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型处罚
“漆油有假,查出归值年首士在公所内熬化”,“油费及罚项各钱,存值年首人铺内,当泗王庙会期办会,同众算帐”[107]。
前面所举北京猪行之例,新开张时如不按照行内公议的规定,“不献戏请客,同行之人,该不准其上市生理”。同样的规定,又见苏州小木业行:“倘有不交行规私开,照规加倍。”[108]清代商事习惯法中,也大量地规定着本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专权的财产刑罚方法。这样的制裁方式颇类现代法律制度中的“财产刑”(property punishment)。
例如刊刻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的《严禁奸商漆油掺假碑》[109]中规定:
漆油掺水作假,查出每百斤罚钱二串,违者禀官究治。
油坊打油,及打客榨和水作假,油坊知情不禁,查出轻则酌罚,重则禀官惩治。
漆油有假,查出归值年首士在公所熬化。(www.xing528.com)
生漆用油和水及药功作假,查出禀官惩治。
生漆照古秤每斤加四两为定,如有作假者,查出每百斤罚钱八串,违则禀究。
油费及罚项各钱,存值年首人铺内,当泗王庙会期办会,同众算帐。
上述由行会内部共同议定的对于掺假者的财产处罚规则中,既有罚金处罚,又有没收货物的处罚。虽然根据所犯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确定的罚金数额不等,但处罚原则和方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以减损掺假者的经济利益而示惩戒为宗旨。反映在清代碑刻资料中的以财产处罚方法惩治敢于违反由商人团体集议的行业规则的情况非常之多,适用的范围也很广泛。可以这么说,财产处罚的方式,是清代商业社会商人行业自治的最主要的制裁方式。
如《苏州咈布司同业章程碑》(同治九年立石)[110]中规定:“徒弟不准捐入乱规,倘徒弟捐入乱规者,罚洋一百元,捐入公所”;其数额可谓重矣,足可见对徒弟捐入乱规一事的痛恨程度。又如江苏《小木业公议各项条规碑》(道光二十四年立石)[111]中对于违反商事登记规则的“倘有不交行规(登记之手续费)私开,照规(费)加倍”。连行业内首事开会迟到都有罚款规定,如刊刻于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的《重建药行公馆碑》中规定:“众首事按月输值,每逢初一日,上下首事,齐到会馆交代银钱,毋得迟延。如午刻不到,罚银二两。”[112]真正体现了商人的金钱时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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