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牙行
在清代的商业社会中,牙行(人)是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商事主体群体。一方面是商人对“牙行”的怨声载道,另一方面是许多商事活动离不开牙行的存在。这说明“牙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对清代商业社会的商事活动秩序产生极大的影响。
关于“牙行”的释义有很多[48],但牙行的主要业务是交互说合,洽谈买卖,代储代运,为客商提供住宿等。大量的碑刻资料显示,在清代的商事活动中,持有官府特许营业执照的牙人、牙行,被赋予了“同度量,而评物价,懋迁有无,民用攸赖”[49]等方面的职责,具体概括如下:
1.代替官府收税的职能。牙人由此有“税牙”[50]之称。然而,碑刻资料关于牙行收税情况的许多记录却是牙行利用政府所赋税收之职责借机扰民累商谋私利的恶行。因而也是引起纠纷的源头之一。
2.批发商的职能。[51]即如牙人开设的“行”与“栈”等,其市场职能以批发为主,对商品流通起到了集散的作用。
3.经纪人的职能。从分别刊刻于光绪二年(1876年)、光绪三年(1877年)的两则《炉圣庵碑》[52]中有关商人控告不法牙人单锡朋“攒买牙帖,冒充经纪,添设重税”以及该牙人“愿当堂缴销牙帖来转咨顺天府告退经纪”等语中可知,牙人(行)具有经纪人的职能。该二则碑文既说明牙人的商事行为即为经纪人行为;同时说明,虽然政府三令五申须以政府颁发的牙帖为凭从事合法经营,但仍然有“私立行规”、“霸持□夺”、破坏“定例”的行为,以致“扰累商民”、“致滋事端”,由此引起纠纷则在所难免。(www.xing528.com)
刊刻于宣统三年(1911年)的《创办青韭园行历年功绩碑》[53]中,记载了创建“自嘉庆迄道光”的北京青韭园行的牙人与一般商户的纠纷。旧例“经纪倒付商人水钱二成,以一成扣作店费”,后因社会经济的发展,该行迁于街市而成为买方市场,“该经纪卖满钱,付客人九六不足”。至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本行商人,“屡次与经纪力诤,而商人始得九八与九九”。后因故经过一场上官诉讼,“始行经纪赔补”。当该行“实业日增”,成为卖方控制市场后,“合行公同会议,将菜店水钱提作祀神献戏之用。每年于九月念五日起,由经纪手扣留二成”。“迨至光绪丙戌”,“彼时经纪,钱色银价,格外取巧”,行业集议司法的结果,是市场交易秩序的恢复。
4.鉴定货物等级,评准核定物价的职能——评估物价,即“市司”。如“诸色货物之美恶,时价之高低,以行人评估为准”(沈之奇语)。由牙人对市场交易物品的价格进行核定的职能,还延伸出牙人在社会生活中对赃物进行价值评估这一特殊职责。如对于“窃盗人衣服什物,受人缎疋器玩之类,皆须估计所值之价,以定赃数之罪”,牙人对赃物价值的评估,往往成为法官量刑定罪的依据。因此,法律规定,如果牙人“其为估赃不实,以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5.牙行代为报关的职能。港口码头通常也是商事交易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清代的港口码头都有牙行或者是埠头。刊刻于道光二年(1822年)的《苏松太兵备道为禁止牙行留难进出客船告示碑》[54]记载:船商“在籍给牌造驾商船”,“遵例入港择牙报税,出港则具舱单请(牙行)验给牌”。该碑文所述案情,即是由于“各客船装货请验出(港)口,而牙行搁不报关。即报验挂发,又兜留牌照不交,必俟皆报皆发,方肯给付”,导致“船户等候滋累”,因而发生船户与牙行之间的纠纷,其结案规定:“嗣后凡遇该商船户等进口,听其随客投行,先报先验……如装货出口,一经挂号发出牌照,应即随时交给,不得稍有留难。”可见,港口码头处的牙行具有代为报关的职能和检验放行的作用。
上述牙行的职能和管辖权限基本上来自于户部制定“章程”,由“藩司”具体执行办理,并制定有牙行的行为规则:(1)遵照部颁斛戥砝码秤尺;(2)公平交易;(3)毋得把持行市,高抬物价,拖欠客本,扰累商民。“共敦市价不二之风,一成各得其所之盛”。清朝关于牙行的规则,其实是牙行与一般商人之间常见纠纷的总结。
由于牙行经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收税及行使其他职能时乘机勒索商人,如有些港口的牙行、埠头职能特点往往诱使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攒买牙帖,冒充经纪”:“商船入闽抵次,税牙阳奉阴违,留难掯报,致使舡不得验,货物发霉,商人坐困”[55];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上的棍痞也“串通兵书,借称埠头名色,科敛扰累铺户”[56]。非法的“私设牙行”使“商民不胜其苦”,纠纷频繁,严重扰乱交易秩序。清朝皇帝屡下谕旨严禁而不能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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