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教管理机构及其司法权
当然,在皇帝之下,各级行政机构既是管理中央和地方事务的衙门,同时,也是相应审级的司法机关。因此,它们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一方宗教事务的管理与司法审判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南北朝之后,历代王朝均设立专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一方面进行宗教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协助处理宗教纠纷。从文献资料的记载来看,最迟在西周时期,就设有专门官员负责管理宗教事务,如卜、史、宗、祝等,“在对天地诸神与祖宗之神的祭祀仪式中,执行着沟通神人之间事务”[86]。这是中国历史上有明确记载的、最早的宗教管理官员。秦汉时的奉常,属九卿之首,地位很高,掌管宗庙礼仪,具有一定的宗教管理职能。这一制度为后世王朝所继承。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力量不断壮大,出于管理的需要,设立了僧官。晋代的僧侣管理机关称“僧司”,其高级官员称为“都维那”。南朝的僧官也称为“都维那”,但他不是一种独立的官职,而是高级僧官的副手。北魏僧官名为“道人统”。秦姚兴弘始三年(401年,相当于东晋安帝隆安五年)的勅立僧碧为“僧正”,是秦姚立僧官的起点。“和平初(460年),师贤卒。(沙门)昙耀代之,更名沙门统”。这时专为佛教设立的“僧抵户”、“粟”,遍布全国。此外,还设有专门管理各级地方僧抵户、粟的僧官。到孝文帝初年,在全国各州、镇都已经有“维那”之设置,在京师除沙门统之处,还有“都维那”的设置。说明这一时期,全国各州、镇早已设置地方僧官系统。南朝的僧官体制直接继承自东晋,但有所发展。南朝在中央设有宗教管理衙门,称为僧司、僧局、僧省等。主管官吏称僧正或僧主。其主要职责是:“总领天下僧徒,主持经业的传授,法事的举行,主持翻译、抄撰经籍,参与选拟下层僧职,训勖、简汰徒众。”[87]僧正下设副职悦众,又名都维那。主要职责是维持僧尼纪律,督察佛律寺规的执行,纠举违犯戒律,并进行惩治。需要说明的是,南朝中央宗教机构由皇帝直接统辖,不隶属于世俗行政、司法系统。地方僧官分为根据行政区划设立的州郡僧官和跨州郡设立的僧官两类。在中央和地方僧官体制之外,南朝还建立了由皇帝或官府委任的寺职,由寺主、上座和维那组成,分别负责寺内宗教活动、经济收入和僧侣戒律的执行。此外,还针对妇女出家,设立尼僧之官。
隋唐佛教比过去有更大的发展,僧官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各种变化。隋文帝改变北周官制,仿北齐僧官制度,中央设立昭玄寺,置昭玄大统(又称大沙门统、国统)、昭玄统、昭玄都等僧官,州置统都、沙门都、断事、僧正等,分别管理全国和地方僧尼事务,对外国僧侣还设有外国僧主。炀帝即位,郡、县佛寺,改为道场,置监、丞进行管理。唐代初建,僧官制度一承隋制。天下僧尼隶鸿胪寺(一度改称司宾寺)。武则天延载元年(694年),令天下僧尼转隶礼部祠部。凡试轻度僧,由祠部给牒。僧人簿籍,三年一造。天宝六载(747年)至德二载(757年),置祠部使,典领佛教事务。贞元四年(788年),复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管理僧尼簿籍及役使。元和二年(807年),又于左右街功德使下设僧录司,置僧录等职,例由僧人充任,掌全国寺院、僧尼簿籍以及僧官补授等事。会昌二年(842年)至六年以僧尼隶礼部主客,但基本上仍以两街功德使掌管佛教事务的体制。州、县之佛教政令,通常由州功曹、司功曹掌管。此外,各州皆置有僧正一职,具体掌管一州僧务。由此可见,僧侣事务基本上由僧官和俗官共同管理。
北宋时期,中央设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簿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州、县、则分别设有僧司,掌管僧尼事务。南宋偏安,鸿胪寺并入礼部,佛教事务由礼部祠部郎官统一掌理。金代管理僧尼事务的最高僧官,称国师,北京、南京、东京、西京各设僧录、僧正,州设都纲,县设维那,任期均三年,以德行学问较高的僧人充任。元代崇尚藏传佛教,以宣政院管理全国佛教事宜,置有院使、同知、副使及其他官属多人。总制院、宣政院的职事是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西藏地区政教事务。地方设行宣政院,各州府置僧录、判正、副都纲等僧官。至顺二年(1331年),撤销宣政院,设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事务。元统二年(1334年),设广教总管府,别置行宣政院于杭州,不久又废。
明清时期,佛教虽较之前衰退,但僧官制度却比前代更为细密周详。明代僧官始设于明太祖时期。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天界寺设立善世院司掌佛教,又置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负责全国重要寺庙住持的任免。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重新组建中央和地方僧官组织,中央设僧录司,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阐教(从六品)、左右讲经(正八品)、左右觉义(从八品)各二人,由礼部任命,掌管天下僧务。府设僧纲司,有都纲(从九品)、副都纲各一人,州设僧正司,有僧一人,县设僧会司,有僧会一人,归僧录司统辖,分掌地方僧务。有关全国佛教政令,大体循前代旧制,由礼部祠祭司郎官总领。清代僧官制度,承袭明制。所有中央和地方的佛教管理机构以及各级僧官的名称、人数、品秩、职事等都和明代基本相同,佛教事务之政令,也由礼部祠祭清吏司郎官执掌。(www.xing528.com)
道教管理机构较早的当属张鲁在巴汉建立的政教合一的政权形式。他在统治区域内设立了二十四台治(后改为三十二台治),每台设道官、祭酒,管理道民,道民均“编户著籍,各有所属”[88]。张鲁之后,道教管理,语焉不详。隋朝设令、丞,管释道二教。炀帝时罢署,在郡、县宫观直接设玄坛监。唐朝恢复,开始隶属鸿胪寺,开元二十四年(712年)改属宗正寺,专掌宫观及道冠簿籍、斋醮之事。贞元四年(788年),崇玄署设左右街功德使,管理道教与佛教。宋代以开封府尹兼功德使掌道官选授,以尚书省礼部的属司之一祠部管道冠、童行籍帐和披戴文牒。神宗元丰改制,取消功德使,祠部“实行本司事”,置祠部郎中、祠部员外郎各一人。祠部之外有鸿胪寺,兼管道教、佛教。州、府设州道正司和府道正司管理地方道教事务。基层宫观,也有具体的执掌。元代,至元十三年(1276)忽必烈命天师张宗领江南道教,赐银印。次年(1277年),又醮于长春宫,赐号“演道灵应冲和真人”,给二品银印,命主江南道教事,准许自给牒度人为道士。明代府道设纪司,都纪一人(从九品),副都纪一人;州道正司,道正一人;县道会司,道会一人。俱设官不给禄。另外,道士有大真人、高士等封号,赐银印蟒玉,加太常卿、礼部尚书及宫保衔,甚至有封伯爵的。到了清代,认为道教为汉人的宗教,重佛抑道,限制天师职权,取消其道教之首的地位,由二品降至五品,并禁止其差遣法员传度。到了道光年代,又取消了传统的张天师朝觐礼仪。道教失去了与朝廷的联系,其地位逐渐下降。
从理论上讲,上述佛教、道教管理机构,隶属于中央王朝。中国古代的各级衙门都有不同程度的司法权,因此,道教管理机构也具有类似的权限。但是,从文献记载来看,其实际介入宗教审判的情形很少。但是,毫无疑问,在处理具体宗教事务方面,包括宗教纠纷、冲突方面,上述机构具有优先性。这是中国历代王朝既要小心翼翼维持宗教与世俗的分野,又要将其纳入世俗统治范畴的必然结果。
在中国古代,宗教派别之间的冲突,其裁决并不适用普通的司法程序,也不是由普通的司法官作出判决。而是由最高统治者根据自己的宗教倾向,以及治理国家的现实需要作出裁决。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国家没有调整此类纠纷的正式法典和法规,也没有适用于解决此类冲突的程序法规范。因而,其判决和决定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虽然如此,宗教领袖面对不利的判决总是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形势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保存实力,积蓄力量,为下一次复兴积聚火种。至于基层司法系统,其主要职责是运用国家权力镇压所谓的邪教,以保证其管辖范围内国家组织、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很少参与宗教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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