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禁止把持”
在清代有关社会经济活动记载的碑刻及其他文献资料中,“禁止把持”一语使用频率相当高。这意味着在清代的商业社会,把持行市的事情发生得很频繁且普遍。虽然中国有着“无讼”、“息讼”的传统,但在反对“把持行市”方面,商人们似乎毫不妥协;而从官府的角度,涉及“把持行市”的呈控,也往往一告即准;即使是由行业内部产生的规则,如果被某个商人到官府控诉有“把持行市”之嫌,该规则往往也会遭到禁止。[76]无论是府衙官员,还是呈控的商人,其对于“把持行市”的鲜明态度和立场,都是以《大清律例·户律·市廛》中“把持行市”律为依据,即:“保护行业的经营,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为维护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禁止任何侵扰行业生产的行为是政府所全力支持的。”[77]
刊刻于康熙十一年(1672年)六月十二日的《官用布匹委官办解禁扰布行告示碑》所记之案,即为“批发布牙刘纯如、张宾候、姚达呈词到府”[78]。“据牙户张恒隆、潘仁丰、陈源茂禀称:业等在治九都十二图绿水桥地方领帖开张米行,凡粜籴米石,向系业等自雇工手……为此示。仰该处脚夫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各米行须用脚夫,概听行主自便,断不准藉□差徭,任意把持需索。倘敢日久玩生,仍蹈前辙,甚或故违禁令,种种诈扰,许该牙户随时指名禀县,以凭究办。”(www.xing528.com)
从一般文献和碑刻资料的记载来看,商人们处理上述纠纷的方式首先是通过行业内部的自治规约予以仲裁和解决,“市廛”五条是这些规约的效力得以成立的制定法依据,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市廛”五条是清代中国传统商事法的根本法。其次,当行业自身力量无法解决时,再求助于官府“究治”——由官府按律裁处,其结果通常就是我们熟知的用刑事方式来解决本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对后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凡属行业内部难以解决的纠纷,其性质往往已严重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正常纠纷,非“禀官究治”不能维护正常的商事交易秩序以及商事活动的外部社会环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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