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徒伙
在清代工商业方面的碑刻资料中,关于收徒的规则及其纠纷相当多,足可见徒伙问题在清代的商业社会有着特别的意义。
为徒者本身并不能成为商事活动的承担者;“学徒”只是一个人进入职业人生前的一个学习与准备的阶段;但徒伙还是一个可以长期支配的极为廉价的劳动力。如果将收徒行为视作一种社会行为(而非某个商人的个人行为),则收徒问题的处理对清代商业社会既有秩序有着直接的影响;发生在同治年间的苏州金箔业上百人集体咬死一违反收徒行规的董司的血腥事件即是最有力的证明。如此,清代商人在自治中围绕收徒问题进行的调整与控制的努力,并制定出以下一系列关于收徒的规则和制度,对维护行业秩序和为我们提供研究视角就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许多行业都规定,收徒要进行登记注册。
收徒的店铺必须到行业机关进行登记,其登记事项包括报名、行业内部公示、登录簿册等内容。例如北京牛骨行规定“本行新收徒弟,是日入行报名,通知合行入簿上名”[57],该牛骨行到民国时期又重申行规,再次规定:“各号添一学徒,须报告行中登账,并交纳铜圆四十枚。”
2.许多行业对于学徒的进出都有提供担保的要求。
“就习惯雇佣伙友……向由送人头庄龙德保荐,从无遗误……系同业往来,伙友多其素识;为人诚实,尤为同业信孚。”[58](www.xing528.com)
作保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收徒弟之时,介绍人须为徒弟人选作保;二是在徒弟出师后荐工之时由其学徒所在地的东家作保:“学徒虽学满出号,无本号掌柜作保,他号不准用。”[59]
3.有些行业为了限制收徒,还对收徒的店作进行资格限定。
或以经营经历为条件:“新开店作满年后,每年均准收徒一人,以体旧章也”[60];或以资产状况(即经营规模)为依据:“大作(坊)仍照向章,以捐足十二千文,收用一徒。小作以六年准收一徒。如果捐钱不足十二千者,由作(坊)主(人)如数凑足。立议呈核,应准照办”[61]。
4.关于学徒学制规定。
学徒学制的长短,因行而异;但各行各业都规定有一个具体的年限,未满师者,不准在外称工。例外的情况下,特殊处理。如上海乌木业规定,当“铺家乏本,无木进作,存徒未满期者,亦准其在外称工。倘又添本贸易,仍许前徒满师,方可再收后徒”[62]。
上述种种关于徒伙问题制定的规则,其实也往往就是清代工商行业内部因为徒伙而发生纠纷相对集中的问题。对于行业内部的徒伙纠纷,其裁决权基本上由行业机构行使,因此行业司法中处理和审查有关徒伙方面的规则的实施情况,占有很重要的分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