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业自治:从会馆、公所到规则制定

行业自治:从会馆、公所到规则制定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众所周知,对于行业自治,对于会馆、公所的作用,传统说法一般认为是为了限制竞争、维护垄断利益。其次,为了使行业自治持久,商人们议立了一整套关于会馆公产及管理者的制度,以维护会馆兴旺不衰。有的行业叫做“司年”,有的行业称为“值年”,也有的叫做“会首”、“首事”。所谓司年,是指由行业内选举出来的以一年为期负责会馆等公产的管理和行业机关日常办公事务的人。关于司年的选任方法,各行各业略有差异。

行业自治:从会馆、公所到规则制定

二、作为司法机关的行业会馆、公所

商人们的自我组织和自律性行业司法,往往要依托以下两个要素,一是会馆(或者是公所)的建设——行业自治的硬件设置;二是行业规则的集体议定——行业自治的软性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实现了商人行业自治所需要的主、客观因素及各种组织性要素的有机统一。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会馆、公所的建设对于行业自治所具有的意义。

修建一个“集会之所,饮食燕乐之地”,加强行业间的往来,对于远离故土谋生他乡的商人们来说,一部分原因是出于情感上的需求:“不创造一公所,则吾乡之人,其何以敦洽比,通情愫,且疾痛疴痒,其何以相顾而相恤。”[91]没有这样一种情感上的慰藉和支撑,对于许多商人来说,也是非常难堪以致会丧失在战场般的商场上的斗志。“商人重利轻别离,前夜浮梁买茶去”的另一面,是“屈指其人,孰在孰亡,孰得孰失,岂不肫肫乎生故旧之思而动其怀土恋本之情也哉”[92];可见,“旧国旧都,望之畅然”之叹,并非庄子独兴。商人为生计所付出的辛酸艰难,既超乎常人,而又不为常人所理解。另一部分的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就是为了实现联合,进行自治。摆脱孤军作战的艰辛,既是情感需求,也是生存的需求。

所以,探讨清代商人的行业自治行为,首先必须考察在商人自治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具有特别意义的会馆、公所等的建设。正是会馆、公所等的产生及普及化,标志着清代商业发展的程度,及商人行业自治机制的形成和普及化。然而,众所周知,对于行业自治,对于会馆、公所的作用,传统说法一般认为是为了限制竞争、维护垄断利益。从碑刻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或更进一步地分析那些反映在碑刻资料中的维护清代商业社会商事秩序的规则的意义,不难发现,传统的“限制竞争、维护垄断利益”之说脱离了社会学的角度以及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而难免片面。[93]

以商人集资共建的固定资产——会馆、公所等为托足之地,从而形成行业内部的联合。由于参与了“集资共建”,会馆、公所在商人心目中就具有了“我也有一份”的这样一种利益与共、利益捆绑、互利互惠、联系情谊的含义和象征,并极其关注关心会馆、公所的兴衰存亡。商人们经常积聚在会馆、公所里,或“通商易贿,计有无权损益,征贵征贱,讲求三之五之之术”[94],或使“吾乡人之至者,得以捆载而来,僦赁无所费,不畏寇盗,亦不患燥湿”,或议立行规、组织行业内商事活动的分工与合作,会馆也因此成为调处、仲裁商人之间纠纷等事宜的场所、机构。

其次,为了使行业自治持久,商人们议立了一整套关于会馆公产及管理者的制度,以维护会馆兴旺不衰。

会馆公产经管者的称谓在各行业有所不同。有的行业叫做“司年”,有的行业称为“值年”,也有的叫做“会首”、“首事”(又称“首士”)。也有“经理”或“经理人”之称谓,多以个人为单位(偶尔同时标注商号名称[95]);性质上类似“司月”。另有“纠首”一称谓,根据其所在上下文之意,应为某一事件动议及操办的牵头者,与“会首”应该有所差别。[96]为行文方便,以下皆以“司年”代替。(www.xing528.com)

(1)司年选任的方法。所谓司年,是指由行业内选举出来的以一年为期负责会馆等公产的管理和行业机关日常办公事务的人。司,主管之意;年者,一年为限。实际上当值的期限,各行业规定不一,基本上有年期和月期两种。如北京药行公馆规定“众首事按月输值,每逢初一日,上下首事,齐到会馆交代银钱”[97],这种按月当值的行业会馆,其公产的经营帐目“逐月总帐”。然而大部分行业以年为期。

关于司年的选任方法,各行各业略有差异。

方法之一,“轮值”。“各帮议派司年司月,挨次阄轮”[98]。例如典业,以签定次序由各典轮值(住所在乡里的典店,因路途遥远,一向不参与值年);可见,值年是各典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方法之二,“公请公辞”。“于同业中择殷实可靠者,拈阄充当”[99]。有的行业给当值者发“束修工食”,有的不发,因行而异。

(2)司年选任的条件。一是要“于同业中择殷实可靠者”;二是要“公正老成厚望之人”;三是要“子孙如何贤能,不得接替承办馆事”[100],即避免家族式继承,体现了会馆、公所等“公”的性质。

(3)司年的义务(或曰职责)。总的原则为“事有专司,责无旁贷,规矩不立,趋向莫由”,因而“一典中公举总理一人,原以专责任也”[101]。许多行业刊碑勒石,明确规定会馆当值的义务。如北京银钱业规定:“现年会首,一岁之内,大小事件,务要相闻。殿宇墙垣,应修应补,不时巡查。及守祠之人……或罚或黜,俱要当年裁夺。其公中公务,应用等物,公首预为查点。”[102]

对于罚金的管理,也是会馆经营管理者的责任之一。

关于应对痞棍欺诈的事情(即商事纠纷):关碍大局的事,同业“推诚助理”,所花诉讼等费用,同业公所公贴一半(如果所贴之钱还包括经济损失的话,则这种“公贴”就含有一种保险的意味);对待纠纷,如过错在商人一方,则责任自负。此外,对于行业内的违规事件,亦必须及时处理,所谓“或罚或黜,俱要当年裁夺”,反映了行业自治中行业机关进行商事仲裁的职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