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二章行业司法:清代的工商行业在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中,多元的诉讼体系和司法机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司法制度文化的显然特征之一。必须指出的是,清代工商行业司法活动的进行与清代商人社会用于规范和调整清代商事活动及其秩序的商事法的已然产生和体系已经建立的法律发展的进程是密切相关的。
在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中,多元的诉讼体系和司法机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司法制度文化的显然特征之一。这其中,清代工商行业的司法活动,既是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也充分体现出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同时又因为诉讼主体社会身份的特殊性、该类诉讼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社会活动的差异性,而形成独特的司法方法和原则——与西方商人法的起源及西方商人自治中实施的司法活动产生之情形相似,并比之一般的民事诉讼活动具有更突出和鲜明的民间诉讼意识和倾向。而这样的情形,是符合法律发生学中关于任何法的产生及其运行都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组织根源这一基本原理的。必须指出的是,清代工商行业司法活动的进行与清代商人社会用于规范和调整清代商事活动及其秩序的商事法(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的已然产生和体系已经建立的法律发展的进程是密切相关的。按照有些外国学者的研究,中国明末清初发生了“第二次商业革命”(second commercial revolution),并引发了“一系列意义重大的新发展”[1];清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状态已颇具规模和程度,清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在局部地区也已相当普遍,社会资本呈现出农业资本、工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存的状态;相应的是中国的商事习惯法的产生及其内容体系的建立,以及在这一法律体系之下形成的特殊的司法活动——行业司法活动。可见,清代商事习惯法的产生及商人社会的行业司法活动的产生和进行,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的历史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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