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禀官究治
行业制裁的力度和贯彻不奏效时,行业还有一个特别的制裁方法,即合力将违规者扭送官府,“禀官究治”——进入国家司法诉讼程序。如我们在《严禁奸商漆油掺假碑》中所看到的内容:“漆油掺水作假,查出每百斤罚钱二串,违者禀官究治。”该句中所谓“违者”,是指“漆油掺水作假”者被发现后拒绝接受“每百斤罚钱二串”的处罚,因而将迫使行会中人采取“禀官究治”的途径;而这往往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经常出现在碑文所刊行业规则中押尾的这句话,并非毫无意义的一般性恫吓,它所表达的含义其实显现了商人对政府无奈的依赖,商人们既将“禀官究治”作为制裁方法之一,又以之作为对前两项制裁方法的保障。事实上是,民间议定的规则,在遇到社会邪恶势力干扰时,的确需要官府予以重申和保证。
刊刻于嘉庆十七年(1812年)的一则碑文《苏州府示谕枫桥米市斛力碑》所记载的一个关于运米斛力钱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苏州商人“在楚贩米回苏,在枫镇经行发卖,向给斛力,每石米五合……付给斛力,米便于银。在楚写船之时,已将斛力米五合交付舟人代给”。由于“犯棍余党”、“聚集匪类”,“起觊觎”之心,“遂致米无人斛,船不能留,米价腾贵”,不得已,商人徐昌期等告到官府,才“经议详藩宪,俯准徐昌期所请,出示晓谕遵办,并请移咨楚省,一体出示晓谕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枫镇各省米客及船户牙斛人等知悉:嗣后在楚写船,不得再将斛费交付舟人代给,应听米客自行将银发给斛手,不得从中影射弊混。自示之后,该船户倘敢掯勒不遵,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按名严拿究办,决不姑宽。凛之。特示”[115]。(www.xing528.com)
因而有学者认为:“各业行规中往往载有所谓‘违规禀究’的话,意指违反了行规规定,要禀官究办。这使行规就同法令一样的具有约束力了。”[116]
“禀官究治”的威慑力来源之一,在于官方对商人业规法律效力的认可。《吴县布告水灶业同业公会碑》中记有:吴县水灶业同业公会成立后,曾将章程业规名册等呈报县党部,“并蒙核准备案,认为合法团体”,“通令,所有各业业规,饬几径呈主管官署立案”,承认“业规乃为业务之法规,又为公会之基础,凡在同业,莫不重视”,因而“颁发布告,俾得同业咸资遵守”[117]。又如道光七年(1827年)刊刻的《上海县为商行船集议关山东各口贸易规条告示碑》中所记载的“商行船集议关山东各口贸易规条,环求勒石永遵”,商人们集议的规条不仅经官府“册存”,且“取碑摹送查”,然后“批转饬刊碑”[118]。
“禀官究治”威慑力的来源之二,在于任何“私立行规、行簿”的行为,将被官府严厉禁止,不仅“吊行簿行规板片销毁”,且立碑“合行出示永禁”[119]。这样的碑文在清代比比皆是。“私立”行为不仅是对于商人行业群体的挑战,还包括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挑战,因为任何行业团体所立行规及其刊刻的碑文按正常的程序,必须得到官府衙门的批准并备案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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