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字面意思为营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又叫“同业禁止”,即就同一行业竞争行为的禁止;也有叫做“竞业避止”或“不竞争条款”。俗话称作“挖墙脚”。从清代众多行业规则中,我们发现以下有关竞业的规定。
1.有关开业方面竞业禁止的情形。
例一,丝线业关于新开业店作竞业禁止的规定:“同业凡新开码头,务宜距已开之处左隔一家,右隔一家,对面须隔三家……设或停歇即将该码头作废,不得顶替再开,以示限制。”[66]
例二,典业对新创之典,必须同业集议,基址离老典前后左右一百间(具体计算为一百四十丈)外,方可互相具保。该规定对于违反者的法律效力是:(1)同业不能具保开业;(2)同业联名禀官禁止;(3)所有(诉讼)费用,公同酌派,“受害者”(其实是真正的受益者,因其距新开之典距离最近)应多出一份。[67]
例三,剃头业“新开店业,须得让开老店十家门面。此款以老店上下首算。只让十家门面。对岸亦照此让十家”[68]。
此类关于开业方面竞业禁止的规定,几乎各行各业都有。
2.有关收徒方面竞业禁止的情形。
在笔者收集的碑刻资料中,有关收徒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收徒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因而各行各业皆就收徒事项规定了竞业禁止;可见这个问题对于清代商业活动之重要。而学术界对清代商业社会收徒问题的评价,也各持己见,存有争议,更说明收徒问题的特殊性。(www.xing528.com)
3.关于徒伙竞业禁止的情形。
一是规定不许店伙、学徒私自在外做工。“店作收徒上工,其司徒不得在外称工,私自发做,以及调工,各宜自重,遵守旧章,以免争执”[69];并且,“倘有学师未满,不得私往别店”[70]这种规定,既对被雇佣者有效,也对东家有效。[71]二是禁止收买别店徒伙私自拿出的货料等物:“柜作伙徒如有私取货料,至他家兑换者,宜互相纠察,不得贪图便宜,随手收买。”[72]三是禁止挖人才。
4.关于经纪、代理中竞业禁止的情形。
吴县纱缎经纪行业内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如下:(1)“我辈同业者,不与现在行家弟兄亲戚,以及管帐之人合伙合业,以防明充暗顶之渐,违者公罚。”(2)“同行中在前原有印帖,后经缴出更替者,不得仍旧在行执业,违者罚。”(3)“行家走账及亲戚之人,向机户私相对手买缎,无论有无识面(即彼此认识熟悉),察出□查实据,仍向机户索取用金,同业知而不举者,公罚。”[73]规定在吴县纱缎业经纪人行业中的这几条竞业禁止内容,与西方商法代理法中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理念很相似。
5.关于销售方面竞业禁止的情形。
《松江府为所属七邑酱坊按照分定疆界计缸销引造酱货卖告示碑》[74]规定的“按照分定疆界,只许本地酱坊计缸销引,造酱货卖,不得……连樯结伙,越境贩卖,致妨引课”等就属于竞业禁止的情形。又如杭州锡箔业中宁、绍两帮也有“恪守旧章,安全生理”按帮分地销售的规定。[75]
当然,清朝社会产生竞业禁止纠纷的情况远不止这些,以上仅举几例以说明清朝的商人已经在运用竞业禁止的理念来维护商事活动的秩序,通过行业司法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业社会交易秩序的破坏,这的确是难能可贵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