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司法的操作规程
显然,清代行业司法制度的定义,只能在广义上来界定;而广义的清代行业司法制度所涵盖的内容,也不能脱离具体历史阶段的特征和局限。综合我们所掌握的清代工商行业在自治和行业司法活动中的内容及特点,我们试图这样界定清代行业司法制度的概念:在清朝制定法背景下的清代工商行业自治组织适用国家法和商人习惯法(商事习惯和行业自治规则)处理商人内部的商事纠纷和其他相关事务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包括调解、仲裁制度、公证、行业制裁等制度等。这些制度相互结合,构成了清代商业社会工商行业司法活动的制度体系和基础。清代行业司法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在清代商业社会内部特有的商事交易和商业活动的环境和历史条件下,通过行业司法机关而进行的具体的有关司法制度、程序和行业内部的法律性活动,这些活动有其特定的司法理念为指导而得以实现,并由此确定和建立起行业司法的依据之内容和体系。
首先,根据文献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清代社会工商行业的行业司法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习惯法、行业内部的授权和政府制定法的默许。其次,从清代行业司法权的行为所表现的特征来看,以行使裁判权为主——即对于一定的行为或对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确认和评价;但文献资料同时也反映出,清代的行业司法不仅会对一般纠纷给予结论性裁定,更会对行业规则的违反者进行制裁,即行业机关拥有一定限度的制裁权。再次,从司法权的归属来看,清代的行业司法显然是基于约定俗成的行业内部的公共意志的反映,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力的属性。虽然在具体司法活动中体现的行业司法的技术水平或者说是组织结构的严密度上,我们完全不能以现代的司法技术进行评判,甚至也不能与当时的清朝政府在行政作为中体现的司法实践水平和能力进行比较,但清代工商行业的司法活动对于清代商业社会的商事活动秩序、商事交易秩序及商人获利机制的维护,其作用都是不可低估的,尤其是这些司法活动都是在政府相关作为缺位的情况下,尤见其难能可贵。
清代行业司法的体制,其实并不像现代司法体制这样具有完善而全面的体系和制度,但却与当时商业社会维护基本的商事活动秩序的需要相一致。概括来讲,大致有如下内容。
1.召集制度规程:每个行业会馆都建立有行业内的议事制度。“行中遇有要事酌议,当班主会代为传帖通知。如遇有关于行内紧要事者,必须先与董事者酌量而后行帖,不得擅自散帖,以滋事端。倘有违例,公同议罚”[103]。行业议事制度的执行,由司年具体负责。又如典业规定:凡有互商事宜,即由司年通知各典齐集公所议事;倘因公出差,须委托他人到会;如需乡典集会,通知应于五日前发出;如需质业一同集议,也需要发出邀请,同赴公所会议。这样的制度,当实施于对行业内部纠纷的公众裁决之时,就具有了司法程序上的特别意义,体现的是行业司法的程序性规范。(www.xing528.com)
2.议事制度规程:该制度确定的是行业司法活动的管辖范围,也即行业的司法有确定而清楚的管辖范围。
3.行业成员协助诉讼制度规程:该制度涉及的案件往往属于行业间及本行业与社会上其他关系之间的纠纷,超出了行业司法的能力范围。许多行业都规定有对办理了入行登记的字号协助诉讼的制度,就是当本行业内的某一已注册的字号与外部社会其他人发生纠纷时,只要过错不在该字号,则行业内部将为该字号赴官理论,并资助一定的诉讼费用。而有的行业对于已登记字号,遇有经营上的危机,则行业内部将设法帮其打点以渡难关。这些行业内部的扶助,往往只针对登记了的字号。正是因为有这些措施,才使得由商人自治而设立的商事登记制度得以在许多行业内得到广泛的认同而获得一定约束力。
4.行业公议制裁制度:最能体现清代工商行业司法的意义和作用的还在于行业对于违规者所形成的一系列制裁措施。清代工商行业的司法活动中的制裁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法律制裁问题,总的来说是同法律的秩序作用及其增进正义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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