工商业者都会在自己家中供奉着自己所虔信的神。

然而,清朝商业社会中的宗教行为如果仅局限于上述意义,则该宗教行为就仅仅是商人们的个人行为,其行为结果也仅仅是满足商人个体的内心需求,却与本章所探讨的清朝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毫无关系,或关系不大,那么此处的笔墨将花费得毫无意义。事实上,清朝商业社会秩序的建立,其规则——即本章正在致力研究的清朝商事习惯法的规则——创设的宗旨、内容、体系的确定、运作及其对于被规制者从内心世界的导引,到外在行为的约束,以及这一切作用的实际效力,都与敬神的制度紧密结合。可以说,在晚清商事立法之前,清朝的商业社会所适用的那一整套商事习惯法及其较为有效的运行,与当时盛行于商人社会的宗教仪式是分不开的。这种说法应该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对于清朝商业社会的商人来说,正如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中所论述的:“法律和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任何一方的繁荣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方。没有宗教(就我们所赋予这个词的意义而言)的法律,会退化成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就我们所赋予这个词的意义而言)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128](www.xing528.com)

相同的宿命感,一样的人生追求,和对于社团力量的依赖,使工商业者在敬奉神明与有序高效地做生意之间连接上了一条色泽鲜明的红线。“正乙祠……浙人懋迁于京者创祀之,以奉神明,立商约,联乡谊,助游燕也”[129]这段碑文告诉我们:在清朝商人的心目中,“奉神明,立商约”并行不悖,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即如伯尔曼所希望的那样:将宗教融入了法律——即将奉神明结合进立商约之中;将法律的规则引进宗教——即立商约之时蕴涵有宗教的意义。这样,商人们所希望的“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它的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给予法律……”[130]的局面就会出现。此时,立商约、奉神明已经不再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行为;而奉神明之类的宗教仪式一旦具有了社会意义,便会同时具有对个体行为给予约束的意志力作用,即具有了法律的规制性,从而更增添了宗教仪式的威严与震慑力。在这种意义上来研究清代商业社会中的崇拜神灵——宗教氛围,我们就会发现:其实,在清代的商业社会,这种宗教仪式不仅已经制度化,而且已经成为建立和维护清朝商业社会秩序的特殊力量,成为调控清代商事习惯法之规则体系的一部分。[131]

然而,宗教的这种调控力量是怎么形成的呢?

哈罗德·J·伯尔曼关于法律与宗教的共同因素的探讨,也许正可以说明笔者所研究的问题的情形:

法律与超验价值(注:作者此处指“宗教”)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再次,依靠权威,也就是说,法律依赖的是某些成文的或口头的渊源,这些东西在人们看来是至善至真,必得服从的,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最后是凭借普遍性,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见都须是普遍有效的,这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这四种要素——意识、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132]

从现有碑刻资料中,我们大约也可以描述出上述情形,即反映在清代商业社会中,神明崇拜是如何获得法律的属性的;反之则是商人们进行自制的规则又是如何凭借神明崇拜的仪式而获得神圣性的——增强了这些规则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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